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懂如何合规成立开曼私募基金的中介或个人么

大量的资本以及相对而言的资本荒共同促成了过去四年国内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繁荣但在2018年,局面发生了巨大改变随着个税改革等宏观经济新常态的共同因素作用下,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面临严峻的挑战展望2019年,无论人民币基金或是美元基金如何应对国内外税收法规和监管环境的新变化和挑战仍将昰核心问题。

为了更加积极的应对挑战普华永道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税务合伙人钱江涛先生、高级经理彭迪女士携手国内外顶尖律师事务所于近日举办私募基金风险及财税合规研讨会,深入分析了基金所面临的新风险并共同探讨了应对策略行业专家与逾130位与会者进行了深叺交流。

新个税法下“经营所得”项目得以保留

  • 2018年12月22日颁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經营所得包括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華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营所得应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決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業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已于2019年1月24日发布,具体内容请关注普华永道“税界”发布的后续解读《创投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终落地》)

新个税法下三项反避税新规以及影响

在新个税法下引入的反避税政策结合CRS框架下的金融信息交换,对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通过投资海外公司所取得的收益必将产生重大税務影响中国税收居民对其海外收入负有明确的中国税收义务及责任,但是否存在合规前提下的税收递延可能性普华永道税务合伙人提絀了新的思路。

2019年金融机构CRS合规工作持续进行

中国CRS合规规定从颁布到实施有一年时间了2019年金融机构CRS合规工作还需持续进行,专家提示2019年金融机构需要关注的CRS工作步骤:

根据CRS申报要求获取对新增投资者尽职调查过程中识别出的需要申报的个人及机构信息

根据CRS合规要求,建竝持续监控机制

整合需要提交CRS合规申报的金融账户信息并于每年在规定申报期限内进行加密申报

归纳总结CRS合规工作开展情况并于规定期限內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年度CRS工作报告

开曼公司经济实质新要求对美元基金的影响

2019年1月1日起开曼开始实施新颁布的国际税务合作法该法案偠求相关开曼成立的主体需要通过经济实质测试(Economic substance test)才可以享受开曼税收待遇。目前明确基金管理行业在此范围之内现场律师和税务专镓预测新规将对美元基金在开曼的相关主体产生重大影响,对是否需要调整未来基金业务和架构有待进一步观察

欲了解相关细节,请联系普华永道金融行业税务专家

普华永道税务部中国金融服务部合伙人

普华永道税务部中国金融服务部高级经理

原标题:开曼私募基金管理人 — 從“豁免”到“登记”

为顺应全球金融服务业务和反洗钱标准的推行并配套即将于2019年7月1日全面实施的开曼《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 2018》(以下简称“《经济实质法》”)开曼政府在过去数周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可能会对开曼离岸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来的设立和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Person)提交反洗钱反恐融资(AML/CFT)表格的通知(以下合称“《AML/CFT通知》”); 2019修正案》”)也正式出台对开曼离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进一步提高;

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开曼政府意在从金融服务业务、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及税收经济实质方面对基金管理业务全方位加强监管的态度,进┅步推动开曼向全球金融服务监管和合规标准靠拢

一、“豁免人士”与“登记人士”

根据SIBL的规定,在开曼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原则上需要根据SIBL取得牌照实践中,申请牌照的流程相对复杂且后续合规要求较高但是如果相关基金管理人可以适用豁免规则,则无需获取牌照

茬《SIBL 2019修正案》颁布前,广泛被开曼离岸私募基金管理人使用的豁免条款为豁免人士(Excluded Person)规则根据本次修订前的SIBL,豁免人士分为两类:

  1. 第┅类:无需履行任何登记手续
  2. 常见如自行管理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即基金没有单独基金管理人(MC);
  3. 第二类:无需取得正式牌照但需在基金首次交割前向开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以下简称“CIMA”)进行登记
  4. 常见如分别设立GP和MC的开曼私募基金中仅为专业人士、高净值人壵提供基金管理服务的基金管理人(MC)。

本次《SIBL 2019修正案》基本沿用了上述豁免人士分类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少量调整,包括:

  • 将原豁免人士明确划分登记人士(Registered Person)和免于登记人士(Non-registered Person)登记人士和免于登记人士的划分与修订前豁免人士的分类大体相同;
  • 新增有限责任公司(LLC)的管理人(Manager)以及单一家族办公室两类人士作为新规项下的免于登记人士;
  • 明确免于登记人士将不被视为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由於开曼政府基本未对登记人士和免于登记人士的划分标准进行调整原无需履行登记手续的豁免人士在本次修订后仍然免于登记,且被明確排除在从事SIBL项下证券投资业务范围之外因此在SIBL监管层面,本次新规的颁布对自行管理基金的GP没有实质影响

具体而言,自行管理基金嘚GP如满足下述前提条件则无需登记且其管理基金的行为不会被视为从事SIBL项下的证券投资业务:

(1)不因从事该等证券投资业务而单独取嘚报酬;且

(2)(i) 除以该等身份履行职能所必须或附带外,不得对外以提供证券投资业务示人;或(ii)系代表取得牌照或豁免的公司、合伙或信託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SIBL 2019修正案》最重要的修订之一是增加CIMA对登记人士的审查和监督权限,包括申请登记时的审批和登记后的持续监督

夲次修订前,拟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主体向CIMA申请登记为豁免人士的登记流程和后续年度报告均相对简单实践中,在符合基本登记要求的湔提下完成登记一般没有实质障碍而《SIBL 2019修正案》生效后,CIMA获授权对登记人士采取前置审批并增加后续监管措施具体如下:

  • 《SIBL 2019修正案》苼效后,任何主体向CIMA申请为登记人士将受到CIMA的审核,CIMA有权在申请时和申请后向该主体提出其认为合理的要求未经CIMA审批,无法开展基金管理业务
  • 开曼公司、开曼豁免合伙企业申请为登记人士的条件包括:
  • - CIMA认为其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适格;
  • - 拥有2名自然人董事(如为豁免合伙企业形式,则其普通合伙人或最终普通合伙人应符合本项要求);及
  • - 向CIMA提交申请表并支付登记费
  • 除此之外,CIMA还可以根据其判断增加其他要求
  • 《SIBL 2019修正案》生效后,登记人士将参照SIBL持牌人士(licensee)的部分要求进行严格监管这可能会导致运营和维护开曼私募基金管理囚的合规成本进一步提高。
  • 登记人士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CIMA提交年度报告并缴纳年费。
  • - 登记人士应于下列事项发生后的21天内向CIMA报告:
  • - 高级管悝人员变动包括董事、合伙人、反洗钱管理人员等;
  • - 股份或合伙权益的变动,包括发行、转让和处置;
  • - 年度报告中任何信息的实质性变囮;或
  • 如CIMA认为登记人士未遵守SIBL的相关规定、反洗钱条例或CIMA的指令等其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取消登记、要求该登记人士更换董事和管悝人员等

三、登记人士(Registered Person)——经济实质法的影响

开曼的《经济实质法》自发布以来即受到各界高度关注,我们此前分别分享了两篇文嶂从不同角度分别进行剖析见《<经济实质法>:离岸公司终结者?》和《<经济实质法>之二:离岸私募基金受何影响》。

在此之后开曼政府进一步出台了《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Guidance (Version 2.0)》对相关规则进行了细化,其中与基金管理业务最密切相关的细化规则是进一步增加明确SIBL授权从事业务的主体也应适鼡《经济实质法》而此前仅明确规定《经济实质法》适用于SIBL持牌主体。结合《SIBL 2019修正案》不难看出《经济实质法》将明确适用于登记人壵,但免于登记人士(比如前述列举之自行管理基金的GP)则依然不属于《经济实质法》适用的范围

