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对船员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赔多少是根据怎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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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意外险对于船东的意义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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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意外险对于船东的意义及争议
关注微信公众号庭审直击:万吨轮撞沉渔船,15名遇难船员家属获赔1281万元
一艘万吨散货船与另一艘台州籍小渔船在东海海域发生碰撞,致使小渔船沉没,随船15名船员全部遇难,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15名遇难船员家属向肇事船东提起索赔。日下午,上海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15名遇难船员家属获赔共计1281万元。
两船相撞致15名船员全部遇难
被打捞出来的“浙三渔00046”轮
日晚,“浙三渔00046”轮于东海海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事故造成该轮沉没,随船15名船员全部遇难。
关于涉案事故,日,上海海事局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经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场勘查的碰撞痕迹、有关船舶AIS轨迹记录和相关涉事人员的调查笔录,初步认定泰州籍“三水805”轮为碰撞“浙三渔00046”轮的肇事船舶。
此后,国家海事局成立调查组对涉案事故进行调查。经调查询问取证、现场勘查检验、沉船扫侧打捞等,国家海事局于日,作出涉案事故调查报告,载明日晚10时,泰州籍散货船“三水805”轮从江阴驶往曹妃甸途中,于东海海域与台州籍渔船“浙三渔00046”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三渔00046”轮沉没,该轮随船15名船员全部遇难,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货轮肇事逃逸应承担主要责任
肇事船舶“三水805”轮
国家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涉案事故为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中发生的互有过失的碰撞事故。“三水805”轮违反了《避碰规则》,且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在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浙三渔00046”轮也有违反《避碰规则》的情形,在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
日,上海海事法院根据已查明的船舶碰撞事实,就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先行作出判决。法院判定“三水805”轮应就涉案事故承担95%的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据此,15名遇难船员家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肖某、黄某、沈某作为“三水805”轮之船舶所有人按照95%的碰撞责任比例承担人身赔偿责任,向每名船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民币109万余元,共计1635万余元。
赔偿金计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展开辩论。
原告认为,15名遇难船员应全部按照浙江省三门县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被告认为,根据遇难船员的身份信息,其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浙三渔00046”轮的15名船员因涉案事故死亡,林某、金某、陈某等人作为15名船员的近亲属及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就涉案事故所致的人身损害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船舶发生碰撞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肖某、黄某、沈某作为“三水805”轮之船舶所有人,应就涉案事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95%比例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5名遇难船员中,2名遇难船员及其直系亲属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浙江省三门县城镇范围内。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2名船员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当地浙江省三门县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而其余13名遇难船员的死亡赔偿金,因系同一碰撞事故(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可以以前述2名遇难船员的相同数额依法确定死亡赔偿金。相关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15名遇难船员不同的家庭之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浙江省三门县城镇及上海市农村相关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原告关于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涉案事故,以及遇难船员家庭的实际情况予以酌情处理。
遇难船员家属获赔1281万
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肖某、黄某、沈某应向15名遇难船员家属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281万元。
据承办法官朱杰介绍,日,上海海事法院已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人民币2371万元的价格将“三水805”轮成功拍卖。15名遇难船员的赔偿金将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来源|上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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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中国船员被中国船东雇佣跑港澳航线,遭遇风浪船沉人亡。死亡赔偿标准应按国际还是国内给付?因无明确规定,法官只好比照现行法律调解。今天,这宗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在广州海事法院调解成功。
“协航99”轮99%的所有权为浙江村民陈日根,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占1%所有权。该轮由船东雇佣船员,长期出租给香港汇通(港澳)船务有限公司,航行于香港与澳门之间。日晚,该轮在珠江口桂江岛附近沉没,五名船员失踪,其中3具尸体下落不明。对找到尸体的2名船员,澳门政府出具了死亡地为澳门的证明。
今年4月21日,5名船员的家属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陈敏春及长江公司所有的“协航288”轮。法院经过审查依法扣押该轮,并责令陈日根及长江公司提供400万元担保。由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担保, 5月22日,5名失踪及死亡船员的家属将汇通公司、陈敏春、陈日根、长江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每人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
经法官陈述利害得失,双方同意调解,但对死亡赔偿金额产生分歧。被告认为,5名船员生前与船东存在以国内法律为依据的劳动合同关系,应按国内《工伤保险条例》赔付,5名船员每人所应得到的赔偿金额不到8万元人民币。船员家属认为,没有任何规定将港澳航线航行的船员纳入《工伤保险条例》法律。船员死亡地在澳门,赔偿标准应按涉外海上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5名船员家属每人应得到近80万元人民币赔偿。
合议庭查阅现行法律,对类似本案纠纷的赔付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决定比照现行法律精神来调解。在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以被告向5名原告共赔付111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随着内地与港澳经济交往频繁和劳务活动不断开展,类似本案的纠纷越来越多。法官和法学界专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此类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据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詹思敏介绍,船员在船上作业时伤亡,目前有三种赔偿标准依据。
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涉外人身伤亡赔偿;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国内标准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一种是按国内《工伤保险条例》来赔付。
