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是否有权利将考试违纪被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学生身份信息公开

2017白山市直属学校公开选调优秀教师公告
11:36:46&&&来源:白山市人民政府&&&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的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16〕4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16号) 精神,为优化市直属学校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育地位,经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研究决定,面向吉林省内公立学校公开选调在编在岗优秀教师到白山市直属学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计划
2017年白山市直属部分学校计划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调优秀教师10人。
二、选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勤奋敬业、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工作能力强。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取得本专业相应层次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有3年以上公立学校的本学科教学经历(不含见习期及实习期),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合格以上。
6. 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放宽到40周岁。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出生日期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二)岗位条件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教学经历等条件(详见《白山市直属学校面向吉林省内公立学校公开选调优秀教师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
(三)其他条件
报考者须出具本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2.被辞退(解聘)未满5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
4.受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三、选调程序
选调按照报名、面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
此次公开选调信息发布网站为白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和白山市教育信息网。
1.网上报名(日8点30分& 11月26日16点30分)
符合条件的报考者,请登录《白山市教育信息网》(/),下载《白山市直属学校面向吉林省内公立学校公开选调优秀教师报名表》,如实、准确填写后在规定时间内发至。每名考生只允许选报一个岗位,资格审查通过后不得再改报岗位。因考生错填错报姓名、身份证号、报考单位、报考岗位等信息而影响资格审查的,责任自负。
2.资格审查(日&12月1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4:30)
由白山市教育局办公室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地点: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766号,白山市政府13楼1304室。[page]
资格审查时考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近期同底2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2)《白山市直属学校面向吉林省内公立学校公开选调优秀教师报名表》一式两份(需由本人所在单位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3)工作及任教经历、年度考核证明材料。
(4)考生应对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或与公告招聘条件不符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体检、聘用等相关资格。
考试免笔试,采取试讲形式进行面试,不设开考比例,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及格线6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计算面试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将在《白山教育信息网》公布。
(三)体检与考察
在考试总成绩及格线以上的考生中,按招聘计划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体检由教育局统一组织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合格的,由市教育局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及体检、考察期间本人自愿放弃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试总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page]
经体检和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白山教育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聘用后,在聘用单位最低服务5年。公示后,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选调对象,取消其选调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
不符合选调条件取消选调资格的,或在办理聘用手续前选调对象自愿放弃应聘岗位的,在报考同一岗位的面试成绩合格以上的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附件下载&&&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山市教育局
注:本文来源白山市人民政府,原标题白山市直属学校面向吉林省内公立学校公开选调优秀教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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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肇庆市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遴选工作人员公告
  摘要:肇庆市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工作人员2名。报名时间为日至日,报名地点在肇庆市体育中心北门。本次公开遴选实行竞争性选拔考试,考试采用笔试加面试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肇庆市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2017年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肇人社发〔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肇庆市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肇庆市体育学校和广东省体育彩票肇庆管理分中心2017年各公开遴选1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资格和条件
  遴选范围为肇庆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参加遴选人员应当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近2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岗位条件:
肇庆市体育学校
办公室工作人员(九级管理岗位)
从事宣传、文秘工作
汉语言文学、中文、新闻学、汉语、文秘
大专及以上
干部身份,具有5年及以上宣传或文秘相关工作经历
广东省体育彩票肇庆管理分中心
财会人员(十三级专业技术岗)
从事单位会计工作
大专及以上
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5年及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报考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至日。
  二、遴选程序
  (一)报名时间
  日至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5:00)。
  (二)报名办法
  本次公开遴选实行现场报名。请报考者持《肇庆市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和相关材料,在报名期限内直接到肇庆市体育局报名。地址:肇庆市体育中心北门,联系电话:2832658,联系人:陈永红,莫燕玲。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者在报名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和复印件各一份,单位同意报考证明(需有经办人签名和联系方式)、工作经历证明、近2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需单位盖章),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3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遴选聘用后即构成省政府139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的;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试用期未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格审查
  由肇庆市体育局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准考证准予参加考试。报名人员须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凡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报考人员遴选资格。
