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没钱交工伤医药费谁承担

&&& 工伤中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谁承担?(案例)
工伤中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谁承担?(案例)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法律没有规定医疗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由谁承担,但根据法理来说,应该是单位承担的。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案例回顾:我丈夫2012年进了本市的一家建筑装潢公司工作。公司没给他缴过社会保险。2013年年初,我丈夫在江苏省的某处装潢工地工作时从高处坠落,送进当地市级医院抢救。最后经院方请来外院专家会诊并经医生全力抢救终于化险为夷。当时公司支付了20万元左右的医药费。我丈夫出院后根据医嘱需较长时间的休养,为了停工留薪期及伤残补偿的问题,我们和公司之间有点不愉快。公司认为我们要价太高,并讲如果我们要搞就全部算算清楚,并称公司垫付的医院费用中有5万多元药费及一笔外院专家会诊费不属于工伤医保目录范围,应该由我们自己承担,要我们返还。因为丈夫发生工伤,我也不得不请假在家照顾他,家里的积蓄也花了七七八八,现在哪来那么多钱。再说我丈夫是在工作中受的伤,那些费用本不就是应由单位付的吗?读者&窦女士法院分析:所谓工伤即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工伤事故往往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果职工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及补偿,会影响其康复治疗及基本生活,处理不当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为了分散、保障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获得救治、经济补偿及职业康复,国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部分工伤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除此之外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护理费、5至10级伤残员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负担。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你丈夫单位所谓的医药费超出范围实际是指发生的费用超出了目前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而上述目录及标准均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是工伤治疗的通用标准,其项目及内容亦相对较为固定。但工伤事故发生后的救治情况往往难以预料,有时确会发生超标准的情况,其中有过度治疗的,但确实也存在抢救必须费用超标的情况。为此,《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你丈夫受伤后病情危重,医院为确诊组织院外专家会诊及为了抢救你丈夫的生命使用了一些特殊药品虽然超出了规定的范围,但如经就治医院确认确属必须,亦属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你丈夫所在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即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相关费用。建议你与单位进一步沟通,妥善处理工伤待遇问题。前一篇:后一篇:
热门资讯热门关键词热门计划热门产品工伤老板一直找借口没钱付医药费怎么办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工伤老板一直找借口没钱付医药费怎么办
工伤老板一直找借口没钱付医药费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我的工资也还没付,自己没钱付医疗费
采纳率:75%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1、医保卡里的钱可以到药店买日常药,可用于支付门急诊费用,和住院自费部分,这个是没有打折优惠的。
2、如果因疾病住院的话,可使用医保卡按比例报销住院费用,且不影...
普通医保,有一部分可以记账的,有一部分自费的
答: 其实现在的社保卡和银行卡是一体的,你只要知道社保卡的密码,就可以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啊。如果不知道密码的话,带着你的身份证最好带着户口本,去人工窗口,让他给你设置...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百度拇指医生
&&&普通咨询
您的网络环境存在异常,
请输入验证码
验证码输入错误,请重新输入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垫付之医疗费性质是借款还是先行履行工伤保险责任_工伤赔偿法律网
咨询电话:35
当前位置: >
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垫付之医疗费性质是借款还是先行履行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成立、无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垫付之医疗费性质是借款还是先行履行工伤保险责任?
