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盐金融怎么样好不好?

“徽盐金融”总经理谷新生: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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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盐金融”总经理谷新生: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迫在眉睫
&徽盐金融&总经理谷新生先生接受凤凰安徽专访
12月22日,安徽知名P2P平台&徽盐金融&总经理谷新生先生接受凤凰安徽《经经乐道》栏目专访。谷先生指出,从实践情况和研究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需要不断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和完善。同时他认为,从P2P平台的发展来看,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已迫在眉睫。
网贷平台的定位有待商榷
凤凰安徽:请谷先生介绍一下徽盐金融的基本情况。
谷新生:安徽盐业的、第一家省属国资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于2015年4月正式上线运行。
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安徽省国资委批准成立,我们的控股股东是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安徽省盐业总公司是与安徽省盐务管理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省属大型国有企业,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已连续多年排在全国盐行业前列。
有这么强大的股东背景,投资人是绝对可以放心的。
凤凰安徽:目前平台成交量如何?
谷新生:一开始交易量并不高,我们也一直在控制节奏,把&稳&放在第一位。只要做稳了,把投资人的利益保护好了,就是一种最好的推广宣传。
截至目前,平台累计成交额超过3亿元。在贷余额2亿多元。没出现一笔本息逾期。
凤凰安徽:除了P2P之外,目前徽盐金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有没有涉足股权众筹、资产转让等其它领域?
谷新生:目前开始涉足债权转让,对于股权众筹和资产转让还没有开始做。
凤凰安徽:未来有没有这方面的打算呢?
谷新生:有这方面的打算。但证监局此前出台的办法征求意见稿里规定,不允许P2P和股权众筹两种业务在一个平台。监管部门的理由是分割风险,但是从我个人作为一个从业者的角度来说,我认为这个规定还有待商榷。
就在《指导意见》发布时间不长的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间借贷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其中对于网络借贷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与《指导意见》有了对接:P2P网络贷款属于民间借贷,适用《民间借贷若干规定》。
细细品读《民间借贷若干规定》这段文字,字里行间透露出的含义也是非常清晰的:如果P2P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如果借贷双方产生纠纷,要求网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网贷平台为借贷行为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P2P网贷平台可以不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担保。
但是遗憾的是,最高院的规定并没有沿用《指导意见》给P2P网贷定位于信息中介,而是模糊地定性为&提供媒介服务&。
鉴于此,如何定位网贷平台,一是要实事求是,二是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金融行业需要专业的人来做
凤凰安徽:从前不久的e租宝事件,到近日大大集团资金兑付风波,接踵而来的问题平台是否意味着网贷行业风险骤增?
谷新生:实际上,e租宝做的不是P2P,按照正常分类,e租宝做的是资产转让。
我认为P2P首先要设置门槛。很多平台不懂得风险控制的,因此出事的平台会很多。
目前很多做P2P平台的人员懂互联网的多,懂金融的少。
凤凰安徽:那您觉得懂互联网的人与懂金融的人,谁做P2P更具备优势?
谷新生:你这个问题非常好,实际上这也是目前P2P平台普遍存在问题。类金融的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这种现象。
实际上,作为从业者和研究者,我曾经做过相关方面的研究。从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到P2P,为什么金融变革的每个阶段都会出现问题?一方面,说明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民众投资的意识特别强。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特别是房地产行业在走下坡路,相当一部分民营资本找不到出路。
在中国民众的眼里,金融行业是暴利行业,当然事实上也是如此。金融的利润率远远高于传统行业的利润率。特别是一些高利润、高回报的行业,如房地产行业,当它遇到经济下滑或受到打压的时候,自然会转移到金融行业来。
但是同样的,金融也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这一点很多人会忽略。金融不是一般人想做就能做好的,金融行业需要专业的人来做。国外资本主义发展将近二百多年的历史也能证明这一点。
讲到底,做金融首要的是控制风险。因为任何的互联网金融要想持续经营,投资人是基础,是衣食父母。P2P平台一定要保护好投资人的利益,否则这个平台就做不好、做不长。如果大家到一个平台连本钱都得不到保障,投资人就不会再来。所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其实是放在第一位的。
在国外例如美国很多的P2P平台投资人是机构投资人。很有专业性,机构来投要占到50%。而中国的P2P平台90%甚至100%都是散户投资人,怎么保护散户投资人是非常关键的。
指导意见不全面、不准确、不实际
凤凰安徽:今年的7月18日央行就曾下发《互金指导意见》,有消息称,有关P2P的监管办法最快有望于两周内征求意见。你个人怎么看待这件事情?
