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房管局产权办关于拆迁户,产权的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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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拆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 (一)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 &&& l.按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安置,确定如下标准: &&& (1)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标准 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人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 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增加的15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结算;增加l5平方米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的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 (2)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安置标准 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来自:)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产权为公有。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所有,安置的房屋性质为同屋异产。&&& 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l5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产权为公有。增加的15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结算;增加l5平方米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所有,安置的房屋性质为同屋异产。 &&& (3)对被拆迁房屋居住人的安置标准 对其居住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净值补偿,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房屋居住人仍要求增加套型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所有。 &&& 2.按上述安置标准,被拆迁户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的,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同期商品房销售价结算。 &&& 3.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领取货币补偿款,自主选择购置住房。不领取货币补偿款自主选择购置住房的,由拆迁人按其货币补偿金额,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所对应户型中,按搬迁时间先后、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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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现在拆迁补偿是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的吗
大同市现在拆迁补偿是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的吗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按建筑造价预缴,入住时按审定的建筑造价互补差价,产权归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所有;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要求增加面积安置的,按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缴纳,适用本暂行办法:  执行日期,并结清奖励面积或金额。  第八条 拆除1958年和1964年社会主义私房改造需要落实政策的房屋。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被拆迁人要求减少建筑面积安置的,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入住时按审定的建筑造价互补差价,按下列规定办理,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安置单元式楼房的,标准为:平房的建筑面积加安置用房附属建筑面积(其中包含厨房、卫生间及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等)。附属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四平方米。  第五条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每跨越一类地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对原产权人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经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拆迁人按照被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  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屋建筑造价预结算差价;附属建筑面积部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房屋的区位,拆迁人应当自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一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500元预估,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因提高建筑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计算,产权归原产权人所有;附属建筑面积部分,入住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按审定的建筑造价结算,并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第一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一般住宅工程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拆迁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  (二)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400元。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指安置房屋的建筑造价、安置的,可以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一)拆除单元式楼房,安置单元式楼房的。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实行强制拆迁的,必须依照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用房不能提供现房安置的,可采取临时过渡措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
现在不是禁止强拆吗?有事找记者各地补偿不一样,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老百姓可以不执行,别找当地的,找中央台的
大同市现在拆迁补偿是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的吗
15:29 提问者: 漠北之洲 | 浏览次数:1529次 我来帮他解答 输入内容已经达到长度限制还能输入 9999 字插入图片删除图片插入地图删除地图插入视频视频地图回答即可得2分经验值,回答被选为满意回答可同步增加经验值和财富值参考资料:匿名回答提交回答取消
15:49 满意回答 自己把《大同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照看看(一)大同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文  号:同政发[2003]8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大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
只要您儿子结婚啦就应该能分您两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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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石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咨询,她的房子实际平米数比产权证上的多,想知道拆迁房面积如何计算?
&&& 据石女士讲,她在大同古城太平街附近有一间平房,当时产权证上写着15.37平方米,可实际面积比产权证登记的多。前一段时间拆迁时,工作人员按产权证的面积进行登记。对此,她觉得应该按实际使用的面积进行登记,并在将来获得相应的安置待遇。
&&& 就此,城区拆迁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我市拆迁相关政策,只能按照产权证上的实际面积登记,不能有其他的标准。他们作为执行部门,只按照有关政策执行,是不能轻易更改数字的。如果石女士针对自己的房子面积有异议,可以找为其颁发产权证的单位进行交涉处理。如有关部门有新的认定结果,他们会重新更正登记。(记者 龙中华)&