              任宪华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上午.甲公司组织新进职工外出开展业务培训活动。职工小王在培训过程中,因座椅朽化不慎摔倒,致其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同事急忙送小王至附近医院就诊,需预交手术费、住院费等5万元。小王临时无钱缴纳.即请求公司垫付。公司领导研究后同意垫付,并由小王填写了&借支单&。6月1日小王出院。甲公司对受伤后的小王工作业绩十分不满,要求小王辞职未果后单方拒绝小王入厂工作并要求返还5万元借款。小王不同意.于7月10日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甲公司亦向小王住所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小王返还甲公司借款5万元。8月20日,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小王所受伤害为工伤,小王在甲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主张5万元无须返还。
&&用人单位为保护职工及时就医而垫付医疗费行为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发生事
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用人单位该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于上述申请时限,笔者暂称其为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敦促期&)。
普遍的意见认为,如用人单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工伤医疗费由工伤基金支出后,工伤职工再返还用人单位即可。但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或已缴纳社会保险而未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等原因可能产生争议。当用人单位已为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下,&敦促期&内用人单位未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相关工伤医疗待遇等相关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负担。此情形下,&敦促期&内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毋论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支付工伤职工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敦促期&内工伤医疗待遇。在此情形下,&敦促期&内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毋论用人单位是否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再者,用人单位既为工伤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又及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在&敦促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是否均能由用人单位承担需要进一步区分辨别。笔者在实践2中发现,&敦促期&医疗费规定与实践间存在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
  第一,用人单位缴纳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而未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国家规定的诊疗、康复费用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及时申请则由工伤基金支付),那么,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曰起30日内工伤职工率先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者用人单位起初不同意提交申请、工伤职工在30日内提交申请而后企业在30日内反悔情况下,符合条例规定的诊疗费用由谁负但?不符规定的诊疗费用(及时申请则工伤基金不予支付)由谁负担?有人会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来说明,并作为实践中比照适用该规定的依据。不过,比较一下就会发现,《工伤保险条例》上述规定并未解决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在执行中遇到难题。笔者曾遇到另一案例,刘某工地上夜间巡逻,突遇楼顶木屑落下下击中其眼眶,致其头外伤、肩外伤、左眼外伤(后被更改为左眼挫伤)。刘某申请左眼挫伤、黄斑病变、视力下降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左眼挫伤为工伤,但劳动能力鉴定时则基本上会将上述三情形合并鉴定形成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对此十分惊恐,愤而诉讼,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无效。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实践中,由谁来区分辨别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尤其在当事人隐藏相关病历的情况下。民事诉讼中可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但劳动者过往的自身疾病由用人单位举证明显不公平,举证可能微乎其微。
  第三,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预支&,&借支&的医疗费性质难辨。职工非工伤则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行为属民事借贷。那么,职工工伤或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垫付&或工伤职工原先&预支&、&借支&的医疗费性质上属于民事借贷行为,还是用人单位负担工伤待遇费用行为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属民事借贷行为。理由是:第一,用人单位借款在先,职工受伤被确认工伤在后,法律关系不能混淆。第二,垫付款项之所有权在用人单位,有&借支单&等为证。第三,意思表示真实,双方资源且均未受到胁迫。第四,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持此观点者认为,劳动关系中亦不妨碍自愿平等为特征的民事借贷关系成立。
另外&种观点即笔者所持观点认为,工伤成立情形下.用人单位垫付或者工伤职工借支、预支之医疗费应当一分为三:
一是工伤医疗费,即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诊疗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垫付行为,由于其为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而被法定由其承担,系工伤保险待遇提前履行行为(劳动争议仲裁中为劳动争议).并未产生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此情形下工伤职工在索赔工伤待遇的民事诉讼中反而类似债权人)。理由是:此情形下,工伤医疗费法定由用人单位负担,其垫付行为是履行义务的表现。如同职工日常中提前借支、预支工资元不属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但原则上,通盘认定甲公司垫付医药费行为为民事借贷行为肯定错误。否则,属于甲公司负担的3万元工伤医疗费,在甲公司负担并替小王向医院&代办&支付后.小王竟然要在民事诉讼中向甲公司返还此款,岂不荒谬!难不成小王要提出新一轮民事诉讼再行要回吗?
&&&笔者之所以援引此案详加分析,主要想引起实务部门、执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的重视,在今后执法和立法工作中得以更好地贯彻和进一步明确。另外《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杌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虽给出了相应标准:被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保中心核准的费用.用人单位承担;未予核准的费用,用人单位一般不予承担。但该规定的缺陷是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的规定不能无缝对接,而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以及住院服务标准缩小为药品目录,应及时予以扩充调整。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此问题的讨论均建立在工伤成立前提之下。
本文引用地址:/gongshanglunwen/4.html
最新文章 &&
热门文章 &&
[1053216次]
[823447次]
[603550次]
[574414次]
[574291次]
[546168次]
[540330次]
[503483次]
[433312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医药费如何报销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