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集体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制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是否有效

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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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1999〕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杭州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做到既简化手续、灵活处置,又依法登记、规范操作,服务、支持和促进我市企业加快改革,现就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经核销、剥离、提留后净资产为负数的,如政府或其授权审批部门在改制批文中明确以有关税费等逐年抵补,一般可视为“改制红字”另列,该企业按零资产改制,以职工及其他投资者认缴的出资作为注册资本办理登记。  二、国有、集体企业被兼并后需继续保留,如以分支机构形式保留的,可分别不同情况登记为分公司或营业单位。如需按法人资格保留,则依据兼并方的组织形式,灵活选择改组形式办理登记。  三、国有、城镇集体小企业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职工及其他出资者筹股未达到注册资本法定最低标准的,如全体出资者出具按法定资本额为限承担经济责任的有效承诺,可允许其首期出资额按不低于法定资本的50%认缴,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1—2年内实缴到位。到期不能到位的,应变更登记为其他企业组织形式。  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需吸收部分外来资本参股,外来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或非公司法人等投资主体,如公司制企业参股也应认可。  五、国有、集体企业原为集团公司的,改制时按规定处置资产,导致实有资产规模有所减少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同意其改制后继续冠以集团名称、保留集团建制,给予1-2年的规范达标期,期内暂不核发集团登记证。规范期满未能达标的,应予变更。  六、国有、集体企业需按企业集团改制改组的,如组建条件基本具备,但整体改组暂时难以实施的,允许母企业先行改制登记为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子企业,原则上要在1年内逐步改组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集团登记证待整体改组完毕时核发。  七、国有、集体企业对外投资已超过其净资产50%的,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暂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如改制企业出具在限期内规范的有效承诺,可以先予登记为公司制企业。&&& 八、支持乡镇、村组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按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形式直接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乡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净资产在80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形式登记。净资产在800万元以下的,可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组建形式登记。为加快乡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组建进度,以乡镇政府名义代行的组建批文,经县(市)、区归口管理乡镇集体资产的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登记时可予认可,待日后再按省工商局、省农办《关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浙工商企〔1996〕8号)的规定进行调整规范。  九、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的登记程序,按简化的原则予以并轨。企业整体改制,不论是改为股份合作制或公司制企业,还是改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原则上按变更登记方式操作。一开一歇的方式在统计操作中保留,以保持企业登记统计的统一。  十、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所欠的金融债务,改制中已妥善落实,并在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改制批文中明确的,允许改制企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十一、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公司制等形式的改制,改制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原企业经处置、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数额的,办理登记时可免予验资。如有超过的部分仍应提交相应的验资证明。  十二、国有、集体企业原已取得的专项经营资质,除国家明令禁止某些投资主体不能经营的行业外,改制企业办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可继续保留。改制后由企业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来年工商企业年检时再予补验。  十三、简化、统一改制企业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办理工商登记,只要求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报审批机关的改制申请及改制方案(如涉及兼并、整体出让转私的,另附有关协议)。  2、改制审批机关的批文。  3、企业资产评估确认、产权界定及处置文件。  4、与注册登记相关的其他必备文件、证件。  十四、加快改制企业登记的受理、审核、发照的工作时效。凡改制企业提交的登记注册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颁发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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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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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出发,盘活和显化企业土地资产,积极参与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要与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度与要求,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的基础上,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二、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三)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四)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五)各项土地资产配置政策涉及的具体行业划定和土地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由我部分别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确定。三、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明确土地权益相结合,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和协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不同处置方式之间的权责关系,降低国有企业土地资产配置的直接成本。国有企业改革时,可按规定自主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鼓励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二)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三)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按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四)国有土地资产进入企业资产的财务处理及土地资产监管办法,由我部商财政部确定。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各地可指定专门机构进行土地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进行财务处理及资产监管。四、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安置职工优化国有企业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要与调整用地结构有机结合,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建设用地,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集约利用土地。