银行最新利息利率表要求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是否和规定

一二线城市房贷利率上浮 继续上行空间究竟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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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北京多家银行上调了首套房贷款利率开始,目前已有超过10个城市的银行快速跟进,平均较基准利率上浮5%~10%。业内分析称,房贷利率可能继续上浮,但过分上浮的可能性不大
9月以来,以上调房贷利率为手段的房地产调控措施由一线城市向部分二线城市蔓延。本轮房贷利率政策的调整也已经不限于二套房,多地首套房房贷利率平均上浮了5%-10%。此前多家银行曾表示:“个人住房贷款以刚需为主,首套房按揭贷款为发放重点。”但到现在,房贷已经全面收缩。
今年年初,购买首套房仍可享受8.5折或者9折房贷利率优惠,现在却只能申请到1.1倍或者1.05倍利率,房贷利率浮动对刚需购房者影响几何呢?
《投资者报》记者以深圳地区普遍上浮10%计算,如果贷款200万元,30年本息等额还款,较年初9折的贷款利率,购房者需要多支付43万元,每月按揭也从10027元变成11218元,每月多还近1200元月供。
一二线城市房贷利率全面上调
今年以来,首套房利率“水涨船高”:年初全国超过八成银行首套房利率有折扣,随后利率慢慢上行,到7月已基本上执行4.90%的基准利率。“融360”发布的数据显示,8月全国首套房平均利率已达到5.12%。全国533家银行中,有154家在8月里对首套房利率进行了再度上调,占比29%。9月以来,执行首套房利率上浮的银行增加到252家。
其中一线城市的银行首当其冲,北京更是率先开启了这波上浮首套房利率的序幕。据消息人士透露,北京多家银行相继下达关于房屋按揭贷款工作的内部文件,文件要求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最低基准上浮5%的利率,即基准利率4.90%的1.05倍,达到5.145%。
文件下达后,银行开始明确执行政策规定,截至9月19日的融360监测数据显示:在监测的30家银行(分支行)中,兴业银行等9家银行首套执行基准利率;工商银行等8家执行首套上浮5%;杭州银行等10家执行首套上浮10%及以上利率;另有平安银行等3家暂停受理当地房贷业务。至此,北京已无银行提供优惠利率。
同样没有房贷利率优惠的还有深圳。截至9月21日,深圳提供房贷业务的25家银行均对首套房上浮了5%~10%的利率。
《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到,一线城市首套房利率上浮5%~10%已经成为主流,还有个别上浮15%~20%的,甚至北京某银行最高上浮了30%。即便如此,多家银行表示“额度紧张,最快要一个月才能放款”。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多个二线城市首套房额度同样吃紧。截至9月26日,天津银行首套房平均利率为5.23%,相当于基准利率的1.067倍;长沙首套房平均利率为5.17%,相当于基准利率的1.056倍。厦门、珠海、西安以及重庆等地银行也陆续上浮了房贷利率。
调控政策与银行额度的双管齐下
从9月22日晚间开始,重庆、南昌、西安、南宁、贵阳、长沙、石家庄、武汉、无锡9个城市接连出台楼市新政。据统计,今年3月份以来,全国已有40余个城市出台限售政策。商业银行信贷闻风而动,收紧房贷成为此轮利率上行的原因之一。
房贷利率作为楼市调控的普遍手段,获得监管层的支持。央行9月19日曾表示,北京地区的房贷利率调整是银行在北京市严格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市场利率整体上扬的背景下,根据市场资金水平变化、自身资产负债管理需要所采取的自主行为,符合政策要求和导向。
在楼市调控政策不断出台的背景下,银行房贷信贷规模增量明显下滑。今年上半年,上市银行房贷账面余额较年初平均增长13.6%,而2015年、2016年同比增幅则分别为35%、21%。
此外,《投资者报》记者走访深圳地区多家银行营业网点了解到,信贷额度紧张也是促成房贷利率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
“今年额度已经用的差不多了,下半年额度较少。”某银行信贷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监管层对信贷用途监管很严格,此前可能还会用其他消费贷做房贷,现在已经不能这么做了,不符合审慎经营的要求,银行也不愿意冒险。
中金公司研报称,有的银行已经将全年七到八成的信贷额度用光了,下半年捉襟见肘。
利率过分上浮可能性不大
对于下半年房贷政策的走向,多家银行并未给予明确的回复。华南某银行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住房按揭贷款定价严格按照监管和同业协会的相关要求落实,与此同时会紧跟市场发展变化和银行资金成本等综合考量。
不过,有专家认为,房贷趋严的基调不会发生变化。“融360”房贷分析师李唯一表示,未来或许仍会有其他地区跟进利率上浮。但从上浮幅度来看,总体会维持在上浮5%~10%的范围,过分上浮对银行实际意义并不大。
平安证券研报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末,中国商业银行业涉房贷款总规模高达43.3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比例高达37.8%,占银行总资产25.5%。其中,个人住房贷款20.1万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7.8万亿元,其他房地产贷款为1.8万亿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贷款为13.6万亿元。
从房贷结构看,五大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较高,重点在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超过总贷款的25%,开发贷占比较低;股份制银行总体开发贷占比较高,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分化较大,招商、兴业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较高,房贷结构类似四大行;浙商、平安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则较低;城商行、农商行等一般个人住房贷款比重较低,直接房贷总量也相对较小。
从这一数据来看,涉房贷款规模在银行信贷的比重接近四成,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调控升级与利率攀升,个人住房贷款增速已有明显放缓,利率过分上浮必然会对加剧银行房贷规模的下滑程度,对银行盈利产生影响。
