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未成年实习生买的实习保险应该如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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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赔1200万 广东迎来实习责任保险首单
  有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职业院校的学生实习将无后顾之忧。新华社发  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若出现意外事故将由保险公司买单。日前,记者从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下简称“统保示范项目”)广东工作小组获悉,我省“统保示范项目”已经启动,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成为实施统保示范项目首个吃螃蟹者,夺得“统保示范项目”第一单。  300多万职校生亟待风险保障  “身为实习生,与厂方没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局不受理我的工伤申请,我该怎办?学校会负责吗?”一名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生向法律人士咨询,而有同样疑问的在校实习生并不在少数,问题均是实习期间遇到工伤意外却不知找谁负责。据调查数据显示,全国约有3300万职业院校在校生,每年约有1000多万职校生参加顶岗实习,而在广东就有800多家中、高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约300多万在校学生。  事实上,早在2009年底,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就联合印发《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开始试点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并提出“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实习责任保险目标。不过,由于前期试行阶段各省市保险价格不同、理赔金额不同特别是理赔不到位等原因,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推进十分缓慢。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全国仅有474所中职学校为261406名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分别占全国中职学校总数与在校生数的3.2%、1.5%,与“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实习责任保险目标相距甚远。  6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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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意外伤害谁来买单?实习前明确责任
浙江在线08月22日讯
每年的七八月份,都是高校学生暑期实习的集中时期,湖州的不少大学生都会选择暑期打工充实自己的生活和腰包。
  实习,是每名大学生在踏出校园大门前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通过参加社会实践,大学生在锻炼自己的同时增加社会阅历,为进入社会打好基础。但是学生实习也存在一定风险,在没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情况下极易发生工伤事故。
  实习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一方面他们已经走出学校在企业&上班&,但实质上他们还是学生,并未与企业建立雇佣关系,也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因此实习生的工资支付、保险购买都是难题,而特别让学校和企业担心的是,一旦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纠纷争议,又由谁来调解?谁来负责?
  现状:实习难,难于上青天
  实习难,难于上青天。这是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学院副院长刘竞在送走最后一批暑期实习生后的感慨:&现在想安排在校大学生实习是越来越不容易了。&
  刘竞表示,现如今每每和用人单位商量实习生接纳问题时,都像是一场艰苦的谈判,好话说尽,学校的出发点是想多争取几个实习名额,哪怕一个也好,但用人单位卡得很死,能少一个就少一个。
  8月20日下午,记者在湖州机床厂里见到了负责人事的姜工程师,今年厂里一共来了20多名实习生,是历年来接受实习生最少的一次,至于个中缘由,姜工不掩饰地摆摆手,&不敢再要了,我们是怕了。 &姜工说,现在一到四五月份,恨不得把手机给报停,就怕一些职业院校打电话来要实习名额。
  找单位实习难,那么已经在单位实习的学生情况又如何?在湖州机床厂镗铣床上实习的毕业生翁超超告诉记者,在这两个月实习时间,是他大学生涯里的第三次实习,但却是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实习。回忆起前两次实习经历,翁超超很是无奈。&我学的是数控机床专业,本来想着实习应该有实际操作的机会,可第一次学校安排的专业实习只是到企业报个到,听老师傅讲了几节课,第二次毕业实习终于可以自己动手了,可做的却是装配工,两次实习下来竟然连机床都没摸到。 &
  越来越多的职业院校表示,实习单位的缩手缩脚让越来越多的实习生没了实习之实,到企业实习也就成了走过场,这也给毕业生将来走上正式工作岗位埋下了隐患,因为学生将来正式上班仍是一个没有实习过的实习生,发生不可预见危险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缘由:难实习,原是&责任&在做怪
  那么,为什么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不愿接受实习生?按理说,实习生的到来,一方面可以帮助用人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另一方面学生可以得到锻炼,是一项双赢的举措。然而,这种现状正被逐渐打破。
  2011年初,一声爆炸在吴兴区织里某光伏企业响起,因为误操作将高浓度硝酸和异丙醇混合引起爆炸,正在该单位实习的衢州大学生金某因此失去了年轻的生命。近年来,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乃至死亡的事故时常见诸报端,随之而来的便是责任界定和事故赔偿等诸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实习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也就是学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和实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按照工伤的标准赔偿。 &一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在校学生参加实习或兼职时受伤及其他问题,均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也就是说,大学生在实习或实践时,遇到相关问题,劳动部门无权受理,只能按照相关民事法则处理。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目前的法律缺位,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问题,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便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站在企业的立场上看,实习生仅仅是来企业实习,没有任何经验,不能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甚至还碍手碍脚,给实习生配备指导师傅,另外,实习生将来留在企业工作的可能性近乎于零,接纳大学生实习就等于在尽社会义务,没有任何收益。&实习生大多实习时间不长,还有不少大学生并不是为了进企业而实习,只是完成学校里的暑期任务。&一家机械企业的负责人坦承,如此的现实关系让企业不会考虑去和实习生签订雇佣协议,&上岗前我们会和他们强调一下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不会少,而且尽量安排让老工人带实习生,或者给他们安排相对简单、轻松的熟练工种,减少出安全事故的风险。 &该负责人表示,现在对于实习生事故赔付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只要有事故,企业就得掏钱。&现在不少企业都和我们一样,见了实习生就怕,能少收就少收,能不收最好。&据记者走访发现,与该负责人持相同观点的企业不占少数。据浙江久立特材负责实习生管理工作的张主任介绍,就久立吴兴厂区来说,只接受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等合作院校的定向班学生来厂里专业实习,毕业实习他们一概不接收。