责任编辑:张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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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街(原雁同路)道路拓宽及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收藏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街(原雁同路)道路拓宽及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政发【2011】43号文件及大同市总体规划,立足于本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平城街道路拓宽及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征收范围    东至御河西路;南至现平城街北路沿;西至魏都大道(原新建北路);北至平城街北路沿以北约30米(以平城街道路拓宽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为:日至日。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日至日    具体征收区域及时间以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下达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安置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四、相关政策:    1.征收范围公告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2.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经租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正式房证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组织纪检、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3.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下统称为被征收人。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    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对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期间国家经租产房屋:    (1)符合政策返还产权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没有居住的,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不予补偿。    (2)对持有原《大同市公产房屋租赁证》(符合政策已返还产权)的承租人,经大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确无其他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原则上按国有产房屋征收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则上对国有土地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按市财政评审中心及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    5.被征收的房屋属营业性商铺:    (1)对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铺,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执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发票且有规划手续土地属为划拨的营业性商铺,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需置换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换系数进行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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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7.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1)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土楼房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同泉路安置区、南环西延安置区。    (2)被征收房屋属营业性商铺,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就近安置。    (3)被征收房屋为配套设施齐全住宅楼房的调换房屋安置地点为北岳三期安置区、黄花街安置区、同泉路安置区、南环西延安置区。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类型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执行城区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六、安置区分类价格:    南环西延安置区、同泉路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优惠成本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400元/平方米结算。    北岳三期安置区、黄花街安置区:补贴价按11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价按21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8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600元/平方米结算。    七、搬迁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0元补偿,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补偿,补偿按两次支付。先安置后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    八、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被征收房屋属平房及土楼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偿按300元/月;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60平方米以下,临时安置补偿按600元/月。超过6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时。    九、搬迁时间奖励    在政府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    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依据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纳税额、营业额等产生的相应利润,按3个月利润额进行营业损失补偿。    十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订立搬迁协议并搬迁的,1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可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家费、时间奖励。    十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对手续不齐全的营业性商铺按原始购买金额加利息进行补偿。    2.对征收国有土地上自盖的房屋(偏房),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的偏房价格给予补偿。    十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    十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十五、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六、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九、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二十、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具体征收区域、时间以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通知书为准)。    日
操场城东西街以南,雁同东西路以北的莫非不拆了吗?
前段时间,通告的是操场城东西街以南,雁同东西路以北都在拆迁范围,不是说要建广场嘛。这回又“北至平城街北路沿以北约30米(以平城街道路拓宽规划红线为准)”,我估计宇鑫大厦肯定要拆啦-------在30米内嘛!这栋楼可是投入使用不够5年(?)的商品楼啊!
平城街道路拓宽规划红线具体在哪个位置
不清楚,小城墙估计不拆了
小城墙拆不拆
想怎么变就怎么变, 城市规划是闹着玩儿的?
一朝掌权,想变就变。
聚氨酯喷涂认准这家
黄花街在不在这个拆迁范围内?
过个年也不让大家安生,拆,拆,拆,我心堵得真想骂人啊
拆,拆,拆,何处讲理
凡是涉及拆迁的,措辞强硬,态度蛮横,丝毫没有商量的余地,什么“限期搬离”、“强拆”、“费用自理”、“后果自负”等等;
凡是涉及安置的,态度暧昧,百般推诿,云遮雾罩,莫衷一是,具体的“安置日期”、"安置地点”、“未安置”时对拆迁户的赔付办法等等闭口不提。
庆父不除 鲁国难安!
平城街道路拓宽规划红线是多少米,好人热心人请说说
香港房地产大亨李嘉诚先生说过: 影响房价的因素, 第一是地段, 第二是地段, 第三还是地段 !
违法掠夺都是如此,其根本就没有那么多房源安置更没钱补偿,所以采取一女许百家的方式,骗.逼.哄等不择一切手段把百姓房屋拆除为目得,强盗是从来不顾被抢却者的死活呀。
乃芯火 江湖少侠6 1楼 “同泉路”安置房相关信息概况社区名称:天胜雅园社区地址:同泉路 五岔路口 往西一公里 路北 原盐业公司所在地物业公司:山西 深润万维物业安置房套数:680套安置房分配数:北城墙西街平房 76套利群安置区平房 66套南街鼓楼西街 51套东南隅平房 45套北城墙北街平房 43套盐业公司平房 38套鼓楼东街平房 28套代王府北街楼房 27套西环路安置区 27套代王府率街平房 26套鼓楼东街平房 25套西环路北延平房 22套五中新区建设 19套利群楼房安置 16套北关黄花街 15套北城墙北街楼房 15套北关黄花街平房 10套南城墙复兴营盘 9套宋庄白泊洼 9套零星散户一组 32套零星散户二组 29套零星散户道路组 52套 由此可见同泉路的房源早已分光,而南三环西的房屋恐也早许诺给两三年前的拆迁户了,可笑的是目前的拆迁公告还在欺骗安置在上述两处,千万不得上当 ,不依法“先补偿后搬迁”不拿到钥匙或货币补偿款坚次不般,否则将是无限期的等待.失望.绝望......
想问下太平街北柴巿角拆吗?谢谢!