去年9月30日北京发布楼市新政,开启全国新一轮楼市调控浪潮。过去一年,全国上百城市发布收紧政策,调控次数累计超200次;经过不断演化,楼市调控方向在今年3月17日出现转折点,由传统“结果管理式”的调控手段,转向基于长效机制的多维调控。整治消费贷流入房地产市场,产能过剩行业过度授信、贷款集中度风险或将成为银监会继“三三四”同业业务、表外理财整治后,另外两大监管重点。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全文发布。作为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国首都,如何谋划好面向未来的长远发展目标?作为见证历史沧桑变迁的千年古都,如何擦亮历史文化金名片,在保护中得到更好的发展?在传统“金九银十”旺季来临之际,新一轮调控大潮再次猝不及防地袭来。9月22日起,多个房价仍上涨的次热点城市,楼市调控再现集中升级,“限售”全面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缺席了3月底的那一波调控,深圳楼市的房价在过去11个月里,一直保持相对稳定的态势,相关数据显示,无论是一手住宅还是二手住宅,9月前四周的成交均价均出现微幅下跌。而截至9月24日,深圳一手住宅成交量有所抬头,但二手房成交量依然上下起伏。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深圳楼市从去年10月至今一直控制得比较好,推行限售的必要性不大。一年前的9月30日晚,一则楼市调控信息让国庆长假并不平静。近日,8月房价环比涨幅居首的桂林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加强相关调控措施,包括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才能转让,注销所涉及房源重新销售的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合同备案价格等。昨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切实规范国庆中秋期间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强调开发企业和代理、中介机构要遵守东莞限购政策,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炒作房价上涨,特别提醒企业不能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承诺或提供办理个税、社保等来规避东莞的限购政策。
9月29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今年第三季度经济增速预计为6.8%,第四季度为6.7%,全年GDP(地区生产总值)增速为6.8% 左右,CPI上涨1.5%。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七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系统谋划和回答了新时期“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怎样建设首都”的重大课题。明天,长达八天的国庆+中秋假期就开始啦!除了出国游、跨省游、市周游以及回老家,其实留在北京享受下这座大都市非年节难得的畅通清净,也是不错的选择。链家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9月第三周,北京二手房市场成交量周环比下降8.3%,成交均价周环比下降1.8%。8月以来,周环比数据显示成交量和成交均价均在下跌通道。租赁住房大风吹向谁9月下旬,多个城市加码楼市调控。在此背景下,“金九”楼市迎来收官。与预想中的传统销售旺季相比,今年的“金九”楼市成色不足。昨日,记者从多家房地产研究机构获悉,近10天,我市20余个楼盘扎堆开盘,总房源达5000多套,接近过去一个月开盘量。预计10月将有70余个项目开盘,其中包括了10余个首开楼盘。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公布,明确了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要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看到《意见》之后,第一时间向《中国企业家》描述了他的心情:“一个是高兴,一个是安心”。“乐视网”是贾跃亭一手打造出来的,叫“乐视网”也罢,“新乐视”也好,都有“乐视”二字,这意味着孙宏斌还是要打“乐视”品牌。作为中国房企前30强中唯一一家未登陆过资本市场的正荣地产(下称“正荣”),开始了自己的资本市场之路。历经时长等同于抗战的8年后,鲁能借壳上市的愿望终得实现。曾几何时,香港房企对内地而言是一个令人敬畏的存在。然而伴随着内地经济的飞速发展,格局正在发生变化。 根据克而瑞的数据,2017年前七个月,销售金额突破千亿元的房企有8家,分别是:碧桂园、万科、恒大、保利、绿地、融创、中海和龙湖。其中,碧桂园和万科的销售金额突破3000亿元,恒大紧随其后,销售金额接近2900亿元。根据万达酒店发展最新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将以8.78亿港元(约合人民币7.455亿元)现金收购万达酒店管理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孙宏斌时代的乐视网,需要新的标签。
目前,全国已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面积10.5亿亩,占二轮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78%。今年以来,一线城市、强二线城市土地市场热度不减。根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企业购地力度、土地价格皆较去年同期所有上涨,土地资源稀缺则是市场走热的主要原因,增量城市空间再次被强调。统计显示,截至9月28日,北京年内累计土地成交金额已达1847.4亿元,北京待售的住宅用地合计9宗,面积总计94.32万平米,起始价格合计达198.86亿元。10月待上述9宗待售的住宅用地出售后,北京土地出让金或将历史上第二次突破2000亿元大关。相关专家表示,随着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获得批复,住宅供地力度将加大,但供地方向将向购租并举方向延伸。近日,国土资源部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启动会,就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会议明确,试点的总体要求是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建立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交易,阶段性成绩斐然。租购并举之路,杭州又迈出一大步。