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开始办理共有产权什么时候开始,这是什么意思?是要把原有的农村的房子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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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院落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用地.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申请条件:(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房地产研究中心 刁其怀“小产权房”并非法律上的正式概念,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对其界定众说纷纭.在农民的宅基地上修建的房产,不能上市交易;如果有人买了这样的房产,即使有村委会的书面认可,买方所获得的依然是不完整的产权.理由是它不能获得区县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明书.“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其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由于证书并不是出自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故一般也称为“乡产权”或“村产权”.小产权的“小”,是相对于区县政府房管局所颁发的产权证明书而言的.事实上,这是混淆了“宅基地房”和“小产权房”两个概念.一、宅基地房的概念界定何谓“宅基地房”,是指修建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农民可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农民住房,可以取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房”本身是合法的建筑.现行国家政策禁止农民把其合法拥有所有权的“宅基地房”出售给城里人,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数法院也会判决这种买卖合同无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也不会为作为城里人的购买方颁发权属证明.二、小产权房的概念界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建设的,仅限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乡(镇)村公共设施等目的,其他申请土地用于建设的,只能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过国家征收变为国有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这种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可以说是“小产权房”的制度根源.“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在新农村建设等名义下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目前的“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小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就是合法建筑,因为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目前,一些“小产权房”在销售环节存在某些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因此,许多人误以为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小产权房”,只要买方人是本集体成员,并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提供了相关审批手续,就可以确权.
日前,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表示,当前,对于各地发现的小产权房问题,将采取“一案一处理”的方式.对于全国小产权房的处理,要等到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 中国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积重难返,虽然小产权房总数至今没有权威统计数据,但据业内人士估算,小产权房已经占到中国村镇住房总量的20%.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昨日公布的两会提案,再一次涉及小产权房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解决小产权房的诸多建议,他认为,对小产权房,应该根据其形成和发展,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处理. 宅基地小产权房应予以承认 蔡继明建议,对于建立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要承认其合法性.他认为,这类小产权房,或者是村民在宅基地上将平房改建成楼房,或者是村集体整合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在节省出来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这类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应该予以承认,实际上,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农村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使用,而且有助于农民实现土地的财产收入. 蔡继明建议,这类小产权房的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建筑标准,在政府解决小产权房的整套方案公布之前,尚未列入城乡统一规划就已经建设的小产权房,也必须符合建筑标准.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无疑会减少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但随着小产权房进入市场,城市大产权房的价格会趋于合理,从而使部分中低收入居民也能买得起或租得起,这就会减轻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的压力从根本上缓解民工荒的压力,这是一个多方共赢的小产权房解决方案.&&10月27日,有媒体报道,国土资源部于近日基本完成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的编制、修改工作.按照工作程序,下一步试点方案应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审议.由于宅基地的改革与小产权房在土地权属上一定的关联性,此次改革的框架和释放出的信号备受关注.&&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10月20日,家住枫林绿洲的赵女士通过朋友介绍,想在蓝田购买一块宅基地盖点房子给父母养老,但她咨询了律师,律师说,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能随便买卖的.按专家的说法宅基地可以出租、转让或者典卖,是不是意味着像赵女士这样的城市居民可以去农村购买宅基地?10月31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就这个问题咨询了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一位女性工作人员称,宅基地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组织的,到底如何流转,采取哪些程序,目前还没有看到相关的细节.