谷新生:此前,《指导意见》中对P2P的定位是:P2P平台是信息中介。我认为,这样的定位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我把它总结为三不:不全面、不准确、不实际。
一是不全面。没有将个人对企业、企业对企业的网络贷款行为纳入定性,只是将个人(个体)对个人(个体)的网贷行为纳入其中。覆盖面太小,不全面;也不符合现有平台的实际情况。
以安徽为例,P2P平台中90%以上都有企业贷产品,即通过个体和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显然,这种业务并不在《指导意见》界定的个体网络借贷范畴,也不在网络小额贷款范畴。那么,这种平台的监管性质如何界定?是否涉嫌违规或者超范围经营?更为严重的是,这不是安徽P2P网贷平台的区域性特征,放眼全国,绝大部分网贷平台都开展企业贷业务,这也正是网贷平台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顽疾的重要社会功能之一。
二是不准确。简单地将P2P网络借贷定位于信息中介,有两个问题:首先《指导意见》中的定位犯了语法错误。文中规定&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前两项&信息交互、撮合、&是信息中介的职能无疑,而后一项&资信评估&就是十足的信用中介的职能了;其次在后面规定的&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与现实情况大为不符。
三是不实际。不切合现有平台的实际情况,详见前两点所述。
凤凰安徽:您觉得未来P2P行业需要引入增信制度吗?
谷新生:当然是需要引入的,需要设置门槛。
陌生人向陌生人借钱,如果没有中介人或者中介人不提供增信是很难实现的,这符合中国的国情。
在P2P模式下,借款人相对更容易借到钱,将借款项目、金额、利率上传到P2P平台即可。对于出借人的门槛也足够低,&100元不嫌少,50万元、100万元不嫌多。回报率则远远高于银行的理财产品。不过,这个看似完美的链条,却不一定都能够保证成交。因为即便只投资100元,也存在一个问题&&凭什么相信陌生人?
金融市场改革开放迫在眉睫
凤凰安徽:你个人怎么看安徽的P2P行业?
谷新生:总体上的预期还是很乐观的,否则我自己也不会从事这个行业。
首先是市场的需求。创业的第一瓶颈是资金,目前民间对资金的需求量是非常巨大的。十月底全国P2P平台累计成交额已经突破了一万亿,以后还会突破十万亿、二十万亿,这都是没问题的。
这个就涉及到我们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开放。实际上,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中,我们的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增长,但是金融却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我个人的观点是,目前我们国家要发展&大金融&,不要把主流金融或民营金融那么明显的区分开。另外,不要分业监管。包括把互联网金融分类称七大类,都是有待商榷的。
比如互联网信托、互联网基金,实际上就是把基金和信托产品拿到线上售卖而已,它们和P2P不太一样,它们本身就是有产品在市场上存在的,只是现在拿到线上来销售而已,而且不需要在线上平台增加特殊的功能。现在把这些割裂开来分业监管,如果你要做这些项目,会有三四个部门来监管,我觉得这是不合理的,很明显不符合实际。
很多人不敢说,但是作为从业者、又是研究者,我觉得我不说从良心上过不去,我希望这个行业有个正常的监管。
凤凰安徽:安徽的互联网金融什么时候才能告别这种野蛮生长阶段?