今年9月以前,深圳没有居住用地推出,如何解决“地荒”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而在昨日,据深圳市规土委网站显示,受深圳市规土委大鹏管理局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将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G宗地的使用权,土地用途为交通场站用地+商业用地+三类居住用地,这也是今年以来深圳首次挂牌出让居住用地。近日,农业部、中央农办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100个县(市、区)为2017年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近期“消费贷违规流入楼市”的话题吸引了多方关注,但事实上,对消费贷款的严查已不是新鲜事,银监会早有明确规定——“个人消费贷款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小区花园及车位,租户与业主是否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张高丽表示,要高标准高质量组织编制完善新区总体规划、起步区控制性规划、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推动“多规合一”。今年以来,我国个人消费贷款增长较快,部分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同时各种互联网平台向个人用户提供的借贷资金也可能用于房产投资。个人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放大居民部门杠杆,削弱房地产调控效果,应采取措施堵漏洞,并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满足居民合理购房需求。近期,北京、深圳、浙江等多地下达通知,对消费贷违规进入房地产开展调查。记者了解到,监管趋严背景下,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加强对消费贷的管理。变了味的“消费贷”,如何回归正途?消费贷监管又加强了。据媒体9月26日报道,近期多地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分行相继发文,要求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目前多家银行开始向近期办理过消费贷的部分客户发送通知,要求其“补交消费用途证明材料”。 9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员、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冯奎在由每日经济新闻主办的“第七届中国价值地产年会”上表示,“城市化速度有所放缓,但远远没有结束,未来仍然会维持一段中高速的增长”。从限购、限贷升级到限售,近期许多三四线城市追随一二线城市的脚步,加入了楼市调控队列。拉长观察周期,我们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从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三去一降一补”,启动楼市去库存后,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以抑制需求为代表的各种调控政策已经先后降临一二线、三四线城市。
人才住房纳入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记者从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获悉,深圳公积金贷款“新政”28日起发布实施。就在银行对房抵贷更加审慎的时候,某互联网大鳄旗下金融公司推送的额度最高达到1000万元、最快次日放款的广告特别显眼。记者了解到,当前,房抵贷业务的需求依然旺盛,在强监管之下,依然有各种金融机构想方设法规避合规要求、甚至违规拓展房抵贷业务。个人消费贷违规流入楼市的通道正在面临监管全面清查。9月28日,有消息称,北京银监局将联合央行营管部、北京市住建委对银行发放消费贷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该人士表示,确实收到了相关通知,监管部门将现场检查银行发放消费贷情况。此前,银行已经先进行过一轮自查,并上报自查结果。9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及农户生产经营、创业担保等贷款增量或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实施定向降准,并适当给予再贷款支持。在地产销售增长、银行房贷额度逐渐受限的背景下,为了凑足
购房资金,不少居民以信用贷款、房抵贷等消费贷款填补缺口。消费贷逐渐异化为购房的一大资金来源。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国家资产负债表研究中心27日发布二季度中国去杠杆进程报告。报告指出,二季度居民部门杠杆率依然延续上升趋势,从一季度的46.1%上升至47.4%,上升了1.3个百分点,整个上半年上升了2.6个百分点。居民部门在全部实体经济中加杠杆的速度依然较快。在房地产调控趋严、按揭贷款额度受到限制后,以短期消费贷款的名义套出资金实际用于购房用途的“套路”开始蠢蠢欲动。“房抵贷”、“首付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可能性增加。在监管三令五申下,近期,北京等地各家银行正在启动筛查个人消费贷款贷后管理以及贷前严格审查。
最近几年,在印度的一些城市街头,随处可见房地产广告的大招牌。以孟买为例,房价40年涨了600倍,大量资金涌入印度房地产市场,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全球房地产企业巨头,纷纷布局印度房地产市场。印度房地产市场为何如此火爆?投资这一领域有什么风险?《环球时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为了应对房屋短缺问题,英国开始在极少地方,开建高楼,增加人口密度。近日,离国庆长假还剩不到两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在江苏省镇江市代管的县级市——句容准备一场投资推介会,推介的重点是柬埔寨的房产。美国房地产市场一直是全球投资者心中重要的投资标的,在次贷危机爆发10年之后,美国多个城市的房屋售价与泡沫巅峰时持平甚至更高。其中,低库存更成为推高房价的原因之一。除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外,澳大利亚也受到了中国留学生家庭的青睐。不少中国家庭考虑到孩子留学的便利性,在澳大利亚买房置业。在澳大利亚买房,如何办理贷款?还要注意哪些购房政策变化?北京晨报记者邀请业内专家为此类中国家庭讲解在澳大利亚买房的技巧。除美国、英国以外,加拿大也受到了中国留学生家庭的青睐。不少中国家庭考虑到孩子留学的便利性,在加拿大买房置业。在加拿大买房,如何办理贷款?还要注意哪些购房政策变化?北京晨报记者邀请业内专家为此类中国家庭讲解在加拿大买房的技巧。美国全国房地产商协会(NAR)周四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7月份的二手房销售意外下滑至2016年8月份以来的最低水平,暗示房价的上涨和库存有限阻碍了美国房地产市场以更快的速度增长。2008年美国正处在次贷危机期间,当时我刚入行美国房地产业,作为一个亲身经历、身在其中的房产业者,在如今各方纷纷回顾次贷危机之际,我很愿意分享我当时的所见所闻及深刻感受和体会,作为中国买家、投资者的参考、借鉴。
