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非法职务侵占240万判决书,侵权者拒不履行判决该怎么办

关于房屋被非法侵占的报告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江津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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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江津区政府
来信内容:
关于房屋被非法侵占的报告
尊敬的区长大人:
我叫龚桂群,女,64岁,原重庆江津市几江镇东关村7组居民,现住江津区燕安街紫香庭,联系电话. 2005年重庆祥瑞房地产公司搞房地产开发征地,将我位于江津市几江镇东关村7组3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产权房侵占。
2005年祥瑞房地产公司和我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当时的拆迁人员威胁要拘留我们,所以我被迫签字),当时我家有我、我丈夫、儿子、婆子妈共4口人,符合安置条件只有1人,获得96平米还建房一套和2万余元现金拆迁款。被拆迁房屋是我丈夫婚后出钱修建的,属夫妻共有财产,因我丈夫是工人,所以不符合拆迁条件,而同村和我们相同情况的一工一农家庭,工人身份家庭成员都是享受30平米的住房安置。部分长风厂家属区,共计有大约12户,属于自建房,没有房产证,只有村社证明,是城镇工人户口,开发商给予的待遇是占一平米原房屋面积还一平米安置房面积,而我丈夫被给予10平米的优惠购房安置,因此我丈夫拒绝签字。祥瑞房地产公司随后强行对我们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因我丈夫一直住在房内,所以有约80平米的住房得以保存下来。2007年儿子结婚生子,家中住房不够住,我们又向祥瑞公司按当时商品房的价格950元/平米在还建房小区紫香庭购买了一套36平米商品房。当时签订拆迁协议和购房协议中规定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并交予我们,我们向祥瑞公司交齐一切办理房产证的材料和房屋费用,但由于还有约80平米的老屋一直居住没有拆除,所以祥瑞公司一直不予办理房产证,十多年来我们多次讨要房产证未果,而且拆迁补偿款到现在还没有全部给我们,还欠2000多元未给,我们要求协商,祥瑞公司不予理会。日凌晨,祥瑞公司下面的土石方平场施工队余其军等人趁我们当晚未在老屋居住将老屋拆除,老屋内财物和庭院内的树木、鸡鸭全部被损毁,损失数以万计,因此我们和土石方平场施工队发生了冲突,后于日我们和土石方平场施工队负责人余其军协商解决:赔偿9万元损失,包括被损毁的房屋和全部被损毁的财物。至此,3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老屋被非法侵占完毕。对于此老屋被非法损毁,我有以下几点意见:
1.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家庭产权住房属夫妻共有财产,拆迁安置协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歧视性的条款,我被逼签字,我丈夫拒绝签字。我单独签字没有法律效力,我们2008年向祥瑞公司购买的商品房签订购房协议是夫妻共同签字,签两个人的名字。
2.还建房和我们另行购买的商品房到目前为止已经十多年了,祥瑞公司未办理房产证并交予我们,拆迁补偿款还欠2000多元未给,原协议由于开发商的不履行,也已经失去协议约定的效力。
3.拆迁时,祥瑞公司未对房屋的宅基地、屋外水沟80余米、自建水泥道路70余米、电线70余米、水管60余米、庭院内的黄桷树、枇杷树等进行赔偿。
祥瑞公司的非法拆迁对我们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我们已经失去了土地,现在又失去了老屋,现在住的房子没有房产证,都不知道是谁的,我们真的是一无所有了。习总书记说过: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要在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我请求父母官为我们做主,我们只要求按当时村里普通的拆迁安置办法办理我们的拆迁安置就行,不要再有不公正和歧视。如果实在为难,请将我们原有的房屋恢复原状,我们将在原有宅基地的基础上修建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自建房用于居住。
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办理单位:
几江街道办事处
办理结果:
龚同志,你好:
我单位接到你反映你原房屋在长风厂水池边,因为2005年拆迁时自己是城镇户口只得到10平方的安置,但自己查阅后发现和自己同样的多数人都得到至少30平方的安置,因未达成安置协议,工作组口头承诺留一间屋给自己居住。日凌晨,祥瑞公司在未达成与自己协商的情况下,将房屋推平,屋内的牲畜、衣物、肥料、农具等均被掩埋。2、自己现居住的紫香亭的二套房屋十多年了都没得到房产证的问题后,非常重视,立即派人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1、你夫妇一方是居民户口(周治祥是居民户口),一方是农村户口(你是农村户口),按照江津府发〔1999〕9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且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0平方米以内的自然间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2、早在2005年5月你与祥瑞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江津国土房管征地拆迁《号),你也承认这间房子当时就已经赔偿安置,只是周某的原房屋当时未拆除,祥瑞公司于日在进行拆除之前温馨提示该区域将在日开始施工。
