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股东借款转增资本公积要不要缴税 看这一篇就够了

出自 MBA智库百科()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指将资本公积按照法定程序转增,并按现有的持股比例无成本地。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公司的总额不变,现有股东股票数量增加,但持股比例仍然不变。
  (一)基于增强公司的信誉和实力的选择
  1.扩大规模或增强后劲
  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措施后,公司的股本会增加,、都被摊薄,不会获得实际利益,但每股股价降低后有利于公司吸收更多的。例如:某家。每股净资产3.OO元,2.00元。1.5O元。1亿股:实施1O转5后,则变为每股净资产2.OO元(根据公式:转增后的每股净资产:转增前公司总额/转增后股份总数,得:(3.OO元*1O股)元/(10+5)股=2.OO元/股),每股公积金0.5O元(冲减数额=(5/1O)股*3.OO元=1.5O元).每股未分配利润1.0O元(1.50元*1O股/(1O+5)股=1.00元),总股本1.5亿股。因为市盈率=每股净利润/,所以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每股净利润下降时,股价也会随之降低。股价下降,降低股东投资成本,还有利于活跃交易;一些新股民也乐于购买,觉得这样做风险比较小。使公司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另外。因为主力庄家往往会借“大比例送转股”的机会炒高股价,老股民也乐于跟庄。活跃交易可以保障公司的资金源,增强公司的能力,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发展后劲。
  2.扩充市场获得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伴随着股份数额的增加。每股市价会下降。一方面,低价股很容易被市场穿上一层“股价低风险小”的外衣,有利于公司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投入资金,老股民因为每股成本摊薄,风险降低,也会继续持股待涨。这样最终会扩大公司的股东群,使公司在整个的宽度上占据优势。另一方面,由于表象与实质的误差,转增后更容易隐藏股价波动从而利于。例如:某公司有1亿股,每股市价6元,实施10转1O后。有2亿股,每股市价3元。若每股市价同时上涨10倍,则转增前为每股6O元,一共6O亿元,转增后为每股3O元。一共6O亿元。转增后摊薄的股价使具有更好的隐蔽性,股价涨至3O元比飙升至60元较不容易引起投资者的关注,每股只需涨至30元就能相对顺利地实现60亿的融资目的。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公司拥有了足够的资金进行项目开发、、拓展市场等活动,最终获得比较优势。
  (二)基于达到上市目的的选择
  我国企业上市有许多条件要求,其中第152条规定了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资本条件: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2.持有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可见,上市条件有对于和股份的最低要求,为了达到上市目的公司必须想办法使公司资本和股份达到这一要求,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往往是最快捷最便利的方式。
  (三)基于增加股东利益的选择
  1.获得避税利益纳税人开展业务无非是希望获得高额回报。当是自然人时,其获得的股息性所得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当投资者是法人时,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双方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则其分回的往往涉及补缴的问题。公司在时应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进行相应筹划,以帮助投资者获得更多的。
  首先,企业支付股东股利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用各项或者额转增资本(或股本)的形式比较常见。这种方式的实质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利息。股东将获得的股息、利息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企业的。根据通常的规定,获得股息、利息要缴个人所得税,但有例外。《关于转增资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根据以上规定,对自然人股东而言,同样是用转增资本,税收待遇却有区别。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会优先考虑用资本公积而不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来转增资本。
  其次。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但使股东少纳了个人所得税,公司也能获得节税利益。按相关税法规定,当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额增加时,对增加部分要按万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印花税。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印花税的没有任何改变。则无须多缴税。而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印花税计税依据相应增加,则要。所以,公司会优先考虑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号文中所述的“资本公积”是指股份制企业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因此,企业在进行此类筹划时会注意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擅自扩大可以享受优惠的资本公积的范围。否则会被界定为一种偷税行为;二是公司对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需单独核算。
  2.通过负面效应来影响现有股东的利益从而实现控股目的
  由于转增股本与送股一样,都有与的效应。势必会影响下年度的以及下年度的指标。因此。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措施,在实现、规模融资的同时给投资者带来的大多是短暂利益而无法保障投资者收入的稳定性。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负面效应会使许多现有股东抛售所持该公司股票,而部分“有心人”就会大量购买该公司股票,以实现控股的目的。此时的投资成本低,可购股票数量大,所以是实现控股目的的最佳时机。
  鉴于此,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便成为炒作的一个重要题材。企业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股价下降,此时部分大股东会大量购入该公司股票,当他们拥有的股票份额足够多时就会勾结庄家疯狂地抬高股价。误导更多的投资者作出对公司的发展前景以及后期经营业绩有很好的预期,从而高价购入该公司股票。在适当的时机,大股东又会尽量压低股价。迫使部分投资者抛售该股票,他们则会再次以低价购入。因此,大股东总是以低价购入高价卖出,恶意炒作股价达到圈钱的目的。企业借助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股价的“隐藏性”,使得他们的圈钱行为不容易被发现,进一步证明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作为圈钱途径的可靠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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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原投资方是否要缴税?
发布时间:
&&& 2014年,甲公司与自然人王某同时向方正公司增资。甲公司、王某分别向方正公司投入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500万计入方正公司注册资本,500万计入资本公积。
&&& 2015年,方正公司将上述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方正公司为各自然人股东(包括王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王某对此提出异议:自己投入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为何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甲公司投入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甲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吗?
