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可以转让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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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约
特许经营管理授课教师:胡翠霞 第四章 特许经营合约 ? 特许经营合约(特许合同、特许合约)是 加盟双方为明确各自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 权利和义务、确定双方特许经营关系而签 订的一种法律契约。3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意义1.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双方关系的唯一纽带特许经营作为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一种商业契约关系,其特点就是: a) 特许人与受许人是两个法律地位相互独立且平等的民事主体,各自 独立承担对第三方的责任。b)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合伙人或代理人;c) 特许人将其特许权(一种无形的东西)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特许权,并向特许人交纳一定的费用;d) 特许人与受许人可能存在着大量的实物买卖关系(特别是产品-商标特许),也可能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只发生少量的买卖关系,甚至 不发生任何实物买卖关系。4 2. 是维系特许经营体系、特许经营网络 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对特许人来说,特许权的核心是特许人的自主知识 产权,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对之进行保护,关系重大。因 为,如果没有对受许人行为的约束,特许人的商标和标 志可能被假冒和滥用,特许人的单店经营模式可能无法 发挥其效力,单店的运营管理系统可能无法彻底贯彻, 因而特许人统一的公众形象也就无法建立。总之,可能 由于某个加盟店砸了特许人的牌子,使整个特许体系体 系,特许经营网络毁于一旦;5 对受许人来说,加盟一个特许经营体系是一种个人 投资,与其他投资行为不同的是,受许人投入金钱的同 时,也将个人的职业生涯与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建立起一 损俱损,一荣俱荣的联系。因此,受许人加盟一个特许 经营体系后,能否得到特许人持续的支持和服务,与特 许人保持健康关系,不仅关系到受许人投资回报和投资 的机会成本,也关系到受许人个人的职业生涯的成败。 因此,无论从特许人还是受许人方面来讲通过特许 经营合同约束双方的行为,是维系特许经营体系、特许 经营网络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6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特点与其它经济合同有所不同的是,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即由特许人预先按照一定的格式拟订好后,提交给众多加盟申请人签署。 因而,特许人有可能在合同的条款中更多地强调自身权利而 忽视受许人的权利。为了充分保证受许人的权利,很多国家都有 相关立法,对特许人的资质,行为以及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例 如:规定特许人应在正式签约至少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加盟申请人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人及特许经营体系的基本信息资料等。7 三、特许经营合同的类型1. 根据加盟方式不同,特许经营合同可分为 单店加盟合同与区域主加盟合同,前者适用于单 店加盟方式和区域加盟方式,后者适用于区域主 加盟方式.单店加盟方式 单店加盟合同适用于 合同类型区域加盟方式区域主加盟合同适用于 区域主加盟方式8 ? 主合约:加盟双方签订 的建立特许经营 法律关系的正式 法律凭证.? 辅助合约:加盟双方签订的建立特许经营主 合同的同时,为确保特许经营合约 更加切实地得到执行,而又双方视 情况而签订的一系列其他有关协议. 例如:保证金协议、供货合同、商 标使用许可协议、店铺租赁协议、 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管理办法等.9 四、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单店加盟合同与区域主加盟合同,两者的合同结构和条款事项大致相同,只是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异。因此以单店加盟合同为例 来对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做以下一般性的讨论。目前,国内很多特许经营合同都比较简单且不规范。标准的特许经营合同,大致分为:合同的引言、合同中关键用 语释义、合同的主体部分以及合同的附件四个组成部分。10 第一部分 合同的引言主要说明的是特许人的特许权内容、声明特许人的商标是已经注册过的合法商标、以及本合 同的意图。11 第二部分 合同中关键用语释义部分说明下文中的一些简略词的准确全称,比如合同里 常用的“甲方”、“乙方”、“非独占许可”、“ 特许人的标志”、“特许业务”、“生效日” 等 。12 第三部分 合同的主体合同内容的主体部分共有二十二条说明,分别是:第一条 特许授权的内容 说明该特许权的授予对象、内容、时间期限等限制,以及合同续签等事项。第二条 加盟店的核准地点 说明加盟店的具体地址与要求,以及加盟店地 址的变更办法、程序、条件等。13 第三条 特许费用 主要说明应交纳的特许经营费用的名称、内容、数 额、交纳的具体办法以及未交的惩罚措施等。 第四条 特许人的权利 主要是说明特许人的对于受许人的监督和收取相应 特许经营费用等的权利。 第五条 特许人的义务 主要说明特许人在受许人开业前后所应尽的义务, 比如培训、开店指导、商品配送、广告宣传等。