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三天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偿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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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日 | 发布者:王旭 | 点击:10 |
摘要:酒驾、毒驾纳入交强险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共有29个条文,自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
酒驾、毒驾纳入交强险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共有29个条文,自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处理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根据《解释》, 醉酒驾驶、 无证驾驶 、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在《解释》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曾传出交强险会因为毒驾、酒驾纳入赔偿而涨价10%的传闻,为此华西都市报记者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调查,发现交强险或涨价超10%的消息并非空穴来风。而在这背后,还隐藏着保险公司、法院、事故受害者、投保人的多方博弈。都说酒驾猛于虎,“毒驾”的危害性却甚于酒驾!“毒驾”即吸毒驾驶,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或正在使用毒品的司机驾驶机动车。与酒驾的查处相比较,法律在对“毒驾”的处理上显得准备不足。从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的表述中不难看出,“毒驾”和酒驾一样,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九十一条中规定了酒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却出现“空白”。在实践中,如果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危险驾驶”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而如果肇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交通肇事罪 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 管制 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敬请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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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08:51:38
法制网讯 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 马艳 通讯员 黄容芳 投保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该如何赔偿?6月18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投保人驾车致人死亡后逃离事故现场引发的保险纠纷。
2013年6月,王某持逾期未年检的驾驶证驾驶车辆与从事环卫作业的谭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而是驾车逃离现场,交警认定王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王某向谭某家属赔偿了70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保险金11万元、商业险保险金30万元。保险公司以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且王某的驾驶证过期,属无证驾驶,拒绝赔付保险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王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交强险部分,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本案交强险保险条款未将驾驶人逃逸规定在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中。其次,王某的驾驶证虽显示为逾期未换证,但并未被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不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关于商业三者险部分,根据该险种免责部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现场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王某保险金11万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是否成立以及保险金如何计算的问题。对此,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成立,王某为逃避法律责任离开现场,未尽到救助受害人的义务,并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应得到保险理赔。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不成立。投保人投保时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的同时应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出险后保险公司应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王某在事故发生时所持驾照有效期已届满,但是驾驶证状态仍显示为逾期未换证,并未被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因此,王某没有按规定对驾驶证进行年检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而不属于条例中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而且上述条例未将驾驶人逃逸规定在免责事由中。可见,交强险立法原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条例和条款列明的免责情形除外。
另一方面,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第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现场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上述保险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可见,事故发生后,无论是驾车还是弃车逃离现场的,均为保险责任免除情形,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赔付。
综上,虽然肇事逃逸仍可得到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同时,肇事逃逸面临严重的行政及刑事处罚。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是否购买保险,要立即停车、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责任编辑:莫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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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吗?酒驾毒驾纳入交强险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共有29个条文,自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处理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根据《解释》,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在《解释》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曾传出交强险会因为毒驾、酒驾纳入赔偿而涨价10%的传闻,为此华西都市报记者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调查,发现交强险或涨价超10%的消息并非空穴来风。而在这背后,还隐藏着保险公司、法院、事故受害者、投保人的多方博弈。都说酒驾猛于虎,“毒驾”的危害性却甚于酒驾!“毒驾”即吸毒驾驶,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或正在使用毒品的司机驾驶机动车。与酒驾的查处相比较,法律在对“毒驾”的处理上显得准备不足。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表述中不难看出,“毒驾”和酒驾一样,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九十一条中规定了酒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却出现“空白”。在实践中,如果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危险驾驶”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而如果肇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摘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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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毒驾肇事 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90后青年田某吸毒两天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引发赔偿诉讼,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主张免赔。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请求,由田某赔偿受害者交强险以外的各项损失。   2016年6月,田某因吸食毒品被民警查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两天后,田某驾驶其父亲的小轿车外出,在市内某路段与驾驶摩托车的涂某发生碰撞,致涂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检测发现田某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呈阳性。涂某住院治疗50天后,针对已经发生的30余万元医疗费起诉田某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法庭上,保险公司援引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港闸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该车车主即田某的父亲投保时,已经就上述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且吸毒后驾驶车辆与酒后驾驶一样,都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故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田某虽然是在吸食毒品两天后驾驶车辆,但事故时其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符合免责条款关于毒驾的约定情形。最终判决田某在交强险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外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现已产生的医疗费损失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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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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