  (五)考试
  本次公开遴选实行竞争性选拔考试,考试采用笔试加面试方式进行。笔试和面试均采用百分制,笔试和面试合格分数线均划定为60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本次考试由肇庆市体育局组织实施。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
  (1)肇庆市体育学校公开遴选工作人员的笔试内容为公文和新闻写作。
  (2)广东省体育彩票肇庆管理分中心公开遴选工作人员的笔试内容为财务会计业务知识。
  笔试时间:日上午9:30&11:30。
  笔试地点:肇庆市体育学校教室。
  2、面试
  面试人选在笔试合格考生中依成绩高低顺序,按拟遴选人数与面试人数1:3比例确定。如遴选人数与面试人数未达到1:3比例,则按实际入围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等由肇庆市体育局另行通知。
  三、体检和考察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考试结束后,在考试总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依成绩高低顺序,按遴选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由肇庆市体育局组织到指定医院体检。对体检合格者,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考察。
  四、公示和录用
  (一)体检、考察合格后,由肇庆市体育局确定拟遴选人员,在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肇庆市体育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选调手续。
  (二)体检、考察出现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考察、遴选资格的,以及公示中发现问题不能遴选的,可依次递补。是否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由肇庆市体育局提出意见,报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五、注意事项
  遴选公告和拟遴选人员名单在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肇庆市体育局网站()发布,考试成绩和其他事项在肇庆市体育局网站发布。
  六、本公告由肇庆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报名咨询电话:(5
  附件:
  肇庆市体育局&&&
&公务员教材中心推荐:【日照人才网】 日照港集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91名员工
日照港集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91名员工
& 来源:日照港集团& 被阅:52次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于2003年5月,港口业务涉及的主要货种有铁矿石、原油、煤炭、木材、木片、大豆、钢铁、焦炭、集装箱等,其他业务包括建筑制造、物流商贸、金融服务等。2006年日照港股票首发上市,成为山东省首家港口上市企业。先后与中石化、中石油、新加坡裕廊港、山东钢铁等50多家中外大型企业成功合作。2016年货物吞吐量突破3.5亿吨,是“一带一路”的重要枢纽。& 未来一段时期,日照港将抢抓“一带一路”加快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日照市“一个目标、三个导向、五大战略”决策部署等重大历史机遇,按照“深化改革、从严治企、强化管理、提质增效”总体要求,以“加快港口发展、推进转型升级”为首要任务,以“问题整改、改革创新、从严治企”为重点方向,在巩固大宗散货运输优势基础上,全力做好“箱、油、商、工、金”五篇文章和现代物流业务,打造诚信港口、智慧港口、高效港口、绿色港口。& 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员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和要求&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干事创业、追求卓越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2、热爱港口事业,品行好、善于学习、工作积极,开拓意识强,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高;& 3、具有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条件及工作能力;&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 5、招聘岗位所需年龄要求、工作经历期限以日为截止日期计算;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计算,不包括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类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尚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现役军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在校学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应聘。& 二、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人员,具体资格标准条件详见附件1。& 三、招聘程序及有关事项&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自日上午8:00起至日下午17:00止。& 本次招聘全部采用网上报名方式,不接受现场报名。应聘人员登录“日照港”网站(网址:),点击“招贤纳士”一级菜单,注册并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每人限报1个岗位。报名提交后报名表自动生成,需在报名截止日前打印。& 应聘人员须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交虚假信息、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查实后取消本次应聘资格,个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且以后不得再次参加本企业应聘。& (二)简历筛选。根据应聘人员网上提交的信息进行简历审查筛选,确定参加现场审核确认人员。现场确认具体时间、地点将以电话、短信或邮箱等方式通知应聘者,请应聘人员保持联络畅通。& (三)现场确认。参加现场确认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所报岗位所须的执业资格等证实性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网上报名表1份;诚信承诺书1份。&每个岗位经现场确认符合条件人员不足计划招聘人数2倍的,相应核减招聘计划。考试考核时间、地点将以电话、短信或邮箱等方式通知应聘者,请应聘人员保持联络畅通。& 凭境外学历应聘的,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聘厨师岗位的,须出具健康证明。& 2018年应届毕业生符合报名条件,进行现场确认时,须出具身份证、所学专业成绩单、学校核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资格审查贯穿应聘始终,无论在任何环节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立即取消应聘资格。& (四)考试考核& 1、操作岗位& (1)面试。面试委托第三方统一组织。主要考察应聘人适岗条件、心理调适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招聘岗位应具备的基本知识。& 根据面试成绩,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2比例确定参加笔试的人员(面试成绩不带入下一环节)。参加笔试人员在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日照港网站公布,有主动放弃的,可根据面试成绩依次递补。& (2)笔试。笔试委托第三方统一组织。笔试实行百分制,采用闭卷考核方式。笔试内容为招聘岗位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测验和综合能力素质测验(其中,应聘厨师岗位人员须进行实操考核,笔试成绩为理论笔试40%、实操考核60%之和)。& (3)成绩公布。依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人数等额确定参加体检考核人员。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同一招聘岗位如笔试成绩分数并列,面试成绩高者为先。笔试成绩在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日照港网站公布。& 2、管理技术岗位& (1)笔试。笔试委托第三方统一组织。笔试实行百分制,采用闭卷方式。笔试内容为招聘岗位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测试和综合能力素质测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2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成绩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进入面试人员有主动放弃的,可根据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2)面试。面试委托第三方统一组织。面试采取半结构化面试形式。& 主要考察应聘人的心理调适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能力和招聘岗位相应的其他能力。& (3)成绩公布。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依据总成绩按照招聘人数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同一招聘岗位如考试总成绩分数并列,面试成绩高者为先。& 笔试和面试成绩在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日照港网站公布。& (五)体检& 在日照港港口医院进行入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招考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空缺,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递补。