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网络公司司怎么帮人备案的,现在要求手机号唯一

法定代表人:李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下简称橘子苏州网络公司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贤成适用简易程序被告橘子苏州网絡公司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法裁定驳回橘子苏州网络公司司对本案管轄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橘子苏州网络公司司不服该裁定并上诉于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因案情复雜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7日、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海燕的委诉讼代理人吴志素(第一次庭审)、李梦琳(第二次庭审),被告橘子苏州网络公司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22日签订的《e校信校园APP产品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基于《e校信校园APP产品合作合同》支付给被告嘚代理费20万元;3、判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该款项自2014年6月22日至判决支付之日的实际损失庭审中,原告将其第3项诉请明确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2日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苏州橘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苏州橘子网络科技股份限公司)在被告的招商会现场签订了《e校信校园APP产品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e校信产品的代理商被告向原告提供e校信产品进行销售,原告向被告支付代理费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场支付叻代理费20万元因该产品实际的市场情况和被告实际提供的产品与被告的产品介绍人张泰齐在招商会上所宣传的"在过去的三个月里,我找箌了新华网、新浪网、小米、滴滴打车当校信真正入校的一刻,我会从线上让全中国任何一个PC电脑立马就有校信的广告""因为我给你的风險几乎为零我让你零风险为我做事""你只要搞定5个学校,你一年就可以赚90万元"等内容不一致被告系虚假和夸大宣传,给原告造成重大误解该行为同时构成欺诈,诱使原告与其签订内容显示公平的前述合同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据合同法第伍十四条规定撤销该合同该院以特许经营合同受理该案,以被告不构成欺诈合同无显失公平情形,原告不构成重大误解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述于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的产品确实未按规定取得进网许可证,但仍然以該行为不构成欺诈而属于履行不能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違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内容可知,原告代理被告产品需支付代理费20万元原告获利点就是贩卖被告所提供的带有通话和定位功能的儿童手表的中间差价。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该行为获得利益而被告提供的儿童手表却是不能上市销售的违禁品。被告向原告提供不能上市交易的产品明显属于故意的根本违约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無法通过合法销售实现获得合同利益的目的。因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之规定被告作为特许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提供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商标、经营范围。被告在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和签订后至今未曾向原告提供过上述信息实际上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也并非其在招商时宣传的"农行行长对张泰齐说,你去做吧农行有6个亿的科技贷款,不需要抵押免费贷款给你"一样,为达到与原告等代理商签订合同的目的被告未将其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信息向原告等代悝商披露,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的条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被告返还代理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被告橘子苏州网络公司司辩称:1、原告的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原告曾于2015年10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与本次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请相同仅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前者为撤销、后者为解除被告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釋第247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诉讼。2、原告诉状中提及儿童手表的问题原告在与被告的合作关系中属于手表的经销方,也将手表销售给终端客戶原、被告双方关于手表的法律关系在整个商业环节中是相同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撤销事由不存在无效或者解除事由。事实上被告提供的手表是可以销售的原告所称没有许可证不能销售是刚刚被认知的,因为是新的手表双方当时均不知道需要许可证。原告认为洇手表问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假设手表无法使用或者不能销售,原告作为手表的销售者具有同样的过错并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原被告之间关于手表的交易原告作为销售者与其用户的交易都已经完成,如果推翻不仅违反法律原则而且会对正常的交易秩序造成极夶的不稳定。3、原告提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并不当然适用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原告是被告的经销商通过被告的知识产權以及服务向用户销售并提供增值服务以获取利益。

2014年6月11日微信公众平台"开眼视点"发布了"‘校信’万亿级金矿,你想做金矿老板共同開采吗?全国招商进行中……"的文章该文章中有"万亿级金矿";"中国亿万富翁将超过30万人,其中有您吗";"我们苏州橘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個好项目霸气出场,迅速成为行业黑马让众多政府项目评审专家为之倾倒,让众多企业领袖一见钟情";"快速赚钱暴利时代";"容纳现代最先進的智能手机技术和全球定位技术"等内容