14 第六条 受许人的权利 主要包括受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授予的 特许权、获得特许人提供的支持、指导和 帮助的权利等。15 第七条受许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受许人的按规定支付特许经营费 用、按特许人VIS及手册规定建设单店、按特许人约定运营单店、维护特许人的商标及声誉、遵守特许人单店手册的运营规定、接受特许人 的监督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同对特许人的 商标侵权做斗争等义务。16 第八条 特许人声明 主要是确认特许人关于自己在本合同中的关于 商标、合同限定内容以及对签约人的授权等。 第九条 受许人的声明 主要是确认受许人对单店地址、加盟意图、 遵守手册、对签约人的授权、对合同的认识等 方面。17 第十条 当事人关系合同的本条款旨在说明,受许人是且应为一个独立的 缔约方,且本合同中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在特许人和受许 人之间建立代理人、联营关系或共同投资人关系。除非本 合同另有规定,特许人或受许人皆不得以对方的代理人或 代表人的身份开展活动,或承担对方的各项债务及相关财 产责任。未经特许人的许可,受许人不得为第三方的债务 提供担保。18 第十一条合同权益的转让说明受许人转让该合同时的条件、程序、 交纳给特许人的费用等有关特许经营合同 的转让事宜。19 第十二条特许人保留的权利主要是阐明并确认特许人关于其特许权内容 的权利,比如在受许人确认及同意的条件下,特许人有权随时修改和补充其按照本合同授权受许人使用的特许经营体系模式,以及在本合同有效 期间内,对特许经营体系所做的任何及所有改进 应归特许人所有并以特许人名义就该改进部分取 得相应的知识产权等。 20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 主要是说明不同的合同终止方法的缘由 及相应的程序、结果措施等,既包括特许 人的终止,也包括受许人的终止,既有正 常的终止、也有非正常的终止。同时本条 款还对在合同的不同终止情况下特许人和 受许人各自应负的责任进行说明。 21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后受许人的义务 主要是说明本合同因故(包括期满或提前终止)终止 时,受许人应尽的义务以及未尽义务时的惩罚办法。受许 人的义务包括:清欠所有应付特许人的特许费用、立即并 永远停止使用所有特许人体系的知识产权、在规定期限内 将含有特许人标志的物品退还特许人、尽快并永远停止以 特许人加盟店名义进行对外活动等等。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本条款主要是说明特许人和受许人各自在不同情况下 的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22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主要是对“不可抗力”进行定义,并说明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 方应采取的措施以及不可抗力时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可能被免除的有 关规定。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主要说明双方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原则、办法、程序等。第十八条可分割性主要是说明如果本合同的某一或若干条款在任何方面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这些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或部分将视为从未包括在 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变,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并可执行。23 第十九条通知主要是说明在本合同项下应发出的通知的格式、时间、方式等要求,以及特许人和受许人各自的接收通知 的具体地址的邮编、传真号、收件人以及地址变更的应 对事项等。 第二十条 对合同的弃权 主要是说明特许人和受许人对于弃权的约定,比如 规定: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对于对方任何违反本合同规定 的弃权不应当视为对任何后续违约或其他类似违约的弃权。 24 第二十一条 对合同的修改说明合同修改的条件、内容及程序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包括附件说明、本合同适用法律、合同的有效期、份数、解释权等。25 第四部分 合同的附件通常可以包括特许人单店的经营范围及工 作程序、特许人的部分手册目录、加盟店设计图及照片等。26 ? 特许经营合同是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对特许者 来说,特许权是整个特许体系得以发展的根基,如何利用 特许经营合同对之进行适当的保护,关系重大。因为,如 果没有必要的约束,一旦一家特许店砸了这块牌子,整个 特许体系的经营、发展就会严重受挫;对被特许者来说, 进入特许体系后,自己的命运就和体系的发展息息相关。 而且,应向特许者支付多少代价,特许者能否及时提供服 务等均依赖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因此,忽视特许经营 合同,不愿订立或不注意合同的条款,对特许业来说,将 是致命的。 27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 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 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 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 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 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 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28 ? 