谷新生:要告别野蛮生长,首先要有好的监管。
一个行业的发展,特别是一个新兴行业的产生发展的时候,难免会泥沙俱下,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例如P2P网贷的自融、跑路甚至诈骗等问题屡屡发生。这就要求从政府层面加强监管。
高风险行业特别需要政府监管,有了监管,再有自律,这个行业才能良性发展。
凤凰安徽:有人说P2P网贷是金融压抑的产物,您个人怎么看待?&
谷新生:&压抑&这个词不一定准确。用我的话说,目前中国的金融资源严重的供不应求,满足不了老百姓生产、经营、消费的需求。所以,我的意见是,下一步,国家要对金融市场进行大幅度的改革开放。
凤凰安徽: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了吗?
谷新生:非常的迫在眉睫。你想一下,P2P都能做到1万亿的规模,这是什么概念?
P2P行业的利率很高,很多平台达到10%-20%,这么高的利率依然能做到这种规模,民间对资金的渴求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监管尚未明确的可以先去做
凤凰安徽:我看到,徽盐金融的介绍中说建立了风险备付金制度,这种备用金制度有哪些优势?
谷新生:徽盐金融推出风险备付金制度,不仅仅是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现在没有风险,并不意味着未来没有风险。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金融行业也不可避免。
遇到一些紧急的资金情况,可以对投资人资金先行垫付。比如,一旦借款人出现不能按期支付息金,徽盐金融平台徽通过风险备付金帮助贷款人垫付给投资者。然后我们通过债权转让的办法将债权转移到平台,平台替贷款人追讨。
凤凰安徽:这不是和担保很像吗?是否会触及《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红线?
谷新生:我觉得这实际上是一种增信的措施,不应该叫做担保。我不是大包大揽,如果平台的准备金用完了我也可以不用。
凤凰安徽:目前备付金的额度是多少?
谷新生:控制在注册资本的50%-60%,但是随着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大,备付金的额度也在不断的增加。我们最终目标是增加到3000万,第二目标是增加到5000万。
如果监管办法出台以后,允许平台提风险准备金的话,我们还会增加相应的措施。
凤凰安徽:目前是在钻监管的缝隙吗?
谷新生:正规的金融企业,比如银行、保险、证券,在财务制度上是允许金融准备金制度的。这与我们的风险备付金有区别,一个对内一个对外。目前的问题就在于,P2P行业缺乏监管,没有一个相对准确、全面的定位。如果比照一般的企业对待,P2P是不允许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我们要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我只能自己拿钱出来。
所以我们就先做。如果《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细则出台后,把P2P划归到金融企业,风险准备金自然而然就成为平台的一项制度。
正是因为目前没有相应的监管,所以我们才会讨论这件事情是否合理。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不能去被动的等待监管制度出台。我们先去做,去探索,去寻找互联网金融保护投资人的各种可能性。(凤凰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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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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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盐金融总经理谷新生对《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的系列思考和探讨
日12:36&&来源:
人民网讯 这两天,网上和微信上特别热闹,发表各自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甚至吐槽。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会上, 四部委的相关领导就《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会后,《网贷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办法》从结构上是八章4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原则、定义、管理机制的安排;第二章备案管理,主要明确了备案管理的要求和条件;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明确了“网贷”机构义务及要求,借款人与出借人各自的职责义务、经营规则、风险控制要求等;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对出借人与出借人的资金进行保护措施;第五章信息披露,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行业自律管理、资金存管、政府监管等各部门的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从业人员、网络借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等各自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对网络借贷机构办法发布以后做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
