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贫困户里面十六周岁的女孩需要出养老保险怎么取出来吗

你究竟是不是贫困户?看完这个全明白了!
你究竟是不是贫困户?贫困户的评定标准到底是啥?这也许是近两年来广大农民朋友十分困惑的一个问题。
近期,我省各地开展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工作,这项工作的本质就是对贫困户的再次甄别,以达到精准识别、精准扶贫的根本目的。
安康也不例外,专门制定了《安康市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老刘特意将其节录出来,以供大家参照。
你究竟算不算贫困户?看完这个,相信你就全明白了!
根据《陕西省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工作方案(试行)》(陕扶办发〔2017〕1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安康市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旨在指导各县区核实核准扶贫对象,建好贫困户档案,完善贫困户建档立卡系统,为精准脱贫退出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把全市范围内所有生活困难、符合贫困户识别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口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二)全部剔除不符合贫困户识别条件的对象;
(三)修正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息;
(四)摸清我市镇村合并后行政村(农村社区)现状。只核实、采集和录入行政村(农村社区)信息,不进行贫困村的认定,各县区贫困村的对象和规模不变。
把全市范围内所有生活困难、符合贫困户识别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口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将已经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里,但明显不符合条件而且没有脱贫退出的对象,通过认定程序予以剔除,并从《系统》中删除;已经脱贫退出的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原则上只通过程序认定予以剔除而不从《系统》中删除,但各县区、各镇、各村都要有备案花名册,确保本次剔除对象今后不再享受所有与扶贫有关的优惠政策。
对新增纳入和再次核实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所有信息进行再核实核准,修正完善,确保准确无误。同时要核准贫困村撤并的相关情况。
根据省市对贫困户信息需要完善的新要求,补齐要素,完善整个贫困户的档案信息。
对照《全国扶贫开发监管评级子系统》的错误疑点和《数据审核办法》(电子版),对重新认定核准后的所有贫困户在《系统》中“基础信息维护-2017年”模块中开展数据录入及清洗工作。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不能有错误,数据、指标之间逻辑关系不能有矛盾。
行政村(农村社区)的具体录入,按照村镇改革前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镇村改革后的信息待陕西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上线运行后再录入。
最终的目标是全市在6月30日前贫困户精准识别率力争到达100%、数据信息准确率力争到达100%,所有贫困户的信息和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经得起看,经得起问,经得起查”。实现全市贫困人口数据和信息“实准全”,使我市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数据库符合实际,准确无误。
工作的区域范围
全市有扶贫开发任务的10个县区(汉滨区包括高新区、瀛湖管委会、恒口示范区)
工作的对象范围
全市农村户籍人口(以下简称“农户”)及辖区范围内村镇改革后所有行政村(农村社区)进行全面普查,做到精准识别不遗一户、不落一人。
一是全市范围内生活困难、符合贫困人口识别条件的农户,尤其是符合贫困识别条件的低保、五保、残疾及因偶发事件致贫的农村特困家庭,包括在册贫困户中的人口自然增减,都要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
二是2014年以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未全部达标的脱贫人口要全部作为返贫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
三是在《系统》中的贫困户进行全面核实,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剔除。
贫困户识别条件解释
1、人均纯收入标准是低于3015元(元不变价计算)的全部纳入识别对象;
2、“两不愁”:吃穿有问题(包括安全饮水有问题);”三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未得到有效解决全部纳入贫困户识别对象;
3、父母有子女,但将父母单独分户的,单独分户的父母不能成为贫困户;子女符合贫困户识别对象的,父母可以与子女并户,一并纳入识别范畴;
4、家里贫困,符合贫困户识别的条件,按照户口簿录入人口时,如果家里的大学生(义务兵)因户口迁移转为城镇人口,通过镇村核实,将相关说明材料报县脱贫办备案认可后,可以将家里非农村户口的大学生(义务兵)录入《系统》,确保贫困户大学生(义务兵)享受扶贫优惠政策;
5、建(购)商品房(移民搬迁安置房除外)、或现有住房装修豪华、家用电器豪华、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扶贫标准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6、家庭拥有小轿车(帮扶部门资助的车辆除外)、大型农用车、工程机械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7、家中有现任村支部书记和村长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8、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且在编的(比如安康招录的扶贫信息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都是财政统发工资但是工资较低也不稳定的不在此范围)、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连续十年以上,收入较稳定的(军烈属除外),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9、家庭成员有担任私营企业负责人的,长期从事各类工程承包、发包等盈利性活动的,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10、未如实提供家庭收入,隐瞒生活财产,故意放弃或转移生活财产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11、家中一年以上无人居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人户分离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12、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13、对贫困户识别公示期间举报查实后的,或者群众举报和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特殊情况,由镇人民政府核实提供详细佐证资料,正式文件报县脱贫办,县脱贫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处理,确实把握不准的特殊情况报市脱贫指挥部办公室,市脱贫办经专家组讨论后以正式文件给予及时答复。
贫困户识别认定中
几个关键指标的解释
1、低保贫困户和五保贫困户纳入对象:享受了低保或五保待遇,但是还存在“两不愁、三保障”未解决的问题,符合贫困户纳入标准的,可纳入低保贫困户、五保贫困户。
2、低保贫困户和五保贫困户脱贫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低保户,在兜底保障范围内,“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已解决的五保贫困户可按照贫困户脱贫程序脱贫。
3、兜底保障户对象:是指五保户、整户低保户(丧失劳动力和无劳动力的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生活难以自理,单个独户纳入)、未满16周岁的孤儿(单户纳入)。
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和单独识别的重度残疾人可与其供养或寄养的贫困户家庭共同享受扶贫优惠政策。
低保、五保贫困户在进入时低保金可以不作为家庭收入计算。
4、贫困户家庭成员:贫困户的家庭成员是指公安部门户籍系统或家庭户口本上的所有人员。不包括已分家子女(如家庭户籍内只剩老人,则选择一个已分家成年子女家庭共同识别)、出嫁人员、帮工。
识别为贫困户实际生活人口与户口薄人口不一致时,本次要进行户口统一,统一到与识别人口一致。如:一户长期生活在一起,共用生产生活资料,但是有两个户口本,本次识别按照一户识别。出嫁人员户口未迁走的,且没有与识别户共同生活的,本次识别不纳入。
5、贫困人口的劳动技能:贫困人口的劳动技能主要分为普通劳动力、技能劳动力、无劳动力、丧失劳动力四类。
普通劳动力是指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技能劳动力指经过技术等级考试合格后,获得人社部门统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丧失劳动力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16—65(男)、60(女)]由于疾病、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并且3个月未从事生产劳动的人;
无劳动力是指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超过劳动年龄已经无劳动能力。对“超过劳动年龄”的时间界定为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但超过劳动年龄是否有劳动能力要根据本人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并在村名大会讨论和村委会核实中据实评判此人有无劳动能力,避免主观上直接将超过劳动年龄的人列为“无劳动力”
对残疾人有无劳动力的界定应根据残疾人本人在生活生产中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并在村名大会讨论和村委会核实中据实评判残疾人有无劳动力,避免主观上将残疾人直接列入无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原则上除一、二级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之外,其他类别和登记的成年残疾人都应视为有劳动力。