上述法律规定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条款。除了上述内容之外,特许经营合同还包含特许体系的其他要素。29 1、签约前告知义务? 为保障特许申请者得到有关特许店、总部、特许权的充分信息,以便作出是否加入该特许体系的正确判断,总部必须向其提供规定的文件。因为,特许经营合同是一个非常专门性的合同,且存在信息非对称性,即总部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根 据诚实信用原则,总部有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即对于特许申请者是否缔结特许经 营合同有着重要判断价值的信息,应予提供。特许者至少应在正式签约15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 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 种物品或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而被特许者也有义务按照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30 2、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1)为确保特许体系统一性和产品、 服务质量的一致 性,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 )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 用; ? (3 )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 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 格。31 主要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 在签约前向特许申请者提供关于 该特许组织、特许权完整、准确的信息资料; ? (2)将特许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 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 (3)提供服务的义务,在签约后向被特许者提供包括 选址、 培训、设备、商品采购、商品陈列、营业现场 管理等一系列的初始服务;开业后继续提供包括商品配 送、经营分析、管理等后续服务。32 受许人的基本权利依约获得特许者的特许经营权,包括:?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 权利;? (2)依约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 秘密; ? (3 )享受特许者提供的初始服务和持续服务 的权利。33 受许人的主要义务? (1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2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 其他各种费用;? (3)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4)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34 教材:加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 一、加盟总部的权利和义务 1.保留特许权为自己所有的权利 2.要求加盟商遵守特许经营手册的权利 3.向加盟商按约定收取各种特许经营费用的权利 4.要求加盟商保持特许体系“统一化”,并接受加盟总 部的监督和检查 ? 5.按照政府有关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加盟店相关信息进 行批露的权利 ? 6.保留合约修改的权利 ? 7.对不履行义务的加盟商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35 加盟总部的义务? 1.信息披露 ? 2.品牌支持 ? 3.营销支持 ? 6.开店支持 ? 7.采购与配送支持 ? 8.信息技术支持? 4.培训支持? 5.督导支持? 9.特许经营体系创新? 10.保密义务36 加盟商的权利和义务? 遵守运营规则的义务 ? 维护品牌形象义务 ? 专心营业义务 ? 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按时支付费用义务37 加盟者有哪些违约的情况?? 常见的违约行为有拖欠特许加盟费用,其中尤以特许权使用费(品 牌管理费)居多。除此外,运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违反加盟手册 的规定也不在少数。在被摘牌的加盟者当中,欠费是第一因素,其次就是加盟店的服务不符合特许者统一规范 要求。加盟者其他的违约情况,还包括超出授权区域或授 权范围经营,不从指定的供货商处购买设备设 施,不接受特许者的督导,擅自提高或降低商 品或服务价格,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违反竞 业禁止规定而与特许者的竞争对手合作等等。 38 ?特许加盟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后,发生 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加盟者欠费或违反 竞业禁止条款等行为。大多数情况是, 合同到期终止了,加盟者还欠特许者 品牌使用费、配送费用,或者是该归 还的资料不归还等等。 39 合同期限和续约?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期限 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可以看是,条例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 特许授权期限的确定应根据行业状况、投资回收周期、 特许体系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特许人通常允许被 特许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续约。