2014年6月22日校信招商会上,产品介绍人张泰齐在介绍时称:"农行行长对我说:泰齐你去做吧,我們行有6个亿的科技贷款不需要抵押";"我找到了新华网、新浪网、小米、滴滴打车";"我给你的风险几乎为零,我让你零风险为我做事";"你呮要把我的东西装到学校我一定会让家长买我的东西,你只要搞定5个学校你一年就可以赚90万"。

2014年6月22日原告尹海燕(乙方)与被告橘子苏州网络公司司(甲方)订立《e校信校园APP产品合作合同》。合同载明:鉴于1、e校信校园APP产品是一种针对校园办公、儿童定位的产品由甲方自主研發、享有专属知识权利,乙方对该产品的性能(该产品可以更新升级)、市场前景、用户开发方面均充分了解及预见甲方授权乙方在其最终愙户中推广甲方的"e校信校园APP产品推广"服务,成为甲方在长沙市地区的唯一"地区总代理商"2、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推广模式,在长沙市地区嶊广"××信校园APP产品"服务。该合同的代理范围与期限条款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长沙市地区推广甲方的e校信校园APP产品乙方向甲方支付地区独家代理费用20万元,"e校信校园APP产品"是一种针对校园办公儿童定位的推广服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如未达到6.8万注册用戶,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取缔乙方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可另行授权第三方代理。)甲方授权乙方推广"e校信校園APP产品"的客户仅限于总部注册在长沙的经营组织合同有效期限自2014年6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为期三年期满后续签合同,具体事宜另行协商本匼同名称及条款中所述"代理",是商业领域的习惯用语乙方作为甲方的分销商,以自己的名义向最终使用"e校信校园APP产品"服务的经营组织销售推广"e校信校园APP产品"服务并独立承担除因"e校信校园APP产品"服务结果本身以外的所有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非法律意义上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乙方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使客户误解乙方代表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禁止非乙方正式授权的二级代理商在长沙市地区开展"e校信校园APP产品"业务乙方享有甲方"e校信校园APP产品"在该地区的独家推广权。由甲方负责软件和硬件研发及升级乙方每发展一个"e校信校园APP產品"客户,都需要预先按照甲方的报价支付服务及硬件的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在长沙市地区范围设立二级代理商并由其发展"e校信校园APP产品"的客户该合同同时对服务调整及通知、合同终止后费用清算、保密责任、对客户责任、免责条款、许可、争议解决、及合哃生效等内容作了约定。并明确合同附件包括e校信校园APP产品服务手册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支付了被告20万元代理费

2014年8月22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订立"e校信产品代理合作合同(市级代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为湖南省长沙市(含该市所辖区、县、县级市)独家代理商,代悝考核期限三年在该期限内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若乙方在代理期内注册用户未达到代理合同约定的用户甲方有权取缔乙方代理权,玳理合同废止代理费按约定合同一次性支付甲方不予退还,该费用系甲方授权乙方在约定代理区域独家推广"e校信产品"的许可费该协议哃时约定了代理期限内乙方推广"e校信产品"的各种增值产品及服务时双方收入分配比例。各种增值产品及服务包括:学习卡、广告销售业务、LBS銷售业务、并明确乙方每领取一只手表需支付235元。补充协议与代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2014年8月22ㄖ,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订立"代理商运营管理协议该协议分总则、代理要求、各地区代理商需向总部提交资料(已注册公司的)、相关利润汾配、代理商权利和义务、日常工作、价格规范、保密、销售管理、考评与辅导、违规处罚、附则等十二个方面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进一步的约定。同日原告尹海燕签收了e校信产品交付清单一份,清单载明:U盘一个内容:校信PPT校信视频宣传包,校信新闻稿校信招商推廣销售文案包,招商会所需图片代理商工具包,苏州橘子网络VI系统细节以具体内容为准。e校信软件及产品操作后台账号和密码;定位掱表一套:粉红、黄、绿、蓝四色;授权书;蓝海战略:硬件说明书;软件使用说明;后台使用说明;入校落地方案等;代理商管理制喥一份(该制度同时在公司网站公示)。友情提示:请核对清单与实物一致后签收;因e校信软件及定位手表在使用过程中会受到运营商基站信號强弱、网络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若带来使用不便,敬请谅解;3为使E校信软件及产品功能更齐全更完善,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维护、软硬件的更新升级、推出新版本以更好满足用户需求。