6、贫困户致贫原因:主要致贫原因是指导致贫困户致贫的关键原因,贫困户的致贫通常是多因素导致,很少单一原因致贫,在选择致贫原因时要准确选择关键原因作为主要致贫原因,其他致贫原因不可与主要致贫原因重复,但可以多选。
(1)因病:家庭成员有一个或多个患大病或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的,且提供疾病诊断证明,慢病证等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发票或凭证,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家庭收人负担能力导致的贫困;
(2)因残:家庭成员中一、二级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且有残疾证;
(3)因学:指因家庭成员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上学花费导致的贫困;
(4)因灾: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遭受损失导致的贫困;(5)缺水:家庭居住地无安全饮水或饮水困难的;
(6)缺技术:家庭成员中无技能劳动力导致的贫困;
(7)缺劳力:家庭成员劳动技能多为无劳动力和丧失劳动力,缺乏普通劳动力和技能劳动力。
(8)缺资金:有发展意愿和发展能力,但是缺乏创业、致富的资本。
(9)自身发展动力不足:因个人安于现状、懒惰、等靠要思想严重、没有上进心等因素导致的贫困。
在工作开展中,基层在具体操作时遇到了不少识别标准的问题,这里面有个性也有共性。为此,安康市脱贫办组织专家进行了专题研讨,根据基层反馈的情况和问题对政策进行了补充解读和指引。
安康市扶贫对象核实
及数据清洗工作政策指引
根据各县区在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工作反馈的情况和问题,经研究明确:
扶贫对象核实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
一是扶贫对象核实不影响2016年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结果;
二是不影响2016年已评估认定的脱贫退出贫困村结果,如核实后该村贫困发生率高于3%,按中省政策规定,需要整村重新进入的整村进入;
三是本次新纳入贫困户2017年年底不能脱贫退出,已计划脱贫退出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全市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落实过程中有其他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脱贫办书面反馈。
安康市扶贫对象核实
及数据清洗工作政策指引
4月24日,市脱贫办就本次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工作中,基层具体操作时遇到的识别标准等问题,组织市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专家组进行了专题研讨,经研究明确:
1.农户无子女,实际有领养子女,但是没有办理领养手续,被领养者不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可以单独纳入贫困户予以识别。
2.符合贫困户识别条件的农村户口,家庭成员中有在军校学习的对象,可以与所在家庭一起共同识别。
3.贫困户识别对象中子女外嫁镇外(儿子外地成为上门女婿),不方便赡养父母的情况下:
(1)外嫁子女也是贫困户对象,依据子女居住地镇政府出具的贫困户识别证明,父母可以单独纳入贫困户识别对象;
(2)外嫁子女不是贫困户,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不能作为贫困户识别对象予以识别(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助当事人通过教育调解和法律诉讼解决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4.符合贫困户识别条件的对象,家中有非农户口的,可以将农村户籍人口作为贫困户识别对象。
5.父子是分户独立的两户,已经被分别识别为贫困户,其中一户在2016年以前已经脱贫,另一户没有脱贫,本次要进行并户整体识别,整体识别到达贫困户条件的作为贫困户识别对象,予以纳入。
6.在册贫困户中识别时没有触犯九条红线,但是现在明显已经达到脱贫标准,在公示时作为2017年拟脱贫对象,予以公示。
7.在贫困户民主评议时,可以按照合并村以前的单列村为单位按要求进行民主评议。
8.家庭收入稳定或财产(含各类转移性支付和补助)足够解决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但其个人不愿解决、致使其“两不愁三保障”没有得到解决的农户,不作为贫困户纳入。
请各县区参照执行。
安康市扶贫对象核实
及数据清洗工作政策指引
根据各地反馈意见,现就全市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本次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精准识别的原则。一切以农户实际情况为准(过去识别的贫困户以识别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排除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做到应纳尽纳、应退尽退,不带任何条条框框,不考虑今年计划脱贫村的退出问题。关于年底考核问题市脱贫办专题汇报指挥部和省扶贫办以后再做出相应的符合实际的调整。
2、已经在系统内的所有对象,本次核实时都要以纳入时的实际情况为识别标准,凡是识别时没有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的对象,都应该是贫困户;不能用现在的实际情况去认定该户是不是贫困户。
3、老人与法定赡养人分别立户,且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1)共同识别时同时达到安全住房视为“住房安全有保障”;(2)分别立户的老人与子女,先予以一起共同识别,判断是否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户口合并及系统操作待后明确;(3)单独立户的老人在《系统》,子女不在《系统》:共同识别后到达脱贫标准但未触及“九条红线”的,老人作为拟脱贫对象;触及“九条红线”的,老人作为拟剔除对象。
4、“红线”中的“商品房”:小产权房等同于移民搬迁安置房对待,总价不高于当地移民搬迁安置房总价的,等同于移民搬迁安置房对待。
5、“红线”中的“小轿车”:家庭拥有用于消费享受类用车的,属于违反“红线”;家庭拥有为了脱贫致富用于生产营运的小型车辆不算违返“红线”(例如:斗斗车、微型车、小型车)。
6、家中有服刑人员且整户识别符合贫困户标准的,服刑人员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录入《系统》,做好资料收集备案。
7、军官、士官参照国家公职人员执行。
8、低保贫困户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及一人以上享受了国家低保待遇,且符合贫困户识别条件的农户。
9、五保贫困户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及一人以上享受了国家五保待遇的贫困户。享受五保待遇的人员要全部纳入贫困户识别范畴。
10、只要是没有触及“九条红线”的农村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都可以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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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成都16周岁及以上农村贫困人员 明年可参加养老保险_新浪四川_新浪网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官网获悉,为发挥社会保障体系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让贫困人员获得长期稳定的生活保障,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农村贫困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资助我市年满16周岁及以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该政策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在参保补贴方式上划分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中,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人员按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2%,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人员,按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2%,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中,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人员脱贫前按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2%,由政府按年全额资助参保;年满60周岁仍未脱贫且未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由政府资助一次性缴满至15年;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人员脱贫前按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2%,由政府按年全额资助参保;年满60周岁仍未脱贫且未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由政府资助一次性缴满至15年。 (记者 侯初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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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城关镇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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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城关镇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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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共同实施)单 位