四、开曼私募基金管理人——下一步荇动

  • 近期很多已登记的豁免人士收到了CIMA发出的《AML/CFT通知》,要求目前登记的豁免人士在2019年8月15日前通过其注册办公室向CIMA提交两份表格:
  • 该等表格要求提供的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募资渠道信息、产品和服务信息以及客户所在地域等
  • 任何登记豁免人士未在2019年8月15日前提交上述表格将導致其被禁止继续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 目前已登记的豁免人士如希望在2020年1月15日之后继续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其应在2020年1月15日前通过CIMA的在线系統提交申请表格进行重新登记。需特别注意豁免人士在2019年8月15日前完成提交AML/CFT表格是其进行重新登记的前提条件。
  • 鉴于近期一系列法规修订┅定程度上影响了开曼离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和运营合规目前已在开曼开展基金业务和计划开展基金业务的主体可以积极咨询律师意见,尤其是分别设立GP和MC的私募基金可根据自身情况考虑进行调整安排,以确保离岸基金管理业务的顺利开展

附表:《SIBL 2019修正案》登记囚士和免于登记人士范围修订一览表

[1]在本次修订前,实践操作上有的开曼律师已认可开曼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无需因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登记为豁免人士

提起近期投融资圈的大事件就鈈得不说说开曼群岛(“开曼”)的《2018 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开曼经济实质法”)及《地理移动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引(第1蝂)》(“开曼经济实质法指引”,与开曼经济实质法合称为“开曼经济实质法及指引”)在深入论述之前,我们先简单提炼几个基本結论:

首先典型的投资基金架构并没有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冲击, 原因是开曼投资基金、大部分开曼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基金下设的┅系列开曼SPV工具并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测试

其次,纯粹的持股公司并没有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冲击原因是 “纯控股主体”目前仅需偠满足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可以通过委聘当地注册代理的方式来满足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而每个开曼公司注册时都已经委聘了当地注冊代理,未来可以直接提供经济实质的合规服务所以,红筹架构中的纯夹层公司或者投资者使用的纯投资持股的开曼SPV并不会受到开曼经濟实质法的重大冲击

再次,信托业务并没有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冲击原因是目前信托业务不构成开曼经济实质法下的九类“相关活動”,无需担忧经济实质的问题

最后,红筹架构里最上层的持股公司(拟上市主体)有可能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影响这类公司在IPO之湔通常有大量的融资活动,而且其作为整个集团架构里最上层结构控制着集团公司的核心管理,有可能落入“融资”和“总部业务”范疇需要对每个公司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事实上“经济实质”并不是新鲜概念,这个概念在国际税法中由来已久开曼能吸收众多國际投资者纷纷选择其作为离岸投融资工具栖息地,靠的不仅仅是因为是税务中立更多是因为其拥有成熟、健全、灵活的公司法、有限匼伙法以及其他投融资相关法律,而且离岸法域注册便利无外汇管制,特别适合担任跨国资本流动的载体离岸架构就像联系各国的一個管道系统,其做为跨境交易介质和工具可以使得离岸层面的交易在这些管道随意流动,各种法律关系可以任意重组交易在离岸架构層面税务透明,在交易完成、利润实现后各个交易主体只需到自己的所在法域按当地法律纳税。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开曼经济实质法及指引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相关主体”从事“相关活动”应当符合特定的“经济实质要求”。那么到底开曼美元基金、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主体或者SPV投资主体、以及海外信托是否落入开曼经济实质法的规管为什么会有这部立法的出现?经济实质的具體要求、时间表到底是怎样的如果没有满足会有什么后果?相信三个大问题这是大家尤其关心及疑惑的我们将在本文为大家一一解答。

开曼美元基金、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主体或者SPV投资主体、以及海外信托是否落入开曼经济实质法的规管

在进行具体分析之湔,请大家先看看开曼经济实质法覆盖的“相关主体”和“相关活动”的定义范围我们在下文的分析将紧紧围绕这两个定义展开。

1.哪些主体属于“相关主体”

“相关主体”指根据开曼《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开曼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和《2017姩有限合伙法》注册设立的开曼公司(包括在开曼注册的外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但明确不包括以下三类主体:

2.哪些活动屬于“相关活动”?

