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南开入双一流经费到账还没有到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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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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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责人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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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近日,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联合修订发布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好《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科文司、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
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自2007年颁布以来,对于规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社科基金管理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国家对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经费管理办法》亟须修订完善。
一是适应新形势下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化学术环境、落实和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的重要举措。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事关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问题;强调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既能把握正确方向又能激发科研活力的体制机制。以这次座谈会召开为契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又一次迎来了大繁荣、大发展的春天。国家社科基金作为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载体,必须在体制机制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落实完善中央财政科研资金管理决策部署的需要。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若干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力争做到2016年新立项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是促进国家社科基金事业发展的需要。《经费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中央财政对国家社科基金投入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从2.3亿元增长到20亿元;基金资助强度稳步提高,作为资助主体的年度项目资助经费从9万元增长到20万元;基金资助范围不断扩大,项目类别由5类增加到7类。同时,国家财政加大了对教育和科技的投入,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学术研究的条件和环境进一步改善。《经费管理办法》一些规定已滞后于社科研究需要和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实践,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答:《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适应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新发展对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点,依法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出成果、出人才。
遵循这一思路,在修订中坚持把握以下几点原则:一是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和规律。按照社科研究既不同于工程预算管理,又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的特点,完善相关资助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以科学管理促进科研发展。二是符合国家财政科研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新要求,完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机制,努力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聚焦社科界关心的主要问题,解决科研人员合理诉求,注重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四是坚持“放管服”结合。在充分下放管理权限、释放活力的同时,强调依法理财规范管理。强化项目责任单位责任,对单位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实行内部公开制度等提出要求。
三、《资金管理办法》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和特点是如何体现的?
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是一种特殊的精神劳动,在研究对象、方法手段、组织方式、评价标准等方面,与自然科学研究有着明显不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遵循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科研激励机制。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设备费支出较少,明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在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上,规定间接费用核定要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要求责任单位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强调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取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费用的开支比例限制。
三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权限全部下放到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四是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同时规定,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四、《资金管理办法》在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必须体现依法理财的要求:一是明确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求责任单位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二是加强项目预决算审核,规定项目预算需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三是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四是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信用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要求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五、《资金管理办法》在强化项目资金保障和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科研、促进科研,推动项目研究多出成果、多出人才。《资金管理办法》通过三项举措促进资金使用便利化:一是明确跨单位合作、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可以外拨资金。二是明确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三是要求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外拨资金使用和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资金管理办法》中涉及外拨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有5个方面内容,具体包括:第一,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第二,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第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第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而需要增列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第五,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七、下一步如何推动《资金管理办法》得到有效落实?
答:为了推动《资金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得到全面准确落实,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将精心组织、协力配合,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与《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发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问答》,就项目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作出详细解答,并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二是加强培训,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尽快启动各层次培训工作,统一培训要求,统一政策口径,确保社科界广大专家学者、责任单位和有关科研财务管理人员全面准确理解、扎实有效落实《资金管理办法》。三是加强检查指导,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将适时部署,对各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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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1.本文主要文件依据有哪些?答:(1)《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号)(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号)(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号)(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 64号)(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2号)(8)《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9)《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豫教科技〔2014〕129号)(1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2015年4月月15日起施行)2.项目(课题)预算申报的准备工作有哪些?答:在项目(课题)申请书中明确项目(课题)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周期、参加单位、参加人员等内容;认真阅读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3.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报原则是什么?答:(1)目标相关性原则:课题经费支出应以课题任务目标为依据,各项费用支出总量、强度与结构等符合课题任务的规律和特点。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2)政策相符性原则:课题经费支出和经费预算执行应符合国家财务政策和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课题预算书承诺的有关事项。(3)经济合理性原则:课题经费使用和支出要勤俭节约,要严格按照经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执行应经济、合理、高效。4.课题第一承担单位与其他合作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答:课题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编报相关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编报时应注意:(1)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各单位应该分别根据所承担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由课题第一承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后,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各承担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预算和安排理由。(2)各承担单位名称、承担的任务及任务负责人等信息应与确定的课题申请书保持一致。(3)所有参与资金分配的单位都应填入预算表中,课题执行期间,未履行正式报批手续,课题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增减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向未填列的单位转拨经费。5.项目经费来源有哪些?答:课题经费按来源渠道的不同分为: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是指专项经费以外的各种渠道来源的货币资金,包括:其他财政拨款、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和其他渠道货币资金。项目支出应按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填列。6.我校对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有何规定?答: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具体由课题组提出科研绩效管理及奖励办法,报科研及财务部门审批后使用。7.我校对间接费用中的资源占用费使用有何规定?答:资源占用费、科研管理费作为学校科研运行保障与管理的间接成本补偿,列入学校事业经费统筹安排和使用。为支持项目组更好的开展工作,学校按1:1配套资源占有费,奖励项目组。第二部分 常见科研经费支出范围与比例要求(一)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国家自然基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8.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有哪些?答:项目经费支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9.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的间接费用的标准是什么?答: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专项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10. 国家自然基金的间接费用的标准是什么?答: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11.