记得前不久一条新闻在广大90后的朋友圈中掀起了轩然大波,即《新华每日电讯》把中年的界定年龄提前到1992年,曾经还是被社会觉得“未长大”的90后已经步入或是即将步入中年危机。橱柜行业市场进入门槛低,压缩成本降低售价成为许多新进入市场的小厂家的杀手锏。伴随着营销渠道的完善、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橱柜企业面临的考验和压力也逐渐增大。思考清楚长远战略,摆脱目光短浅的价格战,经营重心迎合发展趋势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智能家居市场火热的带动下,智能门锁正处于市场启动期,参与者竞相布局,市场竞争激烈。受限于用户消费观念以及智能门锁相对较高的售价,智能门锁先在中高端住宅中应用,并且广泛应用于写字楼、银行、政府机构等B端用户中。就市场来说,永远在直线增长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几乎任何事物都是在曲折中前进,而对于铝合金门窗市场来说,伴随着经营成本不断攀升、传统经营模式弊病凸显、家居品牌跨界发展等多重压力,逐渐进入市场调整期,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愈发明显。北京市环保局昨日表示,下月1日开始,京津冀三地将同步实施新的建筑类涂料与黏合剂环保标准,届时京津冀的装修将会更加健康、环保。近期,大自然联姻优家购,是其转变发展的方式,推动全屋整装战略最重要的一步。同时,大自然已将旗下地板、木门、橱衣柜等主营产品上线优家购官网和旗下数千家线下体验馆,为消费者提供家居一体化的全屋整装解决方案。目前,定制家居行业称得上是整个家居业发展速度最快的一个行业,定制橱柜和衣柜作为其中代表正处于风口上。定制门窗也属于定制家居领域,未来几年是否会成为下一个风口?从各大跨界品牌的动作来看,门窗品牌激增,定制市场风头正盛。近年来,木门已成为家居建材行业中成长最快的种类之一,可如何挑选木门却一直困扰着广大消费者,因为木门不能像其他产品一样打开,查看内部情况。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发布 将建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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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二维码分享10日起长沙15家银行开抢国债 三年期利率4%
11月10日至19日,第九、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将在全国范围内发售。
湖南多家银行存款利率表,更新时间:日,注:数据来源于各银行官网,具体利率以银行网点为准。
  红网长沙11月9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朱湘平)资本市场变幻莫测,“金边债券”国债又重回稳健投资者的关注焦点。据财政部官网消息,11月10日至19日,第九、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将在全国范围内发售,期限为3年和5年期,年利率分别为4%、4.42%。据记者了解,这是财政部在2015年发行的最后两期储蓄国债,届时,湖南15家银行将开闸“抢购”。    行情:年内国债“末班车”10日发售,15家银行代销    公告显示,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最大发行总额400亿元。其中,第九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4%,最大发行额200亿元;第十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4.42%,最大发行额200亿元。    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11月10日至11月19日,11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1月10日支付利息。第九期和第十期分别于日和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针对提前支取如何计息的问题,公告显示,上述国债从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此次储蓄国债是财政部2015年发行的最后一期。错过这期,可能就要等到明年3月份了。”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任中红介绍,目前,湖南共有15家银行代销储蓄国债,分别为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浦发、兴业、招商、民生、北京、广发、邮储银行。并且,上述银行已全部实现网银购买国债。这意味着,明天一早,广大市民不仅可携带身份证到上述银行柜台办理,还可以通过网银实现快速“秒杀”。    分析:资本市场动荡引发固定收益“投资热”    “今年以来,广大投资者对于国债投资一直热情不减。部分国债发售首日就被秒杀一空。从数据来看,每个月湖南地区的国债销售金额约为4-5亿元,截至目前,年内湖南国债销售金额已达35亿元。”任中红指出。    她表示,今年以来,央行5次降息,加上资本市场大幅振动,素有“金边债券”之称的国债又重回投资者的关注焦点。对于保守型投资者而言,“国债投资”仍是锁定长期收益的理想选择,中老年人、尤其是湖南省地州市人群仍是抢购国债的“主力军”。    策略:低利率时代,追求固定收益可配置3大“利器”    “在央行降准预期及宽松的货币政策之下,利率下行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财富管理中心资深理财专家周明分析,今年以来,央行一直动作不断。经历了5次降息之后,央行一年期基准利率仅为1.5%,加上近期宏观经济数据下行,央行降准的预期又再次升温。对于利率市场的走向,他指出,未来“低利率”将是大势所趋。    “低利率时代”如何守护“钱袋子”?周明建议,对于保守型的投资者,应将投资安全摆在首位,尽可能地选择具有固定收益、安全系数相对较高的投资品种。    “国债的投资门槛较低,具有固定收益,且利率相比定期存款具有优势。在利率下行的预期之下,购买国债能提前锁定长期收益。”周明表示,当前,对于追求固定收益的保守型投资者可优选国债投资。