第一是《办法》界定了网络借贷的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的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第二是《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安排和各自主体的责任。第三是《办法》明确里“网贷”业务的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第四是《办法》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提出“网贷”机构资金出借人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防止“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防止“网贷”机构挪用出借人的资金。同时,《办法》对出借人、投资人的适当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借款人设立了必要的条件。同时,《办法》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防范集中度风险,也要求“网贷”机构真实、及时披露机构信息、产品信息。第五是《办法》从加强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明确了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六是《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发挥市场自律的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第七是《办法》为机构的整改、纠偏、整合、重组规定了必要的过渡期安排。
发布的《网络管理暂行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文字相同度在80%以上,但内容却迥然不同,有的甚至是颠覆性的。总体来说,管理层是谨慎的,以把行业管住、管好为监管思路。说实在的,如果这个办法是在网贷发展之初发布的,我会为之欢呼雀跃。但是中国的网贷行业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全世界关注的行业,这个办法的出台,作为业内人士和研究者,怎么也让我高兴不起来,惊讶、疑惑、无奈甚至陷入到深深的担忧之中。
结合《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和发布会的内容,作一些思考和探讨,要说的很多,择其要而言之,也算凑凑热闹吧。
为什么在此时发布?(一)
自去年底《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至这次正式稿发布接近8个月时间,那为什么会选择在这个时间段发布呢?个人的揣测和分析是这样的:
一、P2P网贷行业跑路、失联、关门、退出的事件仍在不断发生。
自去年底e租宝出事以后,P2P网贷平台出问题的依然不断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据网贷之家的数据统计: 仅2016年上半年,累计停业及问题的p2p网贷平台数量为515家。而据不完全统计,今年7、8两个月出问题的P2P网贷平台合计仍然有74家。
出现这么多问题平台,结果有两种:一是平台自身有能力,与投资人协商兑现;二是不能兑现,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公安司法介入解决。总体情况影响恶劣,现状令人担忧。加强行业监管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二、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进入关键阶段,需要界定合法合规的标准,特别是合规的标准。
针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贷行业严峻的形势,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摸底排查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区域报告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体报告上报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
目前,从时间节点看,互金整治第一阶段已经结束,第二阶段正在进行,很多问题需要定量和定性的标准。此时出台发布《网络管理暂行办法》,恰逢其时,是互金整治工作不断推进、顺利进行的需要。
三、行业本身处于观望期,亟需要相关规定的规范。
P2P网贷行业于2007年正式引入中国,随后几年并没有获得太大的发展。但随着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出现,占企业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更是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网络借贷的出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网贷平台随即出现了爆发式增长,交易规模突破万亿。但是行业不断爆出的诈骗、跑路等负面新闻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网贷行业正处于整治阶段,很多问题不明确。行业处于等待观望期。行业的标准是什么?主要的风险在哪?平台的发展模式应该怎样?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怎么样?这些问题亟需要监管部门尽快确定。
关于监管(二)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先生在发布会上说: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总体来说,对P2P网络借贷机构,我们采取了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这是我们对“网贷”机构协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
李主任说的监管将其概括为“双负责制”。我觉得:如果加上电信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更可以称为“三负责制”。
这里所说的监管主要是指政府的监管。政府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实现某些公共政策目标,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主要通过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资质、价格及涉及国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高风险行业特别需要政府监管,这次发布的《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就是针对P2P网贷行业从政府层面来加强监管的。
