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到期一年后还的款借条担保人怎么写承担保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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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签了字为何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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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日,李某经俞某担保向王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向王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约定月利息为2%,借款期限为3个月,于日之前还清,借条明确俞某为担保人,俞某也在担保人栏处签了名。后李某未按照借条约定的期限还款。日,王某将李某和俞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还款责任,俞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王某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俞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俞某的保证责任免除。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俞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被告李某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向原告王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俞某系保证人,借条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系一般担保,应当根据《担保法》第十九之规定,认定为连带担保责任。另借条没有约定担保期间,但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为日之前,保证期间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本案保证期间届满日期为日。现原告王某直到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日之前向担保人俞某主张过权利,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院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如果原告王某在日之前通过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向担保人俞某主张过权利,则原告王某对担保人俞某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通知到达担保人俞某之日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对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往往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有时也误认为与对债务人的时效相同。这样一来,往往会导致担保人脱离担保责任,不利于债权人对债权的保障。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个期间已过,保证人便可免去保证责任。
  县司法局 浦志轩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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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浦志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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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也就是债权人可以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有效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甲于*年1月1日还款,丙为保证人,但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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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未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为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一...
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后果是为保证人设定了保证义务,但这个义务不一定会变成责任,保证义务是否会变成保证责任存在或然性。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
2010年11月,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8万元(借条)虽没有实际支付利息,只写了一张利息的欠条,但说明甲方在2010年11月有催乙方还款的证据,从2010年11年到现在还不足二年,诉讼时效未过。 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
这里要说明: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有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要在担保合同中清楚表明是一般担保,否者均要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
楼主你好 你说的一个起诉,是说起诉一家借款人,还是一个起诉状。 你说的一个起诉,导致另两个超过时间,这两者根本就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就是说起诉根本不影响履行债权。难道对担保人的资产也行使诉讼保全了么?通俗的说,难道打官司就不允许还钱了...
有没有约定担保方式, 如果是一般担保,在没有约定期间的话是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如果是连带担保则比较麻烦,跟一般债务约定基本一样.
欠条既然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偿还,但要给借款人必要准备时间,保证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偿还时开始计算。
James830410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在贷款到期后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催收, 保证期间中止,保证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一般担保人出具还款协议的,则按照协议进行处理,根据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计算诉讼时效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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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借条上的担保过了诉讼时效吗?
  法院:遇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期,未过诉讼时效  通讯员&毛林飞&卢之璐&商报记者&章韵  为朋友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续借,陈某在借条上备注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只是,陈某备注的保证期间最后一日为周六,原告则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这种情况下,保证期可否顺延呢?日前,三门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判令陈某对朋友张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担保到期日是周六,能否顺延至下周一?  2010年12月,张某因经营所需,由朋友陈某担保,向邵某借款15万元,约定到日归还,月利率为2%。张某收到借款后,向邵某出具一张借条,陈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写明“同意担保本息”。  然而,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日,张某在原借条备注邵某向其催讨过借款,陈某于同日在借条上备注“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之本息还清之日止”。日,张某又在借条反面备注邵某向其催讨过借款,同日陈某也备注“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之本息还清之日止”,保证期为两年。  然而,到日,邵某多次催讨,但张某仍未归还借款本息,陈某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日,是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一天,然而这一天却恰逢周六,邵某没法向法院起诉,只能等到日周一,邵某才一纸诉状将张某、陈某告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借款本息,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保证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可否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呢?  【法官说法】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本案中,陈某多次在借条上备注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属于约定不明,故保证期限本应于日到期,而该日为周六,是法定节假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日为星期一,故原告邵某于该日起诉仍未过诉讼时效,被告陈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追偿,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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