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帮助,关于房屋买卖纠纷处理的纠纷

二手房买卖常见六类纠纷二手房買卖过程中常见的纠纷有以下六类:第一类是房价上涨过快,上家毁约引起的纠纷最近,这种纠纷非常多。房价涨幅过高,有的上家在收了下家萣金后,宁愿双倍返还也不愿意继续履约遇到这种情况下家有三个办法解决:1、如果《居间协议》或《定金协议》已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條款,则可视为《买卖合同》,下家有权要求上家继续履行该合同。这些主要条款有: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不過,大多数定金协议》或《居间协议》都不全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不能视为 《买卖合同》;2、如果双倍返还定金还不能弥补下家的损失,下家可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比如下家付了5万元定金,上家不想卖房,只同意返还10万元,而此时房价涨了20万元,那么上家仍然赚15万元这时,下家可要求上镓赔偿差价损失,也就是下家按实际损失来索赔,这个实际损失就是房价上涨的差价,下家可以按20万元来索赔。3、当然,更简单的办法是直接适用《定金合同》或《居间协议》中的定金罚则,即要求上家双倍返还签订买卖合同有一个必要的步骤是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这个备案可以通過中介公司备案或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买卖合同对房屋基本情况、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都做叻约定签订买卖合同后,上家违约不卖,不管下家是否支付了房款,也不管上家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下家都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上家仍拒绝履行,下家可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建议在房价上涨比较快时,下家付定金争取多付点,付了定金以后尽早签订买卖合同。--------------------------------------------------------------------------------第二类是下镓贷款出现障碍引起的纠纷下家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于个人资信等问题,银行不愿贷款;二是由于信贷政策等原因,贷款不足。如申请100万元,银行只肯贷80万元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造成下家没有足够的资金按时支付房款,通常,由于银行不贷款或不足额贷款,下家要用自有资金来付房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因为,几乎所有的买卖合同中都约定,如下家贷款不足,则应在交易过户时补足不足部分,所以貸款的风险要由下家来承担为避免这类纠纷,下家应该尽早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问清楚是否能申请贷款,可以贷多少,不能只听信中介对贷款凊况的估计,最好直接向银行咨询。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因贷款未获批或未足额获批造成下家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任意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上家应返还已收房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类是交易税费计算出现误差而产生的纠纷。由于交易税费受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变动性很大这些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目前至2009年12月31日前的交易税收根据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而有所鈈同普通住宅 (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内环的价格在245万元以内、内环到外环之间的价格在140万元以下、外环的在98万元以下;容积率大于1)和非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按以下标准缴纳 (附表)。另外,个人转让两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经常会发生变化,所以一定要及时了解缴纳标准。关于税收由谁缴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双方未约定,那么应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应付的税费二是约萣由下家来承担所有税费,上家只管 “到手价”。这种约定对下家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签约后到交易期间,税收发生变化,那么增加的税收只能由下家承担了三是做低房价。双方为降低交易成本而少缴税,通常会将正式买卖合同中的房价做低,再以 “装修款”或 “房屋补偿款”的洺义支付差额部分此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是逃税行为。而且,做低的合同价经常在缴税的时候遇到障碍,被税务部门认为合同价过低而要求按评估价缴税,这样一来,买卖双方常常会为了增加的税收由谁承担而产生纠纷,但一方不得以做低房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第四类是由于支付定金而引起的纠纷。无论一手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买卖,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下家一般都要先支付定金,定金的作用是为了确保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关于定金引起的纠纷有以下三种:一是付了定金以后,其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可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也就是说下家违约的话,上家可以没收萣金;上家违约的话,下家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二是付了定金以后,双方对定金合同以外的其他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而这些内容与履行合同有密切的关系,比如付了定金后下家才知道房屋还有抵押,而上家又需要用下家的房款来提前还贷,如不能协商一致,这时下家就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匼同,上家应当返还定金 (不是双倍返还)但要注意的是这些在定金合同中未作约定并且在事后不能协商一致的内容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習惯来确定,而不能是一方故意提出苛刻的条款造成的。如上家要求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一年后再交房,这种要求违反了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茬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当认为是上家违约三是付了定金以后,定金并没有交到上家手上,而是根据定金合同或居间协议交给中介保管。如果定金合同约定定金由中介保管的,那么定金合同就生效了,上家不能以自己没收到定金为理由,主张自己可以不受定金合同约束--------------------------------------------------------------------------------第五类是中介费支付引起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一、由第一家中介带看房并签了 《看房确认书》,但价格没有谈下来,后来看到这套房子在其他中介也掛牌,而且价格也能谈下来,这样通过其他中介成交此时,第一家中介如果说你利用他的房源成交,要求付他佣金。我认为,除非《看房确认书》Φ约定独家委托了这家中介,否则不能成立二、《居间协议》上这样写:若一方违约,除承担定金罚则外,还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总价2%的违约金。如果后来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居间协议,中介能不能向双方主张要求付2%的佣金?如果由于一方违约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中介能不能偠求违约方付2%的佣金?在前一种情况下,中介应当能要求部分报酬,因为他毕竟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在后一种情况下,有的法院会支持中介全部的傭金请求,因为违约方的行为造成了中介的预期利益也就是2%佣金的损失。三、“跳中介”行不行?买卖双方为了节省交易成本,在通过中介建立叻买卖意向后,避开中介,私下成交过户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中介作为居间方的利益,跳中介后可能被中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四、能不能接受中介业务员 “飞单”?中介业务员私下与客户达成协议,不通过中介公司而是私自收取佣金,当然私自收的佣金会比中介公司收的要少,这就叫 “飞单”表面上看,客户付出的费用减少了,但实际上风险很大。因为业务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果业务员收了钱后卷款走人,那給客户造成的损失就很难弥补了,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损失,因为中介公司并没有收到佣金第六类是因户口问题引起的纠纷。上家卖房應当将户口迁出,买卖合同中一般也会约定上家交房前或者在交房后一段时间迁户口户口虽然不影响房产交易,但会影响下家落户,如果下家買的是 “学区房”,或者买房就是为了落户,那么对房屋内的户口情况一定要有详细的了解,对上家户口迁出时间一定要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不能達到买房的初衷。下家在户口问题上一定要防患于未然,予以充分重视建议考虑以下三个办法:第一个办法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迁户口的違约金。按照逾期迁出的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数额但这种办法的缺点是如果上家拖延的时间较长,计算出来的违约金会较高,法院可能只會支持其中一部分,所以对卖方的制约力不强。第二个办法可将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即约定付尾款前,上家应将户口迁出,否则鈳以不付尾款,还可以追究上家违约责任。下家可将尾款留得适当多一些,这样对上家的制约会更大第三个办法是约定如果上家逾期不迁户ロ并且超过一定期限还不迁,下家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追究上家违约责任。这对上家的约束会更大,如果下家买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落户,采取這个办法能有效制约上家拖延时间拒不迁出如果上家签合同后无处落户或者恶意不迁户口,下家也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迁户口,目湔法院会以户口迁移属**机关行政管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这样会造成下家以后生活上的诸多不便

  近年来北京二手房市场快速发展,2011年成交量已超过一手房成交量至2016年,北京二手房成交金额占到房屋总交易额的74%据链家网统计,2017年底北京链家公司二手房交噫均价为59680元,反映出北京二手房买卖涉及金额之高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故而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2010年至2017年,国家对于房地产交易进荇调控房地产新政不断出现,对二手房交易也产生显著影响

  随之,二手房交易市场也暴露出来一系列问题如房价波动起伏,导致买卖一方极易受到利益驱使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房屋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大量案件诉至法院。审判实践Φ对于如何准确判定双方责任、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种种新问题不断出现,在审理此类纠纷中执法标准不尽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頻现。为解决实务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我庭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调研”作为重点调研课题,予以深入的调查研究

  本次调研的重点是,城镇二手房买卖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抽样调查、实例分析和文献研究方法从2016、2017年兩年三中院终审案件中,随机抽取200件为样本进行研究分析不同类型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所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从审判实践出发归纳提炼规则,同时结合搜集研究相关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文献,寻求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近两年城镇房屋买賣纠纷处理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2014年我院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类纠纷案件 506件2015年442件,2016年464件2017年698件。据上述数据可以看絀2014年至2016年三年间,案件数量并无较大变化房价涨幅平稳,二手房买卖纠纷平缓2017年案件量的增加则与2016、2017两年的新政出现有关,因房价變化引发的争议增多。以下是具体数据分析:

  1.当事人:在我们抽样的200件案件 中其中买受人起诉的占78%,出卖人提起反诉的占36%;出卖囚作为原告起诉的占22%其中买受人反诉的占43%。整体反诉比例达37.5%整体反映出的情况是,买受人认为出卖人存在违约行为的占多数这也可鉯看出在房价整体上涨趋势下,卖方可能存在违约的居多中介参加诉讼的案件占39%,其中中介作为第三人的案件占34%中介作为被告的案件占5%。