  声音:实习前明确责任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副院长左希庆说:&一方面企业对学生实习予以拒绝,而另一方面,学生实习是学校方面要完成的一项任务,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难处,但我们还是难中求进,摸索破解实习生实习的难题。&为破解实习难,学校近年来通过和企业联系,常识性地开办了一些&定向班&,这些&定向班&的学生毕业后没有特殊情况便到这些定向企业工作,这样,企业对待这些&准员工&的实习就特别在意,一旦出现意外事故解决起来也比较简单。
  &定向班&虽然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但&定向班&在学生中的占比不高,不是解决实习的终极目的。左希庆说,为了解决学生实习的风险问题,学校采取了给学生缴纳人身意外险的办法,但这种人身意外险的最高赔付仅10万元,对于重大伤亡事故可谓是杯水车薪。&在与对口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基地时,我们就已在合同中注明,学生实习期间出现意外事故,主要责任由用人单位来负。同时,坚持要求实习单位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
  据了解,目前我省大多数大中专院校都与实习基地签有类似的实习合同。但学校每年都要有近3000名学生参加社会实习,除了&定向班&有固定的企业专业实习外,90%的学生毕业实习只能由自己解决。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主任表示,企业和实习生在实习前就应该协商清楚意外伤害谁负责的问题。他们公司的做法是,给实习生购买团体保险,其中包含意外伤害险,一是降低企业风险,二来也有利于公司储备人才。
  教育、劳动部门出台相关法规
  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徐学明律师表示,对于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现在没有一部专门法律进行调整。实践中,按一般人身侵权适用《民法通则》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过程中自身受到人身损害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习生的实习行为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处理,所以此类问题一般都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另一种是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过程中造成对他人的人身损害问题,此类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责任分担上。实习单位和学校,最好事先对实习事项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对可能出现相关问题的责任予以明确约定,将其写到具体条款中去,直接适用我国的《合同法》。
  另外,建议我国有关的立法机关在平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权利义务的同时,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事故处理范畴,以避免学校和实习单位互相推诿,不利于保护广大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另有高校老师表示,实习生一旦发生意外伤害,权责不清、身份难定等问题让劳动部门也无从插手,呼吁教育、劳动等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为实习生这一特殊群体支招维权。
卞继国 实习生 杨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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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即时报实习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后遇车祸身亡 获双份赔偿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王斯
  两年前,小黄在一家单位实习时遭遇车祸身亡。小黄所在的学校刚好给学生购买了实习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50万元。小黄出事后,肇事方赔偿了小黄家人54万余元。可当小黄的家人就实习责任险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只肯赔偿10万元。为此,小黄的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6月27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判定,小黄家属从肇事方处获得赔偿,不是保险公司免除给付责任的理由,某保险公司要足额赔偿小黄家人50万元。
  实习遇车祸,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遇困
  小黄是南宁市某职业学校的学生,在面临毕业实习时,其所在的学校于2013年12月,通过教保网为包括小黄在内的4104名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每人责任限额为50万元。
  日,在某单位实习的小黄,骑着电动车为实习单位外出送保单时被大货车撞倒,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肇事的大货车向小黄家人赔偿了54万余元。
  想到小黄所在学校投保了实习责任险,小黄在实习期间出事,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于是,小黄的家人手持保单,向某保险公司理赔。不料,某保险公司却认为,小黄已经获得肇事方赔偿,小黄所在的学校在该事故中,并没有过错。因此,该公司只能做公平责任的赔付意见,同意赔付10万元。2015年2月初,该公司将处理意见告知小黄家人。
  但小黄的家人不认可,他们认为,即便已经从肇事方处获得了赔偿,也不影响保险理赔,某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保险金50万元。遂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家属已获肇事方赔偿,保险公司说自己无需再赔
  小黄的意外死亡,究竟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双方就此问题争论不休。
  某保险公司说,该实习责任险投保人是某学院,实习学生只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小黄的家人作为小黄的索赔权利人,并非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即使小黄家人有权索赔,该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某学院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在该事故中,某学院并非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某保险公司亦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第三者的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限于实际获赔的不足部分。而小黄家人已获第三方足额赔偿,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第三人的南宁某学院称,在该事故中,学校并无过错。学校所投保之“职业院校学生责任保险”是教育部统保示范项目,而非该学院和保险公司自主协商而投保的商业保险,投保流程、保障额度、保险费率等均遵照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有关文件和指示,保险合法合规。该起纠纷与该学校无关。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需进行足额赔偿
  法院认为,按照投保时合同约定,小黄的家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至于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法院调查后发现,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作为“统保示范项目”由职业院校办理投保手续。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因实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对于类似工伤事故,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14种情形进行赔偿,不强调院校和实习单位的法律责任”。