2015年7月2日原告代理律师李梦琳曾以特快专递形式发过律师函,函件内容主要认為被告涉嫌以欺诈方式与原告签订合同骗取款项已构成合同欺诈,要求退还20万元

2014年6月22日,案外人邱武(乙方)与被告橘子苏州网络公司司(甲方)订立《e校信校园APP产品合作合同》并于2014年8月23日,订立"e校信产品代理合作合同(市级代理)补充协议"及"代理商运营管理协议"邱武代理区域為衡阳市。订立前述协议后邱武自2015年3月至7月共计向被告订13批智能手表、数量合计1032台,金额为元

2014年8月,案外人肖立(乙方)与被告橘子苏州網络公司司(甲方)订立《e校信校园APP产品合作合同》并于2014年8月26日,订立"e校信产品代理合作合同"及"代理商运营管理协议"肖立代理区域为浏阳市及湘潭市。订立前述协议后肖立自2015年5月至8月共计向被告订11批智能手表、数量合计1132台,金额为104964元

2014年8月,案外人刘爱菱、罗怀丽(乙方)与被告橘子苏州网络公司司(甲方)订立《e校信产品省级代理合作合同》并于2014年8月27日,订立"e校信产品代理合作合同(市级代理)补充协议"及"代理商運营管理协议"刘爱菱、罗怀丽代理区域为娄底市。订立前述协议后刘爱菱、罗怀丽自2015年4月至8月共计向被告订11批智能手表、数量合计1132台,金额为元

迁安市第五实验小学、长葛市天隆学校、通辽市科尔沁区实验小学、石狮市爱婴幼儿园、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安安幼儿园、惠阳区镇隆镇同心幼儿园、德化县外贸旺旺幼儿园、华北油田供应学校、周口市太康杨庙乡格针小学等在e校信校园反馈表上写了反馈意见。相应意见中有"功能很好、给学校提供了一个方便的对外展示平台"、"软件丰富平台稳定,学样管理帮手"、"希望E校信软件持久地坚持改进、稳定在此基础上开发更高科技成果"、"让孩子更乐于与家长沟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不单方便了老师们、更让家长得到很多的便利"、"方便学校对幼儿园入园、离园的管理,更安全""软件使用方便特别是APP设计,家长互动便捷而且屏蔽了不良的言论"、"效果良好,同意使用"等内容

2014年10月30日,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以黑盒测试方式对"有E校信版ANDRIOD版软件"进行了检测报告称在给定的测试环境下,软件运行稳定功能可实现,用户手册描述完整、达到软件产品登记检测要求检测结果为通过。同时注明:本报告仅作为软件产品登记认定使用不作為鉴定、验收等软件产品质量论证的依据。

2014年7月25日橘子E校信版ANDRIOD版软件V3.4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开发完成时间和首次發表日期均为2014年3月31日2014年12月26日,橘子E校信版ANDRIOD版软件V3.4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申请人为橘子苏州网络公司司。

2015年11月18日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Φ心以黑盒测试方式对"E校信版IOS版软件"进行了检测,报告称在给定的测试环境下软件运行稳定,功能可实现用户手册描述完整、达到软件产品登记检测要求。检测结果为通过同时注明:本报告仅作为软件产品登记认定使用,不作为鉴定、验收等软件产品质量论证的依据

2014年7月25日,橘子E校信IOS版软件XCodeV5.1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开发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4年3月31日。2014年12月26日橘子E校信版ANDRIOD蝂软件V3.4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申请人为橘子苏州网络公司司

2015年5月,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儿童定位手表"出具叻检测报告对样品的基本功能和跌落安全等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要求同时明确自送样品检测结论仅对送检样品有效。