清理意见及理由
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城关镇计生办
计划生育夫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计划生育&&&&&&&&&&&& 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2.《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11、推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1)加强政策性保险。(2)建立紧急救助。(3)做好再生育关怀。(4)提高医疗保障水平。(5)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 3.《关于印发舒城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舒人口委〔2014〕36号)。
城关镇计生办
计划生育&&&&&&& 特殊困难家庭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二)目标人群:试点地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一、服务对象:试点地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城关镇计生办
优生健康检查对象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出具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城关镇计生办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乡镇计生办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 初审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城关镇计生办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出具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城关镇计生办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的育龄妇女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人口基金救助初审★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文件)。
城关镇计生办
人口基金救助对象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 奖励优惠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号& 第七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对只生育一个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每人每年960元补助。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对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增发240元,对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增发600元。
城关镇计生办
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双女户家庭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保健费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城关镇计生办
独生子女父母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城关镇计生办
流入育龄妇女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2.《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人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城关镇计生办、&&&&&& 城关镇卫生院&&&&&&&& (城关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计划生育夫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流动人口)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2.《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乡镇计生办、&&&&& 乡镇卫生院&&&&&& (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流动人口和已婚育龄人口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城关镇计生办、&&&&& 城关镇卫生院&&&&&& (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农业“三项补贴”发放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2.《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财农[号)从2016年起,在全省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一)补贴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各地要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二)补贴政策范围。补贴资金原则上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基础,对暂未确权到户的耕地,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给予补贴。
(三)补贴资金分配。省按照中央下达的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量,参照各地前三年度种植面积(占70%权重)和二调耕地面积(占30%权重),加上各地种粮直补基数,测算下达各县(市、区)补贴资金额。县(市、区)的亩均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县域内要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并在以后年度保持相对稳定。
城关镇财政所&&&&&& (财政分局)、&&& 城关镇农技站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城关镇国土所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城关镇林业站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乡镇林业站
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贫困白内障患者&&&&& 登记申报
1.安徽省《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6〕1号)。(五)项目管理: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须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的低保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舒城县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实施方案》(舒政办秘〔2016〕71号)四、工作职责。(十)各乡镇(开发区)负责建立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宣传工作计划,建立工作队伍,做好辖区内白内障患者的调查统计,组织病员到指定医院或指定定点接受检查和手术。五、实施步骤。(三)分片区开展白内障病员筛查。(月)。(四)组织实施免费手术,做好白内障患者手术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2016年8月—10月中旬前)。
城关镇民政办
贫困白内障患者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 补助转报(精补)
1.安徽省《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6〕1号)二、贫困残疾人康复(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2. 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2.六安市《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市残联 [2016]1号)。 二、贫困残疾人康复。(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3.项目管理。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县区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
3.舒城县《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舒残联〔2016〕9号)。二、贫困残疾人康复。(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3.项目管理。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县区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
城关镇民政办
贫困精神残疾人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 康复对象登记申报
