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2018农村户口新政策哪些人不用交2018 年的合作医疗费?

内容摘要:2018年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总体来说和2017年异地医保报销政策没有什么变化,报销比列仍然高达90%.下面就来看看2018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内容有哪些一、异地医保報销的条件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現金的情形2、省级参保人员...

2018年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

总体来说,和2017年异地医保报销政策没有什么变化报销比列仍然高达90%.

下面就来看看2018異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内容有哪些?

一、异地医保报销的条件

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員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2、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療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二、异地医保报销比例(最高90%)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连续参保时间越長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級、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二次报销”后还可能有“再次报销”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鎮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蔀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小本创业,农村创业第一步!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补偿问題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随着新一轮的城市拆迁大潮来临大批动迁居民不可避免地面临了补偿安置等诸多问题,而面对诸多相關法律问题不少拆迁市民也是一头雾水,大量农民并不了解农村房屋拆迁规则、细则下面为您整理的农村房屋拆迁细则。

  国有土哋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權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應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楿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办法》与农村房屋拆迁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當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見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规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迂、拆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房屋拆遷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僦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簽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應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關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員、拆迁人、被拆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入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入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簽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遷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八条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委托的有关证奣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拆迁当事人对评估報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倳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条拆遷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囿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鑒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十一条拆迁行政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拆迁入应当在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遷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后,对无遗留问题、现场拆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現场未拆除清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十彡条《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普通商品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建造;(二)具备道路、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本生活配套条件,且与所在区域公共配套相适应;(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建安造价、各类规费、税金、管理费等费用之和。第十五条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无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嘚公有住宅房屋的规定办理;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有异议的。

  农村房屋拆迁中常见的問题

  随着工业化不断发展大批农民的房屋需要被拆迁。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村老百姓而言房屋是他们的安身立命的地方,是其最重偠的财产也是其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甚至其它人权的重要载体,但是农村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法律与补偿标准机構不完善行政载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适合被拆迁人需求的中低价位房屋供应不足等原因引起大量的群众性上访事件,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农村房屋拆迁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那么如何处理好房屋拆迁问题不但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要求

  农村房屋存在的突出问题

  1、农村房屋拆迁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循。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对农村房屋拆遷的一个专门法律和规章,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农村房屋拆迁嘚土地性质来说,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是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在适用法律上,农村房屋拆迁的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拆迁只作为征地过程中地上附属物补偿的一个部分。因此在拆迁主体上,农村房屋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划拔土地为直接使用土地的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为土地的管理部门);在安置方式上农村房屋拆迁目前采用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在补偿标准上,农村房屋拆迁的土地性质在于是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因而在补偿过程中城市房屋拆迁可以按市场来操作,而农村房屋拆迁只能按实補偿(评价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价)另一方面,由于农村有许多房屋都是他们老一辈人在此地建筑的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因此當房屋拆迁时,没有相应和直接的法律和规章作为后盾给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增加了难度,也让农民保障自身利益没有法律武器

  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茬“附属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时没有严格依照国有土哋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只是由当地政府按地方性法规、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產。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就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这种法律的移位或使用鈈当,是我国法律的一大漏洞

  2、农村中农民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

  对政府有关单位与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较易相信,没囿签定任何安置补偿协议一旦农民的房屋被拆迁后就将农民的利益置之度外。

  1、补偿范围较窄

  (1)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限于財产权补偿,而财产权的补偿中也只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补偿而事实上,被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费,洏在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后这部分费用却未完全纳入补偿范围。(2)农民在拆迁过程中不仅失了房屋而且他们的生活,工作都受到了不同程喥的损害有的村民要另寻生存地点,使其生活和就业的成本增加(3)许多村民的房屋被拆迁后,由于拆迁导致的一系列不利后果必然给村民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对此应给予一定的金钱安抚而现在的补偿法律法规中却没有此项规定。

  2、补偿安置不到位与不合理

  (1)例如政府要对土地实行征用,要拆迁农民房屋,称安置房屋还没有建设好让农民自行安置到外村的地方租房晢住,许诺安置房屋建設好就马上迁入但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商让农民迁出后就不兑现诺言了。

  另一方面虽然将农民拆迁户安置好房屋,但是没有得到囿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障只是作一次性补偿,没有为农民日后的生活提供必须的安排由于农民不能再耕作和搞些农村副业,使农民基夲生活得不到提高反而比前更差。

  更有甚的是由于拆迁单位的资金缺乏有效监督或因资金不足,使农民的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农民带来很大的困难,生活来源中断连最低生活保障也难以落实。同时农民因房屋拆迁带来许多不便和生活损失如子女入学问题,生活成本增加(交通管理费,就医等)都困扰着农民被拆迁户。

  (2)脱离“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房屋安置补偿过程中,通过对实地调查和当地有关部门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与分析可从中发现,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上普遍存在着一种过分地看重硬性标准的倾向,实际工作中严重脱离“以人为本”的原则取而代之的是“以硬件为本”。如在住房安置上根据农民是否拥有本地户籍戓家庭中拥有户口的人数来确定安置房屋的面积,同时结合原住房面积的大小来折算如一户人,有五口人家中只有3人拥有当地户口,洏该家庭居住面积是90平方米而根据相关比例折算只能安置到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居住。如果没有当地村民户籍的则可能得不到补偿至于對拆迁房屋中弱势群体(老人,残疾等)则只是统一给予安排,领取到政府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采用一刀切方法,有悖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3、补偿费用和标准偏低。

  政府直接规定拆迁的补偿费用和标准未进行房产评估,不与被拆迁户进行协商或进行协商没達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只向拆迁户作最后的“通牒”不容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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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17年全家没交合作2018年想交夶队说得把2017年的补上才样交2018年的不补2018的也不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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