(一)为减轻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二)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土地利用的不同要求,进一步细化配置土地权利、降低用地成本。国有企业因铺设地上、地下管线等需要通过集体土地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只对因行使特定的土地他项权利而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三)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上市国有企业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租赁、出让,土地收益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五)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已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产专户的城市,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纳入专户,按规定统一用于城市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五、明确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提供土地交易场所,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利的外部条件。(一)加强土地利用婊图苹芾恚刂平ㄉ栌玫卦隽浚细裰葱泄┑啬柯迹浦共缓侠淼闹馗唇ㄉ琛6粤腥搿督构┑叵钅磕柯肌废钅浚宦刹坏锰峁┙ㄉ栌玫兀欢粤腥搿断拗乒┑叵钅磕柯肌返挠玫兀友峡刂疲环嫌玫靥跫模膊坏锰峁┙ㄉ栌玫亍?br& (二)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三)国有企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交易,以增加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对有多个需求者的土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提高国有企业转让土地的收益。(四)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要加强行业自律,整顿行业秩序,规范中介行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中介服务。六、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从快、从优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地价评估确认、处置方案策划和处置审批工作。(一)加快土地调查、登记进度,允许有测绘力量的企业在权属调查完成后自行完成地籍测量。要结合土地证书年检,及时、准确办理企业土地登记,国有企业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允许在权属调查完成后先行改制,再根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办理变更登记。要抓紧解决国有企业土地权属纠纷,对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可将无争议土地剥离出来先行确权。要建立地籍资料公开查询、鉴证制度,及时为企业提供土地产权查询、鉴证服务。土地登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二)规范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改制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企业类型、处置方式及权利状况,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和相关参数,合理确定估价结果,并出具规范的土地估价报告。(三)加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策划,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评估机构要依据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企业改革方案和土地状况,帮助企业或行业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既可采用单一的处置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设计适宜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四)优化服务,搞好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应经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规范出具初审意见和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批复。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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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建县委& 新建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办法 &&& 为进一步加速和规范我县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昌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洪发[2004]3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前我县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合资、转让和股份制改造、破产、关闭解散等多种形式,促进国有资本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妥善安置职工,实行现代企业劳动用工、分配制度,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企业机制转变,加快企业发展。二、改制原则&&&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县县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资料、信息收集、方案审核及综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土矿局、县城建局、县二轻总公司、县经贸委等33个部门及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曾志毅任组长、县人大副主任熊家云任常务副组长,副县长符垂荣、徐才保、叶保平、凌菲和县政协副王席熊贤莉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经贸委主任熊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经贸委,负责全县企业改制的日常工作.&&& 各企业主管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初审、上报下属改制企业编制的改制方案,方案批复后,具体组织、监督改制企业按方案实施。改制企业中的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召集职工大会、职工代表会,编制改制方案,编制改制费用概算,听取、收集、整理职工意见,并负责严格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组织实施企业改制。改制企业主管局主要负责人为本系统企业改制项目第一责任人。&&& 企业改制实施过程中,涉及有关民事、商事与企业改制的经济纠纷案件、突发事件处理,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四、工作程序(一)前期准备工作&&&& 企业改制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企业改制申请报告&&& 企业改制申请报告由拟改制企业向主管局提出,内容包括:&&& (1)企业拟采用的改制方式&&& (2)债权债务拟处理办法&&& (3)职工安置方案&&& (4)改制资金来源及使用估算&&& (5)职工意见&&& (6)需上级协调处理的问题&&& 2、主管局审核&&& 主管局在收到企业改制申请报告后.应立即审核评估企业改制的可行性,在基本认定企业改制意向后,应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工作组,深入企业参与企业改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完善企业改制领导小组&&& 各企业改制应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由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管局应派工作组参加企业改制的指导和操作。领导小组应分组开展工作。