对此,应该明确约定续 约的条件。40 保密和限制竞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 为了防止被特许人滥用特许授权从事不正当竞 争活动,可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限制竞争条 款。同时,特许合同还可以包含竞业限制条款, 即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或加盟店与其员工签订 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41 特许经营欺诈 ? 特许经营欺诈是指特许人故意告知受许人 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 受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因此, 特许经营欺诈是合同欺诈,也可称为特许 经营合同欺诈。4343 一、特许经营欺诈的法律认定标准构成条件包括: (一)特许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 指特许人明知自己告知受许人的情况是虚 假的且会使受许人对购买特许权陷入错误 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 特许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4444 (二)特许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特许经营欺诈行为在实践中表现为故意告知受 许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受许 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特许人故意陈述虚 伪的事实,比如将自己新开发的品牌说成是国 际知名特许经营品牌; ?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特许人有义务向受许 人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4545 (三)受许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而做出了加 盟的意思表示 ? 由于特许人的欺诈,受许人对购买特许权做出 了错误的判断,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 欺诈行为是受许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发生的原 因; ? 如果并未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则不构成特许 经营欺诈;4646 二、特许经营欺诈的基本类型1、以骗取加盟费用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欺诈? 特许人根本不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没有成 功经营的经验,而是以骗取加盟费为目的,在收 取加盟费用后不提供也无力提供后续服务与支持, 导致受许人加盟失败;4747 2、特许经营模式不完善导致的特许经营 欺诈? 特许人虽有发展特许经营的意图,但因特许经营模式尚未完善,不具备发展或大规模发展特许经营的条件,急功近利,盲目发展。由于特许经营系统存在明显不足,不能给予受许人必要的支持与服务, 而导致加盟失败;? 由于特许经营模式不完善,为了吸引受许人加盟,特许人往往夸大特许经营的投资收益、广告支持等情况,隐瞒特许经营系统的不足; ? 该类型的特许经营欺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判断是否构成特许经营欺诈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4848 三、特许经营欺诈的表现方式(一) 合同主体欺诈? 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是“应当具有相应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除应当具备合同法 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特许经营的特 别要求(条例第七条);?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即构成合同主体欺诈;4949 (二) 知识产权欺诈? 特许人虚构其知识产权,达到欺骗受许人的目 的;? 主要表现为:伪称国外知名品牌;仿冒知名品 牌;假冒专利或夸大专利的作用;谎称拥有秘 方等商业秘密;5050 (三) 经营模式欺诈? 特许人片面地宣传其经营模式的优势,而回避 其不足;? 主要表现为:将未经实践的经营模式进行特许经营;以市场分析代替实际经营情况,夸大市场需求; 以特殊位置设立的店铺作为考察加盟的样板店, 甚至故意作托营造生意火爆的场面;5151 (四) 盈利欺诈? 特许人通过夸大投资回报欺骗受许人; ? 主要表现为:回避直营店和加盟店的实际经营 业绩,而是向投资人宣传其盈利分析,以盈利 分析代替经营业绩与财务报告;5252 (五) 质量欺诈? 特许人为了达到赚取利润的目的,向受许人销 售或变相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主要表现为:向受许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设备 或产品;以特许经营的名义达到变相销售设备 或产品的目的;5353 (六) 价格欺诈? 特许人利用受许人投资心切的心理和特许人的 优势地位,通过价格欺诈牟取不正当利益;? 主要表现为:以高价向受许人销售设备或产品; 要求受许人向指定供应商购买设备或产品,从 供应商处收取高额佣金或回扣;5454 特许经营欺诈的表现方式5555 四、特许经营欺诈现象产生的原因(一)特许权的复合性? 特许权一般难以准确量化,受许人通常只能依 靠加盟店的经营业绩来验证特许权的质量;? 