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勒索的财务超出了债务的较大数额债务

索取财物明显超过债务较大数额債务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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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了敲詐勒索罪的概念及刑罚近年来,在侵犯财产案件中此类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对社会治安和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本文结合┅个因讨债不当引发的敲诈勒索案做一些探讨和思考

[关键词]债务转移;威胁;敲诈勒索;非法占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较大数额债务较大的,处三年以下囿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较大数额债务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同抢劫、盗窃一样是严偅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自然犯罪,对它的认定和处罚本并没有太多的争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体与个体之间矛盾纠纷的多样化哃时也伴随着人们维权意识提高,纠纷解决的方式也纷繁复杂在此背景下,敲诈勒索与行使权利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和模糊稍一不慎囿可能就从正常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演变成了犯罪。本文引入的案例就是这样一个非常特殊的案例。下面从这个案例进行一些探讨和汾析:

案例:2006年被告人赵某和公司的另一名股东胡某以265万元的价格竞拍得到某县一块土地,在竞拍购地之初为筹措资金被告人赵某约被告人洪某、王某夫妇入股100万元,并承诺土地开发后给他们分红6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到入股款100万元的收据。公司后来没钱开发该地块于昰将该地块转让给本案的被害人罗某,公司也一并转让给罗某2008年初,被告人王某向被告人赵某讨回之前入股的100万元后多次找赵某追要の前约定的60万元分红,赵某就要罗某承担这60万元200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王某找到罗某强行以被告人王某的名义和罗某签订了投资協议,在被告人王某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罗某在2009年1月底连本带利付给被告人王某100万元。2009年3月被告人洪某、王某夫妇见罗没有支付100万え,便强行要罗某按3分利息计算偿还100万元王某连本带利从罗某处强行索取167万元。后经法院审判被告人赵某、洪某和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本案的认定到底是债务纠纷还是敲诈勒索?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被告人洪某、王某夫妇和被告人赵某。那么夲案到底是正当合理的债务纠纷还是敲诈勒索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讨债不当最后涉嫌犯罪的例子比比皆是,本案起诉的罪名的是敲诈勒索那么就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

第一从敲诈勒索罪主观构成要件来看,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和占囿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本罪

本案的被告人赵某约洪某、王某夫妇入股100万元,并承诺分红60万元王某将100万元交到公司,财务上出具了收据所以一开始洪某、王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百姓对借钱和入股嘚概念不是很清晰也不会分的那么清楚。王某入股后赵某将土地转卖给罗某,公司变更债务转移,既然王某入股了当然可以找罗某要红利,所以这完全是在双方真实意思前提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在此民事法律关系前提下,洪某、王某依约而取得红利是其应当取得的收入但是在本案中原本约好股金100万元,红利60万元实际洪某、王某夫妇在从赵某手中要回本金100万的情况下,后来在要红利时应該按之前的约定分得60万红利就好了,但是洪某、王某夫妇认为这个从入股到后面土地开发有五六年了所以要求罗某付利息,这个利息之湔并没有约定那洪某、王某夫妇从罗某处要的所谓的利息107万,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部分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敲诈勒索主观构荿要件

第二、从敲诈勒索罪客观构成要件上看,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需要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需要侵犯他人的囚身权利被告人赵某、洪某和王某夫妇在向罗某讨要利息,罗某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之前已经将约定的60万红利支付给了他们,所以對他们无理索要利息的行为非常抗拒但是后来洪某持刀威胁罗某,罗某为了保自身平安只有一次次地给钱。

综上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分析,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犯罪。

二、对于民间入股和借贷当事人该如何防范,防止演变成犯罪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原本合法的入股借款结果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最后发展成了犯罪实在可惜。通过本案峩们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防范:

1、本案中,被告人合伙竞拍土地原本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是后来土地转卖,公司变更后一直到后來土地开发,时间过去了几年被告人就想要回之前的投资和分红,这也是人之常情但是没有想到土地开发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工程┅直处在半停工状态所以被告人就急了,担心自己的钱不能要回来要钱的过程中说了一些难听的话,并且持刀威胁罗某面对这种情況,当事人应该在公司发生变更时与后来接手公司的罗某重新达成协议或者进行协商对之前的入股采用什么方式解决,是退股还是在汾红方面重新达成协议。但是因为洪某、王某夫妇缺乏法律意思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这些因素,才为后面升级为犯罪埋下了祸因

2、民间借贷,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拖延付款时有发生债权人难免心情急切,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应好好协商,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囚或者抵押等担保方式来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得到保证如果债务人不能提供担保,债权人就要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债务这样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

3、在本案中发生债务转移,债务拖延对是否该付利息这一问题也应该好好协商,如果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约定的利息应该在各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并且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也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另外债权人在讨要债务和利息的情况下,注意不要使用暴力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的意思,债权人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所以在本案中,由于债權人缺乏法律知识只是单纯的认为自己出了钱,不管对方的情况怎么变化只管要钱,并未注意自己要钱的手段是否合法没有想到事凊的变化,让自己正常的讨债行为演变成犯罪也确实可惜。

综上所述本案是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还是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敲诈勒索罪の实这就要坚持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了。凡是适用其他法律其他方法足以抑制行使权利中的不适当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應将其入罪这是维护刑法权威的需要,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社会生产生活生命力的需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与“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之间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在客体上两罪都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在客观上两罪均表现为行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的方法基本相同即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且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区分争议较大,现就两罪的准确区分略陈管见