一般可分为:&&& (1)劳动人事组:负责审查、编制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呈报表;负责特殊工种、工伤补偿、军属、残疾人员、独生子女、职工遗属等人员相关事项的摸查与认定;负责提交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2)企业财务资产清查组:负责现有全部资产债权、倩务的清点造册,并根据相关情况对债权、债务的处置分别提出初步意见;负责按改制方案计算职工安置费和社会保险等各项应缴交费用(其中职工社会保险应缴情况应提交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3)方案组:负责召开各类职工座谈会,听取、收集职工意见,编制企业改制方案(草案)、改制资金概算报告,负责企业职工大会和职代会的筹备;&&& (4)在企业改制中涉及拆迁的改制企业应设立拆迁安置组:负责制订拆迁方案和安置方案以及与改制企业职工签定拆迁协议;&&& (5)正常生产的拟改制企业应设立生产经营组:负责保障改制期间企业正常经营。&&& 4、公示&&& 在上述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各分组工作基本结束后,应将下列情况张榜公示,并征求意见:&&& (1)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龄,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结果。(2)个人向企业借款情况。&&& (3)供销人员拖欠企业销售货款款项和外借产品情况。&&& 上述公示中,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职工个人信息,在企业职代会审议改制方案前,最少应向职工公示二次。&&& (二)企业改制方案、改制资金概算报告&&& 《企业改制方案》、《改制资金概算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其中:拟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产权的企业改制方案应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方案应符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符合程序规范要求,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改制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改制与发展思路、资产与负债处置、改制成本测算、改制资金筹措、职工安置、厂(企)务公开及其它需要报告或申请的内容。&&& 改制资金概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改制资金来源明细、支出分项明细,并注明依据,确保概算的真实性,防止随意扩大预算和收、支漏项的情况发生。&&& (三)企业改制方案、改制资金概算报告的初审&&& 1、企业改制方案、改制资金概算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审。2、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取企业改制方案、改制资金概算报告后,应立即对改制方案进行预审,并会同审计部门对改制资金概算进行认真复核。3、企业改制初审方案经预审、审核规范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向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上报,提交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四)职代会或职工大会&&& 企业改制方案经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召开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改制方案。企业职代会任期巳满的企业,应同时选举出新一届职代会代表,以便参与企业改制的决策工作。&&& 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召集的各类职工座谈会、意见征求会是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召开的基础,企业职工对改制方案的基本认同是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召开的必要前提,拟改制企业的企业改制方案获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是正式实施该企业改制项目的必须条件。&&& 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召开前,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应将提交审议的企业改制方案和按该方案职工安置标准计算的职工的补偿明细表张榜公布。&&& (五)清产核资,完善企业改制费用筹集的各项前期工作&&& 1、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6号)文件规定改制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必须履行批准程序评估结果必须按程序核准或备案。&&& 2、企业职代会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后,企业应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加快企业资产变现前期准备工作进度。(六)企业改制方案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企业改制方案在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且企业完成企业改制资金筹集的前期准备工作后,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局正式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县政府批复企业改制方案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变动企业的改制费用。若因上级相关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确需改动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更改。(七)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在改制方案经政府批复,且职工补偿金到位后与职工签订安置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法定手续,解除劳动关系。& 五、职工安置(一)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或连续工龄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l5年人员的安置:1、社会养老保险费:改制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视个人不同情况计算。如职工个人现行的缴费基数高于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会平均工资)60%的,则按现行缴费基数计算;如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则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28%(其中:个人缴费8%)计算。社会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核定缴纳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2、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按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其中个人应缴2%)计算,核定或提留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风险储蓄金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缴纳,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按50元/人、年一次性提足十年。补足缴费年限费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但男职工连续工龄未满30年,女职工连续工龄未满25年的,以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补足不足月数。职工个人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其社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改制企业缴纳。&3、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165元/人、月的标准执行。基本生活费按月或一次性发放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4、劳动保障代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将职工档案移送县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代理。代理费按标准的25%交纳(即3.75元/人、月),一次性核定或缴纳至职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二)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l0年的人员的安置: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保障代理费参照前款执行。基本生活费只发五年。(三)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1 O年以上的现役军人家属、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安置:1、特殊群体的范围与认定(1)、现役军人家属指已婚现役军人的配偶及子女,未婚现役军人的父母,应提供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证明。