& (六)考核& 1、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如存在伪造、编造证件等材料信息不实情况,则取消其应聘资格。& 2、考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应聘岗位所须的执业资格等证实性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已就业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应聘证明。& 2018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需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如复印件需院系或招生部门盖章);在校各学期全部学习成绩表(需学校教务处或院系盖章)。& (七)公示聘用。对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统一在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按规定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持当年毕业证书经审核后于2018年7月份报到,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对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不合格或发生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他& 1、本次招聘岗位工作地点均为山东省日照市(其中:项目工程师工作地点随工程项目变动)。& 2、聘用人员由日照港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薪酬及福利待遇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招聘联系电话:4(李老师)& 日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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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春雷律师鲁ICP备号-12012年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日17:38 &JE中专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生委员会,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自治区2012年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坚持民生优先,以确保安全和促进公平为重点,改革创新和规范管理并重,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现就做好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确保高考安全顺利举行。
确保考试安全是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要务。各地招生委员会要强化高考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协调联动。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宣传、公安、监察、工信、保密、工商、武警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在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基础上,采取更新、更有力的举措,确保今年高考安全顺利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都要把考试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加大部门协作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的力度。在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下,认真开展作弊器材清理和网络环境净化两项专项行动,系统梳理排查教育统一考试系统内部存在问题,重点排查命题、印卷、保管、运送四个环节,要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坚决实现考前不泄密的首要目标。要进一步加强对数据库、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严防黑客攻击。加强涉考工作人员及监考教师的全面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增强责任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细化操作规程,强化培训、扎实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二、扎实推进,加快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为全面提升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保障考试安全的能力,自治区将建成覆盖全疆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全方位发挥作用的考试指挥、管理、监控、服务体系。通过标准化考点建设,可以形成实时高效的考试指挥和考场监控体系,能够有效遏制考试违规行为,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各级招生委员会、高校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工作方案,千方百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抓实工作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三、积极稳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要建立有利于推进双语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考试招生和人才评价机制。要不断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努力探索多元化录取的模式。巩固2011年改革成果,继续稳步推进录取改革,增加考生选择机会,提升社会满意度。要积极推进国家示范性高职的单考单招试点,逐步扩大试点院校招生规模,积极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高职招生评价机制。要进一步加大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进入高职院校学习的试点工作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细化工作流程,确保高考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要加强对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指导和服务,努力提高考生志愿满意度。
四、严格规范,做好艺术、体育等特殊类专业招生。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规范自身招生行为,不得擅自泄露有关数据信息,不得乱许诺争抢生源,不得搞恶性竞争影响和损害考生的权益。要加强对艺术、体育专业招生,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考试办法、评价标准、录取规则等政策信息的公开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对体育测试及表演类艺术专业考试须进行全程视频监控,严把专业考试关和考生资格审查关,严格执行录取规则和标准。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做好高考加分调整总体方案的主动宣传、解读工作,明确有关政策适用的时间、范围及过渡期办法,让学生及家长准确了解、正确理解加分项目调整变化情况,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五、优化服务,进一步完善阳光招生制度各项举措。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完善诚信承诺、审核公示、档案管理和违规惩处四项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身份、特长及加分资格等重要特征信息,认真执行信息公开公示的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以高校招生诚信档案、诚信承诺书为载体,加强招生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高考、阳光招生的良好社会氛围。继续做好伤残、家庭经济困难及其他特殊困难考生群体参加考试、录取及入学报到帮扶工作。考生的身体状况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高校均不得仅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六、主动宣传,营造良好的高考社会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加强预研预警、回应社会关切、务求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以主动宣传、正面宣传为主,及时总结推广高考改革和管理典型经验、成功做法;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加强互联网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充分运用新媒体,丰富招生宣传内容和形式,增强宣传实效,发挥积极导向作用。
七、强化管理,加大“高考移民”治理力度。
各地要健全报名组织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报名工作责任人“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加强报名条件的宣传工作,让每个考生和家长都了解报名资格条件中关于学籍和户籍的具体要求。考生报名、领取准考证和参加高考时,必须持第二代身份证。从高中一年级开始,坚持和完善高中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办法加强对考生户籍和学籍的审查,对一些反映比较多、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学校尤其是民办中学、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要确定专人审查,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空挂学籍和违规办理集体户现象。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考报名公示制度和信访举报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实行责任追究,对于伪造身份证件、冒名替考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经查实的“高考移民”考生,按要求在教育部的“阳光高考”网站平台上公布。
