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被客人欠费如有客人偷盗商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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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前台常见疑难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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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前台常见疑难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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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酒店客房摆放收费商品,侵权!
来源:正北方网&&
摘要:”  对于客房内摆放收费商品,也有不少宾馆酒店的工作人员表示,是为了方便客人,提升服务品质。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宾馆酒店在客房内摆放食品出售,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如果未办理,属于无证经营行为。
八九月和即将到来的十一黄金周都是旅游旺季,从四面八方涌来的游客不仅拉动了各个旅游景点、商场的消费额,也给住宿业带来了红火的生意。入住宾馆酒店的人都会看到,客房内摆放着一些收费的食品、日用品。其实,这些商品在方便客人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隐患,例如过期食品、产地不明日用品、质量难有保证的性保健品。由于有的客人没有在意而打开了商品包装,退房时被动消费,由此引发了纠纷。不少人提出:宾馆酒店客房内摆放收费商品是否合法?
成人用品引尴尬
9月13日,首府的胡女士向记者反映:“前几天,我的姐姐和姐夫从外地来呼和浩特看我,来草原旅游一趟,我给他们在新华西街一家酒店订了客房,当时房价是189元,入住3天,连押金一共交了800元,随后也没有检查客房就拿了房卡,晚上姐姐姐夫就入住了。在退房那天,服务人员突然说客房内摆放的一盒收费性保健品已经打开了包装,需要我们付费,否则就从押金里扣除,姐姐姐夫表示并没有动过客房内任何收费商品。我们到客房内一看,是一盒用于增加情趣的液体小瓶,外包装被撕开,里面的物品没有使用,姐姐姐夫当时就弄得个大红脸,十分尴尬,并不断表示真的没有打开,最后客服经理过来说,因为我们不能证明没有打开过,所以就要付费,东西可以拿走,我反驳说也有可能是上一拨客人打开的,而服务人员在退房检查的时候没有发现,但是客服经理坚持称因为涉及收费,所以服务人员都会仔细检查,不存在疏漏。争执了一个多小时,最后我们因为要赶飞机只好自认倒霉。虽然只有10元钱,但是让我们很气愤,姐姐姐夫觉得被羞辱了。我怀疑酒店故意设置圈套让客人被动消费。”
针对胡女士反映的问题,记者随后走访了首府的多家宾馆酒店了解到,不少宾馆酒店在客房内都设置有一个商品架,提供水、饮料、方便面、香肠、咸菜、袜子、内裤、洗漱用品、扑克等商品,还有专门的小架提供性保健品,除了避孕套,还有用于增加情趣的辅助用品。
采访中,正在一家酒店住宿的赵先生告诉记者:“因工作原因我经常出差在外面住宿,很少会使用宾馆酒店内的收费商品,一般都是自己带或者到附近商店买,一方面考虑到这些商品不知道摆放了多久,可能有客人接触过,不是很放心。另一方面担心一旦有开了包装的商品,说不清楚谁的责任,所以每次刚入住的时候我都让服务人员把东西拿走,否则出现任何问题我不赔偿。”而对于客房内摆放性保健品,很多客人都表示非常不合适,这样的东西不应该摆放到明处,如果客人有需要,可以到大厅的商品出售区购买。对此,客人薛女士对记者说:“我是带着6岁的儿子来旅游的,孩子进入客房后就问我这是什么东西,让我都不知道该如何解释。我觉得摆放商品应该征求客人的同意,否则是对客人权益的侵犯。”
对于客房内摆放收费商品,也有不少宾馆酒店的工作人员表示,是为了方便客人,提升服务品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主管对记者说:“在客房内提供收费商品,现在全国大部分宾馆酒店都在这样做,可以说是行业的惯例。对于性保健品,我觉得因为一些客人的确有这方面的需要,但是又不好意思到商品区购买,我们提供这些商品是保护客人的隐私、完善服务。其实,这些东西也挣不了多少钱,宾馆酒店还是靠房费盈利的。至于容易发生扯皮事件,建议客人在入住的时候要求服务人员一起进入客房检查,也可以要求撤掉。”
收费商品价格高
在走访中记者发现,宾馆酒店内摆放的收费商品售价往往要比外面贵。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大部分快捷酒店和商务酒店摆放出售的零食价格一般增加1/3至1/2不等,例如,可乐雪碧等碳酸饮料250毫升的,外面售价2元,酒店售价3元;盒装方便面,外面售价4元,酒店售价8元;杯装冲剂奶茶,外面售价3元,酒店售价5元……而日用品和性保健品类,没有明确的对比价,每家宾馆酒店的进货渠道不一样,产品的品质也不一样,当然价格也有区别。总体来说,客房内收费商品的价格都要比市面价格高一些。