(2)、劳动模范应提供市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材料(不含市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单项奖人员)。&(3)残疾人应提供县残联相关证明。2、对特殊群体的安置可参照前款执行,但企业为其核定或缴纳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费以及劳动保障代理费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基本生活费按月或一次性发放5年。超出的年限,社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劳动保障代理费由其本人负责缴纳。(四)对距法定正常退体年龄l0年以上人员的安置l、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工龄每年发给不高于8D0元累计不超过2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2、职工档案由县就业局代理,代理费按标准的25%即3 .75元/人、月)缴纳,由改制企业支付一年,第二年开始由职工本人支付。3、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和数费比例(选择过低标准缴费比例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按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执行);原在企业已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巳有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本人达到法定正常退体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五)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列》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六)对因工负伤人员的安置:因工负伤人员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市或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残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分为l0个等级)。1、对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含比照工伤处理的人员),由改制企业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申请办理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手续。2、对5—6级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或连续工龄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安置规定执行。3、对距法定正常退体年龄l0年以上7--l0级的工伤人员,给予一次性的工伤补偿费,既:7、8、9、10级人员的补偿费分别为其本人12个月、1 0个月、8个月、6个月的缴费工资。如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巳享受工伤保险机构补偿的人员不再享受。&(七)对因病或长期病休人员的安置;对因病或长期病休人员,经市或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改制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适当安置。1、对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参照前款中因工负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人员的安置规定执行。2、对因病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特殊群体安置条款执行。&(八)对经市劳动局确认的从事有毒有害、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在达到规定的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时,可按政策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九)对与企业签订了《停薪留职》、《两不找》和请长假、长期外借协议的人员: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十)对在企业挂编一直未上班的人员: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十一)对严重违规违纪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企业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有关证明文书,但不发给安置费。&(十二)对企业遗属的供养:符合遗属供养条件的人员按照供养对象户口关系确定供养标准,供养费按职工大会通过改制方案时的国家有关标准,一次性提足1 0年。l O年后享受社会救济。改制后新发生的遗属供养对象不享受此条款。&(十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符合抚养条件的人员按照抚养对象户口关系确定标准,抚养费按职工大会通过改制方案时的国家有关标准,一次性提足至I8周岁止。改制后新发生的抚养对象不享受此条款。&(十四)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他费用:l、离休人员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核定10年医疗统筹费用,应享受的活动经费、护理费、通讯费、菜篮子费、福利费以及未列入统筹项目的补贴等其他费用(以上年实际数为准),按有关政策一次性核定10年,由留守机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统筹掌握,滚动使用。2、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按市政府(洪府发[2001]11号)文件规定计算。退休人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有关费用,在改制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以上年度实际发生项目,按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核定1 0年,交由留守机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统筹掌握,滚动使用。3、建国前老工人的基本医疗费参照离休人员的标准,一次性核定10年的费用,交由留守机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统筹掌握,滚动使用。&(十五)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代管服务费按每人200元标准提取,一次性交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收代管,提前进社保人员的档案代管服务费按每人300元标准提取,在办理退休时交纳,企业不再承担管理退休人员社会事务的职能。&(十六)企业改制时,按标准给劳动模范一次性发放10年的劳动模范补贴。其中国家级:每人每月100元,省级每人每月60元;市级:每人每月20元。&(十七)企业改制后,已与新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职工,其党、工、团等组织关系转入新企业,由新企业履行管理职责。未被聘用的职工和已离退休职工,组织关系及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按属地原则在三个月内转入社区管理。&(十八)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及连续工龄确定以档案记录为准。如有异议,以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核为准。企业与职工如在履行劳动保障政策方面发生劳资纠纷(如企业对职工除名等),由企业或职工提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提请上一级的机关复议和依法诉讼,其职工安置按裁决结果执行。六、相关政策、规定(一)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具体操作按省政府(赣府发[2000]41号)文件的相关程序执行。&(二)改制企业需要变现土地安置职工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由其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列出交地与资金使用时间计划表。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规划部门按进度要求作出规划条件,土地部门按进度要求拍卖变现,变现资金扣除土地运作成本后转入主管局企业改制资金专户封闭运行,首先用于企业改制。&(三)房产、设备、存货、债权等资产经清产核资、评估、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后,由存续或改制后企业优先折价购买,没有存续或改制后的企业,可将其在产权交易所挂牌出让。&(四)改制退出企业的一般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可无偿转让给改制后的企业。市级以上知名商标使用权或所有权经评估后,报国资部门批准,可视不同情况折价转让。&(五)企业进行清产核资,需要申报认定的不良资产,均应提供合法证据,由县国资办审核,按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等政策执行。