三种标准中,第一种赔付标准高,一般是第二种给付数额的十倍,第三种赔付最低。中国船员被中国船东雇佣跑境外航线,途中遭遇风浪船沉人亡,到底算不算涉外人身伤亡赔偿,在现今法学界对此争议很大。有人认为,船员死亡事故发生地在境外,有涉外因素,国内被告就应该按国际标准赔偿;有人意见完全相反,认为原、被告都是国内方,理应按国内标准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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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之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船东侵权责任索赔 李荣存 杨东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日至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1992?16号(“1992年规定”)已经废止,已被海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1992年规定废止对外轮船东最大的影响将是失去了人民币80万限额的赔偿限制,取而代之适用《海商法》相关规定以及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似乎船员既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补偿,也可以向船东就其雇主侵权责任进行索赔。
另外,根据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么,在中国法下船员及其家属能否对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船东同时索赔便成为船员、保险公司、船东和保赔协会关心的问题。本文对这个问题作了研究并认为这三者并不互相冲突,船员或其家属完全可以“三管齐下”进行多方索赔。
一、 船员人身商业保险
根据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该规定,船员外派机构在为船员办理出境证明之前就必须为外派船员购买该保险。
据向多家船员外派机构了解,有相当一部分外派机构(如华洋海事中心)为外派船员购买新华保险公司的《航行无忧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意1
外保险》,该保险保障责任包括船员意外身故责任和船员意外残疾责任。对于因意外导致的身故给付保险金金额为35万元;因意外导致的残疾、烧烫伤按比例给付,最高3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该保险产品的免责条款除船员故意和自甘风险行为外,因海盗袭击事件、恐怖事件、原子能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导致的责任也是除外责任。另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亦有相关的外派海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人身保险相关规定,该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即船员发生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意外而导致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当向船员或其家属支付约定赔偿金。即使所引发的保险责任是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保险公司对该人身伤亡赔偿金不得代位追偿。对于医疗费用是否可以代为追偿,虽然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享有代位追偿权,但由于医疗费用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学界存在较大争议。
二、 工伤保险
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求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是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均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就有义务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而言,该条例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港、澳、台注册的船东并未在应参加工伤保险之列。实践中,虽然外国船东没有强制缴纳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范畴),但船东往往考虑到船员切身利益遵循外派惯例将社会保险金直接发放至船员手中,由船员自行缴纳。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船东或与外派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外派服务机构,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既是法律对保障劳动者/雇工2
的强制要求,也是通过社会统筹保险对劳动者/雇员因工受伤死亡的体恤方式。
三、 船东侵权责任和船东保赔协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域外注册的船东而言,其和船员之间形成的是雇用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而船东作为雇主应当保证船员的人身安全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对其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是一份承保船东法定责任的互助保险,就人身伤亡事故而言承保的保赔责任总体包括:(1)因被保险船舶或入会船舶及其雇员的过失或疏忽行为而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或会员(即船东)承担的人身伤亡和疾病的补偿责任(包括赔偿费、医药费、住院费、丧葬费用等)。本项保赔责任限于三种人员(外部人员):一是码头工人,二是乘客,三是其他人员(如碰撞事故造成它船上的船员、乘客伤亡的);(2)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由保赔协会承保的被保险船舶上或入会船舶上的船长、船员或替工(内部人员)由于人身伤亡、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药、丧葬费用和赔偿责任 (包括船长、船员或替工由于受伤或疾病暂离被保险船舶的费用) 。
船东保赔协会承保的是船东的赔偿责任,而对人身损害(不管是对外部人员还是对内部人员)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船东而并非直接是保赔协会,因此伤亡船员或家属只能向船东提出索赔,而不能针对保赔协会索赔。
四、 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船东侵权责任能否同时索赔
实践中,外派船员可能同时购买了商业保险,与国内劳动外派机构订立了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或自行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船员或其家属是否能够同时索赔:1)向保险公司索赔人身意外保险赔款,2)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补偿;3)向船东索3
赔雇主侵权责任。
从人身商业保险的标的来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同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船员所购买的人身商业保险完全独立于工伤保险和船东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工伤保险和船东侵权责任并存的情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船员能否同时索赔工伤保险并向作为雇主的船东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刊发的杨文伟因与被告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进一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4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因此,外轮船东作为侵权方,即使船员从工伤保险机构得到工伤赔偿/补偿,船东仍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上面论证可以看出,在法律层面上,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船东保赔协会船东侵权责任可以同时索赔。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打破赔偿责任限制,看似将更有利于保护外派船员的利益(如推行“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但由于船员级别、年龄、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和该解释相关赔偿按照受诉法院地国家统计收入水平和年龄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规定,在实践中仍然会出现某些不公平现象(如低级船员、年轻船员的赔偿额度会比高级船员、年长船员更多)。
(作者单位:敬海律师事务所) 作者注:如对本文所涉话题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来邮探讨。联系方式如下: 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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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船东责任综合保险条款(2015版)
