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将小区物业服务范围转包给其他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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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1317
书名:物业纠纷常见疑难问题解答与法律依据
作者:孙永一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6年12月
入库时间: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收集了百余条长期困扰物业纠纷审判实践的问题,既进行法律理论的阐述,又给出了实务的解决思路,体现了法官们源于审判实践的深入思考,是审判经验的凝练与升华。本书的可贵之处,在于立足审判实践,贴近实际问题,着眼矛盾化解,是审判工作与调研工作的有机结合。实践性是本书区别于学术著作和一般普法类图书的一大特点,书中列举的问题皆源于审判实践,着重对物业纠纷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新型问题进行了梳理解答。内容新颖全面,贴近生活,融理论性、知识性、实用性与工具性为一体,既有对实体法适用问题的阐述解答,又有对案件审理方法和技能的探讨。
"目录
第一编物业纠纷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第一章物业管理概述
第一节“物业”及“物业管理”的概念
1.如何理解“物业”的概念?
2.一个完整“物业”由哪些部分构成?
3.“物业管理”的含义是什么?
4.物业管理的模式有哪些?
5.物业管理区域如何划分?
第二节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主体
6.如何界定业主身份?
7.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8.如何依法成立业主大会?
9.如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0.业主大会有哪些职责?
11.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12.业主表决权能否委托他人行使?
13.夫妻共有某专有部分,一方行使表决权后,另一方可否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该表决权的行使无效?
14.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具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15.如何理解物业使用人的概念?物业使用人分为哪几类?
16.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具有何种权利与义务?
17.物业使用人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18.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19.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是否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通过?
20.业主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或改选业主委员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第二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第一节业主专有权纠纷
2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是什么?
22.业主专有权的含义是什么?如何界定专有部分?
23.业主使用专有部分有哪些限制?
24.对于业主违规装修等不当使用专有部分的行为,谁有权予以制止?
25.对于业主的“住改商”行为,谁有权提起诉讼?
26.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对“住改商”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27.小区公共设施的设置和使用侵害业主专有部分权利,业主是否有权起诉要求排除妨害?
第二节业主共有权纠纷
28.业主共有权的含义是什么?业主共有部分的范围包括哪些?
29.小区电梯、外墙、大门广告收入以及公共车位租赁收入等收益归谁所有?如何分配使用?
30.业主个人能否要求分配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
31.露台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业主能否将露台改造成封闭性空间?
32.对于侵害小区共有部分的行为,谁有权提起诉讼?
33.部分业主有权处置共用楼道吗?
34.部分业主擅自处置共用楼道,其他业主起诉至法院,应如何处理?
35.小区绿地归谁所有?
36.业主委员会对物业进行自管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37.物业管理用房中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吗?
38.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利用人防工程取得收益?
第三节车位、车库纠纷
39.物业服务企业将小区绿地改建成停车位,相关权利人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应如何处理?
40.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41.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在小区空地上划出车位出租?
42.如何理解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费的性质?
43.物业服务企业能否自行决定车位费的价格?
44.业主已购车位但是没有停放车辆,是否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45.对于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四节专项维修资金及共有部分的维修
46.什么是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设立的目的是什么?
47.住宅物业小区哪些部位的维修可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48.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时,什么情况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日常维护、保养义务的范围,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49.小区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线电视、网络等专营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更新是否可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50.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5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利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主知情权、撤销权纠纷
第一节业主知情权纠纷
52.业主知情权的含义是什么?具体内容有哪些?
53.对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是否应进行目的正当性审查?
54.业主知情权义务主体有哪些?如何确定?
55.业主能否要求查阅物业承接验收资料?
56.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是否应当公开?
57.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公共部分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对于经营收益及使用是否应当向业主公开?
58.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应当向业主公布?业主是否有权要求查询物业服务企业的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财务账册等资料?
59.业主知情权应以何种方式实现?
60.谁具备业主知情权之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节业主撤销权纠纷
61.业主撤销权的含义是什么?
62.撤销权的行使对象是什么?
63.可行使业主撤销权法定情形有哪些?
64.业主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谁?
65.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议的情况,有哪些救济途径?