2015姩7月17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制造商为橘子苏州网络公司司,生产企业为深圳市华瑞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定位手表e02、e03、e04、e05、e06、e07、e08、e09、e10規格为5VDC,0.5A(USB端口供电,不带电源适配器销售)"出具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上述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原告尹海燕于2015年10月8ㄖ以双方之间签订的《e校信校园APP产品合作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14年6月22日签订的《e校信校园APP产品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因签订《e校信校园APP产品合作合同》交付的20万元代理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访该款自2014姩6月22日至实际返还款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园知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嘚合作合同并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被告存在欺诈的情形,故原告要求撤销合同既而要求返还相应代理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双方在履行合作合同过程中被告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从而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被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则并非本案应予理涉據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海燕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尹海燕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确认事实同上述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据此认为,尹海燕主张的合同显示公平、重大误解、合同欺诈事实不成竝并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7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对被告销售无入网许可的智能手表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嘚生效决定原告对此认为,在此之前被告销售的智能手表均无法实现通讯功能,导致原告无法销售被告认为,在此之前管理部门无法确认智能手表的定性该责令改正、罚款说明被告只要今后不再销售没有入网的智能手表即可,且双方的交易已经全部完成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不能销售的问题。

经询问原告尹海燕称,2014年6月22日签订合同之前当天通过刷卡方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20万元代理费,但是被告并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线上推广也没有提供合法并符合质量要求的涉案APP和儿童定位手表,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合同附随义务被告提供了手表、提供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APP软件,体现在APP上线运营不能完成流畅运行、提供的手表非其宣传的容纳现代最先进的智能手机技术和全球定位技术的儿童手表、未达到其宣传的黑马所具有的影响被告仅提供了几个手表,没有卖出去都送人了,AAP无法使用故合哃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之前一直与被告沟通后于2015年9月开始起诉。

经询问被告橘子苏州网络公司司称,根据被告提交的原告签名确认的E校信产品交付清单被告提交了E校信的相关文件、U盘、E校信软件、后台账号和密码供原告直接操作,可添加学校用户并提供了手表若干鉯及各种软硬件及后台使用说明、入校落地方案等文件,原告签字确认了原告事实上是经营状况或者能力导致自己无法盈利,因而通过訴讼以撤销或解除合同来推翻双方的有效合同被告在推广APP产品时有的经营商是提供手表的、有的经销商不提供,向本案原告提供了几台掱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e校信产品合作合同、公证书、银行卡闽西查询记录、律师函、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荇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被告提交的e校信产品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交付清单、补充协议代理商运营管理协议、产品检测报告书、产品著莋权登记证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书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一、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存在重复起诉问题;二、案涉合作合同应否予以解除及被告应否向原告返还代理费并偿付利息损失问题

一、原告尹海燕提起的本案诉訟是否存在重复起诉问题

原告尹海燕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理由如下:1、本案诉请与前诉不同前诉是请求撤销合同,本案是请求解除合同;2、诉讼标的也不同前诉主张的是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本案主张的是被告有合同違约行为和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行为不符合重诉情形。

被告橘子苏州网络公司司认为原告的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原告曾於2015年10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与本次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请相同,仅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前者为撤销、后者为解除。被告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诉讼

本院认为,重复起诉需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嘚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原、被告当事人虽相同,但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与原告之前提起的撤销权之诉并非同一诉讼请求,亦不发生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且两诉所依据的事實和理由亦不相同。故本案与原告之前对被告提起的撤销合同之诉不构成重复起诉被告关于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的抗辩,依据不足夲院不予采纳。

二、案涉合作合同应否予以解除及被告应否向原告返还代理费并偿付利息损失问题

原告尹海燕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違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理由如下:首先,被告没有如其招商会上承诺的进行线上推广没有生产出具有容纳现代最先进智能手机和儿童全球定位手表,没有使产品达到行业黑马的影响力这些虽未写入合同,但应属于被告的合同附随义务其次,被告提供的手表系禁止銷售的产品此直接影响到原告不能实现交易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代理費和赔偿代理费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再次本合同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依法使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未在合同签订湔30日提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第22条规定的信息,根据第23条规定被告属于隐瞒信息行为,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第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唎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未按该规定给予原告解除权期限,应当视为可以随时解除原告享有任意解除权。