1.安徽省《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6〕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4.项目管理。(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2.六安市《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市残联 [2016]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4.项目管理。(1)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3.舒城县《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舒残联〔2016〕9号)。二、贫困残疾人康复。(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4.项目管理。(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乡镇民政办
贫困残疾儿童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 伤残等级材料转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乡镇民政办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高龄津贴审核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2.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舒政[2013]27号、第十条实施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从2012年起,在全县建立普惠制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对全县85周岁以上老人全部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年200元;)&
乡镇民政办
80周岁以上老人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申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街道和县(市、区) 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乡镇民政办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核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应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二)审核审批。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救助金额较小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城关镇民政办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城乡困难家庭&&&&&&& 医疗救助的初审
1.《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2.《六安市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舒城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舒民〔2015〕79号)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2.“申请救助”。符合救助条件,不能实施“一站式救助”的救助对象,实施“申请救助”。需要申请医疗救助时,患者本人或家人(也可委托村干部)到乡镇民政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费用发票原件或报销结算单原件,五保证、低保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与申请医疗救助有关材料。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财政局接到县民政局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要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乡镇民政办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
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乡镇民政办
高等教育&&&&&&& 经济困难学生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 初审
1.《民政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 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2.《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2、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3、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二)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民政办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五保供养条例实施办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城关镇民政办
五保供养人员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城关镇民政办
农村留守儿童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城镇“三无”人员&& 信息核实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城关镇民政办
城镇“三无”人员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申请受理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2.《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城关镇民政办
重度残疾人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低保重度残疾人&&&& 生活特别救助申报审核
《关于印发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须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低保证明,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城关镇民政办
低保重度残疾人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材料复核登记转报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城关镇民政办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待遇申报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号)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城关镇民政办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认定发放
《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4〕23号)第三条 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
城关镇政府
60周岁以上离任村干部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农村危房改造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四、改造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城关镇村镇办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适当提高重残、多残、特困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城关镇民政办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落实拥军优属工作, 开展优抚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第二十条: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城关镇民政办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低收入家庭申请材料 核实转报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号)第二条第三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第十条 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城关镇民政办
低收入家庭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分配全县救灾款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城关镇民政办
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城关镇民政办
辖区内义务兵家庭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申请廉租住房审核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城关镇村镇办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三条 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城关镇民政办
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受理城乡低保申请&& 与低保审核
1.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舒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第十条& 个人申请或村委会提名。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年老不识字和痴、呆、傻人员的申请由所在村民组代为办理。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城关镇民政办