八、加强建设,严肃查处招生考试违规行为。
要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为考生服务、依法治招、廉洁自律的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考试招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切实做好招生信访工作,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群众来电来访受理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校或中学,不仅要取消其相关招生或推荐资格,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2012年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自治区2012年高考继续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模式:“高考统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即:2012年高考统考成绩仍然作为划定各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时投档的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考生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教学〔2011〕9号)执行。
&&& 根据教育部规定,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和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均不得报名。
2、报名和志愿信息的填报、采集:
考生通过网上报名并确认后的信息和网上填报、征集志愿确认后的信息(分本、专科,考生一次性填报)将作为考生唯一的报名和志愿信息,用于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填报志愿必须严格按《新疆招生与考试》中公布的招生学校批次、科类、名称、专业及代码和填报志愿的要求填报并确认,内容应真实、准确。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最迟在6月15日20时(北京时间)之前完成。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志愿,后果由考生负责。
考生应对本人填报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报名点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填报的技术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
高校在我区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征集志愿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汉语言、民语言、民考汉、蒙语言、双语班的文史类、理工类的本科第一批次院校实行完全平行志愿,其它各批次暂不实行完全平行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及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考生登陆招生办公室网站后,须输入准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及准考证上提供的密码进入志愿填报系统,首次登陆后将强制要求修改个人密码,然后才能进行其他操作。
考生填报各批次院校志愿的时间安排在6月10日8时至6月15日20时(北京时间)。有关批次录取结束后,视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尚未被录取的考生在网上进行征集志愿,投档时以本次征集志愿信息为依据进行投档。征集志愿每批次设置六个高校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实行平行投档。
考生应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规定,结合自己考试成绩情况、身体条件,以及高校招生章程有关要求合理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时,须充分考虑志愿风险,减少落选机率。考生因志愿填报不合理而落选,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考生可以不填报志愿,但必须选择“放弃志愿”选项并确认。报名信息、志愿信息一经考生确认上报,任何人无权变更。逾期不报,不予受理。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承诺被录取后保证按时报到就学。
二、考生电子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地方学校考试(考查)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体检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报考军校(国防生)的考生须有《军队高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报考公安高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有《公安普通高等学校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须有《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体格检查表》。
5、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应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6、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政审、体检表》的政审栏内。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参加宗教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3)有民族分裂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4)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工作要在各级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卫生部门、医院、招生及纪检等部门组成的高考体检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并组织实施。各地高考体检领导小组的名单须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11、考生的体检须在当地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医院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体检费由考生自付。体检工作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严格遵守体检工作守则,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如有错检、漏检,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对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对舞弊考生给予取消考试、录取和入学资格的处理。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公安、军校和国防生体检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检医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政审、体检表》上的填写和签名必须准确清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政审、体检表》经体检医院审核盖章,方为有效。一经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任何人无权变更。各地、州、市的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并将体检时间安排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招生办公室须将所有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直至考生本人。需要体检复查的考生,要经地、州、市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考生应根据体检结果正确选择志愿和专业,各中学应特别注意指导专业受限和残疾考生正确地选择志愿。
新生报到入学后,各有关招生高校须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书面报送对2012年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时发现的因“新生身体健康状况与录取时电子档案上的原始体检结论不一致”而被招生高校休学、退学情况,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及时对有关情况分类、汇总并向各地招生办公室反馈,各地招生委员会须按照《关于实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认真调查处理。
12、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指定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自治区普通高考体检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3、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4、各级招生委员会和各高校,要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精神进行宣传和执行。
15、考试语种
考试分汉语言(民考汉)、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五个语种。
以上各考试语种、科类全部采用网上评卷的模式进行制卷和考试。
16、考试科目
(1)高考统考科目