[地主家也没有余粮呀!}范围缩小了,说明政府也没那么大的能力了
你算个浅层明白人,22楼算个中层明白人,他已经理解到“法”的层面上了。“法”是一条社会的基准线,“法”是规定利益流动方向的铁管子。吧友们可以查一下“法”的名词解释是什么?用“公平”和“正义”来看待事物,是 非常幼稚的,可笑的。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绝对公平和正义可言。唯有利益的挣夺,才是万事万物的发展之根本。
年难过,难过年,过个年也让你们堵得过不安生。伟大的天朝啊。
不知宇鑫高楼拆不拆,那可是近年的商品楼啊
通过拆迁人们的思想进步了,这说明违法拆迁也是有好作用的。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2009年大同市的22个拆迁公告之二: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造拓宽同丰路增加拆迁征地的通告同政发&2009&79号
发布人:wmgov&&发布时间:
&&&&在同丰路改造中,因道路施工坡度变化、加宽段渠化、联络线一、线二及排水渠下穿京包铁路线施工的需要,需在原道路红线拆迁、征地的基础上,增加拆迁、征地量。现将拆迁、征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增加拆迁、征地范围:
&&&&1.同丰路主线因渠化加宽,在红线外两侧各增加2~6米。
&&&&2.大沙沟桥两侧因增加施工便道及河道护坡,在红线外增加25米。
&&&&3.同丰路北端东侧因高填方放坡,在红线外增加5~18米,长度1000米(包括北环铁路桥西南角)。
&&&&4.联络线一红线宽度24米,在红线外两侧各增加10米。联络线二红线宽度24米,在红线两侧各增加12米。
&&&&5.路西排水渠下穿京包铁路线施工:桥北长度100米,距京包铁路立交桥10~30米。桥南长度40米,距京包铁路立交桥20~40米。
&&&&二、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等,由其所属单位和个人于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实施强拆,强拆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拆迁者承担,强拆时间为日至4月29日。
&&&&三、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由所有人、使用人携有效证件,于日前到所在区现场拆迁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
&&&&四、拆迁征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实施。拆迁征地等政策规定,仍继续按照同政发[[[[号通告执行。
&&&&五、当前道路建设工程已开工,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确保道路建设工程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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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法华寺、纯阳宫、清真寺、华严寺旅游服务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拆迁征地的通告同政发(2009)68号
发布人:wmgov&&发布时间:
&&&&为加强古城保护工作,市政府决定,实施法华寺、纯阳宫、清真寺、华严寺西侧旅游服务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古城保护建设项目及拆迁范围
&&&&1.法华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拆迁范围:东至塔寺街43号院以西、黉门北街4号院向北侧延伸至塔寺街以西,南至大东街,西至原毛纺厂厂房西院墙向南北延伸,北至塔寺街。
&&&&2.纯阳宫、清真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拆迁范围:东至大南街,南至鼓楼西街,西至院巷,北至大西街。
&&&3.华严寺西侧旅游服务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拆迁范围:东至上、下华严寺大殿后围墙,南至财神庙街,西至青龙阁街,北至大西街((((华丰商场)。
&&&&二、拆迁人:大同市古城保护工程指挥部。
&&&&三、拆迁期限:日至日。
&&&&四、拆迁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群团机关,中央、省、市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证建筑拆除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拆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五、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物由其所属单位、个人于&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实施强拆,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拆者承担。强拆时间为2009年4月l&6日至4月22日。
&&&&六、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土地由所有人、使用人提供有效证件,于日前到城区拆迁指挥部进行登记、核实、确认。
&&&&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交易、产权变更和改变用途,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同时,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发放和变更。
&&&&八、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古城保护工作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确保古城保护工程顺利实施。
&&&&九、具体拆迁量以大同市城区拆迁总指挥部下达的拆迁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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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环路南侧安置住房续建工程拆迁征地的通告
同政发〔2009〕63号
发布人:wmgov&&发布时间: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市政府决定实施南环路南侧安置住房续建工程。现将拆迁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建设项目:南环路南侧安置住房续建工程
&&&&二、拆迁征地范围:东、南均邻规划路,西邻规划路及制药厂原配电室西10米,北邻南环路南侧安置住房建设工地南围墙及制药厂北围墙。
凡上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苗木、坟地和土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拆迁、征地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三、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四、上述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已出让土地尚未开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农村集体土地按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分别征收。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格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村民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禁止交易、产权变更和改变用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发放和变更,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违反规定办理手续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在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由其所属单位、个人于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实施强拆,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拆者承担。强拆时间为日至日。
&&&&七、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携有效证件于日前到城区、南郊区现场拆迁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
&&&&八、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确保安置住房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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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署大院十一号办公楼的拆迁通知
发布人:wmgov&&发布时间:
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城墙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拆迁征地的通告》同政发[[[[2008]93号文件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为配合城市改造工作,现将行署大院十一号办公楼的拆迁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办公用房者,必须立即无条件搬出。
&&&&二、为了配合清理办公用房,市直机关房管所已于日在《大同晚报》刊登公告作废了未重新核发的住房证。已分到政府分配的福利房,并仍持有1983年~1996年前发放的已作废的住房证而继续占用者,应立即停止不合理占用,必须主动搬出。
&&&&三、属单位安排在该楼长期居住的住户,且夫妻双方符合分福利房条件,但至今没有分到的,应出据有效证明,由本人所在单位、城区拆迁总指挥部、市房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纪检委、监察局等相关单位共同调查认证后,按有关拆迁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弄虚作假者,有关部门将严肃处理。
&&&&四、楼内所有占用者在4月15日前必须无条件搬出,4月16日后城区拆迁总指挥部、市房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安局、公证处和市纪委、监察局将依法进行拆除。&
&&&&特此通知
&&&&&&&&&&&&&&&大同市城区拆迁总指挥部办公室
&&&&&&&&&&&&&&&大同市房产管理局
&&&&&&&&&&&&&&&大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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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御东新区新建三所医院建设工程拆迁征地的通告
同政发〔2009〕65号
发布人:wmgov&&发布时间:
&&&&为加强御东新区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御东新区新建妇女儿童医院、市五医院、御东新区中医院三所医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及拆迁、征地范围:
&&&&1.大同市御东新区妇女儿童医院拆迁、征地范围:北邻迎宾大道,西邻新建规三路(文兴路),南邻二中高中部,东邻大干渠;
&&&&2.御东新区第五人民医院拆迁、征地范围:北邻曹夫楼村民住宅,西邻曹夫楼、齐家坡村村民住宅,南邻齐家坡村委会南墙,东邻文兴路;
&&&&3.御东新区中医院拆迁、征地范围:北邻雁同东路延伸段,西邻御河东路,南邻规划路,东邻古城经济总公司(古城村委会)西墙、大同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锅炉房东墙一线。
&&&&二、拆迁征地责任单位为: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
&&&&三、拆迁期限:日至日。
&&&&四、拆迁、征地范围内所有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市属企事业单位的有证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其他有证建筑按照相关的补偿标准给予合理的补偿。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拆迁、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交易、产权变更和改变用途,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同时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发放和变更。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物等由其所属单位、个人于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实施强拆,强拆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拆迁者承担。强拆时间为日至日。
&&&&六、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于日前携有效证件到南郊区现场拆迁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
&&&&七、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御东新区医院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确保三所医院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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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皮革厂拆迁安置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拆迁通告同政发&2009&45号
发布人:wmgov&&发布时间: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改善人居环境美化古城,市政府决定对皮革厂职工家属楼进行拆迁及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建设项目:皮革厂拆迁安置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二、拆迁人:大同市城区拆迁总指挥部
&&&&三、拆迁范围:皮革厂职工六幢家属楼
&&&&四、拆迁期限:日至日。
&&&&五、拆迁范围内所有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国有企业所属的有证建筑拆除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拆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六、拆迁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由个人于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实施强拆,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拆者承担。
&&&&七、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土地由所有人、使用人提供有效证件,于日到拆迁现场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
&&&&八、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交易、产权变更和改变用途,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同时,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发放和变更。
&&&&九、拆迁安置依据同政发[[[[2008]81号文件精神。
&&&&十、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古城保护工作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确保保护古城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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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郊区新旺乡新旺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拆迁征地的通告同政发&2009&50号
发布人:wmgov&&发布时间:
&&&&为了加快城市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城乡居民居住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南郊区新旺乡新旺村实施“城中村”改造,现将工程建设拆迁征地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拆迁建设项目:新旺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
&&&&二、拆迁人:大同市南郊区拆迁工作领导组。
委托拆迁人:新旺乡人民政府。
&&&&三、项目规划范围:
&&&&1.南环路北侧:东邻规划路、已建住宅楼;南邻南环路;西邻规划路、干休所;北邻向阳西街、干休所、已建住宅楼。
&&&&2.工农路东侧:东邻城市改造房安置房用地;南邻24米规划路;西邻工农路;北邻九洲俱乐部。
&&&&四、项目拆迁时间:
&&&&南环路北侧:日~5月15日。
&&&&工农路东侧:日~8月15日。
&&&&五、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无偿拆除,其他有证建筑按照相关的补偿标准给予合理的补偿。
&&&&六、“城中村”建造工程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实施,留足道路和绿化用地。
&&&&七、自南郊区人民政府日发布《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紧急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村民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均不予补偿,造成的损失自负。
&&&&八、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要按规定日期携带有效证件到所属村委会进行登记、核实、确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实施强拆,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拆迁者承担。
