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中介上班好吗可以倒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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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理公司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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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代理公司的形成和发展同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同步进行的,代理公司一建立就面临着严重的生存挑战,由于其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模式过于单一,使双方的合作机制存在制度性的缺陷。而一些投机者涉足代理公司建设,导致机构建设一开始就走上歧路。缺乏
  [摘 要] 保险代理公司的形成和发展同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同步进行的,代理公司一建立就面临着严重的生存挑战,由于其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模式过于单一,使双方的合作机制存在制度性的缺陷。而一些投机者涉足代理公司建设,导致机构建设一开始就走上歧路。缺乏成熟的经营理念,热衷于短期行为等都是制约其发展的内部或外部因素。必须以建立专业化分工机制为主体的保险市场为重要手段,以建立规范化的专业代理公司群体为发展目标并作为规范保险市场的重要渠道。  长期以来,中国的保险公司组织形态属于大而全。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后期,保险费收入除了少量来自于兼业代理人外,绝大多数来自于直接业务。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保险中介开始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出现并逐步普及,保险代理公司成为保险中介的主体,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数字,2002年底全国保险中介机构已达170家,其中经纪公司17家,公估公司26家,代理公司127家。可以说,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同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同步进行的。但由于长久以来,在独立经营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保险公司,在长期的营运过程中都建立了一支成熟而且分工明确的直接销售队伍,并通过这些队伍建立了庞大的销售网。而代理公司只能通过建立自身的销售队伍来建立营销网络,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来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从而与保险公司的销售队伍的职能发生冲突,致使许多代理公司一建立就面临着严重的生存挑战,而一些代理公司又由于组织者自身的素质问题和生存压力所迫,在许多事务的处理上采取了一些违法、违规做法,严重影响了这一行业的声誉,从而使处境更加窘迫。  一、保险代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模式过于单一,使双方的合作机制存在制度性的缺陷。保险公司与代理公司之间的纽带仅限于代理费提成制也叫佣金提成制。但这种单纯以业务量大小为衡量标准的模式,不但忽略了承保质量,也冲淡了售后服务,使专业代理市场的培育存在制度性的缺陷,使代理公司不能很好地掌握和发展承保技能,使承保质量不高的问题不能在代理公司内部得以解决。这样,保险公司就必须强化其核保力量,以解决由于代理公司承保技术不过关而带来的承保质量低下的问题,这样也同时助长了以降费为主要方式的恶性竞争。既然保险费是衡量代理公司的唯一的指标,长期存在于保险市场的高回扣、高返还、乱降费等恶疾,有许多就源于代理领域的竞争,专业代理公司进入市场后,无疑也受到了传染。  2.一些投机者涉足代理公司建设,导致机构建设一开始就走上歧路。他们急功近利,在短时间内以超常规的方法进行人生资本的最大积累,保险市场上出现的那些违规经营、误导消费者乃之携款潜逃的案例在代理公司中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国就曾出现过多起因代理公司收取车险保费后未交给保险公司,投保车辆偏偏出了险,被保险人到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又以未收到保险费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使双方陷入了法律诉讼之中,也使涉案的代理公司跳进了自己挖的陷阱。其实该案反映的只是冰山一角,代理公司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一些投机分子涉足其中是非常正常的,他们缺乏经营现代企业所必须的经营理念和技术,也缺乏保险市场中极为重要的信用意识,在经营中不是把完成企业的职责,做好保险双方的桥梁为己任,而是想着怎么通过不良手段赚更多的钱。这种人和事虽然很少,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对萌芽中的保险专业代理业,只要出现寥寥数起,有时就是致命的,因为它能直接击垮整个行业的信誉,就目前而言,这种事例已经频繁出现,而且开始被媒体炒作,也就是说,真正的危险已经出现。  3.缺乏成熟的经营理念,热衷于短期行为。最典型的例子就表现在一些代理公司热衷于在保险公司之间打牌,赚取高额代理费。为了从市场中取得最大的收益,一些代理公司在经营战略上不是将提高服务水平放在第一位,而是倚仗所掌握的保险资源,与保险公司玩起“老鼠戏猫”的游戏,通过挑起保险公司竞价的方法抬高代理费标准。例如,在2002年,许多城市的车险代理手续费的标准被抬至30%-50%之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迫使保险公司联手采取封杀行动,采取行业公约的方法硬性限价,才遏制住这种不计后果的短期行为。在2003年车险改革中,个别代理公司表面上严格执行监管部门规定的手续费的点数,私下却与一些急于获得业务的保险公司另订契约,他们将自己的办公费等经营费用拿到保险公司报销,作为变相的代理费,提高自己的利润水平。  4.实用主义盛行,诚信意识亟待培养。与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业务一样,代理公司的业务人员主要来自于个人代理人,良莠不齐现象十分严重,一些代理人员为了说服投保人投保,常利用投保人对保险条款不了解、不熟知的弱点,随意许诺一些保险条款上不存在的保险责任,夸大保险单的保障范围,让投保人就范,投保人一旦出险,由于有关损失不在保险单的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能赔付,从而引起投保人的极大误解以及一系列相关纠纷和诉讼,保险人的信誉也受到极大损害。  