其次,如果资金量较大,也可以选择30万起点的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目前,多家银行均实行利率上浮政策,若实行基准利率上浮40%,3年期大额存单年利率为3.85%,这将与同期国债利率基本接近。    此外,长沙金牌理财师周柳指出,目前,在银行代销的银保理财产品中,部分储蓄型保险通过合同约定了年化收益,如中信银行代销的某款银保理财,合同约定除包含消费型保险之外,其储蓄保险2年期年化收益4.27%,5年期为5.8%。这类产品也不失为利率下降通道与低息市场中的“有效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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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54:18) ( 14:21:13) ( 08:35:18) ( 18:06:20)欠付工程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何计算?照银行同期贷;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关于审理;(二)利息计算的起始日期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付之日;(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二;为提交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一、工程价款包括:;1、预付款2、进度款3、结算款4、签证款5、保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欠付工程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何计算? 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支付利息,
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利息计算的起始日期 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付之日;(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
为提交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
一、工程价款包括:
1、预付款2、进度款3、结算款4、签证款5、保修款。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就是显失公平,法院不会支持。
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
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三、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1)、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2)、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6、保修款的利息从约定。
一般实践中都约定保修期满,无息返还。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四、垫资的利息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垫资的计息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
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起诉之日开始计息。
五、工程进度款的利息索赔也应当引起注意
实践中,虽然签订的99范本,但实际施工人在索赔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工程进度进度款的利息问题,忽视了承包人的月工程量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款证据对计息的作用。本网律师通过案例的介绍形式予以说明,希望引起企业对相关问题的重视。
建筑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期是24个月,完工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800万,承包人起诉。诉讼请求有两项,第一,支付拖欠工程款800万及利息。第二,支付进度款利息132万。
那么这个进度款的利息是怎么构成的呢,原来该施工企业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全程由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在庭审中承包人拿出了2租合计49份证据,第一组:承包人每个月一份的当月工程量的月报表,该报表是送给发包人的,同时该报表均由发包人的预算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的签字确认。发包人在收到该报表后根据合同计算出了每月的应付进度款并给与承包人书面答复,这样一来一往共48份证据。第二组:发包人支付了第一个月的进度款的付款凭证。该49份证据证明了发包人欠付23个月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提交的其利息表就是一个倒三角行的表:第一个月已付,第二个月欠付22个月利息,第三个月欠付21个月利息,以此类推。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承包人的这个诉讼请求。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工程进度款利息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作为承包人首先要有索赔意识,同时要注意相应证据材料的管理 最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
中国人民银行是不针对个人和企业放款的。如果有贷款需求,可以找银行或小贷公司。目前贷款利率是浮动的,各家银行会针对不同人群和贷款用途给出不同的贷款利率。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
核心提示:
(一)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一、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依照上述法律规定,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责任。
