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老人和养老院老人悲惨生活的和解协议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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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试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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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案例汇编(一)老人摔伤1.2009年5月,90多岁的黄老太入住一家养老院。其女儿与养老院签订了《入住协议书》,约定护理等级为特级。日6时许,养老院工作人员田某(事发时未取得《上海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在黄老太的床位边,双手抱起老太转而放到床边藤椅的过程中,尚未放稳即松手,致老太摔倒在地,导致老太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家属将养老院告上法庭。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第九条规定: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合格,由市民政局发给《上海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后,持证上岗;第十九条规定:……专门护理、一级、二级护理……均应防止摔伤。庭审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养老院未按服务标准为老太提供专业人员及专业服务致其摔伤,存有过错。因此,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定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老人合计人民币61000余元。2.2006年7月,80多岁的袁老太住进了位于长宁区的一家养老院,老太子女在签订《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时,约定护理等级为二级。日凌晨1时许,袁老太在上厕所行走过程中在房间内摔倒,当时房内有一护工。老太受伤后在解放军455医院、仙霞地段医院等接受治疗。鉴定结论为:此次因意外摔伤致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等,该骨折与本次损伤前身体状况无因果关系,骨折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袁老太家属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则辩称,老太系二级护理,不属于24小时服务对象,院方不应负责。审理中,袁老太自认事发前神智清楚。她说,当时正值深夜,房内有护工正熟睡,她没有叫醒护工搀扶着如厕。之后,她又改变了该陈述,却没能举证证明。袁老太家属承认养老院安排的房间及设施均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双方都确认:老太摔倒后,护工发现后立即通知了院方,院方立即通知家属,并将老太送至医院救治。据此,法院判定,在原告未要求的前提下,被告未提供搀扶服务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老太摔伤已造成一定损失,故酌情要求养老院补偿原告6500元。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第十八条规定,二级护理指“……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3. 93岁的张老太在入住养老院期间,多次发生骨折等人身损害。无奈之下,张老太一纸诉状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张老太说自己与这家养老院签订的养老服务协议中,确定自身健康状况为完全不能自理,由养老院提供全护服务,张老太每月向养老院支付服务费960元。然而,在入住的两年时间里,由于养老院疏于护理以及护理失误,先后多次造成张老太骨折、烫伤,导致张老太终生残疾。对此,养老院一方有自己的看法:在护理期间,张老太的监护人王某无视养老院的规定和监护人之间的承诺,未经同意多次将张老太带离养老院,其行为客观上给张老太造成了伤害。而且,养老院的护理工作与张老太骨折的损害后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更不存在养老院护理失误的问题,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老太入住养老院后发生骨折以及双足被烫伤的损害后果,养老院不能证明伤害后果是张老太自身原因所致,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张老太骨折是其明知自己站立困难却仍下地走动,导致摔伤所造成,与其自身的身体状况存在一定关系,加之张老太曾因自己摔伤造成骨折的情况,因此张老太对损害后果亦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养老院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张老太伤残赔偿金、医药费等共计3万余元。4. “张老先生在卫生间洗澡时不慎摔倒……”这通电话让张梅一家陷入了紧张的气氛。不放心的张梅要求养老院将年事已高的哥哥张铭送到医院检查,然而,养老院却表示“人手不够”。当张梅赶到养老院的时候,发现哥哥的神态有异,便立即要求养老院工作人员陪同一起将张铭送到医院,但是被养老院拒绝。不得已,张梅只能自己将哥哥送到医院。次日,张铭在医院死亡。事后张梅将养老院诉至法院,以养老院未尽及时救助义务,未按养老院规范保障养老人员安全以致造成哥哥死亡为由,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则认为事发当日通知张梅的原因是张铭腹泻而并非摔倒,并且认定张铭是死于自身疾病,院方并无过错。法院调查发现,在老人的死亡证明书上,直接死亡原因为“高渗性昏迷”,在其它重要情况一栏中记载为“糖尿病、腔隙性脑梗塞”。审理中,法院向医院查询相关情况,医院表示,张铭送院时的症状为脑梗、低血压、糖尿病、电解质紊乱。据CT检查为脑梗和脑萎缩,并未见明显脑外伤,也无骨折和血肿情况。最终,法院认为养老院作为提供老年人住养、护理、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在事发当日明知张铭身体不适,未充分重视,未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仅是电话通知家属,也未在第一时间及时联系医疗机构予以救治。因此,在履行托管服务合同过程中,被告养老院的行为明显存在瑕疵,因此判决养老院赔偿原告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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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入住养老院,要进行哪些入院评估?