无论法律或者合同,都不会把加盟店的经营业 绩与特许权的质量直接挂钩; ? 特许权质量的不确定性,导致了特许人义务被 虚化,受许人难以就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提出主 张,司法机构也难以进行裁量; 5656 (二)特许人获利的前置性? 特许人可以在合同签署时当即获得较大的一次 性收益,而其履行义务则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 间,从而可能产生特许人欺诈牟利的动机,也 为特许人欺诈牟利创造了客观条件;5757 (三)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 加盟店的运营效果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加盟 失败的原因除归结于特许权的质量之外,也包 括了其他的一些因素; ? 在加盟失败的结果与原因之间,很难进行定性 与定量分析,不能确定其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5858 (四)受许人处于弱势地位及投资风险 意识不足? 受许人一般没有成熟的市场经验,也没有组织 优势,获得市场信息的渠道及信息分析能力, 都远远不如特许人; ? 受许人投资风险的防范意识不足,尤其是对特 许人签订与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法律风险防范意 识不足;5959 (五)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还处于发展阶段; ? 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代表的法律体 系,除了法律效力等级因素外,条款的不完善 是特许经营欺诈泛滥的重要原因,尚不能有效 预防特许经营欺诈的产生,在特许经营欺诈发 生时不能充分发挥法律救济的功能;6060 (六)其他原因? 法律意识和商业诚信意识淡薄; ? 执法困难; ? 政府职能转变; ? 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doc6161 五、受许人防范策略? 1、考察特许经营人是否具备特许经营的法律资格;? (1)特许人是否按照规定完成备案; ? (2)是否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 (3)是否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 ? (4)加盟费占项目整体投资的比例是否过大; ? (5)特许人对单店盈利水平的投资分析; ? (6)样板店或其他加盟店的盈利水平怎样,以及其他受许人的意见如何;? (7)是否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做了全面的信息披露;6262 受许人防范策略? 2、寻求专业法律咨询机构的帮助;? 3、避免被广告宣传欺骗; ? 4、谨防夸大经营利润; ? 5、防止通过会展形式进行的欺诈;6363 受许人防范策略? 6、注意签订公平、严谨的特许经营合同; ? 合同主要包括:?(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商标、字号的使用条款; ?(5)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 体内容和提供方法;6464 受许人防范策略?(6)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7)产品或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8)设备采购程序及价格; ?(9)指定的供货渠道及进货限制条款、供货价格及 结款方式; ?(10)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 承担;6565 受许人防范策略?(11)商圈保护,在加盟店附近某个特定区域内不 会有第二家分店; ?(12)对加盟店的监督及财务审核方式; ?(13)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4)违约责任; ?(15)争议的解决方式; ?(16)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6666 第一节 特许经营合约的特征及内容? 一、特许经营合约的特征 1.特许经营合约的复杂性 ? 1)超市场交易性质决定了特许经营合约的复杂性 ? 2)管理制度契约化决定了特许经营合约的复杂性 ? 3)法律关系多元化决定了特许经营合约的复杂性 367 2.特许经营合约的多样性? 1)主合约和辅助合约 ? 2)单体特许经营合约和区域特许经营合约68 3.特许经营合约的前期法律准备?1)加盟申请书 ?2)加盟意向书? 3)信息披露文件及信息披露保密协议69 二、特许经营合约的内容? 1)商标、商号等的使用 ? 2)合约期限 ? 3)加盟总部提供服务的种类和范围 ? 4)区域保护 ? 5)加盟费70 ? 6)加盟店的义务 ? 7)对加盟店的经营控制 ? 8)加盟店的转让 ? 9)仲裁 ? 10)终止合约及后果 ? 11)限制竞争71 三、特许经营合约的基本格式72 三、合约终止的责任与处理? 合约终止的正当原因73 第三节 签订合约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特许经营合约的形式 ? 二、关于特许权组合 ? 三、关于区域限制问题 ? 四、关于商品搭售问题 ? 五、关于签约主体问题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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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从狭义角度讲,就是特许加盟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而从广义角度看,则不仅包括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的各种纠纷,也包括特许者与第三方、加盟者与第三方,以及特许者或加盟者被牵连到另一方与第三方争议的纠纷。&&&&通过几年来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经历(客户中既有大企业,也有个人投资者),感到纠纷越来越多,纠纷的类型也越来越复杂。