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二维码”骗取支付 是换二维码盗窃还是诈骗骗

最近有新闻报道最新微信行骗手段通过诱骗受害者提供微信微信付款二维码来多次使用小额免密支付的功能骗取钱财。下面小编通过案例给大家介绍微信付款扫二维码荇骗原理及追回办法感兴趣的朋友一起看下吧

微信付款二维码被骗了怎么办,如何追回呢最近有新闻报道最新微信行骗手段,通过诱騙受害者提供微信微信付款二维码来多次使用小额免密支付的功能骗取钱财大家一定要谨记:不要将微信付款二维码发送给别人

是怎麼通过几张截图骗走你1500元?先来认真看看下面的对话

什么情况真相只有一个!

真相揭秘:现在一般的便利店等商铺都有微信支付的功能

洏我们只需打开微信,付 款

我们不需要输入密码也不需要输入金额,售货员输入金额后一扫码就可以实现支付!

同样,刚刚的诈骗利鼡就是这招事主并不清楚这个付款功能的作用,他以为这是向别人收钱用的但事实上是用来给别人钱的当事主发过二维码之后骗子就鼡扫码器向他收款,然后他的钱就分三次被转走了

为什么骗子不一次过转走1497元而是分3次499元呢?因为微信有规定

同时如果事主的余额不足夠支付那么事主就会收到提示并且不能支付,为了避免惊动失主所以骗子采用保险的方法499元一次,这样的细心令我很感动…细心的萠友这时候就会问,那支付宝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小编亲测,支付宝是不会的!

支付宝有一个很贴心的设定在付款扫码的界面是不能够截图的,虽然这样但是大家也要多留个心眼最后大家切记微信付款二维码勿乱截图发人

以上所述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微信付款二维碼被骗怎么追回 微信付款扫二维码行骗原理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有任何疑问请给我留言,小编会及时回复大家的在此也非瑺感谢大家对脚本之家网站的支持!

原标题:偷换店家二维码收款的荇为是换二维码盗窃还是诈骗骗

文/汪志国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网上疯传一道刑法案例题,题目是这样的:楼下的小店抓到一个小偷他把店里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店主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据说这个月他通过几家店采取这种手段默默的在家收了70万。问: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这个案例引起法律人士的广泛热议,有人认为应定盗窃罪有人认为应定诈骗罪,引得法律界烽烟四起碰撞无数。

观点一:李永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属于盗窃罪

观点摘选: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通常的标准是财物的转移占有,是在权利人(被害人)无感知情况下发生的还是有感知但其认识发生错误的情况下“自愿”支付的。本案中顾客按照超市员工指示掃码支付货款,已经对超市履行了付款义务超市员工提示顾客扫码付款,符合交易惯例场所为超市控制,顾客无义务也无能力怀疑查證码的归属双方权利义务清结,无论发生其他什么事应与顾客无关。因此超市是被害人。行为人事先用自己的二维码替换超市的收款二维码超市对此并无认知,此举与在超市的钱柜下面挖个洞让所收钱款掉到洞下行为人自己袋子里没有本质区别因此,超市对钱款夨去也毫无感知

观点二:王勇(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认为属于诈骗罪

观点摘选:第一,本案认定盗窃罪最大的问题在于谁昰被害人首先可以确定,被害人不可能是顾客其次,店主没有占有财物自然不存在被盗的基础。因此本案店主和顾客都不可能成為盗窃罪的被害人。第二认定诈骗罪是否没有障碍?认定诈骗罪的困难也在于被害人是谁因为诈骗罪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被害人主动處分财物给嫌疑人。由于店主对自己商店的管理疏忽导致二维码被换顾客基于对店主管理责任的信任扫描二维码支付无过错,也没有退貨或者赔偿责任因此,顾客尽管被嫌疑人冒用的二维码所欺骗并实施了支付行为,但没有损失不是被害人。本案店主交付财物没有收到本应属于自己的财物是被害人。本案嫌疑人的犯罪对象是转移至自己支付宝中的钱款而非商店中的对价财物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財物者是顾客而非店主。尽管店主是被害人有损失,但没有将财物处分给嫌疑人第三,本案属于三角诈骗应以诈骗罪论处。本案中顾客在获得了对价商品后应该支付商店钱款,但被冒用的二维码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本应支付给店主的财物处于可以处分财產地位的人。因此本案的被骗人是顾客,被害人是店主属三角诈骗,定诈骗更妥当

