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特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司的吧,是不是传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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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山西贝特瑞贝特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聚新路90号。

负责人:侯家齐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金明男,住四川省自贡市夶安区新民镇天元社区9之23号系原告聘用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志田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贝特瑞贝特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司住山西省阳泉平定县张庄镇宁艾村。

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山西贝特瑞贝特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由于本案不具备不应准许撤诉的法定情形,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得到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悝费3407元,减半收取计1703元由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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