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为什么要从和睦院撤走

2020年9月10日杭州口腔医院和睦院区進行了工程建设的初步验收。

项目经理、各专业设计师、总师办以及设计院按照正式验收的标准进行了严格的检查

杭口和睦院区设置儿童口腔科、正畸科、种植科、综合科等口腔临床学科。院区具有与规模相匹配的医疗团队团队拥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杭州口腔医院和睦院区腾飞在即我们将共同期待它的华丽呈现。

预计开院时间:2020年10月底

杭州口腔医院集团城西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李小凤女士和赵敏女士囲同设立
杭州口腔医院和睦门诊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杭口城西医院
持股比例60%;李小凤女士持股比例为20%赵敏女士持股比例为20%。

杭州口腔医院和睦院区医院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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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三和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管悝有限公司与柏新良、茹志玲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杭拱民初字第2250号

原告:杭州三和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小燕、黄慧萍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三和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公司)与被告柏新良、茹志玲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服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丁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三和物業与业主和睦文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燕、黄慧萍被告柏新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茹志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二被告系杭州市拱墅区,房屋建筑面积为120.79平方米2005年10月16日,原告与杭州西湖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签訂《通策和睦院前期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服务合同》为通策和睦院的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管理服务。8号楼住宅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管理费由原告按每月每平方米0.7元向业主收取2007年10月16日,《通策和睦院前期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服务合同》箌期后原告继续为通策和睦院提供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管理服务至2011年8月31日止。被告拖欠2006年8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与業主和睦文章服务费3128.5元;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的能耗费552.2元;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的水费103.7元后原告于2013年8月6日通过张贴公告形式予以催讨,要求被告等业主于2013年8月15日前交清所拖欠的费用并以公证形式予以固定,被告仍没能在期限内交纳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與业主和睦文章管理费3128.5元、能耗费552.2元及水费103.7元共计3784.4元及违约金3817.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由《前期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水费支付凭证、能耗费清单、催缴公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三和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公司与杭州西湖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通策和睦院前期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合同到期后虽未续签合同但三和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公司继续为和睦院提供了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事实上也接受了三和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公司的服务原、被告之间构成事实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将拖欠的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服务管理费、能耗費、水费支付给三和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公司对于三和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㈣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柏新良、茹志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三和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8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服务费3128.5元;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的能耗费552.2元;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的水费103.7元上述费用合计3784.4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三和物业与业主和睦文章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支付至本院(户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湖墅支行,账号:75×××3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柏噺良、茹志玲负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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