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境外重点外经贸815考研重点活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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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七)企业境外投资监管
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受省商务厅委托,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和核准审核。为了加强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境外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境外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二)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3)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4)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度检查:由省商务厅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省境外投资企业全部参加。市、县(市、区)负责本辖区企业上报年检材料。(二)专项检查:以市、县(市、区)为主,针对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外经贸局报告。(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区)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市、区)部门为主,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四、监督检查程序省商务厅下发文件至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年检重点和实施要求,组织境内主体企业上报境外企业情况材料,汇总上报市外经贸局。五、监督检查措施商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境外投资规定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六、监督检查处理(一)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市区商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的,市区商务部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申请。(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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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经贸境外企业管理,完善外经贸审计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经贸部及其所属的企业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独资经营企业。第三条 境内投资单位要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和业务内容复杂程度,对境外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对经营规模较大和业务内容复杂的境外企业,要进行定期审计。第四条 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属境内投资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进行境外企业审计时,应坚持客观公正,并严守审计保密原则。第五条 开展境外企业审计,应尊重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督促和帮助我境外企业在有效经营的同时,遵守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进行合法经营。第二章 审计分工第六条 境外企业审计按境外企业所属的境内投资单位确定审计分工。第七条 审计署驻外经贸部审计局负责拟订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有关规定,对全国外经贸系统境外企业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外经贸部在境外直属企业的审计事项。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本地区境外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对其直属境外企业的审计事项。第九条 外经贸部所属各企业的审计机构,负责本企业系统境外企业审计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执行对其直属境外企业的审计事项;地方各级外经贸企业的审计机构,执行对其直属境外企业的审计事项。第三章 审计内容第十条 境外企业审计,主要是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督促国家和境内投资单位有关境外企业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促进境外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审计国家关于设立境外企业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境外企业设立的有关手续是否完备;(二)审计境外企业向境内投资单位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审计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是否完整;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是否合理,能否满足有效经营管理的需要;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收支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凭证和帐簿是否完整、齐全;(四)审计境外企业资金调拨、对外担保和经营投资、风险业务是否根据境内投资单位授权,或经境内投资单位批准后进行,投资经营管理是否严密有效;(五)审计境外企业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境外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进行分配,是否实现了预定的国有资产经营目标;(六)境内投资单位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境外企业审计计划,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应本着精干、效率、节约的原则组织审计工作组,并编制境外企业项目审计计划。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从境内弄清所需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驻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制度,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实施前,审计部门应就审计时间、内容、目的、要求等事项,通知境外企业做好准备。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和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要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等方式,对境外企业有关资料和经济活动进行审核和评价。第五章 审计报告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审计实施终结,审计组应在境外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管理情况,以及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境内投资单位领导审定。第二十条 对审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我国有关法规并尊重驻在国、地区法律所作出的审计决定,经境内投资单位领导审批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境内投资单位领导申诉。第二十一条 经审计核实,对于严格遵守境内有关管理规定、在驻在国合法经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效益突出的境外企业,审计部门应向境内投资单位领导提出表扬或给予奖励的建议。第二十二条 经审计核实,对于违反境内投资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境外企业,审计部门应向境内投资单位领导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触犯中国法律的,按中国法律论处;违反驻在国或地区法律规定的,应按驻在国或地区法律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境内投资单位对其在境外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不具有当地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不适用于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境内投资单位可就此项境外投资进行审计调查。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经贸部所属各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备案。第二十五条 外经贸境外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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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稳增提质促效工作的实施意见公示