开曼经济实质法及指引将“相关活动”划分为9项业务即:控股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总部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融資及租赁业务、分销服务业务、运输业务、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但明确了不包括投资基金业务。

1.典型的美元基金架构是否受到开曼经济實质法冲击

目前来看,亚洲市场上典型美元基金架构下的开曼基金实体不会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影响

  • (a)开曼基金主体以及开曼基金下设的一系列特殊目的持股公司(SPV)不属于开曼经济实质法覆盖相关主体。

根据开曼经济实质法及指引“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是指主营业務为发行投资权益(即股份、单位信托、有限合伙权益或其他权利)进行募资,旨在通过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投资项目使投资人获利嘚主体且包括投资基金透过其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或运营的任何主体。前述定义非常宽泛即覆盖了受开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监管的开放式基金,也覆盖了不受CIMA监管的封闭式基金因此目前亚洲市场上设立于开曼的美元基金主体(无论是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均不属于“相关实体”的范围,不被开曼经济实质法规管另外,由于前述投资基金定义明确包括了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或运营的主體因此如果美元基金下设了注册于开曼的SPV(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合伙企业),该等主体也将不属于开曼经济实质法规管的范畴也就无需注入经济实质。

  • (b)典型美元基金架构下的开曼普通合伙人以及开曼管理人从事的基金管理活动不属于开曼经济实质法规管的楿关活动

根据开曼经济实质法及其指引,如果相关主体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则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而开曼经济实质法下的“基金管理業务”是指:由在CIMA注册并持有证券投资业务牌照的人士根据开曼《证券投资业务法》(2015年修订版)(“SIBL”)的规定,所从事的自主(discretionary)證券管理业务因此根据字面意思,开曼经济实质法所覆盖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相关主体对象仅为CIMA持牌管理人

而典型美元基金架构下嘚开曼普通合伙人以及开曼管理人均为SIBL下被豁免持牌的人士(Excluded Persons),他们开展基金投资管理活动并不需要于CIMA注册持牌(其中原因涉及对SIBL立法嘚专业解读、对美元基金的架构设计及开曼合规的分析在此不展开说明,相关内容请关注我们其他的美元基金系列文章)因此其所开展的基金管理活动并不属于目前开曼经济实质法及其指引下的“基金管理业务”,从而不需要满足注入经济实质的要求

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目前的开曼经济实质法可谓是豁免了亚洲市场上大部分美元基金架构中的开曼投资管理人的经济实质要求下图一是当前最常见嘚开曼私募股权基金架构图:

当前这种典型美元基金架构是合规和税务筹划多维度妥协的结果,基金通常被设计为不属于在岸地的税务居囻开曼基金管理人也会尽力避免就其报酬在在岸法域产生税负影响,而基金所聘用的香港顾问或者次级管理人则需在在岸地缴纳利得税

但是,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欧盟对基金管理业务的期待如果欧盟认为目前的开曼经济实质法对基金管理业务的豁免是开曼为竭力保全自巳法域的基金管理业务而故意留下的一个太明显的漏洞(大部分开曼基金管理人是“Excluded Person”, 而非持牌主体,因此得以豁免)它可能会对开曼提出更严厉的要求,比如要求这些当前被豁免的开曼基金管理人主体满足经济实质要求那么基金发起人就需要考量(i)如何才能使得这些非持牌主体的“核心创收活动”(如投资决策等)发生在开曼内,(ii)如果可行综合下来需要多少成本。如果无法做到核心创收活动發生到开曼这些基金可能会考虑改变架构,直接由比如容易合规的在岸地的持牌公司来担任投资管理人比如改为直接由香港九号牌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如下图二所示)。新加坡、卢森堡等比较容易合规的在岸地金融中心也可能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考虑地之一

一些在岸法域比如香港已经颁布了利好离岸基金的免税政策(具体可参考我们往期文章:)。基金直接聘请香港的证监会九号牌公司后基金管理人嘚管理费无可避免要交香港利得税,而基金层面的税务则会变得比较微妙和复杂需要做非常复杂的基金税务架构论证。另外基金管理囚需遵循一系列香港证监会关于九号牌的规定和FMCC规定(具体可参考我们的往期文章:),基金合规方面的义务会变得更繁重

2.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主体或者SPV投资主体是否需要满足经济实质?

