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不赔钱也不见人怎么办 有保险公司法院还会判肇事者赔钱吗和肇事

四川新闻网绵阳5月21日讯(蹇红 张倏越 赵利宾)去年8月,游仙区居民刘先生遭遇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在与事故责任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曾某某协商中,刘先生提出了10万元的各项损失赔偿,却被对方拒绝。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95000余元,曾某某支付2000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刘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游仙区六里村方向,途中与曾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刘先生受伤入院,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对于该起事故,交警部门作出认定书,认定曾某某负全部责任。法院还查明,事故发生后,曾某某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向刘先生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含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刘先生出院后,就后续赔偿问题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和曾某某进行协商,要求双方共同支付后续赔偿10万余元,其中包括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对此,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超过交强险限额内的应当按照15%的自费药品扣除;营养费没有医嘱,不应予以认可。其他比如诉讼费和鉴定费则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伤残鉴定费等,共计元,予以认可。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未提供住院期间应加强营养的医嘱等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被告保险公司已赔付完交强险限额内1万元的医疗费,且被告曾某某同意交强险外的医疗费认可扣除15%的自费药品,故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中的15%及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的鉴定费,共计2037.61元应由被告曾某某负担,以上项目余下的95495.3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综上,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本网绵阳热线:0816――2261320)

人民网惠州8月20日电 (林龙勇 卢思莹 许海明) 车主驾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后逃逸致对方当场死亡,保险公司以司机逃逸为由拒赔第三者责任险。8月19日,惠州市博罗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5万。

保险公司:司机肇事驾车逃逸 第三者险范围可免责

据了解,2014年12月15日,黄某驾驶一辆皮卡车沿S244线由广州驶往河源,行至S244线湖镇镇显岗村路口路段时,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车主黄某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黄某驾车逃逸。博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死者黄某稳的家属将司机黄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判令黄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其第三者险50万元的保额内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该司投保了交强险与三者险50万元。但其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涉及肇事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可以免责。同时认为死亡赔偿金已经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成分,故不应同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此项请求。

博罗法院: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应该赔偿

博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若以肇事逃逸行为等作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说明,并要有投保人的签名等方式确认。

在本案中,以被告黄某为投保人的保险单和保险批单等证据中,均不能显示被告保险公司有明确提示相应内容的免责条款。因此,博罗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判令黄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其三者险50万元的保额内赔付。目前,该案被告保险公司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并非所有的驾车肇事逃逸都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本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有其特殊性。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义务完善合同签署过程,对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作出提示与明确说明,既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也能督促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防范意外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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