5.管理制度未臻完善,经营秩序尚待规范。大部分代理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管理漏洞多多,加之从业人员多为个人代理人,与公司的关系比较松散,原来仅出现于个人代理人群中的不良行为以及新的不法行为也在代理公司内部出现,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从而导致一系列的利润流失以及名誉损毁。一些代理公司急于扩展业务,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建立了许多延伸机构,而这些机构与总部的关系实际上只是挂靠,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机构只要向总部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即可利用总部的名义开展各类业务。而总部对这些机构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根本无法了解,一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就通过“瞒天过海”的方法,只将一部分代理费的相应收入上报总部,其他的则私自瓜分,而总部由于管理体系不到位,无法对此类现象进行查证和遏制,客观上使这种图谋极易得逞。个别代理公司从业人员,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相谋,利用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采用高费率承保后再降费退款的方法,从保险单中套取不当利益,中饱私囊。  二、保险代理公司的市场处境与发展空间的特殊性  1.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部门的组织形式和职能之间几乎完全重合,而代理公司的销售团队的规模却远远小于保险公司,处境尴尬。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态看,大部分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在建有直销业务机构专事大保户和大型标的业务的销售和公关外,还建有庞大的营销部门,即个人代理业务部门,专门通过在社会上招募个人代理人,组成营销团队,这支队伍的数量非常庞大,往往一家中等城市的寿险公司,就建有总人数超过 500人的营销团队,与代理公司通常只有十几人或几十人的队伍规模相比,实在是强大得多。保险公司建立个人代理部门的目的,除了出于利用个人代理人的社会关系挖掘部分保源外,主要还是希望通过个人代理人从普通群众和中小企业中揽取业务,这种思路与经营策略与代理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业务发展策略的重合程度无疑是非常高的。通俗地说,代理公司正在做的和准备在近期做的,就是保险公司个人代理部门已经做的和正在做的。假设将一家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部门成建制独立出来,并通过合法的程序赋予法人资格,其实就是一家比目前任何一家代理公司都成熟得多,实力也强大得多的代理公司。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数量庞大,与社会各阶层都有密切的关系,他们的业务范围早已不限于普通群众和中小型企业。许多业绩出众的个人代理人收取的保险费的数额已经不亚于直销业务中的业务尖子,也就是说,在现阶段,保险公司个人代理机构的发育水平要比代理公司更加成熟和完善。  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与代理公司的个人代理部门也是完全重合的,同样都是从社会上招募个人代理人组建业务团队,他们的团队组织的管理模式也基本一致。这就决定了保险代理公司的竞争对手其实正是它的被代理人——保险公司。事实上,多数保险公司也正是以竞争者的眼光看待代理公司的。  2.保险代理公司既为保险公司揽取业务,又与保险公司争夺业务。由于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业务相重合,形成了代理公司在为保险公司揽取业务的同时又与同一家保险公司争夺业务的奇特局面。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同一个市场的同一资源,甚至面对的是同一个客户群。从产险公司的情况看,代理公司的业务主要来自于车险,而车险正是目前绝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最大业务源。因此,代理公司在市场中所得到的蛋糕正是从保险公司的传统市场中切下来的。在与保险公司争抢同一块蛋糕时,代理公司很象一个横插一刀的后来者,但奇怪的是这一后来者所抢的蛋糕并不供自己食用,他抢到蛋糕后还必须送给正与他同抢一块蛋糕的保险公司,这个现象似乎非常荒唐,但却顺理成章,任何事物只要存在就有其存在的历史和现实基础,这正是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大而全的保险公司正在将相关职能剥离的标志。  3.代理公司以保险公司为母体,靠完成保险公司的某一职能换取自身的存在与发展,但不自成体系。从机构的核心职能分析,代理公司正是保险公司某方面职能的延伸,似乎是保险公司的寄生物,但代理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却有非常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代理公司能自主从市场中取得业务,可以建立自己的客户群。且代理公司并不固定合作伙伴,通常情况下不固定为某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如果与某家保险公司不能很好地合作,可以在适当时候转换合作对象。因此,在现阶段,有相当数量的基层保险公司,把代理公司的业务视为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其主要原因就是现阶段代理公司所控制的保险资源还比较小,还不能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基础产生明显影响,而且这些业务由于控制在代理公司手里,随时可能流失,但同样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代理公司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将会更优于保险公司。保户一旦出险需要索赔时,代理公司鞍前马后全面包办的服务和保险公司的坐等保户上门的“服务”形成鲜明的对照。对于代理公司来说,在今后的发展空间里,为保户服务是他们的核心工作,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只是一种相对“边缘”的工作。