66.业主行使撤销权有无期限限制?与《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有何不同?
67.业主仅以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为由要求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能否支持?
68.业主能否直接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69.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被撤销后,依照该决议所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
70.如何认定业主撤销权之诉的适格被告?
71.业主撤销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72.如何理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含义?
73.业主能否以并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74.业主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为由要求降低,应如何处理?
75.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76.建设单位在出售商品房时承诺赠送物业费,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是否应当支持?
7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终止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如何处理?
78.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79.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又与业主分别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对物业费标准约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80.业主能否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载明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为由,主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订立纠纷
81.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征求对于物业费涨价的意见,是否合法?
82.未经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费涨价协议,是否有效?
83.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和物业服务资质,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84.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因前物业服务企业拒不交接,未能进驻小区提供服务,能否要求业主按约支付物业费?
85.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仍提供服务,业主以没有续签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是否支持?
第三节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纠纷
86.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公开物业费收支情况为由拒交物业费?
87.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为由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88.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企业将小区物业服务转包他人经营为由拒交物业费?
89.业主能否以建设单位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建设单位存在其他违约情形为由拒交物业费?
90.业主能否以污水管道返水导致家中财物受损为由拒交物业费?
91.业主能否以家中供暖设施漏水致财物受损为由拒交物业费?
92.业主能否以家中供暖温度不达标为由拒交物业费?
93.业主能否以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被毁损或车内财物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
94.业主能否以电梯存在运行故障为由拒交物业费?
95.业主能否以住宅单元门的门禁损坏,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修理为由拒交物业费?
96.业主能否以购买的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为由拒交物业费?
97.业主能否以购买或租用的停车位经常被他人占用为由拒交物业费?
98.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企业占用小区公共部位设置停车位、侵犯公共利益为由拒交物业费?
99.业主能否以消防通道被停车占用为由拒交物业费?
100.业主能否以小区公共绿地被其他业主圈占为由拒交物业费?
101.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绿地养护、管理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
102.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企业保洁服务不达标或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
103.业主能否以自行保洁为由拒交物业费?
104.业主能否以财物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
105.业主能否以小区内发生刑事案件、业主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或威胁为由拒交物业费?
106.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时发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107.房屋长期未实际入住和使用,业主是否应当交纳物业费?
108.建设单位未出售的房屋,是否适用空置房的收费标准?
109.如何认定房屋空置的事实?业主要求按照空置房标准交纳物业费,是否以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为前提?
110.物业费的支出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物业服务企业能否主张物业费的同时,另行主张电梯费及公用照明费?
111.房屋被转让后,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向房屋买受人主张原业主欠交的物业费?
112.原业主死亡后,其欠交的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向其继承人主张?
113.业主以其他业主的侵权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失,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制止义务或未能有效制止为由拒交物业费,是否应当支持?
114.小区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可否要求相关业主按照商业用房的标准交纳物业费?
115.小区中的水、电、暖、气等尚未进行“一户一表”的改造,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向专营公司交纳相关费用的相应证据,可否向业主追偿?
116.物业服务企业主张逾期交纳物业费滞纳金或违约金的,应如何处理?
117.物业费纠纷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18.业主以已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了物业费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第五章专营设施设备的归属与维护纠纷
119.小区内水、电、暖、气等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归谁所有?
120.《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建成的住宅小区内专营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应由何方承担?
12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建成的住宅小区内专营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应由何方承担?
12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未将专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营单位,应由何方承担维护责任?
123.小区内未移交专营公司的水、电、暖、气等专营设施,应如何组织维修?发生维修费用如何分担?
第六章 物业管理侵权纠纷
124.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安保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伤害业主或访客,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5.健身器材致人损害,物业服务企业主张已经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可以免责?
126.设置路障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进入小区的非小区居民受伤,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27.业主家中被盗,小区监控设施毁坏无法识别犯罪嫌疑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对被盗业主承担责任?