时间: 13:59:47 阅读1174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精神,稳定外贸业务增长,提升外贸发展质量,促进外贸企业增效,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建设,市外经贸局牵头起草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稳增提质促效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2日之前书面反馈至市外经贸局外贸管理处。
  联系电话:,传真:。
  &&&&&&&&&&&&&&&&&&&&&&&&&&&&&&&&&&&&&宁波市外经贸局
  &&&&&&&& &&&&&&&&&&&&&&&&&&&&&&&&&&&&2014年8月26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稳增提质促效工作的实施意见  (草案)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精神,稳定外贸业务增长,提升外贸发展质量,促进外贸企业增效,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推动进出口稳定增长
  (一)支持县(市)、区扩大外贸出口。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税分担政策,支持出口增速快、出口退税地方财政负担较重的县(市)、区,激发县(市)、区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鼓励外贸企业参展,提高新兴市场展位补贴力度。加大境外重点展会推介力度,简化境外参展审核程序,加快参展补贴兑现进度。办好新加坡展、贝宁展、墨西哥展等境外自办展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我市境外直销网络,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直销机构、分拨中心和商业网点。
  (三)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优化创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通检模式、提高自动审单通关比例,对低风险单证实施电脑快速放行为主。实施“入区检疫、区内监管、出区核查、事后监督”的通检新模式。增加进口商品品种、数量,推动进口集货模式开展。推进现有平台与知名第三方平台对接合作,探索建立准入备案制,力促进口业务做大做强。积极推进宁波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设立工作,尽快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
  (四)拓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加快宁波进出口商品市场采购贸易改革示范区建设(简称示范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优化监管模式,深化试点内容,推广成熟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借鉴示范区做法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积极推动有潜力、有意向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市场成为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在条件成熟时,争取享受国家“市场采购”贸易政策。
  (五)扩大进口贸易业务。加快发展宁波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宁波保税区进口商品市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进口商品市场等消费品进口专业市场和铜材、钢材、油品、煤炭、塑料等生产资料进口专业市场。培育各类进口服务平台和进口展会,培育进口龙头企业。抓住国家取消部分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契机积极扩大进口。扶持我市进口常年展、临时展发展。借鉴上海自贸区做法,促进宁波保税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支持梅山保税港区开展汽车整车自营进口业务。加大进口贸易政策扶持,深化进口贸易便利化工作。
  (六)加大招商引贸力度。鼓励大市外企业来甬开展进出口贸易,鼓励通过宁波口岸进出口的外地企业落户我市,鼓励在异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我市外贸企业回归。继续开展招商引贸活动,对规模大、有贡献的企业,继续给予“一企一策”支持。
  二、进一步提升外贸发展质量
  (七)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鼓励我市流通型外贸大企业走外贸综合服务之路;积极扶持“世贸通”、商贸通和“宁兴云”等外贸电商平台,增强其服务于我市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能力;鼓励我市外贸电商平台与外贸企业联合,以多种形式开展外贸综合服务。招引异地实力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来甬落户。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通关、报检、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财政扶持、出口信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措施。
  (八)深化扶优扶强和帮小助弱工作。进一步落实外贸实力效益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实效企业)扶持政策,完善配套服务制度,实施目标考评激励。督促外贸实效企业按三年发展行动计划做大做强,适时启动外贸实效企业退出和替补工作。鼓励县(市)、区培育本地外贸实效企业。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融资保险协调等工作。提升通关、报检、退税、融资、保险等信用等级,搭建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在参展、融资、信用保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继续开展市外贸风帆奖评选工作。
  (九)提升出口产品质量档次。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重点,加快提升出口产品档次。实施出口质量工程,完善出口质量奖评选工作,推进进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推动我市出口产业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提升,不断提高自主研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比重。鼓励外贸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制定。深入实施“品牌强贸”战略,完善全市出口产品五级创牌体系,继续开展省、市级出口名牌评审工作,鼓励企业通过自创、收购、合作等多种方式扩大品牌产品出口。
  (十)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用足用好各级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相关政策,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和文化对外贸易发展。落实国家对服务出口零税率或免税政策。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服务贸易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
  (十一)发挥“走出去”对外贸促进作用。贯彻落实国家建设“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带动设备、材料、技术、服务“走出去”。支持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境外投资、支持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国际合作和工程承包,带动产品出口,引进优质资源。