导读: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船东责任综合保险条款(2015版),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如与本条款内容相抵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沿海、内河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均可投保本保险,由保险人决定,本条款所指的船舶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渔船和只在湖泊内航行的船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沿海内河船舶船东责任综合保险条款(2015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如与本条款内容相抵触,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沿海、内河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均可投保本保险,是否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本条款所指的船舶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渔船和只在湖泊内航行的船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 保险人接受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合同的前提是,被保险船舶已经向保险人或中国境内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了的船舶船身(船壳)险,且该保险的保险条款已向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
释 义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保险人:是指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 条款:是指本《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船东责任综合保险条款(2014 版)》。 第 1 页 共 14 页 (三)船员:是指被保险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所雇佣的为该船服务并属该船正常编制内的人员。 (四)登记总吨:是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应承担的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
(一) 船东对船员责任 保险责任 被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员在被保险船舶工作期间因意外或疾病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和残疾、死亡赔偿金,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辐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2)殴斗、自杀、自残、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3)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二) 船东对第三者人身损害责任 保险责任 第 2 页 共 14 页 被保险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水域内航行或停泊中导致或引起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本船雇用船员以外的任何第三者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即船东)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残疾、死亡赔偿金,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及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任何人伤残或死亡; (2) 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任何人伤残或死亡; (3) 被保险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在其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 投保人、被保险人(即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任何人伤残或死亡; (5) 同一事故所引致的任何一宗意外或一系列意外造成的、超出本保险单列明责任限额的法律责任; (6) 任何合约上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约,根据法律规定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除外。
(三) 燃油污染责任
本部分为选择性投保,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选择不投保。投保人选择投保时,应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由于发生所载运的油类泄漏、燃油泄漏或排放油污事故,导致依照《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由于油污事故在被保险船舶之外造成的财产损失; (2)为防止被保险船舶即将发生的所载运的油类泄漏或燃油泄漏或排放油污事故,而采用必要、合理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 3 页 共 14 页 (3)在发生油污事故时,任何人为防止或减少油污造成的财产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该措施造成的进一步财产损失; (4)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油污事故的命令或指示所产生必要、合理的费用; (5)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造成油污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油污损害责任,但该责任仅限于本条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费用。 但承担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约定的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举证,该油污事故能够一并满足以下条件: (1)该油污事故是突发性的、是被保险人非故意和非预期的; (2)该油污事故在保险期间的特定时间和特定日期开始发生;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为、内战、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行为、水雷、鱼雷或其他类型的武器; (2)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 (4)完全由于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者故意造成的污染; (5)完全由于负责维护和管理灯塔或其它助航设施的政府或其他当局在履行该职责时的疏忽或其它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污染; (6)被保险人在合同或协议项下的责任,除非: 1、该合同或协议一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事先提交保险人; (2)其约定为保险人所同意; (3)保险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加收保险费且被保险人已支付该保险费; 第 4 页 共 14 页 2、在无该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仍应承担的责任。 (7)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及时将被保险船舶的转让通知保险人,并且该转让导致被保险船舶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 对于被保险船舶因油污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任何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疾病; (2)被保险人拥有、租赁或租用的船舶、货物、设备的损失; (3)被保险的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4)任何运费损失、租金损失、租约解除损失、滞留损失、滞期费、船员工资等损失及相关的费用、利息,以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 (5)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6)精神损害赔偿; (7)任何船舶险或其它保险所承保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当油污事故完全或部分由于受害方故意或过失、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时,对于船舶所有人依法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对该受害方所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 残骸清除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或承担的下列费用、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中国法律或相关规定强制要求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残骸以及装载于被保险船舶上的任何货物和财产(包括属于被保险船舶的属具)实施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 2、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及标记而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油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责任,且该排放或泄漏是突发性的、非预期的事故导致的。 但是,条件是: 第 5 页 共 14 页 包含总结汇报、教学研究、经管营销、出国留学、自然科学、IT计算机、表格模板、人文社科以及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船东责任综合保险条款(2015版)等内容。本文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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