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未变更前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最高院公报:夫妻一方未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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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夫妻一方未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摘要:夫妻双方转让用共同共有的财产设立的公司的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夫妻双方转让该公司股权时,均应在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夫妻一方将股份转让给他人,另一方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其未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名,应视为办理股份转让和公司变更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这并未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的,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最高院公报2009年第5期第31页】裁判摘要【案号:最高院(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该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了两个生效条款,除上述条款外,合同书第4.1条还约定了:“合同签订后20日内,乙方(王保山)以金海岸公司的名义支付预备役师土地转让费1500万元(包括前期已打入预备役师指定账户的200万元),乙方支付此款之日起合同生效。”在这两个条款中,合同书第4.1条的约定是附条件的合同生效条款,王保山实际履行了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条件成就,该合同有效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实际履行。彭丽静未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名,只是股东在办理股份转让和公司变更手续方面存在的瑕疵,而这一瑕疵并未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彭丽静对此明知,且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股权转让的瑕疵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关于梁喜平代彭丽静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签署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效力问题。本案的上诉人彭丽静与被上诉人梁喜平系夫妻关系,金海岸公司是其夫妻二人共同开办的,丈夫梁喜平占80%的股份,妻子彭丽静占20%的股份。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二人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但是,本案当事人夫妻二人在设立公司时并未进行财产分割,应当认定是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彭丽静和梁喜平用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成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者妻子的公司股份是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作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彭丽静与梁喜平转让金海岸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二人均应在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但是,对于梁喜平代彭丽静订约、签名的效力问题应当综合本案事实,根据彭丽静对于股权转让是否明知、王保山是否为善意等因素予以分析认定。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彭丽静与梁喜平夫妻二人由中间人尹广宗介绍认识了王保山,共同协商股权转让事宜;王保山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通过上诉人夫妇提供的部队账户,以金海岸公司的名义向预备役师支付土地出让金200万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夫妇共同开办的石家庄市远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提供保证;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向夫妇共同开办的远大公司和河北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岸公司)交付股权转让款;王保山持有彭丽静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王保山持有金海岸公司的全部证照、印章、资料原件,金海岸公司的住所地进行变更;王保山已经支付了 4944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变更了金海岸公司的股东手续,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后实际控制了金海岸公司。上述事实证明上诉人彭丽静参与股权转让的签订和履行,转让股权是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王保山有理由相信梁喜平能够代表妻子彭丽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梁喜平陈述彭丽静曾中途停止谈判,股权不再转让。但是,彭丽静不能举证证明其是否通知王保山终止股权转让。彭丽静知道股权转让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和阻止其丈夫梁喜平转让其股份,应当视为同意转让,梁喜平代彭丽静订约、签名转让股权,对于彭丽静有约束力。彭丽静上诉主张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梁喜平和王保山恶意串通,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但是,彭丽静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保山与梁喜平恶意串通构成侵权的事实。因此,上诉人彭丽静以其没有在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上签名,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梁喜平和王保山恶意串通侵犯其优先购买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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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 未办理变更登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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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发现一些公司股东构成在发生变化后,并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而仅有股东间的转让协议。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股权转让,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行为是否有效?对银行有何不利影响?  杨
阳(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  针对股权转让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关股权转让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即使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合同也仍然是有效的。理由为:  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合意的契约行为,也是债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可见在法律规定中,仅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记载事项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未明确规定办理该手续后股权转让完成后合同才生效,且股东权利的获得和行使并不以工商登记程序的完成为条件,在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或与第三人之间因股权发生纠纷的,应以转让合同、公司内部的股权记载和工商变更登记为处理依据,不能仅以工商登记为准。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为了使股权转让合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体现其登记本身所具有的公示性及公信力。但工商变更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出资,需经过公司变更登记,其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不是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而是把公司作为责任人。如果因公司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使股权转让双方承担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的话,这显然是有悖于立法精神的。  但是,股权转让未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会对银行产生一些影响:  在法律效力方面,虽然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但由于变更登记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由此产生的争议非常多。例如,因未办理有关登记,出现一股二卖情况,一旦善意第三人作为同一转让标的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原股权受让人的权利就可能遭受威胁,原转让关系如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法律风险就显而易见。  在股东身份认定方面,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股东身份上始终存在瑕疵。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生效,受让人即使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名份,如已参与股东会、成为董事或监事,参与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但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记载、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股东名份,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及登记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  综上所述,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如遇到公司股东的已受让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进行权力质押时,如押品存在上述瑕疵,不能及时按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就不能以此作为质押。如在授信调查阶段、授信执行阶段或贷后管理阶段出现上述情况的,客户有义务将有关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向银行披露,银行也应提示客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因股权转让手续不完备出现纠纷的,已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银行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停止对其授信,直至采取保全措施收回已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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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鉴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经过工商局变更,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私下鉴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经过工商局变更,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律师回答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265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法律效力 13:09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350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你好!对于协议只要不是违法的双方签字即生效,对于股权的变更是必须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的 13:15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1006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4 人您好,有效。 13:19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17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建议去工商局把变更做了吧。 14:41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579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否则没有保证的。 14:57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8780***帮助网友:212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但不对抗第三人,如其他股东主张优先权等。风险大,应尽快变更! 13:14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43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13:25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3540***帮助网友:10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只要不违法相关强制性规定,转让协议本身有效,但不具备公示效力 13:50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8602***帮助网友:1542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为了更好保护你的权益,最好去变更! 14:37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8608***帮助网友:1231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私权处分有效,但是需要到工商局进行变更,否则,原股东是法律上的股东。但是应当由实际的股东享受其经济利益。 14:43地区:四川-广安咨询电话:15760***帮助网友:346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内部有效,对外无效 15:10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3982***帮助网友:1751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股权转让应该去变更,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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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的转让股权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欢&&发布时间: 11:31:56
  问:我、兰某和李某三人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我是法人代表占50%,兰某是股东占30%,李某也是股东占20%,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现在经三方协商,兰某与李某按照投资的原值把所有股份转给我,我们三人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请问我们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渝水   韦某
答:。你好,你们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你们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合同已经生效,但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后,涉及到两个登记变更问题,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一个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只有完成这两个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才真正完成。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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