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一年沒工作可以领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吗

原单位工作16年后,失业金未领、到新单位一年后再次失业,失业金如何计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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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工作16年后,失业金未领、到新单位一年后再次失业,失业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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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和之前单位没领取的失业保险缴纳年限累计到一起计算只要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例,离职后去社保局办理失业登记,就可以领取失业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重新就业后;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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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参加失业保险实现就业创业人员 3月起可领取一次性补助
商报记者 叶惠娟
  重庆商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3月1日起,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实现就业创业的,可申请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于逾期未领,其应领而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从补助对象来看,有两类人员可申请。一是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并且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间,实现自助创业,并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
  对此,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规定中要求“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是指,申请人在进入公司或实现创业后,需重新缴纳失业保险满3个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也不能申请一次性补助。”该工作人员说,可以理解为退休人员不能申请上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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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失业保险金相关划分
  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9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15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16个月,以后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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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失业保险实现就业创业人员 3月起可领取一次性补助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3月1日起,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实现就业创业的,可申请给予一次性补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商报记者 叶惠娟
  重庆商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3月1日起,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实现就业创业的,可申请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于逾期未领,其应领而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从补助对象来看,有两类人员可申请。一是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并且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间,实现自助创业,并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
  对此,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规定中要求“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是指,申请人在进入公司或实现创业后,需重新缴纳失业保险满3个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也不能申请一次性补助。”该工作人员说,可以理解为退休人员不能申请上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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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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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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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及办法
所需提交材料
(◆代表需提供原件,◇代表需提供复印件)
一、按月享受的定期待遇
失业保险金
(1)享受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享受期限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1998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不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3)享受标准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开始发放。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则失业保险金也相应调整。
(4)申领流程
详细见下文“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图”。
(5)申领时限
a.2014年7月1日时处于参保状态、其后失业的人员,以及2014年7月1日前失业、但失业之日距7月1日尚未超过60天的城镇户籍人员:
失业人员可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即失业之日)的当月即办理申领手续。延后办理的,每延后一个月则失业保险金起始发放月份也相应延后一个月。
b.2014年7月1日前失业、且失业之日距7月1日已超过60天的城镇户籍人员: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即失业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6)发放办法
a.办妥申领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每月需按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验证手续;
b.失业人员如有住院治疗、在怀孕期间(女性)、子女未满一周岁(女性)等正当理由,无法按月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可在相关情形结束后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中断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c.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区转移户籍的,可选择将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所属区调整为迁入区,并前往迁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及验证手续;
d.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刑满释放或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可到原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领手续,继续领取中断的失业保险金。
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人身份证明(◆◇);
(2)《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原用人单位盖章;
(3)若单位已失踪、注销的,《申请表》无需单位盖章,但需提供单位失踪、注销的相关证明(◆◇);
(4)若有劳动争议的,《申请表》可无需单位盖章,但需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5)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创业证》(◆◇),需复印个人信息页和本次失业登记页;
(6)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7)本人银行账户资料(◆◇),详细见下文“相关说明”;
(8)本市户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或者非本市户籍选择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须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
(9)如未录入连续工龄并有《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的一并提供(◆◇);
(10)原属于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一并提供档案里的工龄审核表(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表)(◆◇);
(11)如有可视同缴纳年限的服现役年限未录入,需提供《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按月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
(1)本人身份证明(◆);
(2)《就业创业证》(◆);
(3)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说明(◆)。
正当理由申领中断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1)本人身份证明(◆◇);
(2)《就业创业证》(◆);
(3)本人书面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医院盖章的住院发票和出院诊断证明、围产手册或者子女出生证明等)(◆◇)。
变更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所属区:
(1)本人身份证明(◆◇);
(2)《就业创业证》(◆);
(3)本人《居民户口簿》(◆◇);
(4)本人书面申请(◆)。
刑满释放或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续领失业保险金:
(1)本人身份证明(◆◇);
(2)《就业创业证》(◆);
(3)刑满释放或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的证明(◆◇)。
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者不予发放)。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次失业的,限期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随失业保险金申领同步办理,无需另外提交材料申请。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待遇,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的同时,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费用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中扣除(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
随失业保险金申领同步办理,无需另外提交材料申请。
二、一次性领取的待遇
失业保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
(1)本人身份证明(◆◇);
(2)婴儿出生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
稳定就业后
一次性领取
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地不限),就业后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1)本人身份证明(◆◇);
(2)与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如在异地重新就业并参保的,需提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自劳动合同签订后满3个月的参保缴费证明(◆)。
自主创业后
一次性领取
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开办地不限),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1)本人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机构法人不是本人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股东证明(◆◇);
(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丧葬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可在失业人员死亡后6个月内,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1)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一次性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1)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须清晰注明死亡时间;
(2)申办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3)能证明申办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无法证明的,可提供公安、民政、镇街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均无法证明的,可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
(4)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5)死者银行账户已注销的,申办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可将待遇发放途径变更为本人银行账户,提供本人银行账户资料(◆◇),详细见下文“相关说明”。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在自证书颁发之日起90日内,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超过时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补贴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
(1)本人身份证明(◆◇);
(2)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若证书颁发之日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但参加鉴定之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则还需提供准考证等记录有参加鉴定(考试)日期的相关材料(◆◇);
(3)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需收取原件);
(4)无重复享受财政性资金补贴承诺书(◆),申请人须承诺“本次申请的职业技能鉴定未享受过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
非本省户籍
一次性领取
失业保险金
2014年7月1日时处于参保状态、其后失业的,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非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可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计算标准为:[未计算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12]×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5%;其中,未计算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12取整,不满一年的取零;失业前缴费工资记录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24,按最低工资标准×80%×24计发;申领当月距离失业人员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申领当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之后不再计发。
已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得再申请转为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在《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中选择支付方式为一次性领取即可,无需另外提交材料申请。
农民合同制
工人一次性
2014年7月1日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
(1)2014年7月1日前失业的:
缴费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本人失业前所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计发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需在原用人单位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向单位注册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若办理停保手续当月即不缴费的可当月申领)。领取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2)2014年7月1日时处于参保状态,其后失业的:
A.2014年7月1日前的缴费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缴费时间与2014年7月1日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新失业条例执行。
B.2014年7月1日前的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的,其中的十二个月缴费时间与2014年7月1日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新失业条例执行;超出十二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2014年7月1日前失业的:
(1)本人身份证明(◆◇);
(2)《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无需单位盖章);
(3)本人银行账户资料(◆◇),详细见下文“相关说明”。
2014年7月1日时处于参保状态,其后失业的:
随失业保险金申领同步办理,无需另外提交材料申请。工作未满一年,被公司裁员了,能不能领失业保险?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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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满一年,被公司裁员了,能不能领失业保险?
虽然是公司裁员,但是必须要连续缴纳保险一年以上才可以。你工作不满一年,保险肯定也不满一年,达不到条件。1、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领多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各地领取的月标准不一样。3,怎么领 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一般60日内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街道人设机构登记失业或者到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各地政策稍有不同),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另外,农村户口的不参加失业保险,是发放一次性失业金救助金。具体程序由于各地办理流程不一样,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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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领。申领失业金的条件之一是:参加失业保险并满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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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失业金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中国楼兰网,库尔勒晚报官网
市民李先生:他最近刚辞去工作,已经缴纳五险一年半,不知道怎样申领失业金。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明确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成,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农合。
工作人员表示,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时,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规定如下: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给3个月;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发给6个月;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发给9个月;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12个月;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14个月;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本文稿件版权为中国楼兰网所有 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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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网站获悉,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日查处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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