(一)合同纠纷&&&&此类纠纷一般发生在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时间在合同期内,或者是在合同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发生(主要是欠费及竞业禁止纠纷)。其主要表现是特许合同一方违约或双方都违反合同约定,从而引起了纠纷。&&&&下面几个案例都是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引起的。&&&&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因对加盟费约定不明确导致的众多纠纷。特许加盟各方一般都比较注意各种费用的收取比例,但是对于一次性交纳的加盟费和保证金往往忘记约定合同提前解除是否退还。保证金问题还好一些,大家根据交易习惯,返还已经达成共识,只不过有时在是连本带息一起还还是无息还问题上存有争议,目前一般都约定的是“无息返还”。但对于加盟费的理解却各有不同。尤其是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解约是否退还的情况下,一旦双方中途停止合作,加盟者就要求退还该笔费用。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签订合同来约束的。加盟者在获准使用特许者的有关知识产权时要付出一定代价,即要向特许者交纳一定费用,包括:加盟费、保证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其中,加盟金是特许者将权授予加盟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加盟者就要立即交纳加盟费,只有交纳了加盟费,加盟者才有资格取得特许者的授权,开展以后的业务。因此,加盟费是加盟者获取资格的代价而非获取预期利益的代价,所以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商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的经营运作,其经营中的盈亏、甚至破产或无法顺利经营的商业风险,在任何情况下均是无可避免的。加盟者不可能期望在签订并履行与特许者签订的合同后,即能够消除创业及经营中的风险;同样,要求特许者在收取加盟者为加入而支付的加盟金、保证金及有关费用后,便承担了保证加盟者顺利经营、获得加盟者预期利益的想法是不合理也不现实的。对于商家而言,在获取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是法律的一般原则。美国有关商业立法中规定加盟金是加盟者必须交纳的风险金,其原因就在于加盟者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因而创业风险大大降低。鉴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状况,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就可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某优秀特许企业三年前在广州开设了第一个加盟店,当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授权区域是广州市的某个区,合同有效期是5年,并且约定该区域内享有独占权利。一年后,特许者在该授权区域外又招募了一个加盟店。由于区域不同,两个加盟店井水不犯河水。在合同签订两年后,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第一家店所在的行政区划扩大,将第二个加盟店的范围涵盖了进去,如此一来,第一家店认为在第二家店不远处开设二店不构成违约,而第二家加盟店却认为构成违约,双方一起打到了特许者那里,谁也不肯在地盘上作出让步。这种情况,如果当初在合同里约定清楚,就可能避免纠纷的产生。&&&&另一个案子,是有关权转让的纠纷。一家从事体育用品生产销售的特许者,他们在全国共有十几家直营和加盟店,90年代末他们在南方某城市签约了一个加盟者,合同期限5年,但加盟店经营两年之后,加盟者把加盟店转让给了他人。在转让之前并没有通知特许者,特许者由于对加盟店新的承继者不了解,因此与原加盟者发生争执。特许者认为授权的对象是加盟者本人,而非其他第三方;加盟者却认为其对加盟店拥有所有权,是否转让无需征得特许者的同意,双方在此情况下,必然会产生纠纷。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加盟店的转让问题,也就避免了此类纠纷的出现。&&&&特许合同是特许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基础不牢,建立在这上面的特许建筑哪有不倒之理。特许合同条款的合法完备、清楚、准确是特许关系稳固存续的保障。上述例子仅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合同条款欠缺造成的后果。特许合同中任何的含糊、疏漏都可能为发生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合同条款要尽量明晰、全面。&&&&履约过程中另一个常见的纠纷就是违约纠纷。其中又分为一方违约及双方均有违约行为两种情况。&&&&常见的特许者违约情况:合同约定特许者收取加盟费后应向加盟者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营管理手册等相关资料,但是特许者只是提供了前两项,关键的管理手册却没有提供造成违约;或者是应当提供的技术支持不到位,应当提供的培训没有能力提供;再或者是为了扩大规模在独占的特许授权区域内又许可第三方开设加盟店。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五六个从沈阳专门赶到北京参加展会的小投资者,在展会上看到了一家快速清洁公司招募加盟者,加盟费仅几千元,该特许者宣传的培训时间短、技术掌握简单、投资回报快等内容吸引了这几个投资人的眼球。于是几个人都与那家快洁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交纳了加盟费,并购买了相应的设备。但是,几个星期之后,当他们希望特许者能够派人进行技术指导的时候,特许者却提供不了合同约定的支持内容。像这样自身还不完善的所谓特许者,在与加盟者合作过程中多半都有这样或那样的违约情况。