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平时税控盘维护费会计分录的材料如何做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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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聚焦有效预算管理
3位导师9大主题2个月在线互动
90%核算工作饭碗不保
2000万财务人何去何从?
七折考取CMA,投资未来的正确方式!
CMA获得政府及各大企业集团一致推荐
本帖最后由 彭怀文 于
12:21 编辑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探讨案例:甲公司是一家专业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能源工程方案设计、咨询、小型热电厂建设及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等,同时兼营销售能源设备等。假设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甲公司与一家工厂(乙公司)签订了如下合同:1、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能源改造工程服务,改造过程中需要添加的能源设备由甲公司提供(不向乙公司收取价款);2、甲公司利用乙公司场地、厂房等,修建一座小型余热发电厂,生产的电力全部销售给乙公司;3、合同建设期至2015年12月,2016年正式投入运营。4、费用结算:4.1从2016年开始,对于第1条产生的能源节约部分,乙公司按照80%作为报酬支付给甲公司。共计收费5年时间。4.2余热发电厂:乙公司免费提供余热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售乙公司电力按照乙公司所在地国网电价执行;每月保底50万元,超过50万元部分据实计算。共计收费5年时间。4.3假设甲公司投入的所有设备使用期限均为10年时间,均为外购的。收费5年后,甲公司无偿把所有设备及余热发电厂转送给乙公司。对于上述涉及的是一种特殊业务模式:企业向另一企业提供建设、营运等多种服务且在一定期间后进行产权移交。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目前流行的思路主要有如下三种:A、按照建造成本确认在建工程,并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为固定资产并按准则规定开始计提折旧,在营运期间确认电费等收入,最后移交时做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处理。B、通过经济实质分析,本案例是建造后移交,是一种分期付款销售形式,仅仅是对方支付的对价不是固定金额而已,只是把对方支付的对价与节能目标、余热发电收入挂钩,是一个变动的支付对价。虽然对方支付对价是变动的,但是可以通过一定数据进行合理估计未来的收入(况且每月还有最低保底收入)。因此,会计处理应该是按照分期付款销售商品处理。C、本案例就是一个BOT合同(建设—经营—移交),甲公司获得的仅仅一个收费的权利,所有设备的投入也是为了获取该权利,因此设备的投入等应计入“无形资产”。在收费期间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合理摊销成本,收入按实际收入确认。对上述三种会计处理思路,请各位发表您们的看法,指出各种办法的优缺点。
本帖只讨论会计处理方法,暂时不讨论涉及的税务问题,税务问题在单独另外一个帖子中讨论。合同能源管理的涉税问题探讨
(出处: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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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处置
2. &B、按照分期销售商品模式处理
3. &C、BOT模式处理:无形资产—摊销
4. &D、我是打酱油的
5. &E、我有更好的处理办法,请见我的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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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成 B、按照分期销售商品模式处理
接触过类似业务,甲如果主要就是运用专利技术和该模式经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的话,觉得A更合理,
本帖最后由 luohuan6428 于
11:31 编辑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营改增后按照现代服务业6%缴纳增值税,按照B跟C的处理,属于转让资产(或不动产)
根据2013年77号公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合同效益期计提折旧,所以我觉得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同时,在财税号中规定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营改增后按照现代服务业6%缴纳增值税,按照B跟C的处理,属于转让资产(或 ...
谢谢您的回复。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可以有差异的,税务规定不能成为会计处理的依据。对于涉及的税务问题,欢迎参加我在本论坛税务板块的同样话题的税务讨论。
接触过类似业务,甲如果主要就是运用专利技术和该模式经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的话,觉得A更合理,
谢谢您的回复。
针对本案例,如果您选择A模式核算,请问折旧期限您会选择多长时间,5年还是10年?是否还会考虑净残值问题?
本帖最后由 luohuan6428 于
13:58 编辑
谢谢您的回复。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可以有差异的,税务规定不能成为会计处理的依据。对于涉及的税务问 ...