回顾一下P2P网贷行业发展的历程和监管的过程,有利于我们加强对监管的认识。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贷“拍拍贷”正式诞生,但最初的几年并没有获得太多的认可,平台数量和交易规模一直处于低位。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并且面临转型升级,占企业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成为助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而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网络借贷的出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国家倡导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逐渐受到重视。网贷平台在随后的几年出现了爆发式增长,交易规模更是直线上升突破万亿。但随之出现的诈骗、跑路、关门等引发国家管理层的高度关注。从2014年提“四条红线”才开始有了监管的介入, 2014年之前行业监管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令人意外的是,4个月就爆出了e租宝700亿元的特大问题。逼得管理层在新年到来前3天发布《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诚如《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所说:监管的目的:“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我们有理由相信:“三负责制”一定能把P2P网贷行业管住,但是能否管好可能就要打问号了,我们觉得应该是有问题的:其一,什么样的行业管理需要“三负责制”?难道“一负责制”就管不住吗?P2P网贷行业既不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也不是垄断行业,更不是金融中的正规金融。再者,违法和违规的界限是很明了的,违法的由司法部门去管,监管主要管得是违规。管多了必然走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其二,多部门管理很容易造成都不管理,推诿、扯皮等现象会屡见不鲜;其三,所谓的“备案制”和“负面清单制”管理,一般适用在充分竞争的行业。用在网贷行业管理上是不合适的,在现实当中是没有什么太大作用的,反而有“懒政”、“不作为”的嫌疑,况且“负面清单制”违反了也没有太多的惩戒。其四,结合文中规定的贷款限额、银行存管、禁止线下营销和宣传等的规定,管倒是管住了,同时也管死了。这会在后面的文中逐一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在自律管理体制上,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以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来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但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没有做出规定。
关于网贷限额(三)
前文中提到的颠覆性规定就是这条网贷限额的规定了。《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关于这个网贷限额的问题,从来没听说过,《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没有,只是在正式公布前几天,网上才传出来。如果是在网贷发展的初期,出台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好的,但是现在出台这样的规定,对行业来说,可能让行业面临灭顶之灾。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网贷限额的依据不充分、不必要、不实际
第一,不充分。
李均锋主任在发布会上说:从国际惯例来讲,从其他国家网络借贷发展的情况来看,美国也好、英国也好,他们现存的比较规范的网络借贷机构,他们的定位就是小额。比如说美国的有家“网贷”机构,他对自然人的上限就是5万美元,当然我记得不一定准,也可能是6万美元,对企业的上限就是30万美元。英国的“网贷”机构也有类似的要求。
李主任把英美国家的个别情况拿来作为这次网贷限额的依据,实在太过于牵强,实际上还不如不说更好些。首先,英美国家的金融普惠程度远远大于我国,金额稍大的资金需求银行一般都能满足,P2P网贷只起拾遗补缺的作用,是市场细分的结果;其次,国外的征信体系非常完善,一般的法制环境也大大优于我国,违约成本和所受制裁很大,信用贷款大行其道,而在中国是很难行得通的。简单的用金额来比没有可比性;再次,中国是最具创新能力的国家之一,我国的市场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简单的照搬照抄是不合适的。
第二,不必要。
很多专家和学者在解释网贷限额时引用了这样一条依据: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分别为20万和100万元,单位分别为100万与500万元的金额规定。
这就更不靠谱了。一个行业的经营直接将违法标准与其挂钩,那要这个行业做什么,直接取缔不更好?尽管P2P网贷行业问题很多,但我们也承认它作用很大啊。毕竟管理和判刑是两回事。
第三、不实际。
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截止 2016 年 7 月末,正常运营平台有 2281 家,贷款余额达到 6567亿元。
若按2016 年7 月末网贷平台贷款余额6567亿元和借款人数为 115 万人计算,人均贷款余额为 56.91 万元,已远远超过 20万元的上限标准,超限近两倍。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则直言,未来一年的调整期很关键。在目前行业6000多亿元的待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是超过这个限额的。照此计算的话,超限贷款余额超过了4000亿元之巨。