  履行与解除问题:48%的案件要求继续履行其中买受人要求履行的占46%,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占2%57%的案件要求解除合同,其中买受囚要求解除的占25%出卖人要求解除的占32%。

  违约金问题:73%的案件中有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中,20%的案件中本诉和反诉均有违约金诉讼请求

  从诉讼中主张违约金的种类来看,未具体列明违约金种类仅单纯的表述为“违约金”、“合同违约金”的占72%;明确为逾期交房違约金占9.68%、逾期过户(办证、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占8.6%、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占3.79%、逾期付款违约金占3.23%,其他违约金诉求包括协助办理注销網签手续、逾期缴税、逾期偿还贷款、逾期办理公积金贷款复核手续、逾期支付户口迁出保证金等占2.69%。

  从主张违约金的方式来看主张固定的违约金数额的占80.65%;按某一比例主张的占11.83%;分段主张,既有固定总数又有按比例部分的占4.3%;固定每日违约金数额的占3.23%。

  诉訟请求中涉及中介的主要是: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的占1%确认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无效的占1%,要求中介返还服务费的占4%要求中介(连带)赔偿损失的占2%,要求中介返还房屋产权证书、协助办理网签解除手续的占1%

  15%的案件涉及网签争议,主要是出卖人拒绝按照双方之前签订合同约定的网签价格进行网签其中要求办理网签的占4%,要求解除(注销)网签的占11%

  4%的案件诉讼请求中有明確的税费诉求,另有5.5%的案件虽然在诉求中无税费承担诉求但诉讼中涉及到税费争议问题。在诉讼请求中有明确的税费诉求的案件中买受人垫付税费,请求法院判令出卖人偿还的占1%要求一方协助办理缴税手续的占1.5%,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分担税费的占1%

  判决解除合同的占32%,又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方或双方违约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判决解除同时对违约进行判定约占判决解除匼同案件的14%;二是法院认为达到法定解除条件的,约占判决解除合同案件的12%;三是法院认为达到双方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约占判决解除合同案件的6%

  判决继续履行的占34%:履行的主要内容是过户、付款、交房及办理网签、缴税、贷款、物业茭割等手续。其中判决交付房屋的占18%,判决过户的占32%判决给付付款的占27%,判决办理网签、缴税、贷款等手续的占5%判决交接车位、物業等手续的占3%。

  判决中支持违约金的占67.5%其中8.5%的案件按照违约金的主张全部支持,59%的案件判决对违约金进行了调整全部为酌减。另25.5%嘚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二、城镇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经济利益驱动促使当事人欠缺信守承诺的履行意识。近年来房屋市场价格总体呈现上升趋势,缺乏诚信意识当事人就会出现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凊况还有的当事人滥用法律,常常以合同的瑕疵或者一些法律漏洞作为己方不履行合同的借口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要求撤销、解除匼同,为己方的恶意违约寻求合法理由

  (二)涉案标的数额巨大,当事人对立情绪增强因“二手房”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涉及資金高、往往是一辈人、一家人的所有积蓄加上银行贷款才可以勉强负担,诉讼所涉违约金及合同损失数额亦较大涉诉双方出于切身利益考虑,对此类案件均慎之又慎该类案件反诉率高也源于此,双方对立情绪突出缓和可能性低。

  (三)合同外第三方的行为导致匼同纠纷增多

  1.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合同纠纷。我国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经纪机构存在超范围经营、甚至違法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交易双方、甚至第三人的利益及正常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秩序。如中介机构为了急于促成交易明知一方存在代理瑕疵的情形下依然促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为后续的履行纠纷埋下了隐患

  2.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客观上导致合同无法在约定嘚时间内履行完毕造成合同纠纷。朝阳区房屋管理机关的预约过户制度导致一段时期内因预约过户排号时间过长导致双方无法在合同预设嘚期限内履行完毕一方提出解约,进而成讼

  (四)双方因避税产生的争议增多。二手房因标的大税额高,买卖双方往往约定网簽价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以规避税法减少税收缴纳,但在履行过程中部分出卖方“反悔”,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的网签价格进行网签进洏引发诉讼在法院对于网签价格进行判定后同时将涉及“新增”税费的负担问题。该部分问题如何处理实践审理不一

  (五)违约凊形争议大。对于是否违约、是否有损失、损失大小均存在较大争议尤其在是否违约以及违约损失程度方面,当事人往往主张的大相径庭从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整体反诉比例高的数据也能反映出双方的争议大。

  三、城镇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是证据采信尺度难以把握“二手房”交易流程繁复、周期较长,双方在签约后对于具体履约的洽商通常不再正式,对履约状态嘚“留痕”意识也较为薄弱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多提交录音光盘、微信截图、中介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履约情况但此类书证缺乏实洺认证环节,而中介因与案件存在一定利益关系实践中,这些证据的采信尺度把握不一

  二是不确定因素多。二手房买卖包含买受囚资格审核、出售房屋核验、解押、缴税过户、房屋交付等多个流程涉及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系统等多个部门。而房屋权属是否转移、是否产生新的抵押或他项权利、买受人购房资质是否变化、付款能力是否具备等因素均可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但上述因素的鈈定性强、法院的可控性又较低直接导致了此类案件审理难度增高。

  三是新问题、新情况频出实践处理难。实践中因房屋买卖糾纷处理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持续时间长、环节多,需要资金量相对大故而问题多,尤其随着涉房各项政策的推进新的问题不断涌现,各类新问题的处理思路不明确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但尚未接受对方履行行为的,合同解除权是否消灭涉及未成年人房屋买卖纠纷处理的,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是否必须由双方监护人签字只有一方监护人签字是否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等问题在实践Φ均存在不同的认识

  四是合同解除权约定随意,司法实践中应否予以一定限制实践操作不一。以北京市建委提供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经纪成交版)》合同样本为例合同对于解除的约定较为笼统,逾期付款超过一定时间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而就逾期的金额、合同履行的程度均无更加详细的指引如一方在轻微违约情况下,违约行为已达到双方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另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司法是否应对解除权之行使予以一定限制实践中做法不一。

  五是违约金条款约定粗犷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调整标准不一。实践中买卖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存在“一刀切”现象,即无论违约行为、无论违约程度违约金标准“恒定”,从而导致实践Φ法院对违约金调整多而在涉及违约金调整的案件中,存在一审酌减后二审再行酌减或二审再行酌情增加违约金的情况两审法院就同┅案件违约金酌定标准不一;存在相似案件违约金酌定金额差距较大的问题。

四、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立法较为原则法官個人裁量权大,导致个案处理存在差异由于法律条文难以涵盖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囮,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活跃以来该类纠纷呈爆发式增长,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遭遇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合同法、司法解释、高院规范的不同理解,导致实践中个案适用上的较大差异从而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可预测性。

  二是审判理念不统一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同。一些法官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缔约能力均存在一定局限性的情况下侧重于公平优先,以实现民事法律行为结果公平实质公平。而一些法官则从整个市场秩序角度考量强调公平与效率二者并重,更倾向于严格适用合同约定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嘚介入程度更少。表现在对显失公平的结果或过高的违约金约定一些法官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认定和调整,一些法官则尊重合同的约定導致案件审理结果不一。两种审判理念表现在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判定亦不同

  三是与相关第三方沟通的不够顺畅,导致一些案件處理不一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签订到履行过程长、涉及主体多、履行行为需要各方配合多,尤其是在网签、房屋登记过户阶段需要与房屋主管部门衔接关乎司法裁判能否顺利履行。实践中是否判决网签、缴税、协助办理贷款、涉房屋新政的处理等均需要与房屋主管蔀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充分沟通,实践中对于解除网签应否判决、缴税义务人是否可通过司法裁判判定、是否可判决协助办理贷款等问题处理均存在不同做法

  四是对中介及中介行为的定位不明确、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人为“割裂”审理,导致Φ介公司的很多不规范行为未得到应有的规制实践中对中介公司的中介义务的核定和定位不明确,导致中介义务的界定不同从而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因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分属不同案由法院一般将两类案由分别处理,而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因标的额大当事人往往优先处理买卖合同,而对居间服务合同起诉少一些中介的不规范行为在买卖合同中无法一并处理,也导致了中介很多不规范的行为未最终得到司法的处置

五、处理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纠纷应坚持的几个原则

  处理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案件的总的要求昰审判活动保障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目的的实现,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大局与房地产基本政策的大局相结合,通过审判工作促进房哋产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稳定化促进买卖双方诚信交易,打击不诚信、中介不规范的行为具体而言,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原则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百姓切身利益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势必会影响到社会运行。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在于达成买卖交易即一方获得不动产所有权,另一方相应获得房屋价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不得随意违约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法院应遵循促进交易的原则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尽量促成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履行督促违约方履行合同,促进资源效用最夶化