我一直觉得财税开头的文件 可以也规定会计。之前接触的是效益分享型,业务主要目的是提供节能,从节能效益中提成,目的不是为了转让建筑或资产。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效益分享型的收入为节约的能耗的效益分成而不是转让资产所得
谢谢您的回复。
针对本案例,如果您选择A模式核算,请问折旧期限您会选择多长时间,5年还是10年?是否还 ...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进行会计估计时,往往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或资料为基础。综上,我觉得5年,没有残值也是可以的
谢谢您的回复。
针对本案例,如果您选择A模式核算,请问折旧期限您会选择多长时间,5年还是10年?是否还 ...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进行会计估计时,往往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或资料为基础。综上,我觉得5年,没有残值也是可以的
选择A,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我是打酱油的
我们换种思考模式:
一是:客户定制了一套能源设备,约定要根据5年的能源节约情况来分成。
二是:客户定制了一套能源设备,供应商用这个设备来给我提供能源服务,约定要根据5年的能源节约情况来分成。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谁来实际管理这台设备
如果是客户自己管理,那设备所有权已经转移,只不过是付款方式由一次付款变成了节约分成。这种模式类似分期付款。
如果是供应商来管理,那就是所有权并未转移,而是到期移送,供应商赚取的是技术服务费。这种模式类似BOT。
我同意这样的观点&
chenyiwei版主的观点:
国境以南版主的观点:
所以,对于第一部分,能源改造问工程服务部分,因各期收益不固定,可按照经营租赁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即各期根据实际结算的金额确认收入,相关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在乙公司账面核算并在租赁期(5年)内折旧完毕。这也符合税局的要求。
对于第二部分,余热发电厂的设备核算,因为约定了固定的保底收入,所以需要先估算保底收入的现值是否能够涵盖发电厂相关资产的价值。如能涵盖,可按照融资租赁处理。如无法涵盖,则整个项目实质上仍为一个收益不固定的合同,还是按照经营租赁的方式处理比较稳妥。
chenyiwei版主的观点:/thread--1.html
国境以南版主的观点:http://bbs.es ...
在很多时候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是不能截然分开,因为有时可能出现一部分交易是亏钱的但是整个合同是赚钱的,所以二者应该综合在一起考虑。
谢谢您的链接,我也学习了。
我的理解,您说的经营性租赁模式,设备出租方进行设备折旧,实质也就是我在本帖说的A模式(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处置);融资性租赁模式,实质上也就是我在本帖说的B模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本身就带有融资性质。
谢谢您的回复。
MARK留名,BOT,epc,好像工程的模式很多很乱
有些类似BT模式。从例中看,第一项工程,如果收益不确定,不能采用BT模式,还是经营租赁妥当些;第二项工程,可考虑采用BT模式。
按国际会计准则,BOT模式吧
目前上市公司里就有些这样的企业,谁能分享下目前上市公司现有的会计处理方式么?如达实智能及智光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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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处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涉及的财税会计事务
怎样处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涉及的财税会计事务
1.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2. 公司 税务处理:(1)小规模纳税人或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不用做税务处理(2)一般纳税人或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3.用能企业:&&&&&& 由于的所有权在公司,且节能设备已经在节能服务公司入账,故用能单位不用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节能设备安装在用能单位时,用能单位应按照财税(号文件要求与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台账。4. 项目正常运营期(1)节能服务公司的会计处理:取得分享收入;提取设备折旧;取得财政补贴。(2)节能服务公司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填写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一般纳税人,会计计算当年应纳税款金额,结转至下年继续抵扣;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则需办理免征增值税的备案。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优惠属于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备案时,需报送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行政部门批准核发的产品等级证明,或者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合格报告,或者产品质量执行标准,或者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卫生合格证、经营许可证明、执业登记证明,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业人员身份证明,相应的产品、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会计利润时,由于纳税人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状况不同,最终计算结果也会不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企业所得税核准类优惠,企业所得税在办理减免税备案需要报送材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提供)。5. 取得财政奖励的税务处理:(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2)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 项目结束期:(1)节能服务公司的会计处理:取得最后一次分享收入,同经营期内的会计处理;将设备转给甲方: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将固定资产移交甲方、将固定资产清理转入营业外支出。&&&&&& 备注: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时,该营业外支出与免征的增值税行程的营业外收入轧差后对利润无影响。&&&&&& 不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就不会形成免征增值税的营业外收入,应交增值税可以从上年结转的增值税留抵中继续抵扣。设备转移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从营业外支出科目转入计入本年利润。(2)节能服务公司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采购时进项税计入设备采购成本,不形成进项税额,设备转让环节视同销售的销项税,计提之后与减免税额相抵,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零。&&&&&& 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77号公告规定,可以按项目期计提折旧,项目结束时,设备折旧也提取完毕,不涉及资产损失和折旧费用的调整。&&&&&& 如果节能服务公司在77号公告颁布之前按10年计提折旧,未提完的折旧700万,先做资产损失纳税调增,再做提取折旧的纳税调减。(3)甲方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此时甲方不能抵扣进项税;节能服务公司未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按视同销售税务处理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可以抵扣进项税。&&&&&& 企业所得税:全额在节能服务公司税前扣除折旧的,甲方不能再税前扣除该设备的折旧;节能设备因节能服务公司不符合110号文件规定条件,未按期满处理或在项目期内提取折旧的,甲方可以继续在税前扣除该设备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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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政策确立之后,各地售电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 ,售电侧改革迎来了一波又一波的激烈竞争。售电公司迫切需要提升企业运营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同时传统的市场经济那套企业管理模式显然满足不了当代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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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维权监督请教财务高手,合同能源管理公司(EMC)要怎么做账?我们收入来源是每个月分享到的节能收益,怎么***?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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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我们公司成立没多久,接触的是新业务,很多地方都不懂,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疑问:1.公司成本这块怎么核算?2.政策有规定,emc公司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前三年所得税,请问免税备案需要些什么东西?3.我们公司的收入是每个月分享到的客户的节能收益,是要开什么发票,发票内容要怎么写好?4.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是按项目来进行会计核算的吗?是用融资租赁还是用经营租赁方法来核算?暂时想到这么多了,请做过这方面财务的高手能够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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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比较模糊2、备案资料可以找税务局网上查询3、发票按照你们业务性质开具4、你对业务再说的详细一些