128.小区内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编物业纠纷处理常用法律依据
第一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日)
物业管理条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日)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日)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日)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日)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日)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日)
第二章全国主要省(市)物业管理规定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日)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日)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日)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日)
第三章山东省主要物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日)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日)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日)
关于推进全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意见(日)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日)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日)
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济南)(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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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实务与典型案例释疑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实务与典型案例释疑》是2008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丁建华。[1]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实务与典型案例释疑图书信息
书 名: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实务与典型案例释疑
字 数:209000
印刷时间:
纸 张:胶版纸
I S B N:7
包 装:平装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实务与典型案例释疑内容简介
司法审判是高度专门化的学科,也是实践性的艺术,法官的司法智慧和审判经验,只能来源于深入的审判实践。作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源地和先进城市,深圳的物业管理纠纷复杂多样,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为法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土壤”。罗湖区法院的法官在繁重的审判工作之余,潜心钻研撰写了这本《物业管理纠纷审判实务与典型案例释疑》。这本书以典型案例为引,针对当前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常见类型和难点问题,以“专家提示”、“实务释疑”等形式,归纳了每个案例的裁判要旨,既进行法律理论阐述,又给出了务实的解决思路,体现了法官们源于审判实践的深入思考,是审判经验的凝练与升华,必将对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作用。
在我看来,这本《物业管理纠纷审判实务与典型案例例释疑》,也许理论探讨不够深入,某些观点也尽可以做学术上的争论,但自有其可贵之处。一是选题上,抓住了物业管理纠纷这一社会热点,体现了司法关注民生的价值取向,对社会司法需求予以回应;二是在风格上,选择了司法实务的视角,立足审判实践,贴近实际问题,着眼矛盾化解,审判工作与调研工作有机结合。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实务与典型案例释疑目录
第一章 前期物业服务
1.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有约束力
2.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作出“购房赠送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承诺的法律拘束力
3.建设单位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赠送物业服务费的效力
4.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合同是否有效
5.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物业与所持资质证书等级不相符,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将小区物业服务转包给其他人经营
7.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之后仍在住宅小区从事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8.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移交,谁有权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
9.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否有权以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为由停止供水、供电
10.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没收业主的装修押金
11.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其是否有权收取手续费
12.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有权以原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为由拒绝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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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物业管理内部承包协议范本?
提问者:茅梦雨|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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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将_
(项目)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交由乙方经营管理,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承包经营项目情况:
项目类型: □ 多层
二、承包期限:暂定为
日。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包,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三、承包方式:本小区所有物业管理收入和支出均由乙方负责,在独立承包期间,乙方不需要向甲方缴纳管理费用,甲方每年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支付管理补助费用。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方式即实行费用包干制;
1、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物业办公用房、门卫用房、商铺店面以及公共电气管理设备并办理使用移交手续。用于本小区物业管理。
2、乙方以甲方设置的“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域加州项目部”的名义,并经甲方授权的方式,从事香域加州全部业态物业管理。
3、全部业态所收取的物业管理和内外建筑体广告收入及其它物业管理收益均由归乙方收取并支配。
4、乙方从事XXX州物业管理所需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保、工伤事故以及从事物业管理所需设备、设施、工具等购(添)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承包人押金:为了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提升小区服务品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市场经济冲击带了的风险,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由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押金8万元整(总经理4万元,副总经理2万元,部门经理1万元)。
1、为了形成良好的监督机制,实现共赢,甲方将对财务状况实施监督,委派财务会计,由财务会计向总公司上报每月财务报表。
2、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亏损超过30万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的承包押金充抵亏损,不再归还承包押金。
五、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
1、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增加经营项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按照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收取各项费用,不得乱收、超收。