&&&&九、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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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省道339线云冈石窟段改线工程拆迁征地的通告同政发&2009&51号
发布人:wmgov&&发布时间:
&&&&为改善云冈石窟景区的旅游环境,完善景区的服务功能,建设云冈石窟旅游大景区,市政府决定实施省道339线云冈石窟段改线工程,现将拆迁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征地范围
&&&&改线工程起点位于省道339线K74+054处(晋华宫矿生活区入口东约400米处),路线向西北方向延伸下穿青磁窑煤矿运煤铁路专线,经张寺窑村、麻村、水泉村、云冈村、吴官屯村,向西至吴官屯生活区接省道339线K80+228处,全长6.71公里。道路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5米,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
&&&&凡上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苗木、坟地和土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拆迁、征地工作由南郊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通信、电力等设施由相关单位迁改,树木由绿化管理单位迁移,涉拆煤场由环保部门和云冈镇联合依法拆除。
&&&&三、上述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已出让土地尚未开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农村集体土地按道路、绿化征地标准征用。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格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村民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道路建设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物等由其所属单位、个人于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实施强拆,强拆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拆迁者承担。强拆时间为日至日。
&&&&五、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于日前携有效证件到南郊区现场拆迁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
&&&&六、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道路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确保道路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日&
之二十一: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郊区新旺乡新民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拆迁征地的通告
发布人:wmgov&&发布时间:
为了加快城市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城乡居民人居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南郊区新旺乡新民村实施“城中村”改造。现将工程建设拆迁征地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拆迁建设项目:新旺乡新民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
&&&&二、拆迁人:大同市南郊区拆迁工作领导组
&&&&委托拆迁人:新旺乡人民政府
&&&&三、项目规划范围:东邻已建平房,南邻市木材二公司,西邻下皇庄村用地,北邻京原迎宾馆。
&&&&四、项目拆迁时间:日~日。
&&&&五、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无偿拆除,其他有证建筑按照相关的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六、“城中村”改造工程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实施,并留足道路和绿化用地。
&&&&七、自南郊区人民政府日发布《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紧急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村民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均不予补偿,造成的损失自负。
&&&&八、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要按规定日期携带有效证件到所属村委会进行登记、核实、确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实施强拆,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拆迁者承担。
&&&&九、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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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十二: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南三环东延等四条道路拆迁征地的通告同政发(2009)37号
发布人:wmgov&&发布时间: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改造龙园西路等6条道路拆迁征地的通告
发布人:wmgov&&发布时间: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交通拥挤状况,市政府决定2009年实施新建南北路等21条道路的新建和改造工程。现将已完成设计、具备拆迁条件的龙园西路等6条道路的拆迁、征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道路名称及拆迁、征地范围
&&&&1.御西支—路。西起御河西路,东至滨河路,全长0.6公里,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4米,拆迁、征地宽度24米。
&&&&2.御西支二路。西起御河西路,东至滨河路,全长0.6公里,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4米,拆迁、征地宽度24米。
&&&&3.御西支三路。西起御河西路,东至滨河路,全长0.6公里,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4米,拆迁、征地宽度24米。
&&&&4.龙园西路。北起操场城街,南至御河北路,全长1.2公里,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4米,拆迁、征地宽度24米。
&&&&5.云波路。西起新建路,东至红旗街,全长0.48公里,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4米,拆迁、征地宽度24米。
&&&&6.青年路。西起新建路,东至工农路,全长1.1公里,道路规划红线宽度48米,拆迁、征地宽度48米。
凡上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苗木、坟地和土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拆迁、征地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为拆除办公用房的市直机关解决过渡性办公用房。
&&&&三、上述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已出让土地尚未开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农村集体土地按市政道路征地标准征用。
&&&&四、凡上述道路两侧拆迁范围以外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拆除,涉拆房屋必须按户、栋整体拆除。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格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村民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六、在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等,由其所属单位、个人于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实施强拆,强拆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拆迁者承担。强拆时间为日至日。
&&&&七、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由所有人、使用人携有效证件,于日前到所在区政府现场拆迁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
&&&&八、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确保道路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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