  而小黄为实习单位外出送保单时因交通事故身故,属于类似工伤的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向小黄的家人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至于小黄家人是否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不是保险公司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法定理由。况且人的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小黄家人有权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某保险公司以小黄家人已获得足额赔偿为由,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还认为,根据双方保险条款规定,死亡赔偿金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向小黄的家人赔付保险金50万元。
关键词阅读:
责任编辑:戴海东&RF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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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日从教育部获悉,为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教育部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首次明确职业院校学生在参与实习过程中的各方责任,强调对实习全过程进行管理,并针对学生的实习安全问题,单独辟出章节,从安全要求、安全制度、岗前培训、实习保险、事故赔偿等多角度做出规范,为职校学生实习安全撑起制度“保护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定》明确禁止事项《规定》对实习中的禁止情形作出明确要求,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葛道凯对此进行了详细介绍,比如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不得安排参加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表示,人社部将做好日常巡视、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工作,在职业院校学生具体实习过程中,如果有个别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协同执法部门及时追责查处。避免“廉价劳动力”明确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针对社会舆论热议的职业学校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沦为廉价劳动力等问题,《规定》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杜绝此类现象发生。要求实习单位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同时,要求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为实习学生投保禁止安排学生从事高危作业《规定》在2009年印发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并提出要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责任保险。葛道凯强调,学生实习投保的相关保险费用将不由学生个人承担。同时,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安排外,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百姓最关心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安全,一个是健康,安全无小事,加强学生实习安全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2014年我们在修订《安全生产法》的时候,对学生实习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邬燕云表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学生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由于单位没有尽到相关责任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我们执法部门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此次《规定》非常实际,从明确安全意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学校和相关单位责任、义务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在保护学生实习安全健康方面《规定》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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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逢毕业季,新一批毕业生要走进实习单位。面对“交押金才能实习”、“超低报酬”等实习陷阱,实习生擦亮眼睛,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7月7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人社部、教育部等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避免实习生沦为廉价劳力现象发生。
三种类型实习要分清自己属哪种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习共有三种类型,同学先要弄清楚自己参与的是哪一种类型的实习,然后才能了解相应的待遇权利。”三种实习类型分别为认识实习、跟岗学习和顶岗学习。
其中,认识实习可理解为“围观”,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的活动。跟岗实习可简单粗暴理解为“打杂的”,指职业学校组织不能独立操作、不能“直接上”的学生,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可理解为“直接上”,指初步有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首次提出顶岗实习生有报酬底线
《管理规定》首次提出顶岗实习生的报酬底线。根据要求,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来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这意味着,顶岗实习生的报酬不能低于同岗位试用期工资80%。
值得注意的,如果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向学生收取费用,实习生可以直接说不。根据《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实习生如何保障权益和安全?
要做好以下两点
一、签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的必备条款有八项,其中两项要和安全相关,包括: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二、为实习学生投保保险。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规定》还提出要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责任保险。
■实习中以下行为被禁止
1、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2、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3、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4、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另外,除了特殊情况(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而且就算这种也是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外;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及其他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5、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6、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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