但可以肯定的是,城市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用地性质,是集体经济的体现形式.宅基地的申请和购买只针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只有本集体内的人可以使用农村宅基地.&&对于此次改革方案提出的农村宅基地出租、转让、入股、典卖等流转方式,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农村宅基地改革是为了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坚持集体所有制是底线.按照国家法律,宅基地的取得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密切关联,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才能够使用这块宅基地.任何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无论是购买,还是以其他方式使用、占有农村宅基地都是违反法律的.原标题:小产权房要区别处理2月28日,据国土资源部消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向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小产权房查处情况报告.报告中称,2013年11月,强制拆除了昌平区崔村镇、南口镇2处小产权房;当年12月,强制拆除了昌平区沙河镇的“温馨公寓”项目、“泰安公寓”项目,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的“赏石苑”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为,应依法依规进行拆除的六类情形小产权房分别是:1.经检测鉴定,房屋质量达不到国家或北京市有关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又不能采取可行措施予以整改消除的;2.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用地、基本农田的;3.占用土地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4.占用公共道路、绿地、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的;5.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的;6.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此外,属于“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情形”的也应拆除.此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还建议,对“已建未售”的小产权房小区或房屋,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应“既处理人,又处理事”,其中进行没收处罚的,由政府组织具体落实程序,不得“明没收,暗返还”;同时,对房屋进行质量与安全检测,对质量合格并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可补办用地等审批手续,或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房源范围.而对“已建已售”小区或房屋进行处理,需先行研究政策及具体操作办法.相关部门负责人特别指出,这只是北京市向两部的建议,具体对已建、已售小产权房如何处理,还要等正式文件.原标题:小产权房拆违应区别对待在售、在建的小产权房,拆建在河道、耕地、管道上,拆建在泥石流、滑坡等险峻的地方,拆昨日下午,市政协举行“土地制度改革联组讨论会”,经济、工商联、科技等界别的一百余位委员参会,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小产权房如何治理等问题成为委员关注的热点.出席会议的副市长陈刚逐一回应委员关切,他表示,“土地流转”政策还需等国家的顶层设计,今年北京将坚持“先规划、先确权、先制定规则、先试点”的工作方案稳步推进.小产权房将分类处理吴杰委员发言时说,“这次政府工作报告未涉及‘小产权房’,北京的小产权房会不会拆违?”副市长陈刚表示,市政府对小产权房的政策是明确的,首先,对在售、在建的小产权房“零容忍”,坚决遏制住.其次,要逐步清理既有的小产权房,这个比例现在很大,清理政策上面也在研究.北京正在探索,但不同地方、不同年代的小产权房情况都不一样.比如有的建在河道、耕地、管道上,这类第一批就要拆掉,它们都是触犯了法律红线的.还有的小产权房建在泥石流、滑坡等险峻的地方,也要第一批清理.陈刚表示,其余类型的小产权房正在做摸底工作,将逐步清理,具体政策尚在研究探索.原标题:区别对待违建为小产权房问题探路日期:[]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大中小】 ■彭澎近日,深圳出台《试点实施办法》,拟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采取分类处理: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违建、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所建住宅类违建不予处理确认;对原村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从宽,减免罚款或者地价.此政策一出,立即引发对小产权房地位的分歧和争议的升级.根据深圳的政策,对历史遗留违建的处理确认属于“有限确认”,仍限制流转获利、限制征地搬迁补偿标准,以使违法者难以从违法行为中获取利益.这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大农村土地改革和土地流转的力度的总政策应该是一致的,但与之后两部委要求加强对小产权房的清理意见则似乎有着不同含义.广东有三个地方是土地改革的试点城市,深圳之前主要是农村集体工业用地的流转,东莞是宅基地可以在全市流转,广州提出了地票制但没有太大的动作.这次深圳似乎又走在了前列.在国家有关部门重申对小产权房不放松的政策环境下,采取“分类处理”的措施,显然是有严有松、区别对待,更为灵活,也更为现实.为了避免引起政策解读的分歧和纠纷,深圳方面再三声明,“分类处理”不是“小产权房确权”,但同时认为,这对历史违建分类处理的办法对全国“具有示范意义”.长期以来,对小产权房问题,各级政府采取“鸵鸟政策”:既不承认合法,又不认真清理.结果导致全国范围小产权房盛行,据说深圳的小产权房占全市建设面积的50%左右.因此,深圳采取的措施也算是一种现实的措施,好过不理不问的“鸵鸟政策”,同时作为小产权房最多的城市对全国有个交代、做个示范.在房价飞涨的房地产市场中,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进入人们的视野,小产权房问题争论再度引人注目.尽管有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禁止交易的明确表态、建设部的风险提示、北京宋庄“画家村”农宅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终审判决、济南等地的“强拆风暴”,但是,仍有数以万计的人选择小产权房,交易仍在继续,争论并未平息,社会关注热度依旧高涨. 一、小产权房问题的现状从各方面反映及媒体报道来看,小产权房量大、面广、问题多、争议大.(一) 规模大,影响范围广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7年上半年,通过带房入城、城中村改造、合村并镇、新农村建设、村集体直接开发、合作开发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小产权房面积已接近120亿平方米,约占全国村镇房屋的20%,成为重要的房地产类型之一.在北京、南京、天津、郑州、西安、成都、济南等城市都出现了大规模集中成片的小产权房,比如,北京市已售、在售、在建小产权房项目80多个,面积接近1000万平方米,有的项目(如太玉园小区)占地面积超过2000亩,建筑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在石家庄、济南、成都等城市,小产权房项目数量也都上百个.北京、成都、西安等城市小产权房销售量都已超过房地产市场供应量的20%.目前,小产权房的购买者,客观上已形成了一个相当规模的群体,其中,既有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也有商人、外地务工人员;既有普通工薪阶层、低收入居民,也有高收入阶层,涉及千家万户(据测算,仅北京市超过10万户).