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星级酒店评定标准》,从服务客人的角度提出“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客房应设置小冰箱,提供适量酒类和饮料,备有饮用器具和价目单”的要求。事实表明,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无论是“国际惯例”,还是国内“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则,宾馆酒店在客房摆放的收费商品仅仅局限于在冰箱内放置酒类和饮料。而市场的现状是,宾馆酒店不仅摆放品种多样的收费商品,而且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其中性保健品不仅价高,质量也难以保障,而客人往往没有主动权,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权。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宾馆酒店在客房内摆放食品出售,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如果未办理,属于无证经营行为。记者在此提醒消费者,在入住宾馆酒店的时候,不仅要查看相关许可证,还要查看摆放的食品是否已经开封,是否在保质期内。如果食用或者使用了客房出售的商品,可以向服务人员索取购物凭证。
存在不少问题
记者查询到,宾馆酒店客房内摆放的收费商品普遍存在6个问题:一是影响客人对客房、卫生间的使用。收费商品摆放在写字台、橱柜和卫生间洗漱台上,占据了一定的使用空间,给住宿客人带来不便;二是影响观瞻。安全套、神油、成人情趣用品等会引起一些客人反感,特别是对未成年客人会带来不利影响;三是商品质量与安全隐患。客人对客房中的收费商品放置了多长时间不清楚,多人拿来拿去,有弄脏、污染隐患,软包装食品也难以避免人为的安全隐患;四是容易引发纠纷。客人入住时,客房摆放收费商品,宾馆既不提供明细也不主动告知,客人也很少询问,退房时收费商品缺失,既可能是客人使用,也可能是服务人员未放置,由于缺少证据,纠纷难以解决。如果收费商品出现商品质量或食品安全问题,纠纷就更加难以解决;五是被动消费。一些住宿客人因孩子或来访客人误拆收费商品包装,或将卫生间商品淋湿,成为被动消费者,不得不支付商品费用;六是很多宾馆酒店没有办理并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
消费者有权说“不”
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超:客房内摆放收费商品,从宾馆酒店角度考虑,主要是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但是从客人角度考虑,是宾馆酒店在自己的客房内销售商品,开展经营活动。
从法律关系上讲,客人在住宿期间,对入住客房拥有使用权。如果客人不同意,宾馆酒店无权在客房内摆放超出“约定俗成”和“国际惯例”外的收费商品,尤其是很多客人都反感的性保健品,因为这是侵权违法的。也就是说,如果宾馆酒店在客房中摆放收费商品,首先需要征得客人同意,因为客人有否决权,也有知情权。客人同意后,也有权要求宾馆酒店提供商品数量清单和价格明细。例如,只要客人要求,宾馆酒店必须向客人提供收费商品的名称、数量、收费标准,帮助客人核对商品数量,同时告知客人并与客人约定,如果出现商品包装拆开、损坏、淋湿等情况,客人需要支付费用。如果客人拒绝约定,宾馆酒店必须撤掉收费商品。
发生纠纷及时投诉
内蒙古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宾馆酒店必须尊重住宿客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又将迎来旅游高峰,建议宾馆酒店切实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标明价格、数量、购买方式等商品信息,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宾馆酒店不妨安装自动售货机,客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投币购买,既满足客人的需求又能避免纠纷。
同时提醒消费者,入住宾馆酒店时一定要检查客房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有损坏,立即与服务人员沟通报备。对于客房内摆放的收费商品,要检查其完整性,以防经营者巧借名目乱收费。发生纠纷应及时向当地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在与经营者协商过程中保留证据,以便维权。
毋庸置疑,“客房内的小超市”不仅侵权,还不合法,消费者可以拒绝!