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性合同分别对逾期付款作出了约定:(1)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受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发包人受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看出,在发包人欠付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工程尾款时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实践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采用建设部颁发的示范性合同文本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合同对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结算标准是有约定的。结合本条规定,制式合同对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结算标准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是不是约定的任何“利息计付标”都会得到支持呢?合同约定的利率应当在国家法定利率上下限内才予以保护,当约定的利率违反国家规定时,则不予保护。
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结算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质上是按照法定利率计息。法定利率也叫做基准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货币政策工具。《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偿还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时,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以往的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判决发包人偿还欠付工程款时,也附带判决发包人偿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有的则不判利息,执法标准不统一。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后,根据该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欠付工程款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工程款利息起算之日的三种确定方法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统一,掌握的尺度准也不统一。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为了统一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三种计息的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此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作为利息起算日,向承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
第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承包人已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应当认定此时为应付款时间。按照本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应当按照约定视为发包人认可了竣工结算文件,就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实务中,许多发包人故意推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以达到推延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本条司法解释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时间,有利于督促发包人行使权利,尽快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因此,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利息起算日。
第三,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也未交付的,大多为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经验收的情形。
之所以选择以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主要考虑起诉为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正式主张权利的时间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了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事实,如诉讼期间不计息,实际上扩大了承包人的损失,降低了发包人的成本,这对承包人来讲是不公平的。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未成就,找不到起诉前的应付款时间点。平衡双方利益后最终确定以一审原告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 欠付工程款可否要求支付利息
144、《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有规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是否会支持承包人的利息主张?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的利息是法定的,《司法解释》第17条后半句已经说明“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如果承发包双方合同没有约定,但承包人起诉要求追索工程款利息,
145、利息起算日是按结算提交日起
算还是按结算定案日起算?如按提交日起算,真正的工程造价并没有确定吗?如何解释?
