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时驾照过期 出险后换一家保险公司司会拒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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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保险人拒赔&是否有理
&驾驶证过期,保险人拒赔&
【案情简介】
日,张先生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轿车,并到某财险公司为车辆办理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日至日。之后,张先生到车管部门登记了牌照。
日,张先生驾驶投保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台区张村时,由于地面湿滑,行驶速度过快,张先生一时慌乱,制动措施不当,汽车与路边大树相撞,严重损坏,张先生也受了伤。经交警部门处理,张先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于是,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理赔人员及时进行了查勘、拍照,并核定车辆损失金额为67800元。但是,在审验证件时,理赔人员却意外发现张先生的驾驶证在投保车辆出险时已经超出了有效期(起始日期为日,有效期限6年),且其并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换证。该保险公司认定,张先生携带过期驾驶证驾车上路并发生事故的情况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因此拒绝对此次事故进行赔偿。
张先生对保险公司拒赔十分不满,认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张先生还向保险公司表示,
驾驶证在过期后一年内都可以审验,在这次事故中连交通管理部门都没有追究驾驶证过期问题,还开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更不应该对这个问题紧抓不放。
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只好到北京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咨询。在对调解有了一定的了解后,张先生认为调解省时、省力、省钱,遂要求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采用合议制调解的方式调解该案。张先生主张:既然自己已在保险公司上了保险,交了那么多保险费,车辆出险了,保险公司理应赔偿,现托词不赔,没有天理;况且自己的驾驶证警察看了都没说无驾驶资格,保险公司难道比警察的权力还大吗?张先生坚持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全额损失。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既然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就要按照保险合同办事。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1项规定:“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责任免除的情形。另外,关于驾驶证的问题,张先生混淆了交管部门办理换证业务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概念:交管部门一年的换证宽延期限并不等同于在这一年里持过期证件的人有驾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仍坚持拒赔。
虽然调解员准备了2套调解方案,但当事双方各执己见,互不让步,此次调解最终宣告失败。
随后,张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声称保险公司未就上述免责条款向其明确说明,故该条款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依约赔付其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先生的驾驶证超出有效期,根据相关法律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先生持已超出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出险时,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付。
1、对超出有效期的驾驶证的性质的认定。
驾驶证是驾驶人驾驶车辆的一种资格证明,驾驶证如果超出有效期,就意味着驾驶人丧失了驾驶资格,实际上属于“无证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从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持已超过有效期驾驶证的驾车行为”是作了禁止性规定的。本案中张先生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的,因此其驾驶行为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是“无证驾驶”,即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2、对驾驶证过期后一年内可以审验的理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七款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该条规定,对超过一年未换领新证的处理办法是将原有的驾驶证予以注销,换领新证宽限期1年系公安机关为方便驾驶证管理所设定的,是一种管理性规定,但它并不是对上述法律关于“无证驾驶”的禁止性规定的改变,也不意味着持已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在1年内的驾驶行为即为有效驾驶。张先生曲解了上述规定的内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持已超出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出险不应予以赔付。
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1项明确规定:“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责任免除的情形。保险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据此,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如果存在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况,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是不负有赔偿义务的。
另外应当指出的是,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公民有义务遵守。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做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换驾驶证,是张先生必须履行的义务。持证驾驶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驾驶证既然设定了有效期,过期无效亦是公民应知的常识。在保险人告知的前提下,不应对张先生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对此种情况作了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拒赔是既有法律依据也有合同依据,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是正确的。
【适用法律法规】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日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日实施)第六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做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词解释】
无证驾驶:是指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资格以及驾驶资格被依法剥夺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源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驾驶证被依法吊扣期间继续驾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的批复》(公交管[2002]4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这个案件的主要焦点,还是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存在这么几个关键问题:
1、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是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
2、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情形,是不是被列入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
3、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从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持已超过有效期驾驶证的驾车行为”是作了禁止性规定的。本案中张先生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的,因此其驾驶行为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是“无证驾驶”,即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1项规定:“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责任免除的情形。所以,可以理解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情形已经被列入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
至于说到提示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本案中,如果保险合同条款中已经载明了“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责任免除的情形,并且用大字体、明显的斜字体、或者黑字体等让投保人能够注意到,就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的确有免责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就可以拒赔。
反之,如果如果保险合同条款中虽然已经载明了“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是并没有用大字体、明显的斜字体、或者黑字体等让投保人能够注意到,就不能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就没有免责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就不可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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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驾驶员持过期驾驶证驾车撞伤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件”的免赔条款为由拒绝,为此,车主诉至从化法院,法院则认定驾驶员在出险时并不属于无驾驶证或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最终,从化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能依据免责条款拒赔。出事时驾照过期一个月家住从化的车主毛某在驾车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到现场查勘事故经过时,才发现自己驾驶证已过期一个多月未换领新证。事故发生后,毛某马上去公安交管部门换领了新证,但毛某就事故车损险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原来车主毛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约定保险人免赔情形之一为“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件”,对此车主主张该条的意思是驾驶员从未取得过驾驶资格,而保险公司主张该条应当包括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形。从化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车主与被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约定存在不同理解,由于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当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即被告保险公司的解释不应当被采纳。中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判决书显示,保险合同中将“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件”作为免赔条款,旨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缺乏驾驶技能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实际生活中,过期的驾照可以在一年内补办审验手续,驾驶证未及时换证并不一定意味着驾驶人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而本案中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通过审验及时换领了新的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有效起始日期为发生保险事故前,交警部门在处理该事故时也未认定为无证驾驶,由此可以认定驾驶员在出险时并不属于无驾驶证或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最终,从化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能依据免责条款拒赔。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法官说法
从化法院法官解释,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就本案而言,免责条款“无有效驾驶证件”的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原被告双方存在不同理解,由于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当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经办法官提醒,投保人和驾驶人要认真审阅保险合同中类似的免责条款、免责事由,并熟知掌握,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险公司也应遵循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细化、明确格式条款的规定。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凌越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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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过期可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来源:农民日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日
  日14时许,王长贵驾驶一辆小汽车从家往县城方向行驶至206线雷源路段时将骑电动车的吴晓燕撞伤,王长贵立即将吴晓燕送往医院救治,前后共花费44693.36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长贵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晓燕负事故次要责任。据查,王长贵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车主王长贵的驾照已经过期半年。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长贵在发生事故时驾照已过期半年,且其并未按规定进行审验换证,即王长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具有驾驶员资格。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对于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长贵的驾照过期,只表明其行政管理上的手续不合规范,并不能说明其没有驾驶资格。另外,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大众的交通安全,属于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拒赔限制很严格,本案不应属于其拒赔范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王长贵驾照过期没有及时补证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之内进行理赔。   首先,驾照过期不等于无证驾驶。所谓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扩大范围最多解释为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后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驾照过期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吊销驾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第二,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立刻被注销。根据我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7条之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王长贵的驾照过期半年,但并不存在驾驶证应当被注销的情况。因此,王长贵在发生事故时仍然是具有驾驶资格的人。   第三,交强险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保险,由法律规定强制投保,它不同于商业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即使驾驶员真的是无证驾驶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更不能以驾照过期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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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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