“超限额这部分项目,如何平稳的处理,很具挑战性,若这些项目抽不出来,意味着平台不合规将要退出。如果将这些项目抽离出来,也可能给融资企业(借款人)带来资金链断裂从而倒闭的风险。” 方颂认为。
由此来看,借款上限规定则会直接导致行业规模压缩。新规实行后,涉及房产、企业、政府等大单业务的 P2P 平台面临重大业务转型,没有资金实力应对的,将引发社会问题。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网贷之家通过对851家平台样本进行的压力测试结果亦表示,851家平台借款人人均待还金额20万以上的平台数量占比达到72.74%,人均待还金额在100万以上的为46.06%。
其中,法人借款金额压力测试通过借款标信息中的企业、公司信息进行定位,选取了信用贷款、票据、房贷、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保理等不同业务类型的平台中4.49万个企业借款人样本进行数据统计测试。
统计后发现,截至7月底,企业借款人待还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有2430个,人数占比达到了5.41%,待还金额占比达到了78.09%。可以看出企业借款人借款金额比较集中,5.41%的借款人占据了78.09%的待还金额。
而自然人借款金额压力测试中选取信用贷款、车贷、房贷等业务类型的以个人借款为主的平台,共提取56.73万个自然人借款人样本作为测试对象。
统计结果显示,截至7月底,自然人借款人待还金额超过20万元的有1.62万人,人数占比达到了2.86%,总待还金额占比达到了18.34%。可见限额20万元对于大多数自然人影响并不大,借款人金额较为分散。
尽管如此,但房地产抵押的个人借款金额却远超监管细则的规定。以专做房地产业务的链家理财为例,7月底链家理财的人均待还金额为69.22万元,远超过个人20万元的标准。其中,链家理财借款人待还金额超过20万元的借款人数占比达到了65.05%,涉及待还金额占比为67.94%。
盈灿咨询研究员陈晓俊表示,从压力测试数据来看,以自然人信用借款为主的网贷平台合规转型的压力不大,房产抵押类的个人借款将受到合规挑战。
此外,对于法人借款来说,少部分企业借款金额较大,以这类借款人为主的平台,将面临较大合规转型压力。
多限额区间超标平台信息
据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初步统计:截至2016年7月底,P2P整体贷款余额在6500亿左右,单一主体(不区分企业和个人)在单一平台待还本金超过100万的资金总额2500亿元左右,占比接近40%。若不考虑提前还款和新增的贷款量,这些资金一年后(日)待还本金还有1600亿元,占到25%左右。&
零壹财经分析师徐锻表示,如果考虑单人单平台的20万上限,以及一人多账号的情况,实际的超限资金总额以及比例还会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超过借款限额的贷款可能达到亿元。&
数据还显示,在以个人借贷为主的平台中,超过18%的平台,其20万元以上的在借款项占到八成以上的比重;以企业借贷为主的平台中,约46%的平台,其100万以上的在借款项占到八成以上的比重。&
一位资深从业者撰稿称,P2P行业目前沉淀着3000亿-5000亿的大额信贷资产,主要是以企业贷款、房屋抵押贷款、保理等业务为主,新规一出,且不说新增业务,现有存量业务怎么消化,就是个足以死人的问题,这意味这在未来一年内,P2P行业需要从中小企业抽回3000亿-5000亿的贷款。&
我自己的一个行业经验判断数据,仅供参考:
截止 2016 年 7 月末,正常运营平台有 2281 家,贷款余额达到 6567亿元。
大家知道:P2P网贷行业规模是从2014年开始急速上升的,正好与银行2014年从企业大幅度抽贷时间一致。一部分企业被抽贷后倒闭,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资金被抽后转到了P2P网贷行业。我估计:在6500亿元的份额中,信用、车房贷(个人贷款)占三分之一,房地产和类资产证券化贷款占三分之一,企业经营贷款占三分之一。而在信用、车房贷(个人贷款)中超过20万元的很多,特别是房贷;企业贷中单个不超过100万元的又很少;房地产和类资产证券化贷款所有的都超过上限。
二、P2P网贷行业目前的状况,1年时间肯定整改不了,只能选择退出,或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三、一波新的中小企业倒闭潮在1年左右的时间爆发。伴随着平台的倒闭,一批中小企业的倒闭也指日可见。
关于银行存管(四)
关于银行存管的要求,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指导意见》中就已经明确,并且是不二选择。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李主任说:交给市场,不去强压指定某些银行参与。
这里的问题非常严重。如果不明令银行去做,银行怎么可能心甘情愿的去做?第一,这不是银行的主业,没有行政命令和制度安排,完全可以不做;第二,没有什么利益,银行也不会去做。对接P2P网贷行业的资金存管,利益微薄,看不上不屑去做。反而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吃力不讨好,傻子才会去干。第三,要开发专业的资金存管系统,费人费时,劳命伤财,不干。
但是现在的规定是强行压着P2P网贷企业去做,不说一厢情愿做不到,就是看看刚刚征求意见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条件,又有几家能达到。
征求意见稿对接入资金存管的网贷平台的资质作出五点要求,简单概括为取得营业执照、在工商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其他条件。其中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和有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这两点要求是目前绝大部分平台都无法满足的,也成为平台接入资金存管的最大难题。
实际中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以已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130家P2P网贷平台为例,其中仅有31家获得ICP经营性许可证。虽然目前绝大部分平台都进行了ICP备案,但仅有少数平台获得ICP经营性许可证。
我们自身的平台就很能说明问题。去年7月《指导意见》发布后,我们就与多家银行包括大银行,接洽协商资金存管事项,直到今日仍在接洽中。不说我们的条件怎么样,全国中等偏上,全省前五,国有控股,那还叫条件稍差的怎么能活呢?