  三、进一步促进外贸企业增效
  (十二)减轻外贸企业各项费用负担。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政府门户网予以公布,建立健全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收费公示制度,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对经营有困难的重点外贸进出口企业,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十三)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申报单证齐全真实的出口业务,生产企业在正常申报期内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完成退(免)税审批手续,进一步加快外贸流通企业出口退税速度,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单证无纸化申报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融资租赁货物出口,对其出口退(免)税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十四)加大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适当下调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切实提高承保、理赔、追偿效率。加大对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承保力度。拓展政府联合投保平台,发展中长期、海外投资保险和特险业务,探索融资租赁保险与担保业务。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主体,支持不同性质保险公司开展出口信保业务。扩大进口信用保险业务。加大对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深化信贸协作机制,发挥政策性公司的市场主渠道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中国信保宁波分公司全年确保落实160亿美元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争取达到165亿美元。
  (十五)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鼓励市各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业务和审查基础上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鼓励各金融机构为跨国企业集团提供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支持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十六)改善外贸企业融资环境。有效扩大外贸企业进出口融资规模,大力发展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完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流程,探索该项贷款业务新模式。积极应用出口应收账款加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模式,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保理、订单融资、福费廷等业务,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拓宽外贸企业融资渠道,加强信托、租赁、股权等非信贷融资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四、进一步强化外贸服务保障
  (十七)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用好用足现有我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加快资金兑现进度。市财政统筹安排外贸发展资金3000万元(其中,市财政新增安排2000万元,优化调整现有外经贸发展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的支持。
  (十八)切实提高通关通检便利化。尽早开展宁波口岸“三个一”工作,力争早日运行。大力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推进加工贸易“一个平台、一次录入、信息共享、一口办理”。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通关通检一体化改革。加快复制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集中汇总纳税、报税展示交易、智能化卡口验放、工单式核销、期货报税交割等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调整宁波关区通关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属地海关或口岸海关办理海关通关业务。尊重市场和物流规律,由企业自主选择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纳税和验放地点。优化通关通检方式,简化查验作业环节和手续,提高查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利用科技手段进一步提高查验效率。全面推广实施分类管理,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确保年内宁波口岸无纸化报关单比例达到80%以上。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强化诚信管理,推进检验检疫无纸化和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逐步实施“即报即放、即检即放”等多种口岸放行机制。选择重点区域(企业)重点产品开展冷链产品、可再生废品等一站式通关通检模式试点。优化归类、审价工作。
  (十九)提升外汇服务水平。深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简化技术进口用汇手续。便利外贸企业赴境外办展参展涉及的展览费、参展费以及出国人员费用等支出。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配套政策。支持保税监管区域创新业务发展,完善象保合作区外汇管理机制。深化跨境贷款试点,支持境外销售采购中心建设。简化跨境融资租赁债权登记及租金结汇手续,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跨境租赁业务,实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加强汇率避险产品创新和应用。
  (二十)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做好我市企业参加国外贸易摩擦案件应对的组织协调工作,维护我市企业合法权益;继续推进在有关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设立预警示范点工作,推进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建设;支持我市产业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制和贸易救济,完善产业安全数据直报体系,维护我市产业安全。
  (二十一)提高港口物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港口查验作业效率,提升出口查验当班箱准班出运率。在既定开箱查验率基础上,降低港区外开箱查验比例,降低查验费用。抓紧推进无纸化运作,设立进出口货物绿色通道,减少滞留时间。加大航线开发力度,增加各航区航班密度,加大宁波口岸舱位供给。加大进口货源开发,降低船公司空箱调运成本。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实现相关作业收费信息的公开、透明,方便客户查询、了解。在认真做好重点外贸实效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基础上,从日起实行为期一年的对所有进出口集装箱的优惠政策:预进场吊机费优惠10%,进口集装箱转栈费优惠10%。
  宁波是外贸大市,规模大、依存度高、从业人口多,外贸稳定增长事关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改善,事关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外贸稳增提质促效的认识,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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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治对外经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的工作方案
&&关于进一步整治对外经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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