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保险公司预披露披露那些材料?

保险公司7类信息需及时披露
  从6月12日起,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以及重大事项信息等7大类信息都应向社会及时披露。日前,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需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且首次把非上市保险公司也纳入信息披露的范畴中。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信息披露将成为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转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此次颁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内容大幅拓展,其中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以及重大事项信息的披露成为“新亮点”。
  “偿付能力信息”应具体包括: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资本溢额或者缺口、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以及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如果有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该公司还应当在信息披露中说明原因。
  “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则应当涵盖交易对手、定价政策、交易目的、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息披露规定了不同的方式和时间。一是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并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三是重大事项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公司互联网网站。
  而在此前,国内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在于3大方面:寿险公司应披露产品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经营成果等。产险公司应披露承保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手续费信息、投保渠道信息等,便于客户自主查询。各保险公司应在网站上公布理赔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着力解决理赔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专家指出,由于信息披露完整程度和客户对公司的评价关联并不大,对销售端的实际影响也比较小,加之不同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的渠道、方式、内容上不尽相同,要想真正实现行业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有效,还有待时间。 (纪云飞)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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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9日发布信息强调:新申请筹建保险公司要进行预披露
  导报讯(记者 段海涛)A股市场IPO预披露制度,正在被引入领域。9日在官网发布的信息强调,所有新申请筹建的保险公司都要进行预披露。
  保监会表示,在市场准入监管方面,按照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所有申请筹建的保险公司均需在保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预披露筹建方案、投资人资金来源声明、关联关系声明等重要信息,并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接受外部监督,提高合规水平。
  保监会强调,预披露是保险公司准入审核的必要环节,与批筹进度无直接关系。所有新申筹保险公司提交申报材料时,都需按要求进行预披露。
  目前,保监会已要求所有新申筹保险公司进行预披露,相关信息将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陆续公布。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3月7日和8日,中国保险业协会网站上公布了中贵太和人寿、粤科科技保险、花城人寿、长青和中青人寿5家拟设保险公司的预披露信息。
  从披露信息看,拟筹建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各出资人出资金额、持股比例等情况一目了然,而每名出资人的股权结构也同时进行了披露。
  据了解,近年来,保监会持续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陆续出台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股权信息、关联交易等一系列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强化社会公众监督,提高行业透明度建设。
  有分析认为,2017年申请保险牌照新增了预披露环节,保监会是意图通过这个环节,让新设保险公司自报家门,接受社会监督。
  而随着预披露制度的实施,今年以来,保监会对保险牌照结果的公告呈现出明显加快之势,已经有人保、海保人寿、复星健康险、国富人寿、国宝人寿、融盛财产、中远海运财产自保、瑞华以及北京人寿9家获得了保监会批复的筹建牌照,有4家公司被否决,分别是正佳人寿、福泰、福康人寿和中阿人寿。
(责任编辑:邓益伟 H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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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
  保监会对保险牌照的审批不能说越来越严格,但绝对没有放松。目前,保监会严格控制保险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如有明显实际控制人的,估计比较难以获批。    赵薇50倍杠杆30.6亿元收购29.14%股权,不小心泄露了背后的神秘“金主”——西藏银必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西藏银必信”),又被有心人发现,“金主”背后还隐身着资本圈某个大鳄,现在还“搞”起了保险公司。  而揭开这错综复杂股权关系的是,3月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发布的一则预披露公告。  3月9日,保监会称,所有新申筹保险公司提交申报材料时,都需按要求进行预披露。据统计,从今年1月20日开始预披露第一批信息到3月8日,目前一共有28家新申筹保险公司进行了预披露。  不过,有业内人士发现,部分公司将预披露当成“儿戏”,错漏百出,将股东名字前后不一、公章“张冠李戴”等时有发生。  保监会强调,预披露并不是一披了之,“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接受外部监督,提高合规水平”。同时表示,预披露是保险公司准入审核的必要环节,与批筹进度无直接关系。  预披露惊现资本大鳄  3月7日,中保协“保险公司设立预披露”信息栏中,出现了一家名为中青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青人寿”)的保险公司。  中青人寿的预披露公告显示,公司注册资本金30亿元,有7个发起人股东,最大单一股东是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第二大股东正是西藏银必信,持股比例仅比紫光集团少2个百分点,出资5.4亿元持股18%。  西藏银必信可不简单。工商信息显示:西藏银必信,曾用名是上海银必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银必信”)。上海银必信曾出现在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中。2015年6月,上海银必信、新时代信托与天津鼎杰一道收购了圣莱达19.872%的股权。其中,新时代信托为资本“大鳄”肖建华旗下信托平台。西藏银必信的法定代表人秦博,同时任圣莱达董事。  事实上,这也并非西藏银必信第一次涉足保险行业。工商资料显示,上海银必信是易安财险的并列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4%,仅次于1个百分点。2016年,易安财险作为全国第四家获批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正式亮相。  值得一提的是,易安财险筹建时的拟任总经理与资本“大鳄”肖建华旗下天安财险副总裁“重名”。