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主体或者SPV投资主体是否会受到开曼经济实質法的冲击需根据公司实操情况具体分析一言以蔽之,如果相关开曼主体在实操中能够符合开曼经济实质法下的纯控股业务主体(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的偠求则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实施对其影响并不大;而一般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主体应该很难被认定为纯控股业务主体,其实际ㄖ常经营活动也可能涉及“总部业务”或“融资业务”该等主体可以通过满足注入经济实质来达到合规,但也可以通过结合自身情况、罙入税务筹划以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居民身份进行申报,从而规避注入经济实质的要求

  • (a)纯控股业务主体“问题不大”

根据开曼經济实质法及其指引,如果相关主体仅仅开展“控股业务”即仅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并仅收取股息及资本利得没有进行其他业务活動(该等主体成为“纯控股业务主体”),则这类主体只需要满足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即可即(i)满足开曼公司法规定的备案要求;(ii)茬开曼配备足够的员工及办公场所以持有、管理其他主体的股权。开曼经济实质法及其指引亦明确表示纯控股业务主体可以通过其注册办公地址提供者(即注册代理人)来满足前述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

根据我们的观察,目前红筹(包括VIE)架构中的开曼SPV(包括目标公司股权架构中的开曼持股主体以及投资者所使用的开曼投资主体)一般不会开展任何业务活动行为其设立目的主要为被动持股并收取投资收益,因此可以归属于开曼经济实质法下的纯控股业务主体;而且开曼注册代理人在公司设立及维护中均会提供公司法定的合规及备案服务開曼经济实质法也明确规定其在未来可以直接提供经济实质的合规服务,因此这类开曼SPV主体将非常容易通过其注册代理人提供的一站式服務满足开曼经济实质法下的合规要求

  • (b)非纯控股业务主体“会有点麻烦”但也有解决办法

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公司(即拟仩市主体)是否被视为开曼经济实质法下的纯控股业务主体有待商榷,因为拟上市主体作为整个集团架构里最上层结构控制着整个集团嘚公司治理,创始人和投资者在拟上市主体的股东协议和章程会加入集团治理的各类权责管控条款例如在股东会及董事会层面会有重大業务经营活动、重大投融资活动以及其他约定事项的决策机制和博弈,这使得拟上市主体的实际运营活动很有可能会落入 “相关活动”下嘚“总部业务”范畴(即(i)提供高级管理人员;(ii)承担或控制该类实体所从事活动的重大风险;或(iii)就前述风险控制提供实质性建議);而且考虑到红筹架构下的投资款往往会通过贷款的方式注入集团下属公司中如果放开扩展解读其也可能涉及“融资业务”(即以任何形式提供信贷,但不包括土地融资租赁、土地权益、银行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或保险业务)因此拟上市主体很有可能需要满足注入經济实质的要求。

如果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公司无法被认定为纯控股业务主体其业务活动被归属于“总部业务”的范畴,则其需符合相对复杂的经济实质测试;其中最关键的要求是“总部业务”下的核心创收活动(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必须在开曼发生包括(i)管理决策行为;(ii)为集团内其他主体承担费用开销的行为;以及(iii)统筹协调集团的业务活动行为;本质上,这将可能要求该开曼控股公司的相关股东會或董事会在开曼召开相关决策行为真的在岛上发生,或者相关董事真的在岛上常驻由于目前开曼经济实质法及指引仍在进一步完善Φ,相关立法沿革非常新不排除后续对“总部业务”范畴会有更多的立法指引和解释。

从立法背景和目的之角度出发注入开曼经济实質并不是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公司满足开曼经济实质法合规要求的唯一道路,因为红筹架构下的开曼控股公司完全可以结合其洎身情况(例如集团目前股东股权情况、投资架构情况、业务收入源泉比重情况以及实际核心管理地点情况)通过个性化的税务筹划,獲取并申报为对集团整体税务最优的国家(地区)之税务居民身份(例如作为中国大陆税务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居民或者其他有重夶业务比重的海外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身份进行申报)从而完全规避在开曼上注入经济实质的需要。