关于利息的起算日,《司法解释》
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
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首先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付
款时间有约定,那么利息的起算日应该以约定的付款日为标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也要先看工程是否已经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就应该以交付日为准。在没有交付的情况下,应该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日。
至于第二问,要分情况来看,如果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立即得到了发包人的认可,那么这时工程价款就已经确认;如果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全或内容不正确,可能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去修改或者承包人故意拖延,那么这时确实工程价款还没有确定。但是,我们知道实际发生的工程价款是客观存在的,只是还没有得到双方的确认而已,没有得到确认和没有发生或不存在不是同一个范畴,所以从逻辑上讲,把工程价款的起算日定位竣工结算提交日,逻辑上并没有矛盾。同时为了防止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后故意拖延,把工程价款起算日定为竣工结算提交日我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
欠付工程款是否应支持利息
原审判决结果】一、被告制冷公司给付原告银泰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7,723元;二、
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理由】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通过本案的庭审调查并围绕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意见,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三个,其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其二是该项工程是总价包死还是单价包死;其三是原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工程量的增加。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虽被告对其主张提出辩解意见。但根据原告向被告函寄的催款通知以及对证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均能证明在该项工程竣工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过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故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关于该项工程是总价包死还是单价包死的问题。虽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本合同的工程造价为1,237,723元,主钢量暂定为154.53吨,每吨单价5,400元。从其形式上看,为总价包死,但双方在同日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中第四条又约定,本工程施工按设计图纸要求的用钢量若超出或减少本合同签订的吨数,被告以签订合同的单价另行增加或减少合同额;图纸若有变更,以设计院的联系单为准。可见该项工程的用钢量总量并没有明确固定,只是单价予以确定,即该项工程实际上是单价包死,而不是总价包死。关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了工程量的增加问题。原告此次所主张的工程款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合同内所拖欠的剩余工程款57,723元(含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扣除让利部分2万元)。此部分款项经法庭调查及双方往来账目的核对,被告拖欠该笔款项是不争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另一部分是原告主张合同外新增加的工程款19,174.54元,该部分款项的审理即是本案审理的重心,亦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纵观本案,尽管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设计变更单、工程图纸、工程结算明细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工程量发生了实际变更以及新增加工程款情况,但一方面,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所主张的增加工程量的事实和工程款数额予以否认;另一方面,原告所提供的工程结算明细上,并没有被告方的签证或确认,只有其单方的公章,因此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量的增加或实际用钢量的增加。同时,原告仅凭这些证据亦不能提起对整个工程造价的鉴定,故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原告对该部分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主张】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要求判令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原审原告)的主张】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57,723元的利息;并给付增加工程款191,747.54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审改判情况】 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关于工程款的判项;改判制冷工程公司给付银泰建筑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主钢量增加价款人民币71,334.00元及利息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并且增判制冷工程公司给付银泰建筑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57,723.00元的利息,利息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