广州白云区人和镇的小产权房,镇上的小产权房成交价普遍在每平米1200元左右.图:孙炯宅基地房也叫小产权房,这是城里人到农村居住的主要手段,只有打通这一关,大量的上山下乡才成为可能.和任何年过三十的普通男子并无二致,黄更生(化名)对“家”充满了美好的想象,“老婆孩子热炕头”,每天早起陪父亲练练太极拳,当然,首要条件是有一所能遮风避雨的房子.在这点上,黄更生极为矛盾,他花费22万买了三处房产,却没有任何合法文件能证明房子归自己所有――准确来说,这是三间建在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在广州,小产权房和宅基地房画上等号,主要集中在白云区、芳村区等城市边缘地带和市内各城中村,并已开始转向更远的边郊,如花都和番禺.近年来,随着楼价的水涨船高,成交与建设呈增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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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的人,在城市生活,有必要把户口转成城市户口吗?我认为没那个必要,一般来说是因人而议的。农业户口毕竟还有田地,城市户口还有什么能给你的呢?田地是命根啊。但是,遇到孩子上学的问题的时候,还是需要城市户口或者居住证,就可以办理入学手续的。现在房产也在“确权”,就是一个户口本只能有一套房子,就算你之前在农村有房子,也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现在不是农村户口了,那么房子还是你的,但是房子不允许重建,只要房子不报废你可以永久使用。这一点比在城市里买房,要划算的多了,城市里,70年之后,还不知道房子到底是谁的呢?!城市户口,想在农村买房子可以吗?一、原则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城镇户口人员,不能购买农村民房,无论有证与否。也就是说,城镇户口人员买农村房屋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房子不能买。二、凡事都有变通。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惯例行事。如果当地有类似城镇人员买农村民房,利益不受损失的话,完全可以购买。需要冒一点风险。最好要有合同,并进行公证,或多人见证。如果可以的话,最好将土地使用证过户。在农村有一处房子,现在看来是件多么奢侈的事情,农村的生活环境就是城市里没法比的。至少空气是新鲜的,每天不用面对这空气污染,担心自己的健康状况。现在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养老保险政策,也在落实到实处,让老行真真正正的成为受益者。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的城市户口的人削尖了脑袋也想弄一个农村户口的原因。目前来说,只有你的户口在农村,才能保证你的房子属于你,你也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你要清楚并不是你的房子多大你就有多大的产权证,各个地方政策不同,宅基地面积都有相应限制。现在在农村该一处房子,也是一笔很大的投资的,没有个几十万,是盖不起来房子的。物价蹭蹭的上涨,就是农民的收入没有多大的变化,生活就像在水深火热的时候,成长,不知道自己的增加收入的方法有哪些,只能低头踏实的生活着,劳作者,靠地养家糊口。城市户口不能到农村去买房子吗?不可以买的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业用的,只能让农村户口的人使用现在很多农村盖商品房,那样的房子国家事不会发放房产证的。农村户口的优势地位:1 农村户口可以免费申请宅基地,并且在宅基地上自行建筑房屋,形成自己的固定资产以长期居住升值,还可以留给子辈继承,继续居住。但是城市户口就不能享受这个政策了,只能享有70年的居住权限。2 许多地区享受当地县镇集体经济分红,只需要凭借自己的社区户口簿就能每年享受不少的分成。在城市,只能靠自己投资或者工作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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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儿里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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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我是农村人,说说村里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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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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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篇文章小编首要介绍了的根本概念和请求的条件,信任我们看完后,已经对共有产权住宅有根本的了解了。今日小编首要介绍一下共有产权住宅的请求流程和生意、租借的条件。 共有产权住宅  共有产权住宅的请求流程?  
现在,共有产权住宅申购需要在房管局的官网上申购,具体步骤如下:  
①网上请求:首先登录房管局的官网上提出请求,在线填写《家庭购房请求表》和《承诺书》,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②审阅:市住建委会在申购期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同公安、社保、不动产挂号等部门对请求家庭的和在本区工作情况进行审阅,审阅经过的能够取得请求编码,去官网查询成果。  
③摇号:房管局依照优先次第进行分组,断定摇号名单,并在官网上公示。对契合条件的请求家庭进行公开摇号,断定顺序。  
④选房:提早5个工作日,在销售现场和房管局发布选房布告,清晰选房时刻和地址。  
⑤购房承认:开发建设单位需要对契合条件的购房家庭进行复核承认后,报区住建委复核,复核经过的可签定。
共有产权住宅  共有能够租借吗?  
共有产权房是能够租借的,已购共有产权住宅用于租借的,购房人和代持组织依照所占房子产权比例取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好。优先面临保证性住宅存案家庭或契合共有产权住宅购房条件的家庭租借。   共有产权房能够生意吗?  