采访中,不少宾馆酒店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强调“行业惯例”,小来想说,“行业惯例”不是法,更何况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不能让消费者为所谓的“行业惯例”买单!(首席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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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游客三亚住店贵重物品被盗 酒店不道歉也不赔偿
  【导读】游客一家人到海南三亚度假,在酒店休息时,竟有小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两万多元的财物。事发后,酒店态度冷漠,不道歉也不赔偿。向警方报案后一个多月过去,何时破案不得而知。
  央广网北京9月26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刚过完中秋假期,又将迎来十一长假,节假日出行旅游,如果在住酒店的时候,自己的财物被偷了,该怎么办?
  今年的8月4号,江苏的全先生一家前往海南三亚度假,他们居住在三亚市的天福源度假酒店。8月6号凌晨,全先生一家发现自己房间内的财物被偷,包括手机手表以及5000元左右的现金。
  全先生:我带着家属还有朋友两家六口定的时间是8月4号到8月8日到海南三亚去旅游。当天入住到三亚市天涯区一家度假酒店,叫天福源度假酒店,在8月6日凌晨,应该是在凌晨1点半到5点之间,我们入睡以后被被人入室盗窃了。一共被偷了两部手机,一部是苹果的6S PLUS,还有一部是红米2,另外一块手表,浪琴的,还有现金,我们两口子身上的现金加起来大概是五千多块钱,这些所有的物品加现金是两万多块钱。我们睡觉之前是按照酒店方的提醒,关好了自己所在房间的门窗。但根据后来公安机关现场技术勘察人员的现场勘察,基本认定是从外阳台这边翻上来的,因为它的外阳台是落地窗,我们是住在二楼,他可能从管道或者从哪边爬到阳台,打开了我们的窗户然后进到室内进行的偷窃。
  全先生说,盗窃发生后,一方面联系酒店方,希望他们尽快处理,另一方面拨打了110报案。直到警察赶到现场,酒店方才派出保安部的一个工作人员前来处理相关事宜。
  全先生:当时我爱人是打电话到酒店总台,告诉他们我们房间里面的东西被偷了,赶紧来一个人。我打110报案,大概十几分钟之后在110到我们房间的时候,才来了一个酒店的工作人员,就是所谓安保部员工,陪110一块来的。
  随后,全先生跟随警方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做完笔录回来之后,全先生说自己想要跟酒店的负责人讨论一下这件事情如何解决。酒店回复,总经理没时间,值班经理正在赶来的路上。之后全先生一直等,等了大约三四个小时,一直没有见到值班经理出现。
  全先生:我就希望你们来一个管理者到我们房间,我们再小范围的将这个事情谈一谈。他们的大堂副理,当时的小姑娘说,好的,我知道了,跟总经理反映。然后我们就从大概九点半开始在这个房间等,一直等到11点15分左右,一直等不来人。这个期间我们打了电话,三个电话,分别是,第一个电话,大堂副理这样答复我们,“我们的总经理不在酒店。”因为当天是星期天,他休息不在。我说,如果不在,他有没有电话,你如果不方便打,我们来打。她说不行,说电话不能给你。我说好,那也可以。第二个电话回答我们说,总经理在海口,有个值班经理正在赶往酒店的路上。我说可以,没有问题,我们就等一会儿。第三个电话的时候,告诉我们值班经理来了,但是他在忙其他事情,暂时不能过来,我们又等,但还是没有人来。
  全先生说,自己对酒店这样的态度和做法非常不满,后来没有办法了,只能在总台那里喊了几句,这个时候出现了一个自称值班经理的人,但是这位值班经理却对全先生的询问避而不答。让全先生感到意外的是,这位经理还告诉全先生说他们也报了警,因为通过监控录像看到了全先生的朋友在早上六点钟左右进入到了全先生的房间。全先生一家以及他的朋友对于值班经理的这种说法非常气愤,在对话过程中,全先生还做了录音:
  全先生:目前我们每一个对自己的说话负责,我在录音,请你把你刚才说的话重新说一遍。
  值班经理:说一遍是吧?
  全先生:是我隔壁的人到我们房间里去把东西偷走了?
  值班经理:六点多的时候,有你们隔壁房间进了你们的房间。
  全先生:是谁?
  值班经理:我哪知道是谁,你们是客人,我怎么知道你们是谁。
  全先生:你是什么身份也讲清楚,你是酒店的值班经理?
  值班经理:我今天值班。
  全先生:除了警察处理之外,你不做任何评价?
  值班经理:我不评价。
  全先生:然后也不做跟我们协商处理?