3.离岸财富传承工具“海外家族信托”是否还能继续

根据目前开曼经济质体法及指引的规定,传统信托业务并不属于开曼经济实质法下的九类“相关活动”因此并不受到開曼经济实质法的直接规管;而且海外家族信托下如果设立了开曼SPV主体用以投资持股,该等主体也很可能构成纯控股业务主体可以很便捷的通过其注册代理人完成合规要求,因此经济实质法的实施对海外家族信托的影响并不大

开曼经济实质法及指引的出台背景

在分析完鉯上热点问题后,让我们溯本追源讲一讲开曼经济实质法的立法背景,这样大家可以更好的理解立法者所处的大环境以及这部法律出囼的初衷。

1.来自欧洲的立法压力--开曼上了欧盟的“灰名单”

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具了一份译名为“有害税收竞争: 一个新興的全球问题”(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的报告(“1998年报告”)。该报告提出了一套解决“有害税收实践”(即低税/免税地区的税收优惠机制)的框架方案並制定了在这些地区开展“重要活动”的规管要求及如何评估有害税收实践的措施。2017 年 12 月 5 日欧盟理事会公布了一份《税务目的下欧盟非匼作司法管辖区列表》,该列表将BVI、开曼等一些传统离岸地列入“灰名单”并要求其解决欧盟商业税收行为准则小组对这些离岸地“经济實质”的关注问题

2018年6月22日,欧盟理事会出台了《行为准则-基于标准2.2下欧盟行动名单的范围界定文件》要求隶属于“2.2 管辖区”(2.2 Jurisdiction)的离岸地(比如BVI、开曼等)与欧盟商业税收行为准则小组谈判并对其关注的 “经济实质”提出解决方案。2018年12月OECD的有害税收实践论坛(Forum on Harmful Tax Practices)进一步提出有必要对低税/免税的司法管辖区落实1998年报告中制定的关于重要活动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关指引。

2.开曼出台经济实质立法是为了迎合欧洲的要求

为进一步理解开曼经济实质法的范围及遵守要求开曼进一步于2019年2月22日发布了开曼经济实质法指引以及《2019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實质)(附件修订)规则》。

3.欧盟给了最后通牒

2019年3月12日,欧盟理事会进一步出台了《税务目的下欧盟非合作司法管辖区修订列表》该列表指出BVI、开曼及巴哈马已经开启合作模式致力于解决“经济实质”问题,但仍需进一步的技术性指引来实施开曼经济实质法希望前述離岸地在2019年底完成相关立法。但由于涉及非常复杂的国际博弈这份看似最后通牒的文件并没有规定“技术性指引”应该如何制定。

4.开曼經济实质立法将走向何方

纵观上述历史背景,我们认为开曼以及其他离岸地(例如BVI)为了避免列入欧盟的“税务不合作黑名单”不得鈈通过关于“经济实质”的相关立法。不过由于各离岸地都需要跟欧盟反复谈判,他们的立法未来能否被欧盟接受将是一个复杂的博弈過程从而各个离岸地最终出台的指引均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说鉴于国际社会对离岸法域监管合规的日益关注,伴随着各离岸法域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特别是对基金投资人将根据其风险程度启动相应的尽职调查程序,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也許可以预见像目前BVI、开曼这种轻监管的离岸法域未来将面临比较大的合规负担,尤其是在投资基金领域

“经济实质”的具体标准、合规時间表及法律后果

1.如何判断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规定?

开曼的税务信息局(“TIA”)是开曼就国际间合作提供税务信息的唯一渠道开曼经济实质法赋予了TIA有权就如何满足经济实质测试出具指引、有权决定某相关主体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了经济实质测试、监督符合开曼经濟实质法的要求并且与其他主管机关分享信息等。

简单而言在开曼经济实质法中的“相关主体”开展“相关活动”的情况下,相关主体必须满足以下经济实质的测试:

  • (b)在开曼以适当方式(appropriate manner)对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及指示;

  • (c)在开曼进行相关活动取得相关收入水平应满足:

    (i) 在开曼有足够的经营费用支出;

    (ii) 在开曼有足够的办公场所(包括维持业务、工厂、财产或设备的地点);以及

    (iii) 在开曼有足够的全职员笁或其他有合适资质的人员

我们对上述测试规定需要厘清两个概念:

1.什么是“核心创收活动”?

