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不发基本丈夫不给生活费咋办办?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也不提供五项保险怎么办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也不提供五项保险怎么办
在公司上班近一年了,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所有员工都没签),也不提供五项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保、工伤、生育),向公司提出后,公司让我自已去交养老险,单位报销,这样一来我就只能以个人名义参保了,就只有养老险,其它4项仍然没有参加。我现在很珍惜这份工作,不想跟公司闹僵,请问在我若干年后离开公司时,还能要求公司补偿没有签劳动合同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经济损失吗?
提点儿不同意见——
楼上诸位对单位存在的违法侵权问题谈得很多, 甚至把什么是“五险”也进行了详细解读。但我觉得,你对单位的违法侵权问题和什么是“五险”的问题应该是有所了解的,我觉得,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应该程序问题,即什么时候申请劳动仲裁的问题。
楼上有一位提到了程序问题,但他引用的《劳动法》中关于仲裁时效六十日的规定,已经于今年五月一日起被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取代了。不再适用。
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就是说,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为一年了。该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拖欠工资的争议,在在阳期间劳动者提出仲裁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则必须要在年一年内提出。
具体到你这实际情况,社会保险争议,是不能等到以后提出的,到那时只能支持你一年之内的,所以,必须在此争议发生一年内提出。而工资问题可以等到离职后再算总账。
可是,你仅就保险问题提出仲裁也是一样与单位闹僵的,那就是“一只羊也是赶,两只羊也是放”就一并提出吧。
如果单位因此找岔辞退你,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其中的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即你可以选择继续在此工作,或请求依据第八十七条规定请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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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可以。你可以在离开这个公司之日起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第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并补交社会保险。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诉讼。注意: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即必须经过仲裁才可以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匿名回答于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也不提供五项保险怎么办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仲裁是免费的。 你得要求合法,会成功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例如: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也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 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 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 身份证复印件;
5、 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十分理解你的心情,也完全明白跟用人单位理论的后果,但至少你应该清楚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你的权利和义务又是什么,才能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
在公司与你的劳动关系中,公司存在着两处明显违法的做法:
1、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
2、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公司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作法,既违法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社会保险并不仅仅是养老保险,还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四险,且除各自缴纳的比例不同外,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只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不缴。因此,公司让你自已去交养老保险,由单位报销的做法,仍然是违法的。
你所关心的“请问在我若干年后离开公司时,还能要求公司补偿没有签劳动合同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经济损失吗”问题,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了新的规定,即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该规定比原《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仲裁时效上有重大变革。
但相对你现在面临的问题而言,除社会保险问题可以要求补缴外,不签劳动合同的惩罚除二倍工资外,还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公司应该不会无知到如此地步,宁愿承受受到法律严厉制裁的后果。
综上,在与公司的关系上,你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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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发怎么办?
我与08年12月15日进入公司,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公司一直不给签订(理由是没有在公司上班满三年,以后又以公司领导现在在忙项目,等理由推辞);公司对员工的工资不按公司承诺的发放(承诺每月发放工资),我找到领导要工资,领导说甲方拨的工程款没有到位,没有钱发工资;公司对提出辞职的员工的工资打个证明条,也不按时给兑现所欠工资。 我想问: 1、假如公司现在给我签合同,要从去年12月份开始签订到今年年底结束,我是否可以拒签? 2、我通过要回公司拖欠我的工资,我与公司领导通过电话谈话的录音是否可以作为我索要工资的证据? 3、公司领导曾对我说过,我的工资表和工资已经在公司算好,我要求把工资表给我一份进行核对,公司领导又说考勤表没有在一起,没有核对好等理由推迟。 4、我要求公司领导在不给我发工资的情况下,给我打个,公司领导说:要是在公司继续干公司没有这样打欠条的先例。 5、我要是进行劳动仲裁应该走什么程序? 6、已经辞职的员工因没有发完工资,拿着公司领导给打的证明条是否可以要回工资,证明条上写的还款日期已经过5个月(证明内容是08年的欠款有写,09的只是写员工上班的天数,没有具体的工资数。)?