  值班经理:协商可以,我们要等警察,有个结果我们就可以。
  全先生:如果警察一两天之内没有结果呢?
  值班经理:他现在马上就要过来跟我们有结果,我现在已经报警了。
  全先生:另外,我们从早上六点半开始跟你们酒店通知到现在,我们报警之后,现在是几点钟?
  值班经理:我刚才又报警了。
  全先生:现在是几点钟?将近中午11点,我们是从上午6点半左右,到警察那边出警,到中午11点,我们一直要求你们大堂副理找一个酒店负责人来跟我们协商。
  值班经理:警察处理这个案件的时候要有一个过程,你不能说警察一下子就能破案。
  全先生:我们要求大堂副理来跟我们做一个协调,一直在推托,“我们经理在忙、我们经理今天在休息、我们没有人。”他们在处理其他事情?
  值班经理:今天是礼拜天,确实是。 今天很多事情,不是说你一个人的案子,很多事情我们都在处理。
  全先生:有特殊情况不需要处理吗?你难道不需要安抚客人的心理吗?
  值班经理:那你说,谁都是客人,谁都有事情,谁都这么说。
  全先生:那你要分清事情的轻重缓急。 你要分清轻重缓急,你没有受过相应的培训吗?旅游局没有对你们进行要求吗?
  继续来看记者调查了解的情况,这位值班经理表示在警察到来之前他什么都不会说,所以全先生一家直到下午四点退房仍然没有得到酒店方的任何回应以及处理结果。全先生说,警察对自己财物损失的估算以及技术侦查员的侦查都已经出来了,酒店方应该有更积极的处理意见。
  全先生:几个东西估算下来是2万多,是当时110出警的警方帮我估算的,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技术勘察人员的现场勘察,基本认定是从外阳台翻上来的,因为是个落地窗,我们住住在二楼,他可能从管道或者哪边怕到阳台然后打开我们的窗户,进到我们室内来进行的偷窃。
  但是酒店方表示,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最终的结论,作为酒店方对这起盗窃事件是不予任何回应。全先生说,公安技侦人员最后在14:00左右的时候做完现场勘察离开后,全先生希望能够跟酒店的总经理面谈一次,但是酒店方面当天下午15:00就已经开始催促他们离店。全先生一家离店时,酒店方没有表达过歉意,总经理也没有出面。之后,全先生向海南三亚旅游委员会反映了这个问题,但是三亚市旅游委员会给出的回应是,此事件属于盗窃事件,不属于他们的管理范围。全先生也向海南省政府信访机关反映了问题,但是没有被信访机关受理。
  记者也就此联系到了海南三亚市天福源度假酒店的大堂经理孙先生,孙先生对这个问题有何回应?
  孙先生:他的事发生了以后,酒店从开始就处理这件事情,三亚湾的派出所、公安局也在调查这个事情。其次,全先生将这个事情也已经反馈到了三亚市的政府部门、旅游管理部门,这些部门都已经介入调查,也在配合他们进行调查。目前的状态是,现在等待一个结果,包括旅游委施加下来的压力,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公安机关的对于案件的破获结果,因为公安机关介入之后,我们作为营业部门没有任何发言权,不敢下结论,所以目前都是在配合处理中,还没出结果。
  孙经理说,他们目前是在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处理之中,在结果未出来之前,他们没有发言权。但是全先生认为,他是付费住在这个酒店之中,在酒店的房间内发生了盗窃的事件,酒店是有一定的责任。全先生认为,自己是完全按照酒店的要求关好了门窗,但是还是发生了盗窃事件,需要酒店给出一定的解释。孙经理对此是这么回应的。
  孙先生:相关的一些提示语,提醒标志,包括酒店的一些安保系统都是完善的。所以出现这个事情还会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因为我们的权限有限,不能越过非公安机关人员的权限,所以想具体了解,你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了结官方的信息。
  孙经理的说法是,天福源酒店的各项安保措施是完善的,处理相关事宜要等到警方的调查结果出来后才能进行。
  孙先生:也可以说是有说明,首先我们得按照当时的情况提供信息,然后配合处理,其实最后比如给个什么说法,这还得根据依据事实情况来做决定,现在我们只能说是积极配合。
  凑巧的是,据全先生介绍,他自己也是一家酒店的副总经理,他认为,从他对酒店行业的了解和自己的经验来看,遇到住店顾客被入室盗窃这类案件,酒店方的处理方法不应该是这样的。来看一下全先生的看法。
