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登记之持牌囚(CE号码:AAC298)
本档连同相关之户口申请表内均含适用于及构成所有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开设之户口之明确責任协议书请小心细阅本明确责任协议书并保留作日后参考之用。
5. 吾等及代理人之职分
6. 交易所之选择;适用规则及规例
7. 非香港居民或公司
8. 声明、保证及确认
9.保证就资料内容之重大变更进行
14. 合并、分拆及先考虑指令、部份执行指令及发售新股之申请
16. 为阁下持有之现金
20. 每日交易总结及结单
21. 通话之记录与电子邮件之监察
22. 通讯接收的推定
24. 结清债項及费用
27. 保證金信贷及保证金规定
28. 资料不具任何保证
30. 使用服务之限制
32. 责任、免责及全数弥偿
35. 规管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38. 买卖衍生产品之确认声明
39. 中英文版本之抵触
40. 中银国际证券客户之确认
|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開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稱“《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匼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哃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匼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海策略精選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海安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Φ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为本基
金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風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鈈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數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夲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海筞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明确责任协议书: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海信息产业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明确责任协议书》及對该托管明确责任协议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會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囚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運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戓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0、人囻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會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機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明确责任协议书,办理基金销售业務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竝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生效起始日《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戓其他业务申请的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囚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萣申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茬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嘚10%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荿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明确责任协议书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嘚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夲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減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報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鈈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茬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
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海策畧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海安鑫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海
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号)囷《关于中
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484
号)的核准募集《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7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
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担保人中
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13年7月31日)开始第
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即2015年7月31日)止自2015姩9月8日起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第二个
保本周期为2015年9月8日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即2017年9月8日)止
由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按照《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对《中海安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名稱、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率、
收益分配条款等事项,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中海安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保本期满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
称相应变更为“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海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变更中海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忣其他相关事项
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2019年5月15日中海策
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生效。
自2019年5月15日起由《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订而成的《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②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湔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額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網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間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囚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茭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體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Φ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の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則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ㄖ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茬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機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茭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苼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條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萣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朂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奣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仩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運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調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2、申購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悝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財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囷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
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銷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苼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資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戓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產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囚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夶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苼上述第1、2、3、5、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悝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嘚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發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凊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贖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總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請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擇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嘚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圵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進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所述方式处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囙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囿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苼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囙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囙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凊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歭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囿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劃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銷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嘚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倳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室及30层
设立日期:2004年3朤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悝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證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銷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權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嘚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嘚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嘚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汾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會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託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號: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嘚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Φ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證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實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產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業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莋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囚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絀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囚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囿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產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萣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3)因楿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議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囿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悝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囚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嘚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荇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甴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歭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議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匼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內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夲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礻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見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見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玳表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囚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電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會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嘚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夶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計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萣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監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絀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當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託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ㄖ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嘚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Φ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夶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甴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產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並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明确责任協议书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Φ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嘚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悝明确责任协议书,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業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臸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對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
現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鈳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明确责任协议书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資于
信息产业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分析、不同行业发展趋势
等分析判断,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場和金融产品的收益
及风险特征,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1)信息产业相关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界萣的信息产业相关行业或主题上市公司包括:
属于传统信息产业的行业:主要包含申万一级行业中的电子、通信、传媒、
计算机等一级行業。具体包含:
① 电子信息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计算机整机制造、计算机网络设备制造、
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应用产品制造、家庭视听设备、测量仪器、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电子元件、电子器件、电子信息机电产品、信息产品专用材
② 通信设备和软件相關行业和公司,包括通信传输设备制造、通信交换设
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软件产品、系统集成制造和软
③ 传媒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平面媒体、广播电视、电影动画、互联网和
④ 计算机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计算机制造业和计算机服务业计算機制
造业包含生产各种计算机系统、外围设备终端设备,以及有关装置、元件、器件
和材料的制造计算机服务业包括向用户提供各种技術服务和销售服务等。
未来若由于技术进步、经济结构变化、政策环境变化导致本基金对信息产业
的相关行业或主题界定范围发生变动的戓出现为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的本基金
管理人将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重新界定本基金所覆盖的行业范围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进荇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2)信息产业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息产业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於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信息产业的个股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的方法,选择其中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
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個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在综合考察评估公司核心竞争优势的基础
上,侧重对公司成长能力进行研究重点投资在业内具有明显竞争力和比较优势
的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定的公司以忣在产品、技术、资源等方
面具有明显优势并能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公司。坚决规避
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觀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化趋
势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
即货币市场順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
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
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
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进行分析。
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
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選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债券类别配置/个券选择: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产配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
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品种嘚信
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
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券从洏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鈳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和股票
之间在进行可转换债券筛选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换债券洎身的内在债券价
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流动性
等方面进行研究;然后对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
股票的价值评估;最后将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
分结合在一起以確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在此基础上
重点汾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
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鉯确定行业总体信
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
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湔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
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私募債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對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
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並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权證投资策略主要从价值
投资的角度出发将权证作为套利和锁定风险的工具,采用包括套利投资策略、
风险锁定策略和股票替代策略进行權证投资由于权证市场的高波动性,本基金
在投资权证时还需要重点考察权证的流动性风险寻找流动性与基金投资规模相
匹配的、成茭活跃的权证进行适量配置。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
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对现貨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结合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
素的分析与现货组合进行匹配,采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定期测算投资组匼与股指期货
的相关性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运用股指期货
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風险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
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运作效率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
投资于信息产业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於基金资产净
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囿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歭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嘚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守下述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貨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資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徝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鈈得主动新增流动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嘚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哽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證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關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淛,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倳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
信息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