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精品系列】网校2014年全新职务特训班1、(经管学院发证)2、(首日免费体验)3、(首日百元特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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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98%,rgb(255,255,255)][tr][td]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路灯节能减排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是我公司与客户签定合同,购路灯购设备安装使用后达到的节能收益按比例收取,我公司在合同期内享有所有权,合同期后交付客户所有。在这种模式下请问各位该如何做账务处理:购买路灯和设备入什么科目比较合适,应交什么税种?[/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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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来给你顶一下 这个问题也是我想问的刚接触合同能源管理做帐
希望交流下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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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我司业务一样,按分期付款销售商品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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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内容有哪些
  EMCO(节能服务公司)一般向客户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能源审计
  EMCO(节能服务公司)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MCO(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节能服务公司)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O(节能服务公司)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
  3、施工设计
  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MCO(节能服务公司)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
  4、节能项目融资
  EMCO(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MCO(节能服务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MCO(节能服务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当EMCO(节能服务公司)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EMCO(节能服务公司)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
  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EMCO(节能服务公司)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MCO(节能服务公司)筹措。
  6、施工、安装和调试
  根据合同,由EMCO(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通常,由EMCO(节能服务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7、运行、保养和维护
  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MCO(节能服务公司)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EMCO(节能服务公司)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
  EMCO(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另外,EMCO(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
  9、EMCO(节能服务公司)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节能服务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EMCO(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MCO(节能服务公司)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
  对于节能效益承诺项目,客户将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节能项目费用,通常为一次性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没必要为会计处理方式而纠结
对于节能服务公司如何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处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中有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文件仅给出了一个会计处理的大致框架,并未给出具体的会计科目和会计分录要求,财政部也没有出台相关的具体账务处理规定。因此,目前各节能服务公司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处理并不一致。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是以用能单位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服务公司全部投资和预计利润的节能投资方式。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全新的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能源系统诊断、节能项目可行性分析和节能项目设计,帮助项目融资,采购和安装调试设备,开展项目管理,培训操作人员,维护系统设备等一条龙服务,与客户分享节能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在合同到期后,设备的所有权和全部节能效益归用能单位所有。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的是一揽子的节能综合服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均将节能服务公司定位为现代服务业企业,向其征收营业税。按照节能效益分享方式的不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效益分享型、能源托管型和节能量保证型等,但国家只对效益分享型节能合同项目给予减免税优惠。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25号文件规定: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传统会计处理模式。传统的会计处理模式是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视为公司的一项正常业务,将整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为初始投资、正常经营和设备移交等环节,不论发生什么业务,不管发生在哪个年度,均以传统的财务思维模式作会计核算。在传统模式下,账务处理简单,容易理解,但没有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二是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模式。这种模式将合同能源管理视作一项融资租赁,即节能服务公司相当于融资租赁公司,分享的收益视同收取的融资租赁费。在融资租赁模式下,用能企业在项目运营期内可以提取折旧。但是,适用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前提是租赁业务,而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节能机制,不是租赁业务,套用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值得商榷。
三是建造合同会计处理模式。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有着明显的建造——经营——转移的过程,且项目期限都要超过一个会计周期,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的建设经营移交模式一致,因此一些公司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作出会计处理。但是,在建造合同会计处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将设备原值计入工程施工,建造合同完成前不能对工程施工提取折旧,这点与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相悖。并且,完工百分比的确定并不是按照完工进度确定,是按每年分享收入占总分享收入的金额比例确定,而每年的分享收入是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谈判协商的结果,这点也与建造合同准则有出入。
对于上述三种会计处理方式,笔者认为各有优劣,每种方式只有恰当与否之分,没有对错之别。在财政部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之前,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哪种模式,应依据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具体项目情况和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要求来决定,无须固定为一个模式。况且,不同的会计核算模式只能导致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不同,并不影响企业的纳税。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必要在会计科目和会计分录上过分纠结。从实用方便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传统会计处理模式更为妥当,也比较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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