3、据祥瑞公司陈述周某位于紫香亭2-6-6的商品房一直未缴纳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大修基金和契税,导致祥瑞公司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现我单位已与祥瑞公司协商,2-6-6号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828元与契税957.96元由祥瑞公司先垫付,目前房屋产权证已经办理好。
几江办事处已多次向你进行解释,并再次于日将调查情况向你丈夫周某进行了答复。希你理解并支持我们的工作。谢谢。
回复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非法侵占个人房屋是什么性质-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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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个人房屋是什么性质-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
非法侵占个人房屋是什么性质
后来因单位分房我单位有一处房屋,两年前有单位一同事居住。我想告他,不知以什么名义,请指点?对方还向单位写了退房申请。近日,我房屋的防盗门被原先居住的同事拆除还换了门,我多次让他换门,不要再干扰我正常使用房屋,此房屋由单位分给我居住,并办理了房产证,但对方没有同意
侵犯了你的房屋所有权。你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返还房屋。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遗忘物和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又可以是不动产,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  2,又可以是无形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既可以是有形物、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拒不交还的行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非法侵占个人房屋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鉴于这个标的额即房屋价值比较大,还是建议你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的律师,因为可能还有什么东西是你没说清楚或者没说的,或者你遗漏的部分对本案也很重要,所以还是咨询专业人员比较靠谱。
就是以非法侵占罪~~~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触犯刑法,可以寻求公安机关帮助,打110,或直接到法院起诉
您好。可以到法院起诉。 申请立案时,需要携带:起诉状,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侵占房屋的...
我的住房子被个人非法占用10年了,要是经过法律收回赔偿是怎么赔偿的?...是怎么样赔偿的 6
土地被人非法侵占还建成了房屋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
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解决的方法主要是二个: 1、与对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2、依法向法院起诉,...
只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搬出。当初怎么住进去的?哪儿的钥匙?如果私闯,可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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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户口被别人侵占,算不算侵权,我应怎么办
匿名提问于
我是天津人,2003年买的商品房,一手的,2004年给的房证,是我的名字,由于户口和家人在一起,所以我的户口就一直未动。今年8月8日傍晚,有两名户籍人员到我住地查户口,我才知道,原来的我房子户口却不是我。户籍上显示是一个叫王雪泱的人,还显示这个人日从河北张家口迁入的此户口。8月9日我到派出所户籍科去询问,她们也说不出问题出在哪。
请问,我算不算被侵权,我该怎么办?
属于侵权。
可要求派出所查清事情原委,限期将非法迁入户口清除。
否则,可以向派出所的上一级机关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
但建议你的户口应尽快迁入新房中,避免形成空户或类似不必要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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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怪的事都有,派出所户籍科的人也太乱了吧,拿钱太多了不想做了吧。买房入住8年被告“非法侵占”(图)
&&& 买房入住8年被告“非法侵占”(图)
&&& 鄱阳俩对门邻居疑拿错钥匙收错房 鄱阳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承认存失误
&&&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那么一把给错的钥匙会带来什么结局?