汉语言(民考汉)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自治区仍不组织外语口试。
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翻译汉语言试题;语文科目由我区命题;汉语科目采用教育部“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即“民族汉考”(简称MHK)试题结构模式。考生如被录取,按学校规定的语言授课。
蒙语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除汉语科目采用MHK试题结构模式外,其它科目仍采用全国非课改统一试题。
双语班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英语。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理科综合科目用汉语言试卷并用汉语言文字答题;文科综合科目用授课语种试卷并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语文科目用授课语种试卷并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由我区命题;汉语科目采用MHK试题结构模式;英语科目由我区命题(分值150分,不含听力),成绩不计入高考统考成绩,作为高校录取参考(双语班考生是指语文课用“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四个语种中的一种语言授课,其他课程部分或全部用汉语授课的考生)。
2012年外语/汉语考试中听力考试为必考内容。我区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汉语考试采用MHK试题结构模式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外语/汉语听力考试总分为30分,自治区统一组织评卷,其成绩不计入考生高考外语/汉语科成绩总分。按考生听力考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是否做参考由高校决定。非听力部分试卷的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 1.25,换算为外语/汉语科目成绩。
(2)专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
由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和高考统考两部分组成。
①专业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所报考高校的要求参加校考。
②高考统考科目
汉语言(民考汉)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其中,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科目翻译汉语言试题;语文科目由我区命题;汉语科目采用MHK试题结构模式。考生如被录取,按学校规定的语言授课。
蒙语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除汉语科目采用MHK试题结构模式外,其它科目仍采用全国非课改统一试题。
双语班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科目用汉语言试卷并用汉语言文字答题;语文科目用授课语种试卷并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由我区命题;汉语科目用MHK试题结构模式。
(3)兼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
汉语言(民考汉)、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五个语种及双语班考生兼报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考试科目与“未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相同,但在参加该考生填报的体育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的考试科目计算其高考统考成绩。
17、全国统考(含我区命题)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自治区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8、地、州、市、县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成立由招生考试机构、保密、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保密室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许设立考区。要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同时报告本地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9、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北京时间)
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为6月7日-9日。
日 期上午下午6月7日9:00—11:30
语 文15:00—17:00
数学6月8日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17:00
外语/汉语6月9日9:00—11:30
蒙&语文15:00—17:00
双语班英语
20、考区管理:各考区负责人员名单要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各地政府主管领导是本地区高考第一负责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实行分级管理。中学有承担考点的义务。各地、州、市要加强领导,严格按有关规定强化管理,严格监督。考场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考场内的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各地、州、市对发生的违规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上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要净化考场环境,在考场周围百米内严禁非工作人员停留;开考后实行全封闭。
高考期间,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除派出巡视组外,还要从各地、州、市招委会、教育局抽调熟悉招生政策和业务的负责同志到其它地、州、市交叉巡视。
高考期间,实行考风考纪违规上报制度。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否则将追究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21、试卷拉运工作:试卷由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按规定派专人(包括公安或武警在内不少于4人)负责,专车(不少于2辆)运送。严禁非押运人员随车和捎带与考试无关的所有物品,中途停靠符合有关规定。安全保卫、保密等环节的要求按国家和自治区招生考试试(答)卷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22、体育专业测试: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12]1号)执行。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招委[2012]4号)执行。
23、艺术专业测试: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和要求,2012年自治区组织报考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进行统一考试,其他艺术类专业暂不组织统考。具体实施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11]58号)执行。
24、军队高校和国防生招生: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新疆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文件执行。
25、公安及公安现役高校招生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等工作:按教育部、公安部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印发的文件执行。
26、网上评卷工作。自治区各高校有责任承担普通高考网上评卷工作任务,高校及中学教师有承担普通高考网上评卷工作的义务。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建立网上评卷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评卷工作。网上评卷点应具备设备及场地符合网上评卷的要求、便于封闭和管理、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管理水平高等条件。网上评卷点要成立评卷点领导小组,并逐步建立起比较稳定的网上评卷教师骨干队伍。网上评卷教师从高校和高中骨干教师中选聘,其中高中教师所占比例应达到40%。网上评卷期间自治区网上评卷领导小组将派出巡视人员对评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7、户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因公长期在我区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我区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我区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