  全先生:按照常规,像类似的情况,第一,我们要跟现场公安机关的判断,案件是不是真实发生的,首先我们要认定,因为不排除有一些欺诈的情况,但这种毕竟非常少。第二,常规的酒店会有一个商业保险,这个商业保险是保障了一些住店的客人在店期间,发生了一些意外行为,比方在酒店里面洗澡,浴室摔了,身体被什么东西给割破了等意外伤害,或者东西被偷盗,如果有这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这边,即由酒店出面做一定的索赔,这个费用不是酒店承担,是保险公司承担,因为我们是投意外保险的,没有投保险的酒店也会有,可能酒店的体量比较小,规模比较小,老板想省一点费用。一般来说,客人如果反映的事情根据现场的判断是真实的,那我们一定以也会从这种酒店经营角度给予一定的补偿。不叫赔偿,叫补偿,这就是根据客人的要求跟酒店方能够承担的后果,以及第三方比如公安机关、政府部门在现场做的第三方监督,将这个事情做一个明确责任,比如跟酒店提出两万或者三万的赔偿额,酒店说太高了,可能我们经营方存在管理失误,但是你们自己也会有责任,我们只能赔偿比如一万或者五千,两方面,提出这个条件可以,能够接受的那就OK,在110的鉴定之下给个调解,就可以解决。另外,他们该怎么样的怎么样,最起码要对当事人有一个心理上的安慰跟补偿。
  北京案例律师事务所郑传锴律师就今天的案例做出点评。
  经济之声:首先,全先生在酒店住宿期间发生被盗窃的事件,这个事件应该怎么界定,从责任方来说,到底应该是哪里?
  郑传锴:所谓的责任界定和事件的定性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概念。首先,责任界定恐怕是指酒店的责任界定,对于酒店责任界定我们通常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酒店全部履行自己的安全保卫义务,它可以不负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酒店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程当中,有不恰当或者不到位的地方,它可能要对消费者的损失,包括被盗窃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就整个事件来定性,实际是比较抽象的法律概念,基本的原则是,同一法律事实,先刑后民,但是要看这个案件当中是否是同一法律事实。实际在我看来应该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从刑事责任的角度讲,是一个小偷的盗窃行为,按照数额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构成了盗窃罪。从酒店和住客的关系上来讲,实际是住客物品丢失的事实,看似好像是同样一个人把东西拿走了这样一件自然事实,但在法律的定性上是不同的法律事实。
  经济之声:全先生本身就是一个酒店管理人员,所以他个人认为,在这方面酒店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酒店方面,那位姓孙的经理说,我们已经尽到了提示的义务,而且现在警方没有最终的结案,我们也不好说什么。这种处理态度,您认为哪一个更适合一些?
  郑传锴:实际我认为都不太适合。因为全先生要通过自己维权的方式,他应该穷尽相应的途径,因为他可能找过当地的旅游委,包括信访部门,但是他没有找过当地的消协,没有进行过消协的调处。全先生还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从主张权利的方式上,全先生没有穷尽。从酒店回应的态度上讲,酒店的住客遭受了犯罪行为,本身是需要单独处理的,但就酒店的责任来讲,他应该跟住客同步来处理,其他人犯罪并不是酒店的一个完全的抗辩事由。
  经济之声:现在全先生也挺郁闷,这个事情到现在一个多月了,到现在没有一个处理的最终结果。假设这个事情要很长时间才能够破案,或者最终就不了了之,全先生的损失只能由他自己来承担了吗?
  郑传锴:这就是刚才所介绍的概念,它是否是同一法律事实,如果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全先生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合法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不用管案件是否侦破或者赃物是否能够追缴,通过自己的途径,包括申请消协调处,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可以,不需要等案件侦破的结果。
  经济之声:如果说全先生申请消协调处,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条路,酒店方面是不是要先行赔付全先生的损失呢?
  郑传锴:我个人认为,酒店应该根据自己的责任情况来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酒店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安保义务,酒店可能还不需要赔偿,就看当地的法院如何裁决。但是我认为,至少它有这样一个途径或者一个维权的方法。
  经济之声:您提到,酒店是不是已经完全尽到了安保义务,这一点其实是整个事情当中非常关键的一个节点。我们通过什么样的标志性东西才能够确定它是否做到了这一点呢?