【二审改判理由】 上诉人银泰公司与制冷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本合同的工程造价为1237723元,主钢量暂定为154.53吨,每吨单价5400元(主钢量价款为154.53*.00元)。但双方在合同日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中又在第四条中约定:本工程施工按设计图纸要求的用钢量若超出或减少合同额;图纸若有变更,以设计院的联系单为准。因此该项工程的用钢总量并没有明确固定,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银泰公司于日向法院提出鉴定,经有关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该项目主钢量为167.74吨,主钢结构(包括钢梁、钢柱、抗风柱)造价为905,796.00元。该鉴定报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银泰公司和制冷公司均未提出异议。对于上诉人银泰公司主张的增加的主钢量价款予以支持。根据该鉴定结论主钢量价款比约定的增加了71,334元,另,制冷公司已向银泰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1,160,000元,即使不考虑增加的主钢量工程款问题,按照协议约定,制冷公司还尚欠工程款57,723元(含5%工程质量保证金61,886.15元,并扣除让利部分2万元),制冷公司应将尚欠工程款给付银泰公司,上诉人制冷公司主张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将质保金用于维修工程而不予返还的主张,因工程交付使用后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曾向上诉人银泰公司催告工程质量问题,因而对其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上诉人银泰公司于2003年8月将工程施工交付,同时制冷公司应从日开始向银泰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的利息。关于上诉人制冷公司提出此案已超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因双方在主钢量问题上始终未予结算,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银泰公司一直向制冷公司索要拖欠工程款,因此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这是一个典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工程款应依法支付利息。本案原、被告均有上诉请求。原告请求支付利息,被告请求时效问题以阻断原告请求
【二审改判关键】对于原告提出的新增加的工程量一二审的处理方法不同,为此原审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不妥,作出以证据不足而未支持的判决。二审期间对双方的工程进行鉴定,最后确定增加了工程款71,334元,从而支持了原告提出的合理主张。另外对于是否给付利息问题一二审的处理方法亦不相同,一审没有支持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而二审予以支持,对于欠付工程款是否应支持利息的问题是二
审改判的关键。
【问题一】 欠付工程支付利息的依据及
由于工程款被占用造成施工方资金周转困难和不便使其损失相应的利益,施工方主张其利息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和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本案所欠工程款应当依法支持原告
提出的利息主张。
【问题二】本案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本案系2008年本案一审后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本院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又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改判的案件。原告于2008年起诉提出自己的主张,本院于2008年作出(2008)皇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制冷公司给付工程款57,723元,并判令其另给付增加的工程款191,747.54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09年重审后,做出(2009)皇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给付57,723元工程款,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改判,增加判项给付增加工程款71,334元及利息,以及原工程款57,723元的利息。纵观本案两次一二审四份裁决,说明不同的办案人对本案均有不同的认识。原一审认定工程款为57,723元及增加的工程款为191,747.54元,但没有支持利息的请求,发回重审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则按合同约定判决支持57,723元工程款但没有支持增加的工程款
及相应利息。原告仍不服又再次上诉,二审最终认定两个工程款及支持相应利息。
因此,从本案可以看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对事实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处理好民事案件的关键所在亦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环节。从本案的评析看出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是困扰我们审判员提高办案质量的节点。对这两方面的研究和学习仍是今
后的工作目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
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各类资格考试、中学教育、高等教育、专业论文、行业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欠付工程款是否应支付利息60等内容。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欠付工程款是否应支付利... 暂无评价 3页 免费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于... ...  发包 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 ...第五,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  拖欠工程款不还,利息怎么计算符合法律规定_法律资料_...2012 年 11 月 8 日,被告方会计崔 某确认仍欠...被告应足额支付欠款,逾期付款必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从法理上讲,利息属 于法定孽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是建设工程是按照形象进度...  内向乙方支付所有未付工程款,否则甲方应按未付款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补充协议中无工程欠款利息的约定),并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协 议约定不一致的,以...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方逾期给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利息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 按照 约定处理;没有...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 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 ...  (10)A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果需要支付利息,从何日开始计算,其计算的标准如何确定正确答案及相关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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