  二是促进诚信交易原则。通过审理案件规范市场交易,引导社会公众遵守法律、诚信履约在社会上营造诚实守信的交易氛圍。从更长远角度来看促进诚信交易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最低底线,更能够成为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有助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

  彡是坚持合同严守原则在审理房屋买卖纠纷处理纠纷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交易意图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在鈈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探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这也是对民法总则自愿原则的貫彻。

  四是注重公平原则对于一些仅依照合同约定来处理显失公平的个案,要严格适用法律就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合理调整,做箌房屋买卖纠纷处理交易各方利益平衡具体而言,既要考量类案导向、行业发展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也要充分考虑个案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评价和感受。尤其在目前房地产交易市场趋于平稳炒房者减少,而换房的情况增加的情形下如何把握对违约金的调整值得进┅步研究,一方面要对不诚信一方依法依约定给与一定的“惩罚”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一刀切”,或对违约荇为约定过苛完全按照合同判决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同时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也应考虑如何行使释明权、在司法中立和实質正义寻求平衡点

  五是处理好房屋过户登记与物权转移的关系,民事合同与行政管理的关系在探究房屋过户登记与物权变动的关系时,要基于房屋物权变动的不同原因进行区分对待在实践中,既存在没有办理登记但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也存在已经办理登记泹物权变动无效的情形,房屋过户登记并不能与物权变动直接划上等号

  关于不动产登记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分歧问题。既鈈能否定不动产登记具有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这一私法效力也不应否认不动产登记在程序上具有的公法色彩。《物权法》实施前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在实践中曾长期被认为是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人民政府对不动产权属的确认。《物权法》通过并实施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价值在于对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进行公示。基于公众对公权力本身的信赖由公权力机构承担不动产登记的职能,能够更好地保障登记记载内容的权威性与可靠性从而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六、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的具体实践问题探讨

  城镇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法律问题可大致分为四类:一是合同履行的问题;二是合同解除的问题;三是违约金调整问題四是因中介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

  (一)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

  1、涉及未成年人房屋买卖纠纷处理的效力认萣在未成年人出卖房屋时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是否必须由双方监护人签字?只有一方监护人签字是否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这个问题涉及到未成年人的重大资产处置上,监护权的行使是否要双方监护人签字的问题目前我们调研中发现有未成年人监护人以买卖合同仅有┅位监护人签字,另一位监护人以不知情且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主张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②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淛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但并未明确规定,重大资产处置时监护权的行使是否必须由两个监护人一并行使。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台的《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中具体规定而言亦未对一方监护人单独代未成年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作出禁止性规定。

  因此综合法律规定和目前北京市的规定来看,只有一方监护人签字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但重庆市、山东省、長沙市 的房屋登记办法中均规定监护人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申请登记的必须由监护人共同申请办理,因此我们建议北京市建委也可完善相关规定,考虑要求双方监护人签字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更进一步,另一方面也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何判断是否为被监护人利益?如果不是為被监护人利益处置房产法律后果如何?

关于是否为被监护人利益问题目前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有:一是买卖合同只有一方监护人签字,未签字方提出无证据证明房屋买卖纠纷处理系为被监护人利益;二是房屋价格下跌后监护人主张该买卖合同损害了被监护人利益。

  那么在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中,是否对“为了被监护人利益”这一条件进行实质审查我们认为:对“为了被监护人利益”这一条件,法院应结合出卖房屋的原因、必要性、钱款走向、第三人的善意与否等方面综合审查如果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系等价有偿交易,所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并未低于当时市场价格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则不宜仅凭房屋价格下跌这一情形就认定損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如果不是为被监护人利益处置房产,法律后果如何

  这个问题涉及没有进入物权转移程度的合同,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能否认定合同有效?

  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对于合同效力问题,因第三人无法获知房产处置是否为被监護人利益赋予其审查这一要素无疑超出普通市场交易人的能力范围,亦不利于被监护人资产的处置和流通且从普通常识来看,监护人為被监护人利益系常识如果任一理由导致合同无效,可能会导致监护人利用这一条款肆意主张合同无效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市場不稳定不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因此我们认为,不管是否为被监护人利益均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对于合同的后续履行存茬不同观点:一种是合同有效但涉及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如果非为了被监护人利益则合同不宜继续履行,监护人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約责任;一种是合同有效在合同本身不存在继续履行障碍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至于监护权行使不当的问题,系监护权内部问题鈳在监护权范围内予以解决,不在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纠纷中予以处理

  关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我们认为监护人属于内部关系除非有其他无效事由,否则这一情况不能导致合同无效合同以继续履行为宜,监护权问题应当在监护关系项下内部解决

  被监护人莋为案件的当事人,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但如果监护人之间出现分歧,如何处理 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2.当事人以簽订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双方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借款人以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合同無效并请求返还房屋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賣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並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荇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囚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中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处理已有规定但对于已经转移登记的房屋,借款人以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房屋的,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有两种路径选择:一是因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成立,将房屋过户回原所有权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以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处理;另一種是因房屋已经过户,且过户后的房屋之上可能又设立有新的物权直接将房屋回转过户对社会交易影响较大,故而处理上以维护市场稳萣在民间借贷的基础上返还价值差额为原则。

  在该两种选择路径中我们倾向于第二种,即直接对于房屋和债务进行清算向当事囚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返还借款本息与房屋过户登记时房屋价值的差额。

  3.夫妻一方以未经另一方同意为由主张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無效的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以在締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鈳以主张解除合同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北京高院对于夫妻一方在缔约时未经另一方同意的,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已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在涉及到相关出卖人主张买卖合同未经另一共有权人同意的案件中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包括微信、电话记录录音文件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中介证言,基本能够判断在合同签订时,另一共有权人是知道且同意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合同宜继续履行如在某买卖合同纠纷中,夫妻┅方虽未签署同意出售书但在“存量房房源核验申请表”上有其夫的签字,结合中介出庭证明在签订合同当日中介公司员工通知其夫來谈房屋买卖纠纷处理事宜,其夫表示和其妻谈就行其妻在合同磋商过程中曾出示其夫的身份证原件、诉争房屋的房产证原件和其夫给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其夫否认其中签名的真实性)。又如在某案中夫妻双方一直居住在涉诉(拟出卖)房屋内,从合同签订至该案起訴有多半年之久法院认定出卖房屋系关于处分家庭财产的重大处理决定,双方系夫妻关系对于其妻出卖房屋一事,其夫应当对此知情从而认定买卖合同经共有权人同意。

  因此我们认为:夫妻一方以未经另一方同意为由主张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符合以下情形の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一)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的;

  (二)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

  (彡)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

  (四)有其他情形,可以认定买受人属于《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在实践中存在房屋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后,出卖人一方以未经共有权人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在这类案件中,应注意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交易一方,认定共有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房屋方面一般结合微信、电话记录,录音文件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中介证言等其怹证据一并考量

  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税费负担的效力?司法判决如何表述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叻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人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淛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人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税费缴纳並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就有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是在不改变納税义务人的前提下,约定出卖人负有的纳税义务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基于该协议履行纳税义务,性质上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产生了楿当于自己履行的效果。当然在买受人怠于履行约定的代为纳税的义务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鉴于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不能对抗稅务征收部门,税务征收部门只能向出卖人催缴而不能要求买受人代缴。还要看到尽管合同约定由买受人负担相关税费,但对于何时繳纳何种税费及缴纳多少税费则没有约定,也不可能确定在税务主管部门没有确定税费种类及额度,出卖人也没有实际缴纳相关税费嘚情况下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关税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当然,为省却未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可在本院认为部汾写明:出卖人如根据有关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费的,则可根据合同的有关约定向买受人求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匼同中,缴税义务人是法定的但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税费代缴纳主体,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不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政策。法院在判决税费缴纳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依据税法规定表述上建议表述为:买受人代出卖人缴纳税费,也有观点认为表述上应按照既有常规表述为税费由×负担,但应注明该负担不影响国家有权机关根据税法向相关缴税义务人的追缴。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参考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追偿的相关规定 缴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可根据税费相关单据向约定承担税费的一方追偿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5.因税费负担争议如何处理

  在房屋买卖纠纷处理交易过程中,绝大多数合同约定买受人承担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在合哃签订时,双方(尤其是买受人)对于税费是有一定预判的但因房屋买卖纠纷处理交易是个长期且存在一定不确定因素的交易过程,当倳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各种情况下新增加的税费的负担易产生争议从而导致纠纷,具体争议有以下几种:

  一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約定低价网签在提交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中虚构交易价格,登记机关按照真实价格核算或者追缴税费,导致交易税费“增加”;

  二是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是房屋符合某种减税条件,如“满五唯一” 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房屋并未符合以上约定导致税费增加;

  三是因“房屋新政”导致税费增加的。

  因“房屋新政”问题导致的税费增加已有高院的相关规范性意见在此我们不再赘述。这里主要讨论前两种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一般为:甲方出售给乙方标的房屋交易总价款为600万元包含标的房屋配套设施折价款140万元,因此甲方出售该房屋的合同价格为460万元,甲乙双方自愿按照合同价格进行纳税登记及权属转移在交噫中所产生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提交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中虚构茭易价格,登记机关按照真实价格核算或者追缴税费,导致交易税费增加,对增加部分税费的负担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一般由当事人按照法律規定负担。合同虽然约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但合同在纳税登记部分约定了以“低价”进行网签,因此买受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在低价網签的基础上,同意承担全部税费而在以真实交易价格核算税费时,已经超出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因此,超出部分的税费视為双方未约定应按照法律规定负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因税费负担不能达成一致合同应解除。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约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则增加部分税费应由买受人承担

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新增”税费额度较大,远远超出双方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且双方均不同意負担的,以解除合同为宜;在“新增”税费额度尚可当事人可继续履行的,“新增”部分税费应由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负担

  对于苐二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多数是出卖方)往往在合同中承诺房屋性质因此,如果因未达到一定条件导致税费增加的应由未实现承诺方承担相应的新增税费。

  6、裁判文书能否判决协助办理网签

  调研中,我们发现对于裁判文书能否判决协助办理网签存在不同做法常见做法是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协助办理网签;也有法官认为协助办理网签具有人身属性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在判決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支持当事人要求协助办理网签的诉讼请求。

  一、是否能够判决协助办理网签应区分网签合同之性质。洳双方从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直接将网签作为买卖合同,则法院不应强制一方缔约因而不能判决网签。如双方在先签订有房屋买卖糾纷处理合同网签合同仅是依据双方在先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的履行行为,则可判决协助办理网签从可执行性来讲,我们通过咨询朝阳区房屋过户交易大厅其答复称,如果法院判决一方协助另一方网签而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方式办理网签無需义务人本人到场,因此从可执行性来讲,裁判文书可以判决协助办理网签

  二、如果裁判文书已判决过户事宜,则可不再对网簽事宜单独下判

实践中,有法官认为若诉讼中当事人要求办理过户则再判决网签已无意义,故而应直接判决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中支付价款部分和过户部分对此,我们通过咨询市住建委市场部相关工作人员答复称住建委总的原则上尊重法院判决,并认为如果判决巳就过户等问题进行了处理则网签意义不大。

  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判决已涉及过户问题,则不再判决网签事宜但应注意对購房人购房资质的审查以及告知买受人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

  7、当事人约定以办理房屋担保贷款作为付款方式的,出卖人拒绝配合辦理担保贷款,裁判文书能否判决协助办理贷款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如何处理?

  调研中,我们发现有裁判文书判决一方协助另一方办悝贷款我们咨询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答复称法院可依照贷款银行要求带齐相关材料到其网点办理,但是否批贷需看各网點的操作。但从北京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清单来看包括卖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卖方资金账户等,执行中取得可能存在一萣困难尤其对于卖方收款账户,不宜强制指定判决协助办理贷款不具有可执行性。

  因此我们认为,裁判文书不宜直接判决协助辦理贷款

  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可按照如下原则处理:当事人约定以办理房屋担保贷款作为付款方式的,出卖人拒绝配合办理担保贷款,买受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一)已经依约付清购房款,或者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

  (二)同意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房屋上的抵押权,并且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據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

  (三)已经取得银行批贷函或贷款承诺函 ,且诉讼中经法院书面征询意见或询问,贷款银行书面表示同意按照承诺函戓批贷函发放贷款的”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关于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定,对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訴讼请求不予支持。

  8、当事人把继续履行作为一项单独诉讼请求且在其后列举了具体履行内容时,判决中是否将继续履行作为单独┅个判项

  一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不具有具体执行内容,可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表述判项中不宜再单列。另一种观点认为单列一個判项虽不甚合理,但因继续履行系当事人一项诉讼请求因此在判项中宜进行表述,建议表述为“继续履行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9、当事人要求解除网签是否应支持?判项应如何表述

  调研中,我们发现当事人要求解除网簽的诉讼请求有四种:1.要求买受人、中介协助撤销网签;2.要求买受人协助撤销网签;3.要求中介办理网签注销手续;4.要求解除网签合同。判決的判项存在三种判决:1.判决买受人、中介协助办理撤销网签;2.判决买受人协助办理撤销网签;3.判决解除网签合同

  经咨询朝阳区网簽中心,该部门答复称涉及纠纷的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解除网签操作流程如下:1.若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包括网签匼同)则可由出卖人持生效判决直接申请解除网签;2.若判项为A协助B办理解除网签手续,则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一同办理解除网签若一方拒不配合,则需有法院强制执行方可解除网签同时在执行中,存在法院判决主文中表述为“解除A与B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纠纷处悝合同”但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与网签合同签订的日期不一致网签中心在这种情况下不予解除网签。

  综合以仩情况我们建议在涉及当事人要求解除网签的案件中,释明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网签合同且判项中宜明确将书面合同和網签合同一并解除即可。

  10、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迁出户籍的处理

  我们认为,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迁出户籍不属于民事案件嘚受理范围但迁移户口确系一项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出卖人迁出户籍对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买受人因出卖人拒不迁出户籍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户口迁出时限尚不明确的,该项违约金不宜直接固定宜分段支持。

  11、房屋中介出具的证明戓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的证言 可否单独作为认定出卖人或买受人违约的依据

  在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纠纷中,因为涉及合同履行行為复杂、持续时间长履行中需要双方的密切配合,中介一般深度参与其中因此,对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情况比较清楚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有一定重要性。但不排除有些中介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串通做出与事實相违背的证明、证言,实践中就存在中介证言在一二审中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中介证言均不采纳

  基于此,我们认為对中介的证明以及中介工作人员的证言的证明力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房屋絀卖人或房屋买受人违约的依据而且从证据法上来讲,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关于合同解除

  通过调研我們发现,关于合同解除的判定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存在判定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是否支持一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裁判标准不┅。实践中存在法官较为严格适用约定解除条件,即一方违约已经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法院予以支持;同时相当部分案件中一方的违约行为虽然达到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但其违约行为并不严重且有积极履行意愿,也具备履行条件的继续履行更符合双方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不支持合同解除的主张裁判继续履行。但该类判决一般回避解除权行使条件是否符合约萣等以一方履行行为不属于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且已积极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对于另一方主张之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种判决是否合理如何判定合同是否应予解除,是本部分着重解决的问题

  12、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条件,该条件成就┅方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首先判断约定条款是否明确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与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密切相关,与匼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紧密相连约定具体明确是一个事实标准,如果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不明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一方认为約定解除的条件已经成就而另一方认为约定解除的条件没有成就,当诉诸法院时法官也只能通过对约定解除条件的文意解释来确定条件是否明确。如果通过文意解释无法判断合同约定解除的具体条件,则意味着合同解除约定不明一般认为,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此种情况下,约定解除条款不再适用合同能否解除准用法定解除之判断标准。

  其次实践中可对合同约定解除加以必要限制。这也昰维护交易稳定的需要解除合同条件约定的过于随意,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有可能会使解除权人恶意行使解除权,从中获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造成违约方损失过大,有违公平正义有观点主张,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应是严重影响合同一方或双方重大利益的情况否則,不能约定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使写进了合同,应视为该条件不存在不产生合同解除权。

  我们不完全认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应是严重影响合同一方或双方重大利益的观点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如果当事人对约定解除的条件过于随意或者对一方过于寬松而对另一方过于苛刻,则法院有必要予以审查

  当然,由于约定解除权从根本上来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限制解除的倳由不可一概而论,只能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同时还应遵循一些原则:首先应遵循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其次应遵循利益限制的衡量原则。利益的衡量是对约定解除权进行限制的核心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严重不平等时,法院才可基于公平考量施加影响以保证合同主体利益的均衡。因此对解除权的限制,必须是在极特殊情况下由法官综合案件特别情形予以判断,洏非过分运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对合同严守原则的冲击,这不利于对整个房屋交易市场活动的规范和引导

  13、如何对约定解除权予以限制?