28、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9、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校的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厅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30、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区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寄送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31、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考生填报志愿前,各地招生办公室及中学要指导考生认真阅读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编印的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内容。考生若因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而影响录取结果,后果由考生自负。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3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自治区教育厅和各高校须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33、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34、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5、高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6、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自治区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自治区所属高校拟安排的跨自治区招生计划,应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7、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通过《新疆招生与考试》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8、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的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39、区内高校划出2%—3%的招生计划,用于照顾录取南疆三地州的汉语言考生。对国贫、区贫县的民语言和汉语言考生录取时给予一定的照顾。
40、自治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各招生高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41、高校录取共分八个批次:
(1)本科一、二批提前批次(本科零批次):军警公安类、公办本科院校的艺术类、体育类和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其中,除“军警公安类”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本批次设三个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报考军警公安类的考生必须参加专门组织的政审、体检和面试。
报考体育类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统考,获得《自治区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证》(若高校在自治区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生源范围内再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自治区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高校(专业)美术类本科专业志愿和高职(专科)专业志愿;获得《自治区统考高职(专科)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高校(专业)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志愿和高职(专科)专业志愿;
报考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高校(教学司[2009]35号文件所列独立设置的31所本科艺术高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13所高等学校的有关艺术类本科专业)、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培养专业计划和其他未在我区安排分省艺术类招生计划院校的考生,必须在第一志愿填报相关高校。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高校。第一志愿招生高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次录取,并于7月7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报考零批次其它类别的考生必须按照招生高校要求进行政审或其它审查等。
(2)本科一批次:“985工程”院校、“211工程”院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设置两个院校志愿组。第一个志愿组设四个平行院校志愿,第二个志愿组设五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六个专业。
(3)本科二批次:一般本科院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设九个院校志愿,其中二至九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4)本科三批提前批次:独立学院(含原二级学院等)及民办本科院校的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设两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5)本科三批次:独立学院(含原二级学院等)本科、民办本科院校。设六个院校志愿,其中二至六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6)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军警公安类、艺术类、体育类和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专科院校(专业)。设三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除“军警公安类”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专科高校(专业)”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
(7)高职(专科)一批次:公办本科院校的专科专业、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高职(专科)学校。本批次设五个志愿,其中二至五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8)高职(专科)二批次:其它高职(专科)院校。本批次设四个志愿,其中二至四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9)三校高职批次:招收参加“三校高职”考试的,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区内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一个院校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各高校及专业的批次以《新疆招生与考试》公布的为准。
42、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高校在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3、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44、高校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5、为了加强录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录取程序操作,录取新生严格按志愿、分数投档。考生一经录取,即被视为考生本人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投档状态自动消除,不能进行第二次投档录取。
为保护高分考生利益,允许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分数级差要求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允许生源未满的高校调剂录取高分考生。
46、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区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7、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自治区表彰的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仅以自治区团委核准的名单为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仅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的名单为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仅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仅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的名单为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准的名单为准);
(6)烈士子女(仅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的名单为准);
(7)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
50、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仅以自治区体育局核准的名单为准),录取时增加20分投档。
51、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以下统称“汉考民”),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民考汉”和“汉考民”考生,必须填写《民考汉(汉考民)考生情况登记表》,由户口所在地的民委和公安部门审核盖章,同时交验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原件,由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逐个进行审核,对有关材料要逐项检查,同时审核人须签名负责。复印件留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存档。如果弄虚作假,将按有关规定取消考生报名、考试、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享受“民考汉”和“汉考民”照顾政策的考生的最终确认,以各地招生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的名单为准。