&&&&实践当中,加盟者违约的情况占据了多数比例。常见的违约行为有拖欠特许加盟费用,其中尤以特许权使用费(品牌管理费)居多。除此外,运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违反加盟手册的规定也不在少数。在被摘牌的加盟者当中,欠费是第一因素,其次就是加盟店的服务不符合特许者统一规范要求。加盟者其他的违约情况,还包括超出授权区域或授权范围经营,不从指定的供货商处购买设备设施,不接受特许者的督导,擅自提高或降低商品或服务价格,擅自转让权,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而与特许者的竞争对手合作等等。&&&&这样的例子太多了,我们提供服务的客户几乎都遇到过类似的违约情况。特许加盟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加盟者欠费或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等行为。大多数情况是,合同到期终止了,加盟者还欠特许者品牌使用费、配送费用,或者是该归还的资料不归还等等。如此一来,双方免不了要对簿公堂。(二)侵权纠纷&&&&除了违约纠纷外,侵权纠纷也是让特许者比较头疼的常见现象。其中的商标侵权又是重点。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特许者或加盟者与第三方之间。&&&&1.商标侵权&&&&从现在的市场发展来看,单纯的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进行侵权的,越来越少,转而利用我国法律法规不太完善的空子进行侵权。这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商标使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纠纷上。&&&&案例一:成都某企业与广东烧鹅仔集团曾经商谈过合作事宜,希望在该市开设加盟店,双方为此还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因成都的企业没有交纳加盟金及其他原因,合同没有生效。两年以后,还是当时签约的人自己注册了一家餐饮企业,并把烧鹅仔的商标文字作为自己的商号进行使用,店堂内外的装饰、装璜等各方面也都是仿效烧鹅仔的风格而做。烧鹅仔通过调查,发现成都烧鹅仔虽然貌似广东烧鹅仔的加盟店,但在菜品及服务质量上却与真正烧鹅仔的加盟店相去甚远;另外,成都烧鹅仔为扩大影响,公开在当地报纸和店堂内的宣传材料上,以广东烧鹅仔加盟店的名义对外宣传,使当地消费者误认为广东烧鹅仔确实进入了当地市场,成都公司的行为对广东烧鹅仔进入该地区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广东烧鹅仔遂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成都公司。&&&&一审法院认定成都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成都公司的上诉。&&&&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沈阳小土豆身上。小土豆是沈阳的知名品牌,目前在全国发展了一百多家加盟连锁店。北京有家企业想搭便车,在北京成立了北京东北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并开设了一家北京小土豆餐厅,模仿沈阳小土豆的外观设计和装潢风格,进行店堂内外的装修设计。很明显,北京的小土豆在企业名称使用上使用了与沈阳小土豆相同的文字,并在餐厅外的招牌广告上使用“小土豆”或“东北小土豆”和“小土豆餐厅”字样,与沈阳小土豆的商标文字相同。虽然字体不完全相同,但因视觉上两种字体相近,在招牌背景颜色及文字均相同的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分清字体上的差异,更无法分清北京的“小土豆”字体与沈阳的小土豆商标的区别。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北京小土豆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使普通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造成混淆,侵犯了沈阳小土豆的商标专用权。&&&&近两年,由于企业和个人无形资产保护意识的增强,这类纠纷有上升的趋势。归结一下,此类纠纷有些是侵权方并非故意而为,原因是我国现在对商标和企业名称采取的不同的行政管理体系。商标的注册由国家商标局负责,而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比如北京某企业获准注册了AA商标,使用在中式快餐服务上,且在北京地区赢得良好的商誉。一提AA大家立刻就能想起是谁。上海如果有一家企业,在不知道北京AA的情况下,也使用AA作为企业字号同样注册了一家中式快餐店。根据我们现有的工商管理规定,当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保护在先权利”,因此,上海的AA快餐店就侵犯了北京这家公司的AA商标专用权。但是这种侵权可能不是故意的,因为上海的那家企业可能不知道北京有个知名的AA商标,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时,通过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只要没有发现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就可以申请登记注册,所以说这种侵权并非故意而为。(声明一下,即使不是故意侵权的,如果北京公司追究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大多数的商标侵权行为,都是侵权者故意而为的,目的很明显,就是要借别人的品牌搭便车。上面提到的我们代理的那两起商标侵权案,侵权方都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上述两种情况是第三方对特许者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另一种常见的是加盟者在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继续使用特许者的商标商号从而构成商标侵权。