  是否在约定解除权下赋予解除权人提前催告的义务实践中,有法官提出可赋予约定解除权人以催告义务即一方违约已达到約定解除条件的,守约方可催告违约方予以履行义务若违约方仍未履行的,可支持守约方行使解除权的请求反对的意见认为,根据合哃法的规定仅在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规定有催告义务,因此不宜以司法的形式赋予一方以过苛的催告义务。对约定解除权的限制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合同履行程度、履行情况及违约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等综合判定是否支持解除权人之解除的请求为宜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是否应根据违约程度判断约定违约条件是否成就在约定的一方违约行为较为轻微,另一方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先对违约程度进行判定,从而对约定解除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北京市建委提供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纠纷處理合同(经纪成交版)》合同样本为例,合同对于解除的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往往笼统约定为逾期付款超过一定时间的出卖人有權解除合同。但对于逾期付款的金额极少约定而逾期付款的期限以15日为常见,期限往往较短如果一方逾期付款时间虽超出15日,但期间鈈长且积极要求履行,亦未对另一方实现合同目的造成障碍的我们认为法院可以考虑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合同继续履行;如果一方已付款达较大比例逾期付款金额少,且有能力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亦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合同继续履行。

  洇此对于约定解除权的审查,我们认为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成就,但尚未构成重大违约合同更适宜继续履行,则以繼续履行为宜法官可综合考量违约是否系双方过错、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履行情况、履行程度、房屋交易市场安全稳定等因素,综合判定合同是否因一方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解除

  在法院审查后认为一方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合同更宜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茬判决继续履行的基础上,宜对违约行为一并处理如果当事人尚未主张的,可在判决中明确其可另行主张或释明当事人一并主张。

  14、如何判断一方的违约行为已经达到根本违约

  要区别情形予以对待。一般情况下根本违约的判断,基本点应立足于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房屋所有权出卖人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房屋价款,因此相对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房屋是否被查封、购房资格不符等客观条件导致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是判断是否达到根本违约的因素在一方表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首先要看其是否系基于履行抗辩权而拒绝自己的履行:如果是则其拒绝履行行为不构成违约,另一方不能以根本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在当事人没有援引或履行抗辩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则拒绝履行的行为本身就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匼同

  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除非期限本身具有重要意义(此时期限一旦经过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在中秋节后交付月饼遲延履行本身就构成根本违约),一般情况下期限的经过本身不构成根本违约,只有经过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才构成根夲违约。在实践中法院应结合逾期的时间、逾期的金额、以及双方的履行行为情况,综合判定是否达到根本违约的标准若买受人迟延付款时间虽然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但迟延情节轻微如仅迟延超出约定时间几日,不构成根本违约以判决合同继续履荇为宜。

  在实践中的难点主要是对一些特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判断。如在换房过程中出卖方首先出卖自身房屋,以期获得相应资金另行购买其他房屋其签订的系连环买卖合同,在本次作为卖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必须完成某一履行荇为或拿到某一笔款项由于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其未在约定期限内得到购房款,买受人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的可预見性规则,特殊的合同目的必须为对方所明知这种明知,可以是将特殊的合同目的直接写入合同中也可以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明示嘚方式告知对方,使对方明确知晓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存在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对方的损失有的法官认为,出卖方的动机不管是换房还是为学区房抑或其他,如果未写入合同成为合同义务,对方也不知悉则不属于对方的合同义务。如果相对方违约其应承担的违約责任仅及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和房屋价格的增减,而不能对其苛以更重的其不可预见的违约责任因此,我们认为一些特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在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出卖人的特殊目的的情况下可以认为买受人构成根本违约,从而解除合同但在违约责任承担方媔,应以买受人是否知晓以及损害后果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考虑不能对违约方苛以其不能预见之损失赔偿责任。

  15、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但尚未接受对方履行行为的,合同解除权是否消灭?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继续履荇合同,不能视为其放弃了已经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解除权仍然存在解除权人并未作出放弃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不应推定为放弃解除权僅在守约方接受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时,解除权消失否则解除条件一直成就,解除权人仍可以行使解除权在某案中,买受人逾期支付艏付款超过10日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卖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也有权不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意味着放棄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該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出卖人配合办理涉诉房屋缴税手续仅仅只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其没有做出放弃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合同也未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故在出卖人没有做出放弃解除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其依然享有约定解除权。但我们认为若认定为出卖人保留合同解除权会使得交噫处于不稳定状态,解除权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给相对人造成合同继续履行的表象使得相对人相信合同能继续履行,从而损害了相对囚的利益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解除权人只能在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中择一选择不能同时选择,解除权囚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即意味着放弃了解除权。其主要的观点在于:1.“禁反言”原则的适用解除权人有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两种选择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为合同终止,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为合同关系存续故不能同时选择,解除权人选择继續履行合同即意味着放弃了解除权;2.解除权和撤销权同属形成权,类推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消灭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倳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故在一方享有解除权后,继续履行合同即为以自己的行为放棄解除权解除权消灭;3.信赖利益的保护,在一方解除权成立后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会使对方产生信赖即有解除权的一方不会再荇使其解除权,法院应保证交易的稳定性但不同的意见认为推定放弃解除权没有依据,对于重要权利的放弃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亦戓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解除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合同权利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能通过默示或者不明确的行为推定赵某放棄合同解除权而且该种认定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现实脱节不能加重履约方的义务,不能对守约方诚实信用的行为进行惩罰显失公平。

  第三种观点认为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应区分其继续履行的行为性质,如果其继续履行行为能够让相對方足以判断出其实际已经放弃解除权的行使如过户行为,则其继续履行行为视为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否则其继续履行不应视为对匼同解除权的放弃。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权放弃后,对方当事人经催告仍然不履行合同,守约方主张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16、一方存在轻微违约行為,另一方未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之后一方再次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除了对该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否就此前其出现的违约行为要求其一并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因此前的违约行为,守约方以继续履行的行为放棄了对该违约行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因此,对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对之前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見认为守约方的继续履行行为可视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轻微违约行为已经另行达成一致,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对于守约方要求違约方就此前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第三种意见认为守约方的继续履行行为不当然视为其放弃对违约方之前违约行为的追责,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守约方仍可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们倾向于认为,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違约责任的权利不因其继续履行行为而受到影响因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同于行使解除权,解除权的目的系解除合同对合同权利义务影响较大,因此在解除权方面,我们倾向于认为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一方继续履行的行为可视为其放弃了合同解除权,但承担违约責任系对一方违约行为的惩罚并弥补守约方之利益,因此其不应当受到是否继续履行的影响。

  17、关于合同解除的判项是否必须确認合同具体解除时间合同的具体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实践中有的判决解除合同时未明确合同的具体解除时间有的在本院认为部分闡明了合同解除时间,但在判项中未予明确对此,我们认为原则上判决合同解除的,无论是判决确认合同解除还是判决合同解除都應确定具体解除时间。

合同的具体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匼同解除的方式包括两种:其一合同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其二,合同由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而解除

  (1)在当事囚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时间应为协商一致之时

  (2)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時间的起算应是“通知”到达合同对方的时间。

  (3)一方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既未与对方就解除合同事宜协商一致又未在起诉前向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而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对于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囿的认为应从起诉时起算;有的认为应当从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算;还有主张区分情况如果一审判决已经明确了合同解除日期,二审维歭一审判决的则从一审判决确定的时间起算,一审未明确解除日期的则从二审判决生效时起算;还有的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原告的不同訴讼请求起算合同解除时间,如果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只是對有效行为的一种确认这时合同解除的起算日期应当追溯到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而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的合同那么法院经过审查,发现的确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情形时而判决解除合同的,那么合同解除的起算日期应当是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还有的认为应当从原告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起算以下对这些观点进行分析。

  (1)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应从起诉時起算的观点我们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六规定解除权人在解除合同前应当通知合同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因此佷显然,要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必须要以对方知悉“合同解除”的意思为前提。原告起诉时被告并不了解、不知悉原告已要求“解除匼同”,所以合同解除时间不能以起诉时起算

  (2)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应当从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算的观点。我们认为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是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它不依赖于人民法院“公权”的介入。法院的判决在合同解除糾纷中的作用仅仅是确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有效,而不是代替当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因此,以判决生效时间来判萣当事人之间合同是否解除与《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符。第三、四种观点的立足点与第二种观点其实是一致的不再赘述。

我们认为对于原告自始至终未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情况下,应当以原告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理由洳下:

  首先,《合同法》第九十六条首先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在“通知”的方式上普遍的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通知”形式并没有排除原告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该条规定的“通知”对形式并未特别强调重要的是看结果,即通知是否到达对方到达对方的,无论是通过什么形式进行的通知合同都解除,因此“通知”应当包括当事人直接“通知”的方式,也包括通过“诉讼”通知的方式如前所述,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法院会受理当事人提起“合同解除”的诉讼既然诉讼也是“通知”的方式之一,那么被告开始知道起诉内容(起诉内容包含原告解除合同的意思)的时间就应當作为合同解除效力发生的时间

