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率24%月利息是多少是几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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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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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在基本利息算是多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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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400,正常的话要出这么多的利息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人越来越多,那么,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怎么算?17万贷20年利息几有多少?公积金贷款利率怎么计算?本文将为您解答,并解读目前用公积金贷款的楼市现状。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怎么算 17万贷20年利息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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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投银行
编辑:wangshiyun
摘要:一般来说,月息一分就表示月利率为百分之一,年利率则为百分之十二,以此类推,月息3分表示月利率为3%,对应年利率为36%。金投银行为您提供3分利息是多少相关知识介绍!
3分利息是多少
一般来说,月息一分就表示月利率为百分之一,年利率则为百分之十二,以此类推,月息3分表示月利率为3%,对应年利率为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利息怎么算
高利贷的资金价格都是指1元钱一个月的月息,比如,如果说高利贷是6分利息,就相当于年利率是72%,1毛则相当于年利率是120%,这远远高出利率。那么,在这种利率下,高利贷利息怎么算呢?通常,计算方法是利滚利,即法。复利计算利息,公式为:
F=P&(1+i)^N(次方)
F:复利终值
N:利率获取时间的整数倍
知道了以上公式,我们再来举个例子具体说明高利贷利息怎么算。如果您借高利贷,约定利息是6分,也就是月利率为6%
一年本利和=1%)^1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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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0.9%-1.8%
利率:1.3%-1.3%
利率:0.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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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24%和36% 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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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和36% 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
24%和36% 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中新网北京8月6日电 (马学玲 吕春荣)最高法6日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关键数字:24%,36%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话题,一直受到各界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6日的发布会上介绍,对于民间借贷这种现象,官府进行管制也是长期的,比如明清时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过三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处罚。新中国成立后,最高法最早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批复是50年代初对东北辽宁的,里面就确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此后四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1991年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继续沿用了这个做法。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杜万华说。在杜万华看来,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杜万华指出,中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杜万华说。那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针对上述一系列审判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最高法6日公布的这则共计33条的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了明确。对于备受关注的利率问题,这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4%和36%构筑“两线三区”最高法为何如此规制民间借贷年利率?面对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杜万华的解释是“划了'两线三区’”。杜万华说,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为何要作出这样的修订?面对发布会现场记者的提问,杜万华介绍,本次规定的利率是一个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在制定这则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10多年央行利率颁布的整个利率的线索。我们研究后,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得出24%这样一个数字。”杜万华据此表示,24%的利率是长期以来中国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实际上也是从古至今在民间利率方面的一条规则。“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作为我们民事司法审判,都要给予法律保护。”杜万华说。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没有超过36%,应该怎么办?杜万华对此解释说,“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我们把它叫做自然债务区。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此时,如果借款人偿还以后又反悔,又向法院起诉说,“既然24%是不保护,我是超过24% 的,我要把这个要回来行不行?”杜万华指出这是不行的,“既然你已经基于你的自愿给付了,而且原来有合同规定给付了,你要回来是不行的,我们法院同样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当然,年利率超过36%又不一样,是基于无效,如果自愿给付了,后来一看这个合同无效想要回来,这是可以的。”杜万华补充道。(完)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有权请求返还。此外,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企业之间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受司法保护。对于呈井喷式发展的P2P网络借贷,则明确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仅提供媒介服务则无需担责。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1  年利率未超24%受司法保护  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因经济社会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新的司法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等予以明确。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定》明确,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我们划了两线三区,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划分的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24%至36%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杜万华说。  超过36%则是无效区。无效的含义是指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基于合同无效,是可以要回来的,这也是对1991年的司法解释重大的修改。  新规2  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  杜万华说,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但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项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为此,《规定》明确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为此,《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无效区  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年利率  36%  自然债务区  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年利率  24%  司法保护区  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新规3  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不担责  杜万华说,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果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新规4  涉及非法集资移送公安机关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即民刑交叉案件。  《规定》明确,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情形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杜万华表示,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  ■数据  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1年 59.4万件  万件  万件  万件  2015上半年52.6万件  ■旧规回顾  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讨论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原标题:民间借贷划定“两线三区”)  编辑:S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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