有些人可能不知道,要住养老院,首先要通过养老机构的入院评估,确定护理等级。
那么,入院评估到底如何展开?在评估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不同的养老院入院评估体系各有不同,但基本操作步骤大体相似,分三步:分析体检报告、进行初评、试住期间完成系统评估。
第一步:分析体检报告
浙江省民政厅、省工商局联合制定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老人入住前,应按养老机构要求提供其最近两个月内由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胸透、肝功能、骨密度、血糖、血常规等,以及养老机构认为应该提供的检测项目。
体检报告对于老年人能力评估至关重要,它是快速判断住养老人基本身体状况,判定护理需求的重要依据。因此,老年人如有住养需要,首先要准备好符合养老机构具体要求的体检报告。
第二步:通过观察询问,初步判定能力等级
为了使老人在试住期就能接受较有针对性的护理服务,养老机构首先会对新入住老人进行初评,了解其基本行为能力和精神认知状况,如考察他们肢体协调能力、语言表述力、记忆力等。
通过知识问答、对话交流、询问家属的方式进行,工作经验丰富的护理人员会通过直接观察、间接询问、借助道具等方法,对老人进行基本评估。某些养老机构对新入住老人需到评估室接受包括用餐进食、洗澡梳妆、穿衣穿裤、平地行走、上下楼梯、如厕等在内的对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以及精神状况的初评,从而为确定护理等级和入住区域等提供较为准确的依据。
第三步:依据评估体系,得出系统评估报告
通过初评的老人,便会进入养老机构开始试住生活,并在试住期间完成系统评估。养老机构在整合各种参考量表基础之上,会构建起一个评估体系,对新入住老人的日常生活能力、精神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和适应能力、营养状况、疾病等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评定。
对新入住老人的综合评估内容包括基础资料、能力认知及肢体功能评估、营养安全评估及康复护理需求、病史及常规体检、辅助检查日常用药及诊断、综合照护建议等;评估参照的量表主要有日常生活能力评估、精神状态评估、感知觉与沟通评估、社会参与评估、营养风险筛查表(NRS2002)、简易智能状态测试量表(MMSE)、Berg平衡量表,以及跌倒、压疮、走失、吞咽等功能表。评估小组中的医护人员、康复师、心理师、营养师、社工会根据各自的专业领域,就相关量表中的问题对老人进行询问与观察,如营养师会根据营养风险筛查表(NRS2002)对老人的营养安全进行评估。一周之内,评估小组会出系统测评结果,并制定相应的护理方案。
入住养老院前需提供《体检报告》
《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规定,住养老人入住前,应按养老机构要求提供其最近两个月内由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胸透、肝功能、骨密度、血糖、血常规等,以及甲方认为应该提供的检测项目。
养老机构根据住养老人提供的《体检报告》,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暂定护理等级,出示《意外风险告知书》并确定试住期。试住期间费用与正式入住一致,养老机构需要承担老人试住期间应负的相应责任。
试住期满,养老机构根据试住期间老人的生活起居等各类状况及护理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试住期评估表》并确定护理等级。经三方同意后,老人正式入住。
另外,住养期间老人患病,养老机构应立即通知委托人或监护人;如委托人或监护人联系不上,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养老机构有权紧急处置及时送医。
老人如遇特殊情况须紧急送医院救治,在委托人或老人家属无法及时赶到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应为老人提供如代为挂号、陪同看病,办理入院手续等服务。
因养老机构安全措施不当,管理服务不善等过错造成老人身体、财产受到损害的,养老机构据实承担赔偿责任;如老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责任由养老机构、老人双方共同承担。
九种情况养老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安全问题上,养老机构确保住养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安全可靠,对老人在住养区域内的安全承担约定以及法定的责任,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中,养老机构除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外,不承担法律责任:
①养老机构场地和设施无过错情况下,住养老人在自行走动或活动时发生跌倒造成骨折、身体损伤等事故;
②住养老人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疾病及猝死;
③住养老人隐瞒入住前身体隐患痼疾的;
④住养老人在自行饮食时出现吞咽堵塞而造成窒息的;
⑤住养老人服用自配药品及自身原因致身体受到损伤,而致残致死的;
⑥住养老人食用非养老机构提供的食物出现食物中毒的;
⑦住养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走失或引发的各类纠纷;
⑧住养期间因非养老机构责任而发生的事故及意外;
⑨本合同终止后,老人未经养老机构允许,滞留在养老机构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整理编辑:时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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