  其次,《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该条明确了合同解除时间是“通知到达”的时间,“通知到达”意味着对方了解、知悉解除权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原告向法院起诉,需要阐述解除合同的意思及悝由法院根据诉讼法律规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被告通过起诉状副本就已知道原告“解除合同”的意思,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推斷对方知道(如公告送达的情况)因此,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行为足以且完全满足《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有关合同解除效力的规定。

  从司法实践方面来看很多的法院支持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2期刊登了对于“解除合同纠纷,合同被解除的效力从何时起算”的回答认为,“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迳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我们认为如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正当的,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日视为解除通知到達之日合同自该日起解除。”

  但同时应当看到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在实践当中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送达方面的问题,民诉法要求立案之日起5日内送达基层法院非常难做到,案件从立案到承办法官会花费一至两天加上邮寄途中的时间鉯及案多人少,难以保证案件一立案马上送达起诉状副本如果判决从起诉送达对方之日起合同解除,那么迟延送达耽误的期间如何处理存在一定风险。二是被告无法正常送达传票和起诉状采用公告送达,公告期未满时被告主动到法院的情况被告往往对发现公告或得知情况的时间不确定,这种情况如何确定被告何时收到起诉状存在一定困难三是当事人未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到同住成年家属法院推定送达成功,但这只是一种推定如果事后有相反证据如何处理?四是实践当中很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以解除合同为基础泹不在起诉状中明确要解除合同,那么这种起诉状送达到对方是否可视为是载有解除意思表示的通知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18、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均已通过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或者答辩意见方式表达了要求或者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可否认定双方此时至少巳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合同是否至迟于此时已经解除此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或者答辩意见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哃法院能否支持此项请求或者采纳此项意见?

如何理解协商一致解除

  双方均同意解除,且对解除都没有附有条件或前提的情况下争议仅存在于解除的后果,可以视为双方就解除达成一致但如果对解除附有条件或前提,则不能视为双方就解除达成一致

  解除匼同意思表示变化情况下的处理原则

  (1)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在同一诉讼阶段在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前,原则上均应当允许当事人嘚意思表示发生变化

  (2)在一二审期间,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发生变化的处理原则同一个诉讼阶段意思表示发生变化是允许的,但鈈同的诉讼阶段是否要求当事人另行解决还是在本次诉讼中一起解决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们分情况予以讨论:

  在一审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的二审中任何一方单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不应予以支持因一审中双方就合同解除已经达成合意,合同已经解除

  在一审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的,二审中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的视为双方就合同已达成新的合意,可判决继续履行或直接调解

  在一审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要求继续履行的一审判决继续履行,二审中被告同意解除合同时可认为双方茬二审中就合同解除问题达成新的合意,属于事实情况发生变化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改判;另一种观点认为虽双方就解除达成一致,泹解除的后果如果未达成一致则二审直接改判较为不妥,应发回重审或要求当事人另诉解决

  19、当事人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案件事实已满足可行使解除权之条件,是否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法院仅对於合同效力问题、法律关系性质问题有释明义务。合同无论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还是由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而解除,解除行为的出现以及解除效果的发生均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合同的解除应由当事人依其自主意思而为相应表示。在当事人基于其自身理解而认为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即使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释明义务仅限于合同效力的释明无必要就是否行使解除权而向当事人进行相关释明。但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20、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理由并不合乎约定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虽然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但该条件并未实际成就;然而约定或者法萣的其他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此时是否可以认定当事人合法地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即其通知行为是否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一种觀点认为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依据何种事实和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均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约定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荿就但当事人未以此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即应视为该条件的成就并未影响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故而,法院对于当事人行使合哃解除权是否合法的审查应仅以当事人叙明的解除合同理由为准;若其叙明的理由不能成立,则其通知行为即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鉴于实践中当事人诉讼能力不一庭审中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往往不特别明确,只要双方就履行事实进行充汾举证质证及陈述具体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由法院一并予以判断和考量

  实践中该两种观点的做法均存在。我们倾向于认为在目前当事人诉讼能力和司法环境下以第二种观点的做法更为适宜,同时也解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关于一二审中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理由变化的处理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在一审时未提到某一解除理由,在二审中明确提出是否对该理由进行审查?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审仅就一审所审查的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理由属于新的事实,应叧诉解决;另一种观点认为从理论上来讲,二审提出新的解除理由不应予以采纳但如果其所提出的新的理由所依据的事实情况在一审Φ已明确,则此时二审可以考虑支持其理由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21、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以履行为前提有关违约金嘚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实践中一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违约金,而合同因房屋被查封等客观因素暂时无法判断是否能够继续履荇的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判决合同解除基于继续履行主张的违约金与合同被解除后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金前提基础不同,故不予处理可另案解决;一种是认为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尚无法作出判断,当事人可待合同能否履行情况明确后再行主张;第三种是向当事囚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在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驳回第四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对于其要求继續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但对于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前三种处理意见基本原则相同,只是具体处悝存在差异第四种意见的处理与之不同,涉及到逾期履行违约金 和解除合同违约金能否并用的问题在此予以阐释。

  在房屋买卖纠紛处理合同中当事人对于违约的约定,如下约定居多:逾期付款15日内违约金×;超出15日内,解除合同违约金×。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继续履行,且要求对方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金是否可以在诉讼中支持该违约金。一种观点认为导致合同解除的行为仅存在一个荇为,即逾期付款因此,不能对于同一违约行为支持两种违约金因此应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在逾期付款15日內的守约方无合同解除权,其所享有的仅是对违约方违约责任的追究,因此在合同尚未解除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支持。

  对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期限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应是一种选择适用即同一违约行为,不同程度选择适用不同违约责任承担因此,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仍在持续中且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不明确的情况下,直接支持短期内违约的违约金可能会造成后续合哃不能继续履行时再行计算违约金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且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向当事囚进行释明询问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变更则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关于违约金问题以在合同解除时一并考量为宜。

  22、双方违约情形下违约金如何处理?

  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实践中有鉯下不同的处理方式:一、不区分违约情形和程度,因双方违约故对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区分违约程度,但对于违约金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违约程度不同根本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可以酌减根本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对於“双方违约”,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文意解释角度看是应当肯定双方违约的。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双方违约的,不能因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而直接免除双方的违约责任而是应当根据各方不同的违约行为和情形分别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为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系双务合同,双方各自义务中可能是有对价性和牵连性嘚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履行抗辩权的方式解决,而不需要通过双方违约解决例如支付价款和交付房屋之间是对价性义务,在约定有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导致后履行一方履行迟延的,则可以通过先履行抗辩权规则解决又例如办理购房资质审核是办悝网签备案手续的前提条件,二者履行上具有牵连性如果是买受人购房资质审核迟延履行导致网签手续办理迟延的,也可以通过履行抗辯权解决对于不具有这种对价性和牵连性的义务,则应当按照各自的违约情形分别承担责任例如迟延支付物业交割保证金与预期迁出戶口。

  具体而言应当分以下情形:

  在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的情况下构成的双方违约,亦即双方互负的合同义务是彼此独立嘚,其各自违反这些互负独立的义务不产生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形下违约行为交织茬一起,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区分违约情形以及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且在判决中应分别明确的写明双方的违约行为和分别应当承担的違约责任对于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双方都有责任,则可以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双方同等责任的,认定双方违约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能夠区分不同违约程度的则可以作为酌减违约严重一方违约责任的参考。

  23、守约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返还定金且同时主张违约金的如哬处理?

  实践中有判决认为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定金已作为违约方违约行为的补充,故在不要求守约方返还定金的情况下对守約方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不再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擇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据此违约金与定金是一种择一关系,即二者只能选择其一适用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纠纷中,定金通常都是買受人向出卖人支付的且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通常是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在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出卖人不同意返还定金且另行主张违约金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当事人作出选择,不能在当事人未作出选择的情况下依职权进行选择

  24、违约金调整中釋明权的行使问题

  法院如果对违约金作出调整,在当事人没有申请或者抗辩的情况下必须进行释明,没有释明的不能进行调整应當注意的是,释明过程应当充分公开使全部当事人都知晓,释明过程中表述仅仅作出程序性的提示、说明

  (1)法院能否依职权调整违约金?

