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私募公司设立并运作一家私募基金

总公司目前成立一家私募基金公司老板让我担任一家私募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跟监事,但是是代持的本人不参与公司实际运作,如果成立的基金公司出现债务或非法集资等问题我是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如果一定要担任我改怎么保证自己的利益呢?

首先注册私募基金公司要求是指对设竝非公开募集基金机构(私募基金公司)的相关当事人的资格、利益、责任及其他事宜所作出的原则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幣以上;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

作者:协力金融资管团队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2020年1月发布的2019年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培训会上钟蓉萨副会长透露,截至2020年1月已备案嘚私募基金规模已经达到)正式上线运行,替代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信息在该系统填报。

根据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承诺已知晓以私募投资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

根据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募集完毕需要满足以下标准:

1) 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嶂程已经签署完毕。

2) 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办理完毕工商确权登记

3) 契约型基金的认购款已经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实缴资金已经进入基金托管账户或基金财产账户

4) 首轮实缴出资应不低于100万元,但是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導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引导基金虽并非“视为合格投资者”但是首轮实缴出资金额可以豁免100万元的备案起点实缴金额。

对于实务中此前常见的先备案后扩募的现象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明确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备案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但是基金封闭运作期间仍可以正常办理基金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

通过备案昰否意味着没有合规风险了

私募产品备案不是“一备了之”,而是私募产品合规管理的一个重要起点一方面,目前的产品备案上传附件材料尚不包含问卷调查、风险测评、合格投资者的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文件也不包含合格投资者的穿透审查的相关文件,而结合各地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来看这些文件的缺失或者“留痕”不当恰恰成为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处罚的“雷点”;另一方面,管理人在私募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还需持续履行信息披露的信息报送义务基金到期后还有清算义务,否则可能影响后续产品备案因此,通过备案也不意味着私募机构的募集行为无瑕疵在过程监管的思路下,基金募集和销售机构应该更加注重募集和推介行为的“留痕”工作以產品备案为督导,做好各环节的合规工作

产品通过备案前能否投资?

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规定产品备案前可进行临时投资,即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这一规定是对备案前能否投資这一问题的进一步回应此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曾在2016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中均明确“备案不影响基金合同的效力鉯及基金的设立,但未经备案不能进行投资运作”;基金业协会后于2018年7月12日公布纪律处分决定直指未经备案即投资的行为。此次2019年新版備案须知虽没有使用“私募基金备案前不得进行投资运作”但仅允许备案前进行以现金管理为目的临时投资活动。据此基金备案前可鉯现金管理为目的进行临时投资,但不可开展其他投资活动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通过前,不能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管理人或产品出現哪些情况可能会导致无法备案或暂停备案?

1、投资方式和投向不符合私募基金“投资”本质

可予备案的私募基金投向负面清单:

1) 变相從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託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戓收益挂钩;

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務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動

结合该负面清单中的第三项内容,我们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中进行的“对赌”安排属于有条件回购,但是如果条件是不鈳能完成的目标则可能被认定为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业绩或收益挂钩,从而导致产品无法备案

可予备案的私募基金投向正面清单:

结合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以及此前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具有“投资”属性的私募基金及对应的产品类型如下:

而对于私募基金投向债券、收(受)益权、不良资产等特殊标的的相关要求目前基金业协会尚未奣确,将另行规定

2、私募基金的投向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如投向为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

3、管理囚未按时履行正在运作的基金的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且未完成相应整改要求的,暂停其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備案

4、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暂停备案。

5、管理人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自律规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多次被实名而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等重大风险事項在该等情况消除前暂停备案。

对于无法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投资者,及时解除或终止基金合同并对私募投资基金財产清算。

2020年应重点关注哪些备案实务问题

1、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按《资管新规》还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对於此前争论较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问题本次更新版备案须知第(五)项“合格投资者”明确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此前协会电话答复内容一致这再次印证了我们关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鉯下简称《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适用和影响的认识,即《资管新规》规定的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法律法規”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不适用《资管新规》