天安财险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显示,公司常务副总裁是程孙霖;易安财险获批筹备时的材料显示,拟任总经理也是程孙霖,但在公司正式开业后,程孙霖却莫名从高管名单中消失了。  发起人股东“闹乌龙”  预披露公告有曝光资本“大鳄”的,也有漏洞百出的。  与中青人寿同一天披露的还有一家叫做长青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青健康险”)的保险公司。  记者在查阅中保协网站上的拟设保险公司预披露公告时发现,“长青健康险(待筹)”在预披露公告中竟出现两处乌龙:一是,发起人股东结构树形图中的大股东名称与投资承诺书上的大股东落款名称有出入;二是,大股东的名称与公章竟“张冠李戴”。  具体来看,长青健康险发起人“股东结构树形图”中的大股东——鼎晖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工商系统、网络搜索查阅,均显示“查无此司”。  而在预披露公告“发起人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中,鼎晖集团有限公司却不见了踪迹,而是新增了一家落款为“鼎晖恒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  同时,在这家“鼎晖恒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上,盖上的红印公章竟出自“北京熠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这家北京熠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也是长青健康险的一个发起人股东。  那么,鼎晖集团有限公司和鼎晖恒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  根据长青健康险的股东结构树形图披露,鼎晖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北京厚德义投资有限公司,后者持有前者99.4789%的股权,剩余0.5211%的股权被一名自然人赵勇持有;而根据记者从工商系统查阅到的资料显示,鼎晖恒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也是北京厚德义投资有限公司,后者持有前者的股权比例也是99.4789%,自然人赵勇的持股比例也是0.5211%。  从股权结构来看,鼎晖集团有限公司和鼎晖恒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很可能是同一家公司。但工商资料显示,鼎晖恒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佳兴鸿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不是鼎晖集团有限公司。  牌照依然是“香饽饽”  如今,预披露已成为新申筹保险公司的必备动作。  在不到70天的时间里,中保协官网已预披露了28家拟设立保险公司。仅3月以来,又有5家拟设立保险公司进行了预披露。从5家待筹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来看,有3家寿险公司,分别为中青人寿、花城人寿、中贵太和人寿;1家健康险公司:长青健康险;1家科技险公司:粤科科技保险。  记者在翻阅这5家待筹保险公司的预披露公告发现,多张资本市场的“熟面孔”闪现其中。比如,在花城人寿的发起人股东中,便有3家上市公司参股,包括、、,持有花城人寿的股权比例分别为20%、16%和16%。  除并列为花城人寿的第二大股东之外,金发科技还押注申请一家财险公司,即粤科科技保险。根据粤科科技保险的预披露公告,金发科技持股11%,是第六大股东。  此外,在中青人寿、长青健康险的股东名单中,分别出现了紫光集团、东旭集团。这两家公司旗下拥有多家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  从这些股东的持股比例看,目前拟设立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一般按20%上限入股,其中,长青健康险、三江财产有限公司、富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0%,三江财产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更是低于15%。还有一些拟设立公司出现两家以上企业担任第一大股东的情况。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说:“保监会对保险牌照的审批不能说越来越严格,但绝对没有放松。目前,保监会严格控制保险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如有明显实际控制人的,估计比较难以获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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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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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第二章 投资入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主要股东外,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核准主要股东的出资或持股比例。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股东不得以投资保险公司的方式从事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向公众披露其前五名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别、注册资本。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二节 股东资格
第十三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第三章 股权变更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之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3个月内未完成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治理结构比较完善;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内控体系比较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或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五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第四章 材料申报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管理架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说明、对外投资情况、本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主要股东的,应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四)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五)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相关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需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七)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
(五)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
(六)新增股东需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需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足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需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方案;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以后的股权结构;
(四)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
(五)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以及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会令[号)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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