【律师分析】
&&& 一、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公司作为投资方的涉税分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 就被投资方企业将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根据上述规定,律师理解:1、投资方取得由自身向被投资企业投入之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化之资本,则投资方无须确认收入,相应地也就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2、投资方取得其他股东向被投资企业投入之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化之资本,则不排除投资方应按“股息、红利”确认收入,然后再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之规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 二、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自然人作为投资方的涉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上述规定明确: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但,国税发[2010]54号未就股权溢价转增资本之溢价来源进行区分,即未区分下列两种情况:1、某自然人股东向被投资企业出资时支付的溢价形成之资本公积对应地转化为该自然人的出资;2、某自然人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向被投资企业出资时支付的溢价形成之资本公积转化为该自然人的出资。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逻辑,对于该自然人股东,若为上述第1种情况,则不应认定为收入,不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1.自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再次细化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事项,但亦未就股权溢价形成之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区分不同来源分别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与不征。
&&& 故,律师以为,从法律逻辑上判断,方正公司股东王某,取得原由自身投入之股权溢价形成之资本公积,后相应转增自身资本,不应确认收入,不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囿于目前国税发[2010]54号、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王某取得之转增资本,即使是原由自身投入之股权溢价形成之资本公积转化而来,亦会被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正文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税总有了结论
15:35:44每日税讯字体: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又于近日出台《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以下简称“税总80号公告”),就相关税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确。那么,至此对于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就更为清晰了。
  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税〔号文件规定:从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税人知晓相关规定,财税〔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财税〔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来
  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继而在《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二条作出解释及补充规定:国税发〔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经常对此项个人所得税征免产生的误区有:
  一、只看到国税发〔号文件而没看到国税函〔号文件,由此造成错误的理解,片面的认为个人取得的以所有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额,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忽略了对不征税的资本公积的来源还有限制规定。
  二、是对国税发〔号文件中“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这句话的理解有歧义,特别是对“股票发行”的特定范围的理解扩大化,将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行为也扩大纳入股票发行的范围。
  正确理解“股票溢价发行”的慨念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上述文件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股票溢价发行”的慨念。
  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由此可见,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划分为股份后所对应的凭证才称为股票。
  2.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在我国依法可以签发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票。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是完全不同的慨念。而国税发〔号文件很明确的规定: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转增股本,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溢价发行股票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而没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吸收新股东时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那种简单的认为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自然人股东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资本公积属性
  对于此问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谁投入的资本(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就是该股东个人的。那么理解了什么是资本公积,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将有利于理解这误区。
  资本公积是投资者的出资中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不管是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还是其他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财产,而不单独属于某位股东。
  按照《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资本、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等归谁所有?是归某个特定股东,还是归公司也即全体股东所有?股东不管以什么方式对公司的投资,股东均只以享有的股权分享公司的收益,而资本公积则是属于公司的财产,股东同样以所占股权享有资本公积。
  假设:甲股东投入现金100万,60万作为股本,另外40万进入资本公积;乙股东以价值50万的固定资产入股,其中股本30万,资本公积20万。现在出现突发状况,该固定资产毁损了,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乙股东就不占有公司的股权了?也不再享有资本公积了?显然不是,因为毁损的是公司的财产,乙股东的股本(股权)并不因此直接发生影响(灭失)。
  进行股改的企业特别需引起重视
  在将现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时,一般都会对净资产等进行评估清理,将账面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于以原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从法律角度鉴别,正在进行股改的企业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存在以股票作为所持股权的凭证,因此该类企业的资本公积中含有的溢价部分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而只是资本溢价;且即使以后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资本公积计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后,其中原资本溢价部分也仍不属于新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其性质仍然是股本溢价。此点需特别引起重视,颇为流行的所谓“先股改在转增,原资本溢价就变成股票溢价”的说法,看似很美,实则将有很大的涉税风险。按照前文已阐明的原则,以上两种企业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仍然不符合不征税的条件,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缴税与分期缴税的划分
  在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所有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不应征税。其理由就是,国税发〔号文件和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征个人所得税,但不能据此推导出“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就一定要征个人所得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等文件虽然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问题相继作了表述,但是,文件并没有明确写明“非股票溢价即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就一定要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本次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出台的财税〔号文件,特别是“税总80号公告”对此问题的表述就很明确了: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个人股东取得转增股本的税收政策归纳起来就是,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
  个人股东取得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
  个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当清晰的知晓特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可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否则将带来税收风险。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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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纳税问题
我们这里是一家股权投资企业。现以3000万认购一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的注册资本,其余2000万计入资本公积。而后,公司用该2000万资本公积同比例转增注册资本。请问:公司股东针对该2000万转增的注册资本是否缴纳所得税?如果需要,什么时候缴纳?是转增完成之时吗?
——①投资企业不需要针对该等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所得税;②其他股东在转增之时,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在股权转让(限售股转让)时,是需要将该增资部分计入计税基础,缴纳所得税。
1.&&&&&&&&&
投资企业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公司以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原股东(按同比例增资)
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国税发【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上,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并无专门规定。国税函【号: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包含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不无疑义。
然,据财税【号《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税》的规定,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即,该种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应计入计税基础,缴纳所得税。
因此,我们认为,该2000万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原自然人股东所获得转增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只有在股权转让之时才缴纳。
针对原股东为企业的情况,根据国税总局【2011】第39号《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的公告》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因此,该等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也应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
3.&&&&&&&&&
实务中做法
针对该问题,我电话咨询了上海市税务局,结论如下:
“没有专门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否纳税的规定,参照股份制公司的规定,这种情况在转增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综上,企业用该等资本公积增资,在转增之时,公司股东(包括新股东及原有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在股权转让(限售股转让)之时,原股东应将所获得的该增资部分计入纳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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