5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考生(仅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名单为准)填报的志愿符合以下条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本科和专科零批次各志愿填报区内高校;
(2)除本科和专科零批次以外的其它批次,第一志愿填报区内高校;
(3)参加自治区单独组织的“三校生”考试,并且各志愿填报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
填报区外高校不加分。
53、除对少数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54、加分考生必须提供相关成绩和证书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网站、新闻媒体、当地中学)后,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并加盖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章,在5月25日之前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无效。所有加分一律计入高考总成绩。
5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6、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7、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林、牧、地矿、煤炭等艰苦专业的第一志愿的汉语言考生,当高校线上生源不足时,可照顾投档;鼓励汉语言考生报考区内高校,录取时给予政策倾斜。
58、保送生的招生: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招委[2011]6 号)执行。
59、关于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自治区的定向就业招生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6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可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鼓励高校接收因志愿“撞车”落选的高分考生。
61、录取时对民语言考生的数学成绩进行最低分数限定,实行“文理同步,本、专科区别,逐年提高”的原则,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2、“民考汉”考生既可以填报汉语言招生计划,又可以填报民考汉招生计划。每批次录取时,先向其所填报的汉语言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如被录取,志愿库则自动取消该考生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高校志愿;如未被录取,继续按考生所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
“汉考民”考生可填报民语言计划的学校志愿(以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双语班考生可填报民语言、民考汉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但不能兼报。否则,填报的志愿无效。填报民考汉计划的符合“民考汉”照顾加分政策的双语班考生可按政策加分;填报民语言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的双语班考生可按政策加分。
双语班考生如兼报民考汉计划志愿,必须分别填报“双语班”计划和“民考汉”计划志愿,每批次投档时先按照考生的“双语班”计划志愿投档,如“双语班”计划志愿未被录取,再进行“民考汉”计划志愿的投档。
63、在预科学制上,“民考汉”、“双语班”本科单列计划录取的学生以及本科协作计划录取的艺术类院校学生预科学习时间为一年;民语言学生预科学习时间原则上为两年,学生一年预科后,汉语及文化课程成绩考核达到预科培养要求的,通过本科学校综合评价,可提前一年结束预科阶段学习。协作计划学生预科学习期满,经统一会考或考核合格后,转入本、专科学校学习。
64、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 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高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负责。
高校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5、各中学应及时、规范地向考生提供纸介质档案,档案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被录取的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介质档案材料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就读中学提取并自带到录取学校。录取期间,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各地招生办公室和区属高等学校应分别设立接待站,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66、自治区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在8月底之前结束。
67、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并确认录取结果。
68、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69、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 “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5月20日之前向自治区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70、本、专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
71、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招生
72、报考区外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三校生”(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在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报名。
73、报考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三校生”,单列招生计划、单独组织报名、单独组织命题考试、单独组织录取。考试科目为三科:语文、数学、英语(民语言考生考汉语),均采用网上评卷的试卷模式,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命题专家组单独命题、网上评卷。考生入学前不进行体检,由招生院校在考生入学后统一组织体检,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录取时间与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同时进行。
所列第72、73条考生不能兼报。
十、信息公开公示
74、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公室、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公布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公示我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县级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等名单。
75、“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公室、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77、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高校招生及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民语言有关科目统考试题的命译工作和试题、答题卡的印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78、各市(地区、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79、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招生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接待考生的来信来访;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支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二、招生经费
80、各地、州、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81、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高校须缴纳录取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2、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教育厅授权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83、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它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84、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四、附则
85、部分高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86、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87、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88、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89、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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