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专项经费的间接费用的标准是什么?答: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12.有间接费用的项目管理费如何计提?答:管理费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按项目下达部门规定计提,即: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8%,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5%,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2%,1000万元之上的部分按1%。13. 绩效支出比例有何规定?答: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教育部人文社科经费14. 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有哪些?答: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其他支出。1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支出有比例限制吗?答:有。(1)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10%;(2)劳务费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10%。16.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对管理费的总额有限制吗?答: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17. 教育部人文社科经费对管理费的总额有限制吗?答:一般项目的管理费每项不超过2000元,重大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第三部分 预算调整程序(一)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18.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预算调整有哪些程序?答:(1)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2)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3)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19.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的预算调整有哪些程序?答:(1)项目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2)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3)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省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20. 科研经费的预算调整有哪些限制?答: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19、20规定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不得调整。21.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吗?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规定,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二)国家自然基金类22.国家自然基金类项目经费的预算调整有何规定?答:(1)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1)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2)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2)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3)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教育部人文社科经费23.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有何规定?答:(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2)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24. 教育部人文社科经费预算调整有何规定?答:《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要求“项目责任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25.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校内业务受理由哪个单位负责?答: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须经科技处或社科处批准或按规定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第四部分 财务验收26.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在什么时候进行?答:项目完成后进行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验收是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27.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发生的费用由谁负担?答:由项目组承担相关的费用。28.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对会计师事务所有什么要求?答: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要求也不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如下:(1)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下(包括1000万元)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在科技部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结题财务审计。(2)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上的课题,由科技部条财司在接到课题财务验收申请后,在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课题结题财务审计。29.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下的财务验收会计师事务所由谁来选定?答:可以由项目负责人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也可以由财务处协助联系。30.财务验收审计基准日如何确定?答:会计师事务所对结题财务验收审计基准日的确定,以项目(课题)预算书中载明的项目(课题)截止日期为准,如项目(课题)结题前申请验收的,以申请日为审计基准日;如项目(课题)申请延期验收的,以批准延期的时点作为审计基准日。31.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主要应提交哪些资料?答:(1)课题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自验收报告;(2)结题财务审计报告;(3)预算调整批复文件(如有);(4)中期财务检查意见(如有);(5)财务会计资料(外拨经费证明、设备明细汇总表、地方财政及其他资金到账证明、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证明、自筹经费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财务审计日之后课题后续支出情况说明及凭证等证明材料等);(6)课题年度财务决算报告;(7)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其他资料。第五部分 其他3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是哪个科室?答:计划财务管理科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协助完成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财务验收等工作;会计核算科负责对科研经费的日常报销。33.科研项目经费需要年度决算报表怎么办?答:可以通过学校财务处综合信息平台进入财务查询模块进行帐务查询,对项目支出情况进行统计填报,也可以与财务处联系协助填报。联系电话:计财科科长张兴乾&3325879;张晓玲副处长&332861834.年度决算时,外拨协作费费用如何填列?答:年度决算时,应由协作单位提供相关的支出明细,然后将我校的支出明细与协作单位的支出明细合并填报。35.其他未提到的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遵照什么规定执行?答:本问答中未提及的科研项目经费,如教育厅科研项目等,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河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字〔2014〕3号)执行。【预算通知】关于填报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回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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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通知】关于填报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回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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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规划办于2016年9月27日制订并公布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请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仔细阅读新的资金管理办法,按新办法合理编制预算。现将填报回执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项目资金的有关注意点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相比原《经费管理办法》,资料费开支范围增加了文献检索费,并明确纳入外文图书购置费。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相比原《经费管理办法》。数据采集费开支范围增加了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支出。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2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经费情况作出具体说明。为了准确编制预算,该科目可大体分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子项。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设备要和办公用品区别开来,一般来说,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及其耗材等属于设备,笔墨纸张、文件夹等属于办公用品。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来说,支出咨询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家;二是支付对象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推动了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需要注意的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此类支出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另外,除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外,国家社科基金其他类别项目的最终成果出版费也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其他支出中的各项具体支出应当在填报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二是其他支出一般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
直接费用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比如,2016年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资助总额均为20万元,间接费用为20&30%=6(万元);重大项目资助总额为80万元,间接费用为50&30%+(80-50)&20%=21(万元)。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3、项目资金外拨
(一)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外拨多个单位的,需分别编制预算。
(二)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但责任单位间接费用和外拨间接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核定的间接费用。
(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接受外拨资金的合作研究单位是外拨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予以管理和监督。
4、项目预算调剂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考虑到科学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项目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应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或上报项目预算调剂申请。
5、项目资金支出与报销
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号)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报销此类费用,应当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的凭证以及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回执填写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问答》,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不鼓励立项负责人资金外拨。
2、我校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30%核定间接费用,即2016年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资助总额均为20万元,间接费用为20&30%=6(万元);关于间接费用涉及的管理费、水电等间接成本以及绩效支出等问题,待国家、省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细则出台后执行。
3、编制预算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前期投入、预留资金及配套经费。直接费用各项开支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填写比例只是为了统计需要。如填报时有疑问,可先制定草稿,交我处项目管理科(河海馆226)审核后再行打印。
4、请项目负责人下载回执电子版,按要求用计算机填写,A3纸双面打印(中缝折叠,一式四份),并于10月13日下班前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
联系人:卢晶晶、刘峰&& &&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科技处、社科处
2016年10月8日
版权所有:河海大学科技处&&2012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河海馆226室&&邮编:210098&&电话: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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