保险公司需要花费主要的精力进行保险产品开发、保险费管理和核保核赔工作,不可能将最大的精力投向销售以及相关的服务,而代理公司则以销售以及相关的服务为主业,投保人是他最直接的衣食父母,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他在保险公司面前的发言权,也直接关系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从长远看和发展看,由于服务优势,保险代理公司将从市场上切得越来越大的蛋糕,保险公司会逐步退出“一手”市场,将直接为保户服务的工作交给代理公司去做,而将更大的精力投入到产品设计、保险费的运用与管理等核心职能上,这些将会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内业界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保险代理公司的发展之路  1.保险公司对于代理公司,应该在战略上进行扶持而不是排挤。在市场化的经济大环境下,大而全的企业往往意味着效率与服务低下,例如计划经济时代的大而全的工业企业,集销售、运输、采购、生产与经营为一体,这种企业一旦以原有模式过渡到市场经济,立即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发生大面积亏损,许多企业只能以关停并转等变相倒闭的方式退出市场,保险市场的发展也不能脱离这个规律。在垄断型经营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中国保险公司,如果拒绝变革,坚持将旧的经营模式带到开发后的市场,陷入劣势是必然的,因为代理公司以及各类中介机构的出现,正是开放后的保险市场专业化分工机制开始催生的产物和重要标志,拒绝这一进程,是非常不明智的。从当前的情况看,保险公司建有数量众多的分支机构,集中了大量的销售人才,营造了庞大的销售网络,使本来生存空间就非常狭小的代理公司的处境更加窘迫,保险市场建设的现代化的步伐会更艰难。而从保险公司角度看,由代理公司与由保险公司管理个人代理人相比,不论从专业化程度方面、法律地位方面,还是从整个市场的有机运作方面,前者都比后者有诸多天然的优势。事实上,在有关专家提出的寿险公司个人代理转轨方案中,就有将个人代理人成建制转入专业代理公司的方案。这是一个可以探讨的,有可行性的方案。  2.监管部门应该下大力气对代理公司进行扶持,争取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一批经营规范,规模适度,机制灵活的代理公司群。众所周知,我国的代理公司多为个人或中小企业出资设立,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市场适应能力差,生存本来就不易,经营中由于管理不当出现差错和违规现象也属必然。作为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对代理公司的经营进行严格监控,防止违规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应该对其由于经营机制和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给予必要的宽容,允许他们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完善和整改,同时要扮演“保姆”的角色,对代理公司的建设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育,积极充当代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桥梁,促进它们之间的沟通,为他们设计合作方案,为保代双方的良好合作机制的建设,创造一个好的氛围。  3.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除本身招揽的以外,大多来自于兼业代理机构,殊不知许多保险产品正是先发现需要再研发商品,再进行风险转嫁的,因此,其专业性也是存在的。所以,财产保险公司的营销制度有做改革性调整的必要。建议修改某些法规内容,针对目前兼职代理机构数量大,专业水平低,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要求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转型,成立专业代理公司,具体方式可以有多种,如通过促进其转变为专业代理公司或者在其内部建立专业代理公司、由专业代理公司将兼业代理公司从主业经营者中购买出来等方法,同时促进保源集中的行业组织在行业内部建立专业代理公司,促进相关行业保险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从而催生更多的专业代理公司,壮大专业代理行业规模,促使这个行业不断成熟与发展。  4.加强信用建设,树立诚信至上的职业信条。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首要原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特别是以诺成合同为基本契约形成的保险市场,信用更是基石中的基石。延伸开来,为保险契约双方提供服务的代理人,也非常需要信用,而且这种信用和在此基础上的保险代理公司的信用体系将成为这个市场能否生存与发展的先决条件。保险代理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从制度上帮助代理人遵守诚信原则。保险代理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更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除了加快立法,加大打击非诚信行为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环境等外部措施外,还要加强诚实信用基础建设,做到标本兼治。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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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的,会严格按照合同。不过你干嘛去中介买保险啊。。。。
为什么不直接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办理呢?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含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倒闭。
哈哈,保险营销员和中介销售的产品没有任何区别,营销员同样是代理制,都是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合同是和保险公司签的,在哪里买都一样。
不懂的大仙们,别装懂,保险是合同说话,所以只要你知道自己买的什么产品,你买的这个产品性价比还不错是你实际想要的就可以,跟在哪里买没关系,理赔都一样
又一个被保险公司代理人员误导了,实际是不管你从哪个渠道哪个人员处购买的,出险后都是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你是哪里的呢?