城乡低保户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二、(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城关镇民政办
城乡低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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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龄安康宣传
《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计划”的通知》(皖老龄办〔2014〕12号)。三、组织实施和具体要求& (二)具体要求 二要广泛宣传发动。各级老龄办和中国人寿各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主要内容和给广大老年人带来的实惠及安全保障,重点宣传参保范围、参保内容、资金来源和参保程序,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要利用为公民办理各种保险及为老年人办理、换发老年人优待证等时机,做好宣传和推荐工作。
城关镇民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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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2014〕97号)三、认证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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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拖拉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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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转报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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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秸秆综合利用&&&&&&& 机械补贴申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75号)二、(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地要把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作为当前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先行措施,在农作物收割期间,充分利用现有农机装备,积极组织做好农作物秸秆还田工作。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制定发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作物收获机械准入制度,所有收获机械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防止出现因秸秆留茬过高不得不焚烧的现象。要培育秸秆还田专业服务组织,整合资金对秸秆还田作业实施补贴,引导鼓励农民购买使用秸秆还田机具,不断扩大秸秆还田作业规模。
2.关于印发《安徽省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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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3年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扶持乡(镇)建立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做好乡(镇)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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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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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办〔号)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认定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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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新型农民认定材料&& 核实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规范认定管理内容及程序。各地要从文化程度、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效果、社会公认度等方面,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制订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内容。要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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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2.《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十七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农业、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杆气化技术。第十九条 各级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村能源技术试验,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设计等形式提供农村能源技术,实行有偿服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城关镇农技站
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农民施药技术培训
1.《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乡镇农技站
农民、&&&&&&&& 农民经营主体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示范家庭农场培育、 推荐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 :各级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到2015年,全省各级都要培育发展农、林、牧、渔等行业示范家庭农场,省重点培育1000个左右;到2017年,全省家庭农场总量达到3万个,占规模经营的比重达到30%以上。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培育行动。各级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城关镇农技站
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新型农民培育★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新型职业农民是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重大战略问题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三农”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统筹制订并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和年度计划。
城关镇农技站
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种植业技术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乡镇农技站
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良种选育、生产&&&& 和推广服务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加快新品种的选育、生产和推广,对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个人选育和开发新品种,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选育新品种应当注重多样性、优质性和安全性。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相对稳定的良种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
乡镇农技站
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防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3.《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城关镇农技站、&&&&& 城关镇畜牧水产站
农民、&&&&&&&& 农民经营主体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提供和指导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城关镇农经站
农村土地流转承包方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城关镇农经站