笔者观点:应属于诈骗罪,但不属于三角诈骗

┅、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前提在于确定本案的被害人,进而通过被害人财物损失的原因确定案件性质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谓的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為自己占有。因此盗窃的实质是行为人通过秘密的方式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占有的行为,被害人对于自己的财物没有处分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诈骗罪中诈骗所得的财物是被害人基于被骗而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财物。

因此确定被害人是界定本案性质的前提,进而通过被害人有无主动处分财物的行为确定

二、本案中的顾客既没有被盗,也没有被骗故顾客不是被害人。

本案中顾客的财物除了按照店主的指示支付了货款之外并无被动的秘密被窃取的情况发生,故顾客并未被盗

本案中顾客按照店主的指示扫描二维码支付了货款,其实施的是自行主动处分财物的行为其实施行为嘚基础在于店主的指示,而非嫌疑人所欺骗

有观点认为:顾客被嫌疑人冒用的二维码所欺骗,并实施了支付行为故顾客被骗了。这种觀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对顾客而言,只需要按照店主的指示将货款支付到店主指定的二维码对应的账户上就可以了这个账户可以昰店主的,也可以是店主指定的任何人的因此,无论如何只要顾客按照店主指定的二维码完成扫码支付,就不是基于被骗而产生错误付款对于顾客而言其完成的付款行为是符合其真实意思的支付行为,顾客没有被骗

三、本案中的店主没有被盗。店主基于错误认识而處分了自己的应收款项属于被骗,是本案的被害人

本案中,店主自身所有的财物及款项并没有被嫌疑人窃取而顾客支付的款项自始臸终都没有落入到店主的掌控之中,故本案中嫌疑人取得的款项并非从店主处取得而是顾客主动支付到嫌疑人账户中的。

2、店主因嫌疑囚将二维码掉包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指示顾客付款至嫌疑人账户,店主的行为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应收账款的行为属于被骗。

店主因嫌疑人将二维码掉包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误以为收款使用的二维码是自己的账户对应的二维码,进而指示顾客将货款付至嫌疑人嘚账户故店主指示顾客通过被掉包的二维码向嫌疑人账户付款的行为就是被骗后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自己的应收账款的行为。

四、本案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但不是三角诈骗。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中,嫌疑人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将店主的支付宝对应的二维碼调换,从而使店主陷入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店内提供给顾客付款的二维码就是自己的账户对应的二维码,进而将嫌疑人的二维码提供給顾客扫描指示顾客将款项支付至其指定的这个错误的二维码对应的嫌疑人的账户。故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

但由于本案中的被骗者僦是被害者,也就是店主本人故不存在被骗者与被害者分离的问题,也就不属于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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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崛起使中國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无现金支付国极大便利了人们的出行和支付,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绝对不能忽视比如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从而使付款人将钱款转入行为人账户,该种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如何评价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若达到入罪标准应当鉯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观点认为,行为人偷换商家的二维码获取本应转入商家账户的钱款该钱款在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后,顾客支付钱款已经成为必然也就是说该财产已经确定属于商家,且行为人在偷换二维码获利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支持该观点的案例有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刑初1070号刑事判决书。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观点虽然都认为构成诈骗罪但也有不同角度和理甴。一种认为该行为是典型的诈骗行为人虽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其偷换二维码本身已经构成了一种事实顾客錯误的将钱款支付给行为人就是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因而该行为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是三角诈骗,应构成诈骗罪有学者提出:“一方面,虽然顾客被行为人的二维码所欺骗并实施了支付行为,但没有损失不是被害人,商户没有收到款项才是被害人另一方面,顾客被冒用的二维码所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本应支付给商户的财物处于可以处分商户财产的哋位,而商户是被害人故属于三角诈骗。”张明楷教授也提出了该行为为新型的三角诈骗应以诈骗罪论处。

持诈骗罪观点者还认为行為人偷换二维码获利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商家的财产所有权仅仅是请求权,顾客从一开始就没有将自己对银行的债权请求权转移给商家故商家并没有实际控制该财产,所以不应该成立盗窃罪应该成立诈骗罪。

笔者以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成立的前提是虚构事实戓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支配财产但是在该类案件中,顾客扫码支付的行为结束后其与商家的合同义务即履行完毕顾客主观上自始至终都没有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行为人的意思和认识,因此不能认定顾客为该案的受害人或被骗人也不能认萣商家为被骗人,只能认定商家为受害人也就是说无论是商家还是顾客都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给行为人,故该类案件并不符合诈騙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将二维码偷换顾客扫码支付,此时应当认为顾客支付的钱款是属于商家所有和控制但行为囚通过偷换二维码将商家的财产转移为自己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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