这个不会,合同说话,一般好一点中介理赔比一些保险公司省心些
建议找三大保险公司买~相信品牌的力量
楼主还是找个靠谱的业务员买吧!中国是个人脉国家。虽然保险是合同但是总会有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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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怎么会倒?理赔的都是保险公司的钱,和中介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而且,你不怕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会跑?干两天不干了?中介公司怎么也比一个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干的时间长吧
正规合同就好,没有任何问题,因为和你签约的是保险公司
可惜美国,欧洲等国家大部分卖保险的都是中介。它们的保险业发展了三四百年,保险制度还是太落后了。中国保险业虽然只发展了不到70年,但是那些国家以后还是要像中国保险公司学习。
不会的,找中介跟业务员没差,出险都是直接找保险公司,业务员也是签的代理合同,稳定性也不高喵喵保网)
买保险关键是自己要知道买了些什么,有哪些保障,要仔细看清条款,买谁手上买没关系,最主要是要遇到一个有良知而专业的业务员!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买了保险以后,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两位90后的女孩问我:"这个保险要保好几十年,万一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了怎么玩.......别说我们的保障没有了,就连我们所交的保费是不是也打水漂了呢?”
& & ,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人寿保险合同是一份周期很长的协议、动辄几十年甚至一辈子;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加之更多人对保险行业的不了解而产生的忧虑。
那么保险公司会破产吗?
&答案是肯定的,会破产的!
&&&那么,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了,我们的保单怎么办?
首先我们简单了解下保险公司的成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主要具备的条件:
股东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净资产不低于两亿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两亿元,而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公司设立时,根据《保险法》规定,要向保监会缴纳一笔责任准备金,准备金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随着公司的经营规模而进行调整。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是由《保险法》或者保监会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
来规定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偿付能力要求。
对于偿付能力低于法定额度或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会责令其办理分保(再保险)、补充资本金、转让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整改方案等措施。
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保险法》,通过保险法实现对广大客户利益最有效、最安全的保护。
那么保险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咋办?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也就是说: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被依法撤销和因分立、合并而解散外,不得解散。
这主要是为了保持人寿保险合同的连续有效性而做出的规定。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这一条主要是对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转移的规定。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因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时,要将未到期的人寿保险合同转移给其他有资格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使这些未到期的保险责任有可靠的履行保证;
如果没有保险公司自愿接受解散的保险公司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则由保监会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予以接受(强制性的)。
人寿保险合同的期限较长,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具有储蓄性的投资价值,应当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持予以特别规定,才能有效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在将来不确定的时候或合同期满时,享有保险金申请权,是人寿保险合同赋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特有利益,不能因为保险公司的业务终止而受影响。
以上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是有法律保护的,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的倒闭而丧失效力和保障,更不会让我们所交的保费付之一炬。
人寿保险的概念: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主要的和基本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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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中国保险中介的发展方向与监管目标之浅见-保险学-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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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中介的发展方向与监管目标之浅见
中央“十五”建议中强调要大力服务业加快服务业市场化、化步伐,打破垄断经营,引进竞争机制。还特别指出要实现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和改制。这应当、也必须成为确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中介行业经营和监管指导思想的出发点。  一、关于保险中介发展的方向  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制度、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客观要求,我们认为,市场化、规范化、化和国际化是未来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生存的前提,也是发展的方向。  (一)市场化。保险中介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的产物,从世界范围保险中介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与现状看,保险业发达的、保险中介行业成熟活跃的国家,无一不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小农经济不需要保险中介,计划经济也不需要保险中介。世界知名的保险中介公司,无一不是在开放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和壮大起来的。我国党和政府正在坚定不移地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对外开放政策,在加入WTO形势下,我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势不可挡。保险中介人从一开始就必须牢牢树立起市场观念,彻底打消靠政策、靠扶持、靠垄断的念头,必须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二)规范化。保险中介机构要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框架。