  郑传锴:包括酒店本身的设施,它是否提供了足够的防盗设施,如果酒店存在从外面进入的可能性,酒店是否穷尽了自己的方式,去尽量的避免这样的可能性?并且为消费者尽到了这种足够的提示。单说由于他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消费者造成的损失,酒店概不负责,仅仅是这样的提示,恐怕不能完全消除它的安保义务。所以要看酒店做了什么,做的这些事情是否能够完全尽到他的安保义务,这实际是法律判断的事情,各地的法院,甚至每个法官的内心判断可能都不一样,但至少我们可以确定的是,酒店应该做什么,而不是仅仅提示一个概不负责的问题。
  经济之声:全先生一开始就很想跟酒店方面的人员来进行沟通,但是他得到的反馈是:因为是周末,所以酒店所有的总经理都不在酒店之内,值班经理正在赶往酒店的路上。但非常遗憾的是,这位值班经理路赶了三四个小时,最终也没有让全先生见到这个值班经理。而且更有意思的是,到下午三点多的时候,全先生说,酒店方面希望他能够离店,一再催促全先生离店。这样的处理方式,从酒店的角度来说,请教一下郑传锴律师,您对此怎么看?
  郑传锴:酒店是一个服务行业,跟律师其实非常像,最重要的是客户的体验,而不仅仅是他提供了什么样的设施。在这一点上,我认为酒店的服务不仅为这个酒店品牌或者酒店本身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有可能为当地的旅游业造成一定的影响,本身这种做法我个人认为是非常不明智的。
  经济之声:全先生向三亚市旅游委投诉了,旅游委给出的说法是,这属于盗窃事件,归公安机关管,我们可以协助,但是我们管不了。目前很遗憾消费者没有能够向消协报案。旅游委的做法是否合适?除了向旅游委投诉之外,比如消协,还没有其他渠道能够处理类似于全先生遭遇到的这种问题?
  郑传锴:通常遇到这种所谓的消费纠纷,除了消协之外,恐怕就是向法院进行起诉。实际上旅游委的答复我认为首先是不当的,但可以理解,因为在我们国家,行政交叉本身处理方式就非常复杂,在旅游委这样的机关,它对行政交叉相应的法律不是掌握清楚的情况下,给出这样一个错误答案,我个人认为是比较普遍的一个现象,今后的普法工作可能是更多要做的一些事情。
  经济之声:全先生的这趟三亚之行是全程的跟团旅行,酒店也是旅行社安排的,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之下,旅行社在这一事件当中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郑传锴:通常情况下,如果旅行社没有明显的过错是不需要对住宿期间的纠纷承担相应责任的,但如果旅行社提出愿意和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旅行社在团的安排过程当中有一定的过错,那么也有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经济之声:大家都知道,三亚是一个风景如画之地,也是一个气侯宜人之地,是我们国家非常著名的一个旅游景点。现在三亚的旅游已经没有淡季可言,一直都有很多的游客到去休闲度假。同时三亚的旅游业绩名声现在也变得越来越不那么让人坦然接受了。大家都觉得,到三亚去旅行很有可能就是要“把脖子洗干净”。为什么这样说?你有可能会被宰。对这样一个服务的软件、观念和旅游的硬件差距如此之大的现象,郑律师持一个什么样的观点?
  郑传锴:我个人的做法就是用脚投票。从今天这个案例本身,我个人认为需要提示消费者,因为今天的案例是消费者被盗了。但如果在酒店休息或者回酒店的过程中遇到有人盗窃,实际是很难处理的事情。我个人建议,消费者在遇到盗窃这样的事件时,一定不要和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产生直接冲突,要首先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其次才是保障财产安全,无论如何,生命是最重要的。
编辑:赵亚芸
关键词:三亚;旅游;酒店;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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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秋小长假期间, 海南省三亚市共接待游客11.29万人次,同比增长19.98%。监管部门开展暗访200余次,全市未发生安全事故和重大投诉。
今年中秋小长假,三亚各大景区在晴好的天气中迎来客流小高峰,呈现出节庆的热闹繁荣景象。南山景区3天共迎来中外游客2.4万余人次,与去年同比增长约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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