而在《网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银行只需要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责任,无需进行实质审查,那么银行存管的设置无非就是给银行多一条无风险获利的渠道,这样银行积极性都不高,而徒增平台的运营成本,必然降低投资人的收益率并抬高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从对接银行资金存管的角度出发,很多平台都有同样的感受,在对接银行的过程中,经常性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体验问题(例如充值T+1到账),二是效率问题。此类问题不仅会大大增加平台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还损害了平台的用户体验,这并不符合P2P网贷便捷化服务的要求。
关于从业资格和高管素质(五)
与其他规定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网贷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对P2P网贷行业从业资格和高管素质做出明确规定。大家知道:所有的企业都是人做出来的。人是企业的主导,没有好的人,必然做不出好的、成功的企业。可见人在企业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P2P网贷行业也不例外。
从业资格和高管素质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素质。基本的学历要求、品德要求、知识的积累、行业的背景等等是必需的。P2P网贷行业面向社会的各行各业,因此对各行各业都要有基本的了解,重点行业要熟悉和精通。
2、专业水平。包括金融知识、财务知识人员、法律知识和网络知识,而更要强调风险的分析判断能力和防控能力。
3、业务技巧。业务技巧说到底是业务水平的熟能生巧、灵活运用。在此基础上取决于个人的性格和反应能力。
4、开拓创新。P2P网贷行业本身就是创新的产物。日新月异的时代,行业企业不断创新,这就要求从业不能千篇一律的对待每一个企业、每一笔业务,而是要不断探索、创新提高。因企制宜、因事制宜。
高管素质的要求要更高,还包括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应变和处突能力等。
结语:意见和建议(六)
说了这么多,反思和批评的意见占多。《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发点和愿望都是好的,尽管存在不少问题,但我依然对行业的前景充满期待。
一、一个行业的发展,特别是一个新兴行业的产生发展的时候,难免会泥沙俱下,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例如P2P网贷的自融、跑路甚至诈骗等问题屡屡发生。这就要求从政府层面加强监管,但监管不能偏离目标。
二、应该怎么监管互联网金融呢?我觉得:一是要实是求是。充分地调查研究,针对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出台监管意见;二是要与时俱进,合理分类,混业监管;三是要符合中国国情,因情制宜,对症施策;四是要鼓励创新,发展大金融。五是要有行政处罚的规定,不能等到违法了才去处置。
三、具体的监管建议:平台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的背景、实力、合法程度,制定出不同的标准,让企业在不同的状态下合适地生长。如国有背景、银行背景、上市公司背景的,社会信誉度高、管理规范、抗风险能力强的划为一类,对实力弱、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的划为另一类,等等。这样比我们一棍子打死好。(安徽盐业典当公司、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总经理 谷新生)
(责编:范晓琳、马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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