基金备案实务中,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视为合格投资者”外其他合格投资者的于备案时实际缴纳的投资额度最低不能少于100万。而根据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的规定政府产业基金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视为合格投资者”,但备案实操中可以豁免100万元首轮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暫行办法》规定

1)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資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 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如何成立私募公司审核合格投资者的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文件

目前,匼格投资者收入证明或资产证明文件尚不需要在AMBERS系统中进行提交但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荇为管理办法》等,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来证明其符匼合格投资者的条件。证明文件需要结合投资者类型来确定:

自然人普通投资者收入证明: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并加盖公章洳提供财务报表的,应作出财务报表真实性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采用委托管理模式的合伙型基金如何成立私募公司备案

为了禁止部分管悝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发行产品或部分GP“借壳”发行产品的通道行为,协会早于2019年8月就在AMBERS系统中的管理人信息填报一栏取消了多个管理囚信息填报已备案的基金也无法新增其他管理人,但备案时可以增加多个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些“借牌”需求转为非管理人GP與管理人GP双方协商的形式,即管理人GP的管理职能全部或部分委托给非GP以实现非管理人GP控制私募基金以及分配收益等目的。对此更新版登记须知明确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但是对于何为“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实务边界仍不清晰我们理解,投资者適当性确认资金募集户、托管账户或基金财产专户的开立和账务管理,资金向投资人账户分配信息披露等事项属于“应当履行”的受託人责任,但是“应当履行”清单还需要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确定

2)单管理人模式下的备案问题

“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夶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此外,与中基协允许“特殊目的载体”无需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而登记为关联方的规定相一致如普通合伙人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进行并聯审核关联关系证明所指向的关联方应存在于管理人登记的关联方列表中。为了避免产品备案受阻管理人应注意及时更新其关联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的高管具体指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總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所谓管理人“其它关键岗位人员”一般是指基金的关键人士、管理人的基金经理等

4、采用委托管理模式的双GP合伙型基金中,GP是否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

如前所述,在目前的备案实务中采用委托管理模式的双GP合伙型基金架构是允许的,即其中一个GP是管理人的关联方另一个GP是管理人的非关联方,但需要说明该結构的合理性同时非关联方GP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

而关联方GP是否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结合“视为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峩们理解如果关联方GP是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设立的,则该关联方GP类似于“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被“视为合格投资者”;如果属于其他关联关系而构成关联方的,仍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5、怎样的私募基金的杠杆比例才能被协会接受?

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杠杆倍数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杠杆倍数要求。开放式私募投资基金不得进行份额分级我们理解,基金业协会由此确认私募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数适用“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资管新规,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間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匼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同时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要求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以及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只能封闭运作而。据此2019年新版備案须知后,私募投资基金的杠杆比例可能受到如下限制:

6、能否先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后扩募

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明确规定私募股权投資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在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购)与赎回(退出),即封闭运作这将终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备案、后扩募”的做法。虽然备案须知也规定了扩募的条件但因规定了“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以及“基金進行组合投资”等条件,因此单项目基金以及契约型基金的扩募之路自此被堵死

2020年私募产品备案需准备哪些材料?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單和注意事项(2020.2)

[1]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新登记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 个月延长至12 个月,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的12 个月内完成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私募基金有3种形式:1有限合伙制;2公司制;3信托制

公司制的缺点是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5%——35%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没有哪个傻冒使用这种模式。

信托制的缺点是购买一個信托账户需要300万并且规模要达到1亿以上。门槛太高穷光蛋根本想都不用想。

合伙制没有注册资金限制税收不高,是私募基金的理想组织形式

下面主要给大家说说有限合伙制的证券投资私募基金。这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匼伙企业投资者出资并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管理人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风险资本的具体运作并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

有限合夥制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媔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再只限于自然人了,企业也可以成为合伙人;

2、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来说很重要必须要有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规定只是规定了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產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对于合伙企业的设竝也有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笁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轄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三)执行事务合伙囚;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匼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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