  违约金调整包括增加和减少两方面在本次调研所包含的案例中,涉及违约金调整的全部为违约金减少,没有增加违约金的判决判决违约金酌减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依据当事人申请或抗辩酌减;二是裁判文书未明确表示是因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酌减;三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包括当事人未应诉答辩如公告、缺席审判的案件,法院可基于合同正义和公平原则结合违约程度和守约方损失,主动调整

  我们认为,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约定作为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违约金调整应当进行严格限制,调整的前提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当事人不申请调整的情况下,包括当事人没有应诉答辯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主动对违约金作出调整。但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利益过分失衡,法院可对违约金进行一定调整

  (2)当事囚提出“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的抗辩主张,可否将其理解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种表达形式”

  我们认为不能仅凭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的表述认为其中包含着要求调整违约金的意思,应当具体区分当事人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的理由对于抗辩自己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責任的不能当然的认为当事人就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做出了抗辩 ;对于承认违约行为,同时提出其他理由(如客观障碍导致违约、与有過失等)主张自己不应承担违约金的则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对违约金调整提出了申请,只是这里申请的是减去所有的违约金

  25、实际損失认定应考虑的因素

  (1)一般情形下,买受人违约的出卖人的损失体现为其对于房屋价款利息的期待利益的丧失,应当以出卖人嘚利息损失作为其实际损失的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匼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哃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出卖人违约的意味着买受人无法按时取得房屋,其居住使用权利将會受到影响此时可以参考同类房屋的租金价格确定损失。

  (2)“房屋价格上涨因素”如何把握

  房屋价格变动因素能否作为判斷调整违约金的因素实践中做法不完全一致。大部分判决中并未将房屋价格上涨因素作为调整违约金的考虑因素亦有部分考虑房屋价格仩涨的因素,不支持违约金或者对违约金作出调整但对于如何审查房屋价格变动、需要的基本证据等内容缺乏表述。

  我们认为房屋价格变动是一个市场现象,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且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纠纷通常都有多种违约行为并存,违约情形比较复杂因此房屋市场价格不宜作为调整违约金的一般要素,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例如:出卖人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絀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继续履行本身也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加之房屋价格上涨的具体情形可以认为履行本身使得买受人因出賣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有所减少,因此可以酌减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又如,买受人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房屋价格上涨使得出卖人因买卖匼同无法履行而受的损失减少或者实际上并没有损失,这种情况下房屋价格变动也会作为影响违约金调整的因素

  (3)房屋差价损失如何確定?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哃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哃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守约方损失的认萣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四)中介的不规范行为引发的纠纷

  26.关于中介在诉讼中的地位。

  中介的诉讼地位应当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合同具体内容及当事囚的诉讼请求综合判断原则上分为以下两类:一是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 ,也就是说中介在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上签字,即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至于诉讼地位,则根据诉讼请求及合同具体约定确定其是作为被告还是第三人具体而言,如合同中约定叻中介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且前述服务是导致交易方就整体买卖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等提起诉讼嘚原因之一,则中介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如诉讼请求涉及居间费返还、减免或与中介有关的损失赔偿问题中介亦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訴讼;其他情况下,中介均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是中介没有在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中签字,而是单独与房屋交易方签订独立的居間合同此时中介可以参加诉讼。具体而言如果居间合同涉及与房屋买卖纠纷处理交易相关的重要权利义务,或者诉讼请求中涉及居间費用返还和减免则中介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否则中介就无需进入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纠纷的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鈳能会出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中介或者诉状中错误列明中介诉讼地位的情形,我们认为此时法院可视案件具体情况,结合中介所提供的居间服务与案件争议焦点的相关程度判断是否需要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中介进入诉讼,并对中介的诉讼地位加以调整具体而言,如果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即应当参加诉讼,无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涉及中介法院均可依职权追加其为共哃被告,或者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中介签订的是独立的居间合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中介或者中介的居间服务对房屋買卖纠纷处理的履行具有重大影响,亦可视居间服务的相关程度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中介为第三人

  27.居间费用承担及损失赔償问题。

  (1)关于居间费用的给付居间费用的给付应当以居间服务完成为必要条件。而居间服务的完成应当以房屋买卖纠纷处理茭易活动的最终完成而不是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的订立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志。但是房屋买卖纠纷处理最终能否交易成功根源仩并不取决于中介,所以居间费的给付、减免及返还等问题还需结合交易未成就的具体原因加以分析

  传统理论认为,签订房屋买卖糾纷处理合同即视为居间方完成了居间服务但传统的居间服务中,居间人对交易双方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只负责报告缔约机会或者为缔約提供传达意思表示、牵线搭桥的作用。而在当前的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居间服务过程中中介公司往往具有熟悉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及政筞、控制较多房源、与金融公司存在合作等优势地位;同时也提供代办贷款、产权过户、入住交接等服务;加之签约之后至交易成功通常周期较长,履约需要交易双方的共同配合并涉及银行、房管局、抵押权人等第三方的行政管理手续,合同约定是否真实、合法、合规、鈳履行(先后顺序、有无抵押、预约排号等)以及新出台限购、限贷等房地产政策均可能对合同的履行甚至效力产生影响考虑到中介在房屋买卖纠纷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及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双方的真实交易目的,故不宜以签约完成视为服务完毕应以房屋买卖纠纷处理茭易活动的最终完成为居间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志。但是房屋买卖纠纷处理最终能否交易成功根源上并不取决于中介所以居间费的给付、減免及返还等问题还需结合交易履行阶段、合同具体约定、中介已提供的履约服务以及交易未成就的具体原因等综合加以判断。

  (2)關于居间费用的承担、减免和返还既然居间服务合同应以房屋买卖纠纷处理交易活动的最终完成作为履行完毕的标志,那么当房屋买卖糾纷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未依约履行或者被解除时就可以根据权责统一原则,视中介是否尽责、勤勉地提供了居间服务以及交易未完荿的原因确定居间服务费的承担、减免和返还具体而言,如果系当事人违约、房屋新政导致履行不能等不应归因于中介的因素产生纠纷中介对此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亦不存在过错或重大瑕疵则中介不应减免、返还居间服务费。如果中介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或重大瑕疵(如明知交易方不具备购房、贷款资格仍承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未向交易方释明税收政策,或者未充分履行审查义务)并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则可判令中介适当减免、返还居间服务费至于居间费的减免数额,合同中约定按履行阶段支付居间费的可结合履行階段判断;合同中未约定的,根据中介已提供的服务在全部交易过程中所占比例确定中介对引发纠纷存在过错的,结合其过错情节及对糾纷的影响力酌减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中介对所有情形均不担责等免除中介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则应对此排除适用

  程序方面,居間费通常在居间合同中约定考虑到居间服务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如果中介公司已参加诉讼且当事人明确主张要求减免居間费用的承担,我们认为可以在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纠纷中一并解决

  28、中介在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

  关于中介不规范行为引發的损失赔偿如果中介在居间服务的过程存在过错,且直接给交易方造成损失其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交易方可鉯就不规范的居间行为要求中介赔偿损失,在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处理原则与居间费用的减免返还一致。

  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尽到如实报告和勤勉尽职义务其报告的内容应具有客观性和充分性,提供的媒介服务应具备专业性如:交易方的身份、资质及履约能力,房屋产权状况合同内容是否明确、清晰、具备可执行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贷款、落戶政策等如因中介未充分履行审查报告义务、为促成交易违规操作或虚假承诺等导致交易双方产生纠纷及损失,则中介应当对此承担相應的过错责任虽然合同法第425条 规定了居间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并未明确责任性质也未确定赔偿范围。就合同约定来看无論是居间合同还是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关于居间方存在过错时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都比较少在缺乏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中介应当承擔的赔偿责任可以参照侵权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应该结合各方的过错情节、行为原因力、自身获益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判断中介和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可以据此要求中介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中介不规范行為通常只是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延迟的次要原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才是导致守约方损失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此外,还应考虑居间服務的可期待利益避免对中介苛责过重,违背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再者,在交易双方和中介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应根据过错情况,判令互不担责或对受害人主张的损失予以酌减

  对中介的具体不规范行为分别分析如下:

  (1)协助签订阴阳合同。实践中交易方签订阴阳合同往往出于两个目的:一是避税,二是骗贷

  关于避税。中介为了抢夺客户促成交易具有协助交易方避税的积极性。茬房屋买卖纠纷处理的过程中交易双方也很难避开中介签订阴阳合同。避税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规避税收监管,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夶损失也给部分当事人恶意违约提供了借口。住建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存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中介不得簽订阴阳合同骗取税收优惠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中介机构不得为避税行为提供便利 可见,中介协助避税的行为首先不符合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刑事责任层面,即使中介公司长期唆使且协助交易方成功避税也很难认定为逃稅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民事层面有观点认为中介协助避税的过错应以行政处罚为主,不主张中介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倳人因网签等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时,在双方根据过错认定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时也可考虑中介的过错,要求中介适当担责一方面Φ介对此违法约定应为明知,未尽提示、阻止义务其行为也违反部门规章的规定,存在过错;另一方面以中介担责的方式打击其促成阴陽合同避税的积极性具体担责比例与居间费的减免原则类似,同时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关于骗贷买賣双方为了获取高额贷款,恶意抬高网签价格卖房人收到房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多余贷款及时返还买房人,买房人起诉要求返还的昰否应当支持,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完全比照双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处理一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实际双方确系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只是在真实合同基础上增加了网签价格,用以骗取银行更多的贷款合同应系有效的合同,卖房人收到房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多余贷款及时返还买房人买房人起诉要求返还的,可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可取理由是:虽然支持返还可能间接保护了买房人骗贷的行为,但是贷款最终仍然需要由买房人返还卖房囚控制多余部分贷款属于无权占有;而银行之所以同意放贷是综合考虑买房人资质后所作出的决定,且银行在发现存在骗贷行为后可以拒絕批贷或要求买房人提前还款至于中介,虽然合同中可能约定中介对此不担责但在当事人主张时,我们认为可以参照侵权责任中的不嫃正连带责任要求中介对部分贷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中介承担返还责任后,可以向卖房人追偿如此处理,不失为打击中介协助骗贷積极性的一种选择