①购房人取得不动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子产权比例,因特别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提交请求,由代持组织回购。  
②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子产权比例,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比例后取得商品住宅产权,尔后出售将不再受限制。  
转让次第如下:  
①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提交上市请求,清晰出售价格。在平等的价格条件下,代持组织能够优先购买。  
②如果代持组织抛弃优先购买权,可在代持组织树立的网络服务渠道发布转让所购房子产权比例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契合共有产权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取得房子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宅”,所占房子产权比例比例不变。  
③也可洽谈后共同向其他契合本市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子,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宅产权,购房人和代持组织依照所占产权比例取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自住宅和共有产权房的区别?自住宅和共有产权房  
以上就是关于怎么请求共有产权住宅的相关常识,我们在申购时一定要提早了解好相关常识,以免呈现不必要的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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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修建需要办理的手续
农村房产证
农村房产证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农村房屋宅基地证,在农村建房宅基地是需要审批的,因此,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不同于商品房先买房后办证的一般程序,农村房过户流程复杂。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村民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能建房并领取房产证。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8 号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九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条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 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条 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第五十四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五十九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条 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  第六十六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六十九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节 其他登记
  第七十四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第七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第七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七十八条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九条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第九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房屋登记簿的内容和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087157&&99&&
农村建房有房产证吗
  房屋有很多种,商品房、二手房、农村房屋、保障房等等。但是,整体来说,只分为两种: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当然,还有小产权房。很多朋友都知道城市房屋必须办理房产证,但是对于农村房屋是否需要办理房产证却不了解。
  一、农村建房有房产证吗?
  同城市房屋一样,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这类财产只有办理了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才能证明你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因此,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那么,农村怎么办房产证呢?与城市房屋房产证办理有何区别呢?别急,下面就将教您农村怎么办房产证,农村办理房产证的费用是多少。
  二、农村怎么办房产证?
  农村把你房产证,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因此,农村房屋房产证的办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买房后办证。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领取房产证。
  (一)、申请条件: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二)、提供资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建房申请
  (三)、办理程序: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三、农村房产证办理费用
  农村房产证办理费用并不多,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房管部门。具体的费用有:
  1、测绘费1元/m2;
  2、登记费80元/宗
  以上即是农村房产证怎么办理的简单流程,具体的办理还需要以当地的房管部门为准,办理之前可事先咨询一下。
农村自建房有房产证吗?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这类财产只有办理了登记,领取了,才能证明你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因此,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那么,农村怎么办房产证呢?
首先村民在建筑房屋前应先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集体证书。然后向当地镇(街道)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建设的报批手续,才能进行施工建设。房屋建成后村民应当向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取得规划合格证明。
2、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
经过规划建设办批准建设及验收合格的房屋,村民需要办理证的,应当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报建验收证明、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等资料。房管部门在受理农村村民要求办房产证的申请后。将会检查相关资料,并将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村集体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将给予登记发证。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村民的一种福利分配,因此,其转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村民申请土地及房屋产权转让的,应先提交农村集体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若受让方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继承、直系亲属赠与)外,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另外,《房屋登记办法》还规定,农村即上的房屋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农村房屋,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因此,农村房屋房产证的办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买房后办证。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领取房产证。
(一)、申请条件: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二)、提供资料: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2、建房申请
(三)、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综上所述,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哟,村民可以根据以上步骤办理建房房产证。
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
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农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具体说来有就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
3、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
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
3、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4、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农村房屋应该如何过户?
农村房屋过户需要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发证。
其次,农村房屋过户,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一,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口(非农转非)人员,经批准后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修建农房。
二,办理程序与条件:
1,向当地乡(镇)街道办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2,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经审查,每一户农业人口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宅基地。
4,经现场踏勘后,有关部门对选址定点的审查意见(村民小组 村委会 乡镇建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住建 规划部门 国土部门)。
5,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6,资料齐全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欢迎你到国土部门前来咨询!
&&&&&&&&&&&&&&&&&&&&&&&&&&&&&&&&&&&&&&&&&&&&& 德阳市国土资源局
&&&&&&&&&&&&&&&&&&&&&&&&&&&&&&&&&&&&&&&&&&&&&&& 日
先申请宅基地!批准后建设好就去办理房产证!
由于老房不好住人,准备自己盖一栋130平方左右的房子。有一理想地基,是一杂地。基本上不好种田的那种,就是农村开荒的那种。我想问下需要办些什么手续,从那个部门开始入手,听说是找村小组,然后找大队,然后找镇土管所,是这样吗?高手请教,谢谢!!!!
如果是这样的话一般要先到当地的村委会进行申请申请成功就可以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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