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被强拆有补偿吗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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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违建的问题如何解决?
农村违建房屋如何处理?
关于房屋违建的问题如何解决?
一楼的房主在自己家院子角落上建的小屋高过了我家阳台的地板,我想在我家阳台地板边上打个洞,这样就订畅斥堆俪瞪筹缺船画打到他建的小屋里面了,请问,他的小屋是否违建,应该找哪个部门处理这个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的住宅建筑都必须事先获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对方“在自己家院子角落上建的小屋”且“高过了你家阳台的地板”这种建筑是不会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的,因此可以断定订畅斥堆俪瞪筹缺船画对方是违章建筑,对此你直接可以到当地城管部门投诉,要求强制拆除。
看看法规是这样说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五条 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八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三......第一、应该查一下所建房屋是否有批建手续,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都属于违章建筑。第二、即使对方建造房屋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在具体的建房过程中,由于一楼的房主所建房屋高过了你家的地板,妨碍了你家正常的处理截水、排水(阳台积水打个洞便于排水是很正常的),也是非法侵害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所以,您完全可以要求一楼楼主所砌房屋不得超过你家阳台,超高部分应当拆除。如果协商无效,可上诉至法院,必定胜诉。
这位朋友你好,要想判断邻居的房屋是不是违章建筑,只要查一下所建房屋是否有批建手续即可,如果有,在房产登记机关和小区物业均有登记,随时都可以查到。如果所建房屋没有批建手续,则属违章建筑,你可以向城建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小区物业反应情况,要求拆除。如果邻居所建房屋侵害了你的权益,你还可以以相邻关系侵权为由,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予以拆除。
这些建筑就是违章建筑我们天天都在拆除这些,真烦!到你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科”或者“市容环境执法队”去检举,还有就是到区建设局去反映问题
这属于相邻关系的问题。他的小屋是否属于违规建筑,则要看其是否到城建部门审批过。你可以向当地城建部门了解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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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过程中是否有欺诈,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或者有你在购买时对于房屋性质有重大误解,可以撤销...
海警2010 | 发布于55 分钟前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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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是不可以强制拆除的。
然而违章建筑若出现在征地拆迁中,综合违章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可以作如下处理:
1、第一种情况不属于违章建筑的范畴,属于因历史原因合法建造的房屋,可依《物权法》第30条取得物权,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2、第二种情况属于在当事人无违法主观认识下客观上形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如果自具体认定和处理时间节点往前计算在处罚时效内,按第《行政处罚法》第44条处理;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就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而不予追究,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3、第三种情况造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当事人与政府均有过错。由于政府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其过错程度也应高一些。在对该等存量违章建筑进行处理时,应当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予以适当补偿,比例可以考虑在标准赔偿额的70%以上。
4、第四种情况是在政府默许的状态下造成的违章建筑。对于政府应积极履责之行政行为,2年内采取以罚代拆、以罚代管等措施或者不作为也应推定为政府默许,其原因在于:①过错责任原则;②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这个情形造成的违章建筑,如果在处罚时效内,当事人应承担政府默许的举证责任,自然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即为超过追究时效的存量违章建筑,理应按照第一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5、第五种情况系通过受让取得他人的违章建筑。对于该种情形的违章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期间应从时间节点溯及至违章建筑的原占有人的&建成&之时。如果该违章建筑在处罚时效之内,应给予现违章建筑占有人以受让对价补偿,以填平补偿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使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降至最低;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也应按照第一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6、第六种情况为棚户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适当补偿为宜。
7、第七种情况系政府征收时违法吊销当事人证照造成事实上的违章建筑。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等规定要求补偿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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