董事会、监事会和层切实各负其责,确保公司有效运转;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形成一套覆盖公司业务和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体系,确保公司内部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要树立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保险经纪、代理、公估等行业自律组织,形成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职业化。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形成一种明显的保险中介人的职业特征,有一套严格的执业和品行规范。要用保险中介人的职业特征、职业水准、职业纪律、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赢得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从业人员要热爱自己的行业、自己的公司和自己的岗位,要格外注重自己的市场声誉和社会形象,特别是在艰难的创业时期,要有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国际化。所谓国际化,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它是动态的,既是目标,也是过程。目前,保险中介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行业,但在国际上她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形成了一套公认的运作规则和模式。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信息畅通、交流便利的今天,我们不应该,也没有必要自己在黑暗中摸索,而必须从一开始就想到与国际接轨,在经营规则、理念和方式等诸多方面努力向那些在世界上已获成功的保险中介公司学习、接近和看齐。只有这样,才能争取到时间、争取到主动、争取到市场。否则,在可以预见的不远的将来的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将无立足之地。  二、关于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  监管当局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具体监管行为将对被监管的保险中介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监管者首先必须明白自己的目标,而且所有的具体监管行为必须是为达到监管目标而选择的手段、途径或形式。倘若监管没有明确的目标,或者没有理性的目标,或者虽然有堂而皇之的目标,但这个目标并不能左右自己的具体监管行为,甚至行为的后果住往与所谓的目标背道而驰,将是监管者的悲哀,也将是被监管者的不幸。  为了顺应保险中介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潮流,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并以此检验我们具体监管行为的效果。  我们认为,在健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的第一层意思应当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这是监管当局的基本职责。  也许有人会提出,没有将保护监管对象,即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目标,是否公平?此问看似合理,其实不然。那么,保险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由谁来维护呢?回答很简单,应当由它自己依法维护。保险中介公司拥有独立的商业人格,法律法规对其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同时它也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如果其侵犯了保险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险中介公司应当、也能够堂堂正正地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一个独立法人,保险中介公司拥有自己的专业人才、法律顾问和相当的财务、物力,严格地讲,在法制经济中,一个不具备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的企业,是没有生存和发展空间的。  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的第二层意思应当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要突出强调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没有竞争就没有繁荣,没有竞争就没有公平。但竞争必须有规则,像游戏和比赛一样,没有规则的游戏,没有规则的比赛是不可想象的。没有规则、或不按规则进行的竞争是不公平的竞争,是霸道,霸道的结果必然是少数人侵害多数人的利益。因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也可以理解为第一目标的延伸。  同时,监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不能为了“秩序井然”而人为地限制、压制竞争。没有竞争,秩序是毫无意义的。  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的第三层意思应当是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险体系的运转是安全和稳定的,那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相反,如果整个保险体系的运转是不安全、不稳定的,那么,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市场秩序也难以维护。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维护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是前两个目标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单一的和惟一的目标。因此,维护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不能以有损被保险人利益、抑制竞争和效率为代价。  二是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并不排除某些保险中介机构因经营失败而自动或被强制退出市场。监管者不应当、也不可能为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保险”。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破产,或因违法违规而被强制关闭,都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监管者所追求的是整体的安全稳定,而不是个体的“有生天死”。  综上所述,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可以表述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秧序,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其中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核心和前提。监管者应当紧紧围绕监管目标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监管规章,认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市场准入监管,不允许先天不足的机构进入市场,防止潜在风险;二是业务营运监管,督促已获准入的机构依法稳健经营,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市场退出监管,监督经营不善或严重违规经营的机构依法按程序尽快退出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波动,降低损失,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整个保险体系的全稳定。  我们的所有监管法律、规章,监管措施和具体监管行为是否正确和有效。只能也必须以是否符合监管目标为准绳。对那些与监管目标没有关系,甚至与监管目标相悖的条条框框必须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检讨。  需要指出的是,监管者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是实现监管目标的必要条件,但要将这些目标变成现实,单凭监管者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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