&&& 在鄱阳,家住“东湖小区”的业主洪敏,因开发商给错了一把钥匙,八年前把邻居家的房子给装修了。入住八年后,因邻居杨先生要装修,于是发现了这一情况,杨先生索要房子不成报警要求洪敏搬出房屋,恢复房屋原状;而洪敏则认为,造成现在的局面,是开发商认购、编号及钥匙发放错误导致的。
&&& 对此,有律师表示,洪敏在装修房屋时,没有主观恶意花钱装修他人房屋,杨先生应适当补偿;也有律师认为,洪敏装修他人房屋是种侵权行为,应无条件恢复原状。
&&&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戴振彪则认为,洪敏和杨先生都是受害者,可诉求开发商对该纠纷承担主要责任。
&&& 对此,鄱阳县房管局、鄱阳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尚未拿出解决方案。
&&& 房产公司承认在该纠纷中存在一定失误过错
&&& 买房入住八年被指“非法侵占”
&&& 2月4日,常年在四川上班的洪敏回到鄱阳,准备与家人欢度春节,却突然被请进了派出所。
&&& “有人拨打了110,说你非法侵占他人房屋。”当派出所民警告诉他面临这一指控时,洪敏的第一反应是:不是报假警,就是恶作剧。
&&& 直到赶往派出所接受询问,洪敏才相信报警并非戏言。
&&& 在派出所,报警人杨先生称,他才是房屋的主人,洪敏未经许可擅进入其房屋居住,属于非法侵占,责令其迅速搬出房屋,恢复房屋原状。
&&& 洪敏有些不解,房子是从开发商那里买的,开发商给的钥匙,而且在该房屋已经居住了八年,并拿出了房产证据理力争。
&&& 当时,负责协调此事的鄱阳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戴敏警官表示,一套房屋同时出现两个“主人”,属于民事纠纷,不在派出所立案范围,只能调解。后来,由于当事双方分歧过大,各执一词,他们也无能为力。
&&& 鉴于洪敏与杨先生是邻居,派出所建议他们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 一套房缘何出现两个“主人”
&&& 一套房屋为何会出现两个“主人”?
&&& 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洪敏一边拿出房产证、购房合同,一边介绍起事情的原委。
&&& 日,洪敏与鄱阳县房管局下属单位――鄱阳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洪敏购买鄱阳县“东湖小区”31栋2单元603号安置房,面积124.78平方米,购买价格7.58万元。
&&& 据洪敏回忆, 在购买该房屋后,开发商工作人员曾带他及朋友看房,从头至尾给他看的都是他现在住的房屋。
&&& “而且,钥匙也是开发商提供的。”至今八年过去了,洪敏依然在用这把钥匙。在洪敏的记忆里,他是2007年底收的房,其家人到开发商处拿到了收房钥匙,并于2008年初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 由于常年在外工作,洪敏将房屋交由姐姐居住。
&&& 日,鄱阳县房管局给洪敏发放了房产证。
&&& 杨先生则告诉记者,房主杨辉忠是他的弟弟,在2007年购买了该小区31栋2单元604号房屋。
&&& “收房时,开发商只是指示了一下房子的位置,但没有进入房间内部。”杨先生说,至于哪套房是603室、哪套是604室,他们也不清楚。
&&& 不过2008年,杨先生曾到实地查看房子,发现对门正在装修房子,他想当然地以为该房对面才是自己的房子。
&&& 近期,由于杨先生准备对房屋进行装修,通过对照房产证上面的房屋平面图,并与房管部门反复核实,他才发现洪敏装修入住的是自家的房子。
&&& “他常年不在家找不到人,我们只有等过年时求助警方。”杨先生说,他找过洪敏家人交涉,但由于洪敏身在外地,事情遭到搁置。
&&& 杨先生称,原本邻居之间应该互帮互助,但他希望问题快点解决,报警实属不得已而为之。
&&& 开发商承认存在一定失误
&&&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双方最终把矛头指向开发商给错了钥匙。
&&& 接受采访时,洪敏给记者演示了一遍,自己家的钥匙只能打开现在居住的房屋的房门,不能打开对面的房门。
&&& 杨先生也证实,此前,他曾多次试图使用开发商提供的钥匙打开洪敏现居住的房屋的房门,但没有成功。
&&& 还有一件事让洪敏感到蹊跷,如果房屋装修装错了,那么电费怎么又能对上号?