律师回答地区:海南-海口市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76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由于公司原因不签合同,你可以从第2个月起要求双倍工资,不超过12个月。签合同要双方协商一致,如不一致,就可拒签。录音、欠条、工友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如果有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兑现工资。其他的劳动纠纷,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再起诉。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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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被宣告死亡工伤保险给付认定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时间:日|分类: |88人看过
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被宣告死亡工伤保险给付认定裁判要旨 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的施工中下落不明,经过其近亲属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该职工在下落不明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前,没有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其用人单位仍然为其统筹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机构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概述日,王某在单位派出的外出施工中,下落不明;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王某死亡”;日,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对王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原告张某某等认为王某的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其作为近亲属理应享受工伤待遇,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补偿金17101.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孩子王某甲每月855.08元,配偶张某某每月1140.1元,母亲朱某某每月855.08元,其中孩子抚恤金自工伤发生时起支付至孩子18周岁时止,配偶及母亲的抚恤金自工伤发生时起支付至死亡时止。?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05年王某在单位派出工作过程中下落不明,没有被依法宣告失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某所在单位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并未解除或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2011年王某被固始县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前,2009年、2010年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固始县工伤保险所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王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固始县工伤保险所经审查,予以接纳,与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王某被“宣告死亡”是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限内。固始县工伤保险所关于王某在宣告死亡前与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理由不能成立;2013年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王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固始县工伤保险所对该认定亦未提出复议或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作为近亲属有权向上诉人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被上诉人起诉要求给付,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宣判后,被告固始县工伤保险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到工伤保险合同纠纷中单位职工被宣告死亡时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保险责任期间、工伤事故赔偿条件等相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职工被宣告死亡时工伤保险给付的情况比较复杂,非常不容易把握,一定要慎重处理。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1.劳动关系适用主体。认定哪些法律关系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首先要解决要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鉴于劳动关系本身特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适用标准。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交换。从市场经济角度理解,劳动关系是基于资本购买特定劳动力的交换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价,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二是劳动者一方必须向特定雇主提供劳动,出资购买劳动力的雇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劳动者排他性使用,这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特征。所谓排他性使用,就是命令、服从。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对价进行交换所要获取的是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劳动力的人身属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应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可见,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和前提条件。整个工伤保险制度,就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赔偿制度。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法律关系,就如违约责任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因此,要想清晰界定工伤保险制度的赔偿给付就首先要解决好何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国家在劳动法中以一只“看得见的手”出现,直接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案中,王某是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日,其在单位派出外出施工中下落不明,经多方组织寻找,一直没有音讯。但是该种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王某所在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为日,后该单位分别于日、日为其向固始县工伤保险所缴纳了工伤保险。日王某被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在其被“宣告死亡”之前没有被依法宣告失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某所在单位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并未解除或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在下落不明之后到被法院宣告死亡之前仍然是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王某与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成立。二、关于工伤责任保险期间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等费用。工伤责任保险期间是指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投保的合同生效期间。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赔偿原则,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只要工伤事故发生,无论劳动者是否有责任,不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工伤,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劳动者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原则上受害者都可以受到赔偿,即无过错赔偿原则。本案中,王某所在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为日,后来王某在下落不明之后到被法院宣告死亡之前,其所在单位分别于日、日两次为其向固始县工伤保险所缴纳了工伤保险。日王某被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因此,王某在下落不明之后到被法院宣告死亡之前没有被依法宣告失踪,其仍然是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王某所在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之后,固始县工伤保险所并没有对保险合同提出异议。因此,王某所在的单位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固始县工商保险所缔结的工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所在单位于日为其向固始县工伤保险所缴纳了工伤保险,保险责任期间为日至日。王某被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时间是日,可以看出王某被“宣告死亡”是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限内。三、关于工伤事故赔偿条件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二)职工必须有受到人身损害事实;(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综上,本案中王某在下落不明之后到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前,其所在的单位依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在被“宣告死亡”之前王某没有被“宣告失踪”,可以看出王某与所在单位依然存在着劳动关系,其所在单位与工伤保险所的保险合同成立。后来王某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伤保险所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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