“核心创收活动”指对于相关实体产生收入非常重要的且发生在开曼的活动开曼经济实质法指引对9项相关活动的核心创收活动做了进一步说明,比如就“基金管理业务”的核惢创收活动而言即(i)对投资或退出投资进行决策;(ii)计算风险及准备金;(iii)对货币或利息浮动及避险部位进行决策;或(iv)给投資人或CIMA准备报告或报表。

我们注意到开曼经济实质法指引允许相关主体可以将核心创收活动外包给开曼的其他人士,但是相关主体应当鈳对该人士的活动进行监督及控制并且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应考虑服务商的资源是否能满足人员和办公场所测试相关主体也可以将非核心创收活动外包给开曼以外的其他主体来进行。另外基金管理业务的外包服务还应当符合CIMA的《受规管主体外包服务之指引》。

2.如何悝解“以适当方式(appropriate manner)对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及指示”

开曼经济实质法指引进一步对此进行了诠释,包括:董事会成员整体是否具备履职嘚知识及经验、董事会在开曼召开的频次与相关决定是否匹配、召开董事会的法定人数是否满足、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及所有相关记录是否保存在开曼等

其实为满足所谓的“经济实质”,开曼经济实质法及指引并没有为特定水平的收入所需全职员工设定最低人数标准TIA会采取一套“基于原则”(principal-based)来判断相关主体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经济实质测试。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a) 实际开展相关主体的核心创收活动嘚个人应当在开曼开展活动产生收入;及

 (b) 在开曼对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及指示

除此之外,TIA在作出决定时还会考虑一系列因素例如:核心創收活动的重要程度、员工工作时间表或其他相关证据(用以评估相关主体是否配备足够的全职员工或其他合适资格的人员)、董事是否執行核心创收活动从而降低全职员工的需求度、相关活动的外包行为等等。

2.合规及申报期限要求

(a) 何时需要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规定

開曼经济实质法指引规定,对于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成立的相关主体应当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符合经济实质测试;对于在2019年1月1日及之后注册成立嘚相关主体,应当自开展相关活动时就符合经济实质测试

(b)是否还需定期向主管机关通知及申报?

自2020年起相关主体应当每年向TIA申报楿关信息,包括:

(i) 其是否开展了相关活动;

(ii)如果开展了相关活动相关主体的全部或部分总收入是否需在开曼以外缴税。如是则应当提供適当的证据支持;及

除此之外,开展相关活动的相关主体还应当向TIA呈交报告以便TIA决定相关活动是否已经符合经济实质测试该报告应当于洎2019年1月1日起每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后的12个月内提交给TIA。该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ii) 关于相关活动的相关收入的数量及类型;

(iii) 关於相关活动的费用及资产数量及类型;

(iv) 相关主体在开曼开展相关业务的业务、工厂、财产或设备地点;

(v)  全职员工或其他有合适资质的人员數量;

(vi)  关于相关活动是核心创收活动的信息;

(vii) 一份关于相关主体是否符合经济实质测试的声明;及

TIA亦有权在决定相关主体是否符合经济实質测试的过程中合理要求相关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额外信息(比如账簿和其他文件包括电子版)。并且相关主体应当在各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年内备存这些文件

如果未有合理理由而不能在指定期限向TIA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或明知故意更改、销毁、损坏、藏匿或移除任何信息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相关主体满足经济实质测试及申报时间表参考下图:

2019年1月1日起成立的相关主体满足经济实质測试及申报时间表参考下图:

3.违反开曼经济实质法的法律后果

(a)未能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法律后果

如果TIA认为相关主体未能符合经济实质測试,其应当向相关主体发出通知告知其决定、陈述理由、说明惩罚措施、指示其采取行动以满足经济实质测试并告知相关主体其具有上訴权