&(六)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改制企业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由企业主管部门收回,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可设立专职机构采取市场形式进行运作,也可通过公开拍卖转让变现,或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置。处置所得资金转入主管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改制资金专户,由各主管局统筹安排使用。&(七)各企业主管局对按本实施办法设立的“改制资金专户”应加强管理,若确需动用专户资金,需报县政府批准&(八)资不抵债的企业,其资产小于债务的差额部分首先用同级政府部门历年给企业的借款和“拨改贷”转资本金进行抵补。在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可将改制企业资产在产权交易所挂牌出让,购买者可才取三种方式购买:一是现款式购买,即买方按挂牌竞标价或议标价现款购买有效资产;二是部分现款部分承债式购买,即买方支付部分现款购买部分资产,其余资产承担等量债务买断企业产权,三是全部承债式购买。无论才取哪种方式,都按实际出资额办理出让交割手续。(九)产权进场交易,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改制方案经县政府批复,并确定产权出让方代表和出让底价后,按市政府(洪府发[2003]28号)文件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履行发布信息、挂牌等程序,通过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标转让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受让方,经与出让方协商,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可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额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交割后30日付清。其余价款受让方应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全部款项未付清之前,不得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十)改制企业的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应及时拆迁安置。按照房屋拆迁管理政策规定,可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购置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列入企业改制成本。&(十一)改制企业在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息后,所欠缴的社保等费用的滞纳金作挂帐处理。(十二)采取先租后售改制的企业,原企业收取的租赁金主要用于支付未被骋用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费和安置费等,其次用于补交原企业职工所欠的社会保险费。被租赁企业聘用的原企业职工,劳动关系保留在原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由租赁企业缴纳,并由原企业和租赁企业共同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名单,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将原企业社会保险帐户一分为二,帐户1用于未租赁前原企业所有职工和租赁后未被租赁企业聘用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帐户2用于租赁企业按月为被聘用的原企业职工直接缴纳社会保险费。(十三)对确无能力预缴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等费用的改制企业,在确保社会保险机构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可采取一次性核定,分年、分月、分期支付,并在政府批复的改制方案中明确支付主体和资金来源(支付主体不能是改制后的非国有企业),由支付主体列出计划,做出承诺。若因未按计划预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支付主体承担&(十四)企业整体改制时,须将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含相应土地)从企业总资产中剥离出来,留足运行费用,交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整体移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划归社区运作管理;移交条件暂不具备的,由企业留守处管理,等条件成熟再行移交,对企业生活区水、电与生产区未分开的,其分开所需费用可冲抵企业资产。&(十五)企业主管局在企业改制后可视情设立留守处,主要负责原企业剩余资产和债务处置及改制后的善后事宜。留守处的保留时间和人员、费用根据原企业的规模和资产、负债情况定。&(十六)工商税务登记:改制企业完成上述程序后,应持企业改制方案、政府批复、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产权交割单等到企业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破产关闭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另外,改制后企业在变更企业法人登记的同时在法定期限内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改制后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国土、房管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及时进行相应权属登记。房产过户按正常收费12.5%收取,其他相关部门一律只收工本费(应交土地出让金除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文件、协议、证明等原始资料档案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改制工作结束后,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保管。七、县属集体企业&(一)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自行制定,其方案的审批参照国有企业审批程序执行,其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职工大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二)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安置,参照县属有关企业安置规定的条款执行,视改制企业资产状况,对距法定退体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企业为其交足社会保险费(主要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后,每月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65元;对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的职工,其补偿费按工龄每年350元至800元的标准执行,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0元。&(三)集体企业改制前须对其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对集体资产的处置须经职代会通过,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按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四)经审批,企业以土地出让金支付改制费用的,若改制费用有结余的,主管局则以结余额度为限收回土地变现出让金,转入主管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改制资金专户。八、其它(一)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改制的企业不得按本《办法》中的条款对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等作任何调整。(二)企业改制中涉及审计验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交易委托等中介机构的委托须由县企业改制办组织资格预先登记。经登记后的中介机构组织方可由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选择委托。&(三)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隐匿、转移、侵占国有资产,以及借企业改制之机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剂益的行为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层,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经审计和考核,经营业绩较好又受职工拥护的经营管理层,鼓励其收购改制企业。其中,主要管理者可以提高持股比例。收购资金有困难的,可自愿到金融或信托机构融资,也可引进外资联合,一次性买断国有产权。对不积极推进企业改制工作的主要经营者,对企业改制工作消极并严重阻碍改制进行的经营班子成员,坚决予以调整。&(五)本《办法》由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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