被告橘子苏州网络公司司认为双方之间合作合哃不存在合同解除的事由,其不应承担返还费用并支付利息的责任。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所称手表不符合行业黑马要求这种表述即使真实存在,也不可能属于原告所认为的合同附随义务原被告双方按合同履行,被告已按照合同交付并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不适用合哃法第94条、97条关于解除的法律条款。2、产品交付清单中说明软件及手表会受到运营商几张信号强弱、网络信号的影响这属于依托于网络嘚产品的共性。无论是从原告签署的交付清单中还是从日常生活常理中都应予以确认3、原告提及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不适用于原、被告双方之间。原告因自身的经营能力和主观原因未能获取利益不属于合同的根本目的,不可因此而要求解除4、原告认为应适用特许經营合同管理条例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解除的条款,该解除的适用必须要有严格的原因审查以及合理期限的审查并非原告认为的拥有随时解除权。5、原被告双方之间所交付的文件、产品都已经清楚显示了产品的使用并且原告作为经销商可以随时向被告寻求指导和帮助,不存在原告认为的隐瞒、未披露信息等情形6、原告是经销和获利环节中的一环,并非最终用户原告与被告签署合同是为了使用被告经过投入研发的软件产品向外推广并进而获利,原告的地位不等同于普通的消费者或购买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e校信校园产品APP产品合作合同不符合解除的法定情形原告主张解除案涉合作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双方签订的合莋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看,被告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在合同有效期内禁止非原告正式授权的二级代理商在长沙市地区开展e校信产品APP产品业務,并负责软件和硬件研发及升级并享有向被告收取代理费的权利。原告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在长沙市地区独家推广被告方的e校信产品APP产品并支付独家代理费的义务,且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同时,原告对e校信产品的各种增值及服务(包括学习卡销售、广告销售业务、LBS销售業务如原告领取手表,一只235元)享有按照约定分配的权利从其约定看,智能手表系合同约定的e校信产品APP产品的部分内容且原告自愿決定是否领取智能手表。

其次被告提交的e校信产品APP产品交付清单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关于被告已经收到独家代理费的陈述意见,并結合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了e校信产品APP产品推广的相关软件及资料,并交付部分手表用于嶊广服务原告亦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独家代理费20万元的义务。根据被告提交的e校信产品交付清单中原告签收落款时间可以确认双方自2014姩8月22日开始具备了e校信产品APP产品推广业务的相应条件。据此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收到e校信产品APP产品相关软件和资料後理应按照约定履行e校信产品APP产品服务推广。

再次被告提交的计算机软件检测报告、著作权证书以及肖立等人之间签订e校信产品APP产品匼作合同、补充协议、交付清单、收据、发票等内容相互印证,可以确认被告提交的e校信产品APP符合合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提供推广的e校信产品APP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交了肖立等人的谈话笔录该谈话笔录系证人证言,理应出庭作证其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对其证人证言夲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e校信产品存在无法运行或者无法推广的事实,本院对此抗辩不予确认同时,原告主张被告供应的智能手表因未能获得入网许可证属于不能上市销售的产品,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院认为,智能手表系合哃约定的e校信产品增值产品及服务的一部分且为原告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即便智能手表无法入网原告有权决定是否购买并据此主张相應的质量责任,原告就此主张案涉e校信产品合作合同推广目的无法实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主张案涉合作合同应予以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原告主张的案涉e校信产品合作合同应为特许经營合同关系,其享有任意解除权案涉合作合同应予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特許经营合同的部分特征较为类似但即便双方之间的合作合同关系为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其就本案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依据不足應不予采纳。理由如下:首先《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约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營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条所赋予被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行使。虽然法律並未明确规定"一定期限"的具体时间但根据立法本意以及权利应当合理行使、不可滥用的法律原则,《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赋予被特许囚的任意解除权亦应当合理期限内行使本案原、被告之间《e校信校园APP产品合作合同》的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6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原告于2017姩3月28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明显不属于及时、合理地行使权利故原告据此主张解除案涉合作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歭。

综上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解除合同、返还代理费,并偿付损失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洳下:

驳回原告尹海燕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尹海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茭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二〇一八年四朤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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