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操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皖农经〔2014〕65号)& 乡镇(街道,下同)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村成立由村、组干部、老党员和村民小组农民代表组成的工作组和“议事会”,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城关镇农经站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惠农补贴资金发放&& 核实上报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第八条& 乡镇政府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财政、农业(农经)、民政、林业、教育、计生等相关职能站所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具体承担者。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一线实”的要求,监督和指导行政村(社区)按规定程序开展补贴对象评议,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惠农补贴政策宣传和惠农补贴对象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公示以及发放花名册的编制上报,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及时做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资料收集和归档。第九条乡镇财政所(分局)是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工作,财政服务大厅设立“惠农补贴服务”窗口;在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下,协助纪检和相关职能站所对惠农补助对象、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核;及时按县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协调相关职能站所编制上报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分户发放清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告和通知、信息查询以及辅助账账务处理等工作。第十七条县级主管部门对照有关惠农补贴政策对乡镇申报的“发放资料”和发放花名册电子文档进行审核,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乡镇上报的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对口业务股室审核。
城关镇农经站、&&&&& 城关镇财政分局
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上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4号)(三)发展目标。按照 “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发展”的要求,大力培育各类联合体,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全省联合体建设上规模、上水平,努力实现联合体运行良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促共赢,产业、要素和利益联接紧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日益明显的发展目标。2015年全面启动联合体培育工作,力争到2016年底,全省各类联合体达到1000个,其中省级示范联合体100个左右,成为引领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骨干力量;力争到“十三五”末,全省各类联合体达到3000个,其中省级示范联合体500个左右,联合体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
城关镇农综中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推荐上报★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三)发展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打造2家年产值超百亿元的龙头企业,5家年产值超50亿元的龙头企业,50家年产值超20亿元的龙头企业,200家年产值超10亿元的龙头企业。
城关镇农综中心
市级以上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省级专业示范村&&& (乡、镇)初审转报
《安徽省农委关于做好第八批省级专业示范村(乡、镇)申报和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督查工作的通知》。(皖农特函〔号)。一、组织申报第八批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二)申报要求。申报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请各市(县)农委根据评选标准(附件2),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情况,精心筛选,严格把关,按标准申报。被认定为省美好乡村建设中心村的优先申报。
城关镇农综中心
各类农业产业化 经营主体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组织参加农业展会★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2.《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组委会关于印发第十六届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农展组〔2015〕1号)。
乡镇农综中心
各类农业产业化 经营主体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39号)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乡镇农综中心
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市级标准化粮油种植 示范基地材料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行动的意见》皖政办〔2015〕38号:凡在本市境内从事规模化种植的粮油种植大户均可申报市级标准化粮油种植示范基地。
城关镇农综中心
粮油种植大户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 “甲级队”推荐申报★
1.《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监测调整、认定和评选工作的通知》(皖农产办函〔2016〕3号)五、评选程序&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调整、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评选,以市级审核为基础。(一)申报或申请。省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甲级队”和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报表,须附年度审计报告。申报主体和会计师事务所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市级审核和推荐。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甲级队”和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须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并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申报。
2.《安徽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三)发展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打造2家年产值超百亿元的龙头企业,5家年产值超50亿元的龙头企业,50家年产值超20亿元的龙头企业,200家年产值超10亿元的龙头企业。
城关镇农综中心
农业产业化企业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协助核查居民&&&&&& 是否同一人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三)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城关镇派出所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 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三)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城关镇派出所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城关镇派出所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城关镇派出所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城关镇派出所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城关镇派出所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捡拾弃婴(儿童)&&& 报案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城关镇派出所
弃婴(儿童)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城关镇派出所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城关镇派出所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8、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城关镇派出所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五、建立个人账户。试点地区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五、建立个人账户。试点县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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