&&& 洪敏拿出一沓电费缴费单称,8年来,其家人一直在缴纳604房的电费,自己住的不是603而是604,那么应该显示的名字为杨辉忠,而不是洪敏。
&&& 在洪敏看来,开发商除了拿错钥匙之外,未设立门牌号也是导致装错房屋的重要原因。
&&& 2月26日,记者观察到,直到现在,“东湖小区”每栋楼有四个单元,所有房屋既未设立门牌号,也没有标注哪个单元。
&&& “走进这样的小区,完全把人带入了迷宫!”采访时,“东湖小区”不少业主向记者反映,由于缺乏门牌号,给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尤其是一些亲戚、送快递、送煤气的人经常在小区迷路,他们不得不下楼接人。
&&& 对此,鄱阳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副经理张群表示,出现上述纠纷,是洪敏看不懂房屋朝向,对小区房屋坐标不内行导致的。“原本,洪敏所购买的房屋应该是自东向西数第三套房屋(603),但他误以为是第四套(604)。”
&&& 这一说法让洪敏难以接受:“事实上,房产证和房屋平面图是日拿到的,即便开发商那时通知我,房子早已装修完,也无济于事。”
&&& “作为合同的签订人,当初您是否拿错了钥匙给洪敏?”记者问道,张群称,事情过去太久了,她也记不清楚了:“这个好难讲,也有可能当初钥匙质量不好,两个房门都能打开?”
&&& 不过,该公司经理王俊峰承认,在此纠纷中,公司存在一定失误过错。例如由于小区建设比较早,公司在小区未设立门牌号,在建设当中也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
&&& 杨先生表示,事发后,他找到开发公司交涉,但对方要求其找洪敏,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 洪敏也曾找到开发商,但亦未得到对方明确答复。
&&& 是否构成非法侵占?
&&& 王俊峰表示,他们曾召集双方协商解决此事,提出了互换房屋的设想,但双方均未同意该处理意见。
&&& “现在住的这个房屋质量太差了,到处漏水。”洪敏表示,他想搬到对面房间居住。但在此之前,他要向开发商讨要装修损失。
&&& 杨先生表示,春节期间,他已聘请律师,准备以“非法侵占”为由起诉洪敏,并适时追加开发商为第二被告。
&&& 洪敏则认为,自己没有主观恶意占据他人房屋,不构成非法侵占。
&&& 对此,北京大成(江西)律师事务所徐律师认为,非法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 徐律师还说,非法侵占构成的特征是,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从本案来看,洪敏显然并非主观故意装错房屋,不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不构成非法占用的要件。
&&& 此前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洪敏在装修房屋时,没有主观恶意装修他人房屋情况下,花钱开通了水电、装修了地板并置办了门窗等设备。即便搬出现住的房屋,杨先生也应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属于不当得利。
&&& 对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认为,洪先生的装修对杨先生而言,不符合其预期装修风格,并非是一种利益,反而是对房屋所有权的一种侵害;其次,洪敏的行为在学理上一般被称为“强迫得利”。不当得利中,受益人受领的利益符合其本意及计划,而强迫得利则刚好相反,是一种侵权行为。
&&& 肖文军建议杨先生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其搬出604室,恢复房屋原状。
&&& 开发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那么,在此消费纠纷中,开发商是否该承担责任?
&&&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戴振彪认为,无论是洪敏还是杨先生,他们都是受害者,开发商应承担纠纷主要赔偿责任。
&&& 戴振彪表示,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栋号、单元、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公共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日期、单价、总价(单价×建筑面积)、产权证办理期限等等事项。”
&&&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据此,戴振彪认为,开发商未明确对房屋编号,明示房屋准确位置,以及钥匙发放中存在过错过失,导致一个业主装修错误蒙受损失,另一个业主维权讨房,并引发了一连串纠纷,存在因果关系,开发商应担主要赔偿责任。
&&& 截至记者发稿时,对于此事如何处理,鄱阳县房管局、鄱阳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尚未拿出解决方案。
&&& ◎文/图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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