&&&&2.版权侵权&&&&由于版权是自动生成的权利,不以登记注册与否而存在,因此,除非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对于特许者提供的运营管理手册、VI手册等相关资料的版权是属于特许者所有的。加盟者即使取得了该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并不当然享有了它们的版权。也就是说,加盟者可以使用这些资料,但是,未经特许者同意,不能擅自出版发行……&&&&有的加盟者在解除特许加盟关系后,利用以前掌握的特许者的有关资料,甚至完全抄袭这些资料内容,编辑成册自己出书,或者是宣传册中使用了别人的图片或设计,都构成版权侵权。&&&&版权侵权的情况在实践中发生的不是很多。(三)不正当竞争纠纷&&&&在领域,由于打的是品牌战,同行之间各有特色,因此,因同行业竞争引发的纠纷,相对较少。相反,由于合同解除后,加盟者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所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特许者的离职员工,利用在特许企业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展开与受聘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在企业中也时有发生。在宣传中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仍然认为其与某知名特许品牌有关联,以便到达搭车目的,即为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加盟者与特许者的纠纷&&&&加盟者在经营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从而引起的加盟者与特许者之间,以及特许者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其中,尤以特许总部与加盟店有产品配送关系的企业发生此类纠纷的为多。例如,某快餐加盟店因食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产生纠纷,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加盟者认为特许总部配送的产品有问题,总部则认定加盟店存放或操作不规范,加盟者与特许者的纠纷就此产生;另一方面,由于加盟者使用的是特许者的商标或商号,消费者则可能忽略加盟者的独立法人地位,而从品牌的角度出发,把纠纷推向特许者。不管是哪种类型的纠纷,出现了就要考虑解决。&&&&如何解决纠纷&&&&1.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D协商调解、诉讼或者仲裁&&&&协商调解方式是最不伤和气的,如果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双方还有继续合作的可能。但是,协商一致后,如果对方赖帐,协商的结果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诉讼方式的好处在于:纠纷解决的相对彻底,法院具有强制执行力,判决结果有保障。但是诉讼时间长,有的案子可能要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不服再上诉等几个来回,如此下来,几年也就过去了。鉴于诉讼的周期长,我们现在为客户制作合同时,一般都在合同中明确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以图缩短纠纷的解决时间,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说明的是,仲裁条款一般是在合同中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仲裁。但是在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仲裁的情况下,就不能采取这种方式。&&&&2.针对纠纷类型采取不同解决方式&&&&作为律师,我当然希望有更多的受托客户,打官司也好,进行仲裁也罢,我们有更多的事情可做。但是,我们并不鼓动客户一有纠纷就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帮助客户分析,采取哪一种方式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更有利于维护客户的利益。&&&&具体到采取哪种方式,可参照的因素很多,与纠纷的类型有关,与纠纷产生的过程有关,与企业的实际状况有关,与纠纷产生的对象也有很大关系。&&&&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采取协商调解方式为好。具体步骤是先发纠正通知进行协商整改,没有效果的再发律师函,还没有起到震慑作用的,就得考虑仲裁或诉讼解决了。一般而言,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大多发生在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在此情况下,双方之间还存有利益牵扯,除非双方分歧特别大,无法再继续合作,甚至可能反目成仇,若非如此,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还是和气生财、协商解决争议为好。但是在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后,遇有加盟者拖欠特许者相关费用,继续使用特许者的商标、商号或标识;或者特许者不履行返还加盟者保证金义务时,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调解意义不大,一般都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因其性质较合同纠纷严重,而且大多发生在特许者或者加盟者与第三方之间,从打击侵权者或者不正当竞争者的力度出发,一般采取诉讼方式较好。究竟采取哪一种方式更适合,建议咨询律师,他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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