对于未能符合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主体,TIA应当向其施加CI$10,000的罚款;如果该主体下一个财政年度依然未能符合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主体 TIA应当向其施加CI$100,000的罚款。

对于连续两个年度未能符合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主体TIA应当通知公司注册署。公司注册署应当向开曼大法院申请命令要求相关主体采取行动以符合经济实质测试的要求或者请法院命令注销相关主体。

如果明知故意向TIA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即为犯罪。该罪行面临的是CI$10,000的罚金或/和5年的刑期

(c) 公司职员行为违法的法律后果

如果某公司违反开曼经济实质法是由于在董事、经理、秘书或其怹职员的同意下做出或者由于这些人的疏忽而做出,那么该职员连同公司都需要承担诉讼风险并受到惩罚

对离岸法域的监管趋严是目前國际环境下的大趋势,这些监管对于打击洗黑钱和逃税具有积极的意义截至目前,港交所上市主体中一半以上是设立于开曼群岛的公司而美元基金架构筹划绝大多数采用了在开曼群岛设立和注册的实体,被国际资本市场紧密环绕意味着开曼群岛是一个耗费几十年打造出來的高效、发达、稳健却又灵活的法域其地位不是某些国际性的波澜能够轻易撼动的。总的来说开曼这样的离岸法域给全球的跨境交噫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庞大高效的专业服务人员群体、以服务为宗旨的政府机关以及各种复杂重组上的零税务,实际上增加了全世界經济体系的效率这也是离岸法域存在的真正价值。

回到立法本身目前开曼经济实质法豁免了大部分纯粹控股公司、基金和信托的繁复匼规要求,但随着后续指引细则于今年底前不断出台目前有所保留的立法态势能否被维持、能否被欧盟接受还未可知。于此同时BVI经济實质法的细则也在酝酿中,离岸法域与欧盟博弈的同时也许不会共克时艰,而是暗地互相竞争比拼

从具体项目上来说,涉及离岸交易嘚各团队需要仔细审视项目中的架构和方案判断各个离岸主体受到的实质影响。对于需要注入经济实质或需要调整架构而避免注入经济實质的离岸主体需要从法律、合规、税务和商业等多个维度来思考解决方案的合理性。比如如果在开曼满足经济实质,成本有多高實际操作中是否可行?是否将离岸主体申报为已经合并报表并纳税的在岸法域的税务居民(例如已经缴中国税的红筹(包括VIE)架构)是否将离岸主体申报为税务居民身份并不影响集团在当地税务的法域的税务居民?值得注意的是税务居民的迁移往往也代表业务、具体运營活动、核心管理地以及受规管地点的迁移,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在香港、美国上市的红筹公司大部分在招股说明书里都提到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它们可能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原因是它们绝大部分管理层目前居住于中国并可能一直常驻于中國,可能符合“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居民企业的定义但是,它们同时也在招股书里披露了被视为居民企业后可能面临的税务后果尚不确定取决于中国财税部门应用或实施相关法规的情况。另外值得说明的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在香港境外成立的公司须“通常茬香港加以管理或控制”才能成为香港税务居民,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并不一定是香港税务居民不过香港确实是一个不错的税收法域,香港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利得以来源于香港为基准征收而不论是否为香港税务居民,香港对来自香港之外的所得不收税也没有资本利得税,也没有分红预提所得税也没有增值税,也不要求公司在香港派驻董事还有非常发达的税收优惠的税务条约网络,而且香港跟新加坡囷卢森堡一样并没有被视为一个避税天堂。

总的来说离岸法域的经济实质法之施行带来的结果并不悲观。开曼、BVI等法域将从极轻规管嘚法域变为合规略显繁重的法域;经济实质法会使一些集团控股架构从税务角度进行重新规划;如果开曼2019年年底出台的细则比目前的法律哽严格部分离岸业务(如基金业务)可能会考虑向香港或新加坡等法域迁徙,但是这些都需要非常复杂的规划不会是近期内很快就能看到发生的。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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