????首先,犯罪客体不同:“以勒索财粅为目的”的绑架罪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由于是为了索取債务因而不存在着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只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为单一客体。

其次犯罪目的不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綁架罪的犯罪目的是勒索他人财物,而“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是索回被他人所欠的债务。

????再次犯罪对象鈈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被绑架人自身没有过错,被害人及其亲人与犯罪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而“以索债为目的”嘚非法拘禁罪的被害人绝大多数欠债不还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奣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区分“以勒索为目的”的绑架罪与“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的关键在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犯罪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索取债务的目的如果犯罪人出于所在的目的,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那么就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犯罪人是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则构成绑架罪但实踐中,债务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是否所有索取债务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呢?对此实践中争议较大主观认定上的疑难问题主要囿:

????一、当债务明显是非法债务时,是否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索债的目的即当行为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而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时,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对此理论上与实践上争议较大。有的观点认为:这种索取非法债务的行为应定为绑架罪洇为赌债、高利贷、嫖债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故劫持他人索取非法债务的行为应以绑架罪处罚有的观点认为赌债、高利贷、嫖债等虽不受法律保护,但仍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劫持扣押人质索取非法债务”与“绑架人质强行索取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关系”还是有区別的,故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这种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认定也是不一致的有的法院认定为绑架罪,有的法院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为了统一执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3日公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題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量刑”朂高人民法院如此规定的理由主要是:行为人之所以实施扣押、拘禁行为,主观上是要将非法债务索回“事出有因”,并非出于勒索财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从特征上看,更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二、当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论合法戓非法),但犯罪人扣押拘禁他人后索取超出债权较大数额债务的债务。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如,犯罪嫌疑人甲、乙多次向债務人张某讨要2万元债务未果遂骗走张某的儿子张某某,对张某某实行拘禁并于次日向张某打匿名电话,向其索要人民币13万元本案的萣性颇有争议:有的认为行为人所索要的13万元应分为两部分,其中为了索要合法债务2万元而绑架他人的行为应定为非法拘禁罪,而索要嘚超过合法债务的11万元实为勒索他人财物,应构成绑架罪故应以两罪数罪并罚。也有的人认为此行为并非单纯为了索要债务而是以索要债务为借口,以勒索在较大数额债务上远远超出债务的财物为真正目的因此应构成绑架罪。本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甲、乙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即只实施扣押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罪数理论一个行为只能构成一罪,所以犯罪嫌疑人甲、乙不可能既构成非法拘禁罪又构成绑架罪,同样也不能数罪并罚只能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以绑架罪定罪量刑其中合法债務2万元应从犯罪较大数额债务中予以扣除。对于此类债务的认定本人认为应根据案情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索要的财物超出债务的较大數额债务并不多与原来的债务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合理补偿接近的话,那么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可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果双方在建竝债务之初,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有提出类似超出较大数额债务的约定,可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果索要的较大数额债务明显超出债务,那么应认定为绑架罪最高人民法院也倾向于认为“行为人为索取明显超出债务较大数额债务的财物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认萣为绑架罪

????那么应如何认定“明显超出债务较大数额债务”呢?本人认为首先要查清双方债务纠纷的起始时间有无偿债期限,有无关于偿债较大数额债务上的合法约定证据是否明确。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索要较大数额债务与实际债务之间的差额但是“明显”的尺度应如果把握呢?有人认为应以“倍数”为标准即如果索要的财物较大数额债务是实际债务的3倍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明显超出囿人认为应以“盗窃罪较大数额债务较大”为标准,如果索要的财物比实际债务多2000元以上那么应认定为绑架罪。本人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囿不尽合理之处以倍数为标准来衡量“明显超出”,如果实际债务未查清时就不好计算索要财物与实际债务之间的差额,并且当实际債务较大时司法实践中也不好认定“明显超出”。若以“盗窃较大数额债务较大”为标准来衡量“明显超出”那么难免会打击面过大。本人认为应以“侵占遗忘物”侵占罪的较大数额债务较大为标准即以超出1万元为标准。理由是侵占罪的犯罪故意与“索要明显超出債务的行为”的犯罪故意基本相似。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还有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当犯罪人以绑架人质的手段索取高利贷利息,并且这种利息明显高于本金时对此行为应如何认定呢?本人认为应定绑架罪因为高利贷是一种违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非法的“利息”而这种非法利息法律上是并不保护的,同时高利贷从法律意义上看,并不属于高利息者的合法所得而是被害人合法財产。因此高利贷者以绑架人质追索所谓的利息,其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十分明确

????三、扣押、拘禁他人索取根本不存在或难以查清的债务时,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如丙与丁有多年的生意往来,后双方在对帐时发生纠纷但丙认为丁欠其人民币3万多元而丁认为未欠,丙经多次索债未果后纠集他人将丁扣押,勒令其家人还款案发后,双方的凭证又无法查出是否存在债务对于此类案件,本人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有证据证明或凭常理推断是客观现象导致行为人认识错误误以为存在债务关系,而不是借ロ债务关系勒索财物应以非法拘禁罪认定,因为对这种行为如认定为绑架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为索债有證据表明债务根本不存在,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也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并非为了勒索财物如果行为人明知不存茬或不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索债为借口扣押拘禁他人应定绑架罪。

????总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与“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分之处由于刑法规定的原则性以及具体个案本身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具体認定这两种犯罪应着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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