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工时费用管控赠送保险行为管控,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谁的批准

保监会发公告征求“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意见_网易新闻
保监会发公告征求“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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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24日电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称,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行为,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irc_jgc@。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日。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行为,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能赠送财产保险。所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只能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所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二、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所赠送的人身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赠送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向被保险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凭证。
四、人身保险公司对于所赠送人身保险对应的保费,根据会计准则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但是要根据监管规定计提准备金,同时将赔款计入赔付成本。
五、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将赠送的人身保险视同正常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管理,认真做好客户服务、保全和理赔工作;其中赠送的意外伤害保险要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六、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5〕98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保监会发公告征求“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意见)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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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韩宋辉 08:15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韩宋辉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行为,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能赠送财产保险。所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只能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所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二、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所赠送的人身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赠送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向被保险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凭证。
四、人身保险公司对于所赠送人身保险对应的保费,根据会计准则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但是要根据监管规定计提准备金,同时将赔款计入赔付成本。
五、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将赠送的人身保险视同正常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管理,认真做好客户服务、保全和理赔工作;其中赠送的意外伤害保险要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六、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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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新网备案号:保监会:保险公司所赠送保险净保费不得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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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花一分钱,输入个人资料便可获得一份免费保险……”类似这样的免费送保险的电话不少人都接到过。从最初的电话推销,到如今的微信抢保险,层出不穷的免费保险已经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
  保监会近日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所赠送保险净保费不得超过100元,保险期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赠送返还型意外险和任何形式财产险。
  近年来,保险公司不断推出免费送保险的活动,产品“鱼龙混杂”,许多抱着吃“馅饼”想法的消费者最终掉进了“陷阱”。有消费者告诉记者,自己曾接受过一家保险公司赠送的一年期交通意外险,当时电话销售人员说保单一年到期后会自动取消,但第二年却收到保险公司打来的保费催缴电话。原来这份意外险要求客户自己申请取消,否则保单自动滚入第二年,需要续缴保费。
  泰康人寿电话行销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大部分免费保险都是小额度、短期保险险种,主要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关注,内容以健康险、意外险、旅游险等为主。通过赠送保险,可以提高公司知名度,获取客户信息,并在客户群中筛选潜在客户,向他们推销公司的保险产品。
  该负责人表示,接受保险公司赠送的类似产品本身没有什么坏处,但遇到“免费午餐”,消费者最好了解清楚赠险的细则条款,保护好个人信息。
  保监会透露,在监管层不定期的检查中,发现个别保险公司以赠送保险为由,获得客户的身份信息,变相违规开展业务,这种行为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有序竞争。因此,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必须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并且赠送的人身保险视同正常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管理。这意味着,获赠的保单与销售的同款保单享受同样的理赔标准,不得区别对待。
  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从条款来看,多数免费保险保单是真实有效的,保障内容比较有针对性,理赔程序也相对简单。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保险公司赠送“免费保险”属于正常促销手段,不涉嫌违规。消费者在接受免费保险后,可以享受到约定的保障,但也有可能接到保险公司后续的产品推销电话。如果消费者不愿意被骚扰,对这种保险产品则需谨慎投保。
(责编:李栋、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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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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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5〕1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行为,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
  二、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三、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赠送的人身保险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五、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赠送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向被保险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凭证。
  六、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对应的保费,根据会计准则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但应按照监管规定计提责任准备金,同时将赔款计入赔付成本。
  七、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将赠送的人身保险视同正常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管理,认真做好客户服务、保全和理赔工作;其中赠送的意外伤害保险要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八、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5〕98号)同时废止。
                       &&&&&&&&&&&&&&&&&&  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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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送保险也得合规
■ 本报记者 夏海军  “购买我公司的车险,我们赠当年的人身意外险……”这样的促销电话不少人并不陌生。不过,中国保监会日前向各保险公司下发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禁止寿险企业赠送财产险,赠送寿险也将规范化。  “保险业务员在赠送保险的展业中,经常能够获取客户身份信息,变相违规开展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保险市场。 ”安农大保险系副教授冯庆水介绍道。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能赠送财产保险。所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只能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不能赠送返还型意外伤害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对每人所赠送保险的净保费不能超过100元。  “在行业不定期的检查中,发现个别保险公司以‘赠送保险’为由,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有序竞争。因此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安徽保监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征求意见稿》同时还明确了 “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必须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这也意味着获赠的保单与销售的同款保单享受同样的理赔标准,不得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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