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因经营管理等原因产生的与承租商户、企业及其他第三者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责任。因处置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本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在国家规定的报修期内如有破坏,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维修的事项,由乙方负责代表甲方通知承建方免费维修。如承建方不能按时维修或经承建方同意,先由乙方垫付费用进行维修。事后乙方将维修单报送承建方,经承建方签字认可后再将维修单报送甲方,由甲方从承建方的质保金中扣除后再付给乙方。
5、本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在保修期结束后,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有权监督、监管乙方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乙方服从监督、监管,提高服务质量。
6、乙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将项目物业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六、承包期间重大管理失误的处理:
1、业主装修必须经审核按规定进行,如出现乱搭、乱建、乱拆未及时制止,经查实,主要经理负责人扣除人民币3000元,副经理2000元,分管部门经理1000元,具体负责人500元。如产生严重后果除终止合同外,承包方还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平时应加强物业管理,认真、仔细、周到的为业主服务,如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业主闹事、上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违约金乙方人民币10000元。
3、乙方应加强车库、地下室的巡逻检查,确保车库、地下室车辆财产的安全,如疏忽管理,发生车库、地下室进水,造成业主损失,乙方除赔偿业主全部损失外,还应扣除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4、乙方应加强小区白天和晚上的巡逻,严格盘查外来进出人员,如管理不善,造成小区失窃,乙方应及时与失窃人员协调处理,除此之外,还要扣除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
七、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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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叫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这种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甲方是公司、法人,乙方是内部职工,是上下级关系,谈不上公平,乙方做盈利了,甲方高兴,做亏了,甲方愤怒,和经济指标挂钩,与奖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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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将_
(项目)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交由乙方经营管理,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承包经营项目情况:
项目类型: □ 多层
二、承包期限:暂定为
日。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包,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三、承包方式:本小区所有物业管理收入和支出均由乙方负责,在独立承包期间,乙方不需要向甲方缴纳管理费用,甲方每年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支付管理补助费用。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方式即实行费用包干制;
1、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物业办公用房、门卫用房、商铺店面以及公共电气管理设备并办理使用移交手续。用于本小区物业管理。
2、乙方以甲方设置的“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域加州项目部”的名义,并经甲方授权的方式,从事香域加州全部业态物业管理。
3、全部业态所收取的物业管理和内外建筑体广告收入及其它物业管理收益均由归乙方收取并支配。
4、乙方从事XXX州物业管理所需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保、工伤事故以及从事物业管理所需设备、设施、工具等购(添)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承包人押金:为了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提升小区服务品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市场经济冲击带了的风险,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由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押金8万元整(总经理4万元,副总经理2万元,部门经理1万元)。
1、为了形成良好的监督机制,实现共赢,甲方将对财务状况实施监督,委派财务会计,由财务会计向总公司上报每月财务报表。
2、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亏损超过30万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的承包押金充抵亏损,不再归还承包押金。
五、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
1、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增加经营项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按照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收取各项费用,不得乱收、超收。
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因经营管理等原因产生的与承租商户、企业及其他第三者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责任。因处置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本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在国家规定的报修期内如有破坏,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维修的事项,由乙方负责代表甲方通知承建方免费维修。如承建方不能按时维修或经承建方同意,先由乙方垫付费用进行维修。事后乙方将维修单报送承建方,经承建方签字认可后再将维修单报送甲方,由甲方从承建方的质保金中扣除后再付给乙方。
5、本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在保修期结束后,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有权监督、监管乙方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乙方服从监督、监管,提高服务质量。
6、乙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将项目物业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六、承包期间重大管理失误的处理:
1、业主装修必须经审核按规定进行,如出现乱搭、乱建、乱拆未及时制止,经查实,主要经理负责人扣除人民币3000元,副经理2000元,分管部门经理1000元,具体负责人500元。如产生严重后果除终止合同外,承包方还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平时应加强物业管理,认真、仔细、周到的为业主服务,如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业主闹事、上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违约金乙方人民币10000元。
3、乙方应加强车库、地下室的巡逻检查,确保车库、地下室车辆财产的安全,如疏忽管理,发生车库、地下室进水,造成业主损失,乙方除赔偿业主全部损失外,还应扣除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4、乙方应加强小区白天和晚上的巡逻,严格盘查外来进出人员,如管理不善,造成小区失窃,乙方应及时与失窃人员协调处理,除此之外,还要扣除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
七、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物业服务企业可否将业务“转包”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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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可否将业务“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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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将物业服务委托给他人来做据了解,新换的员工属于某家政公司,物业公司将我们小区的物业服务以承包的方式全部委托给了该家政公司,而该家政公司的员工称物业服务合同如何约定与他们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该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业主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我们业主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女士刘女士: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物业服务全部委托给他人,你们小区的物业公司将物业服务以承包的方式全部委托给该家政公司,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及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他们的委托合同或合同相关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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