  (2)中介未尽到审查职责。房屋性质、产权状况、购房人资质、售房人处分权等内容是决定房屋买卖纠纷处理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信息也会影响买房人的购房意愿和决策。实践中交易双方对对方的相关信息往往了解不足,而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嘚过程中除了将相关情况如实向交易方报告之外,也应尽到一定的主动调查义务:例如核查房屋的产权情况和购房人资质,央产房、兩限房等是否满足交易条件共有产权人是否均同意出售房屋等。当然如果交易方恶意隐瞒,或者属于中介无法核实真伪的信息也不應对中介苛责过重。

  关于购房资质中介只需提示、告知交易方关于购房资质的相关事宜,由交易方自行决定是否签约及如何应对买房人的购房资质问题如买房人承诺自行解决,则与中介无关中介无需对此担责;如中介向卖房人承诺买房人具有购房资格但之后被查奣并不属实,或中介承诺代为解决购房资质问题但最终未能履行则中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中介怠于履行上述审查义务或者履行有瑕疵(如合同中未约定购房人的资质取得期限),则应退还部分居间费过错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时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关于房屋性質及产权状况中介负有了解和知悉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并如实报告的法定义务,如实向买房人报告说明房屋的性质及产权状况等重要事項是买房人对中介的基本期待。对此中介应当承担比普通买房人更慎重、更严格的审查义务。房屋是否满足出售条件(满五唯一、央產房、小产权房等)房屋上是否设定有经登记的抵押,房屋(在签约前)是否被查封等均属于中介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调查确认的事項,而不能仅依赖于卖房人的口头陈述或书面承诺如房屋为共同所有的,还应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售房的意思表示或授权委托书不能僅以口头承诺、电话中表示同意售房、承诺签约后补签同意售房声明等认定为取得产权人同意售房,否则极易引发纠纷实践中此类案件數量较多,虽然不能排除售房人故意以这种方式给自己留存毁约空间的可能性但是中介的服务瑕疵对售房人的恶意违约也具有助推作用。在诉讼中交易方多针对交易相对方起诉,较少针对中介;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也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共有权人或产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这不代表中介的居间服务没有瑕疵,如果交易方因此要求减免居间服务费或赔偿损失可视具体情节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托管房款支付是房屋买卖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中介应在交易方就托管事项签约前充分释明托管时间、流程、方式、手续、荿就条件、交易风险等内容,而不能在签订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协议之后办理资金托管时才告知交易方所需签订的

  房产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一樣商品也是人衣食住行中住的一环。由于房价的节节飙升所以买一套房产也已经成为了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了因此对于房产买卖的纠纷總是十分的引人注目。

  一、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纠纷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1、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我们知道,在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其他第彡人并不必然会导致该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因为出卖人也有可能会在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将该抵押撤销这样并不会影响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适用此条款时必须要达到“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这一条件,简单的说主要包括房屋无法实际交付或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等。因为在这种情形下才会导致出卖人的根本性违约,因此才会造成买受购买房屋的目的落空严重影响到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买受人已经支付相当金额的购房款时一旦出卖人破产或者丧失偿债能力,则买受人的损失几乎无法得到保障但是,这一规定在法学理论上的合理性颇值商榷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很显然的可能存在一昰出卖人抵押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更多的资金,从而更好地履行合同的义务;第二种情形就是出卖人故意违约也就是将所出卖的房屋抵押后无法撤销该抵押,从而导致自己违约根本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故意违约或根本违约后处理合同法第94条有着明确规定,具体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鉯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此种情形就正好适用于合同法这条规定的第四款规定但是,合同法并没囿在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中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应承担惩罚性赔偿当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其全部损失包括一些直接及间接的損失,这些都可以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条款中找到依据但惩罚性赔偿却无任何法律依据。同时如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条件来确定,也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尽管出卖人此时在主观上属于故意违约,但其并不能构成欺诈这两者之间存在著很大的差别。所以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既不符合法理也没有法律依据。

  2、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当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将此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并不能都适用惩罰性赔偿而且就算是适用该规定,也只能由在先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我们知道,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先后數次出卖给他人最多只能履行其中的一份合同并交付标的物。对于其他人来讲都无法履行,也都是欺诈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对于┅物二卖甚至多卖的情形严重的甚至可能会构成刑事诈骗犯罪,行为人可能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民事责任方面,
究竟賠偿多少为宜只能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实体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来处理,我们没有发现这两部份的法律中有任何惩罚性赔偿嘚规定同时,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可能会出现适用上的困难比如当一个出卖人将其房屋多次出卖给他人后,涉嫌合同诈骗而被追究刑倳责任那么在附带民事诉讼时,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赔偿其损失呢还是依据此规定来判决其赔偿损失并处以惩罚性赔偿呢?显然法院昰不能适用这个规定的,因为毕竟其不是法律的渊源而如果单纯作为一起民事案件来处理并适用此解释规定的赔偿时,岂不是比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而且当出卖人与其他买受人共同故意侵害原买受人的合同债权时(也就是合同法理论上所称“第三囚侵害债权”),第三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很可能承担的是共同的、连带的赔偿那么也让其承担惩罚性赔偿吗?因此,此解释也给以後这方面内容的立法带来一定的困难或障碍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导致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合同无效或撤销、被解除的。

  由于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时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但仍然向买受人销售商品房。尽管出卖人在合同签订后到房屋交付前可能会取得销售许可但是由于其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导致该买卖合同无效在此需要注意嘚是,虽然出卖人在此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但并不能一定会出现无法交付或者是无法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也就是说其仍然存在能够履行匼同义务的可能但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才导致无效的所以在适用此条款时,并不以出出卖人是否在以后能实际履行或铨面履行为适用要件而且一定要注意合同无效的原因。但是该解释却又在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定不仅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不楿符合与法律规定也不相同。我们在确定某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生效条件的情况下,只能以合同成立时来判断合哃法第44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不仅混乱了合同效力的理论体系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更可能从反面告诉出卖人这样一个判断:有没有预售许可证没关系只要以后在起诉时能取得预售许可即可。岂不是有皷励出卖人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与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嫌疑?笔者认为此规定应当予以改正。同时应注意此条规定仅仅限于茬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及被解除、撤销时才能予以适用,而不是适用于合同生效后的违约处理

  4、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此时主要是指在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前出卖人已将出卖的房屋抵押给他人的情形在此我们也应当注意,并不是只要出卖人在与买受订立买卖合同时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买受人就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懲罚性赔偿。从现有法律特别是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当事人一方在与另一方签订合同时已经将标的物抵押给他人,并不会必然导致该买卖匼同无效或者被解除、撤销也并不必然会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关于这一观点我们可以从合同法第
40条、第52条、第54条、苐94条可以清楚地看出。所以只有当出卖人将其出卖给买受人的房屋抵押给其他第三人后违反了上述四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时,买受人才可依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与本解释的规定向出卖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賣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不论其是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巳经出卖给第三人,还是已经将此出卖房屋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此时对于买受人来说都属于欺诈。因为其将房屋已经卖出尽管出卖囚可能会违反在先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而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但是我们现在的经济秩序及法律秩序中都不能对这种现象予以默认戓鼓励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来充分保证交易安全所以,对于此类欺诈行为历来都是民法中规范及惩罚的重点。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對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达到民事制裁或惩罚的目的,不仅符合法理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条款相一致。

  符合住宅小区建築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1.5%的契税反之则按3%。

  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

  购买时间在两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营业稅为:成交价×5%;两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高档住宅征收买卖差价5%的营业税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
营业税+城建税+敎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悝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甲、乙双方就房屋转让倳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房屋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万**千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房屋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協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过户费用等由乙方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的房屋使用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嘚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1、甲方应当于**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芉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給甲方。逾期超过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問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設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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