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开讲:合伙企业税务处理原理,合伙企业要缴纳哪些税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两个很容易迷惑的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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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两个很容易迷惑的大误区
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恐怕不光是税务专业人士知道,更为法律人士、券商所熟知,往往作为持股公司或避税方案的选择。但是如果说起如何个先分后税,恐怕没有几个人说的到点,甚至误解其内。
下面我们从法人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事展开说起,从而让你真正的理解其中的处理规则。
问题一:是不是真金白银的真分,才是收入确认
某人说了,股息红利的确认时间是在作出分红决议的时间来判断,因此合伙企业的分,是分给我现金之时,我才确认收入,LP(有限合伙人)法人计入当年度的应税收入,进行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上,否也!这里的分是“应分”,来看一下法规的规定。
财税[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问题二: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限额计算扣除来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比较明确,法人合伙人也应是如此计算,应分配过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再直接并入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
如此,则可能有的公司账上在合伙企业没有分配时不进行确认收益,是要进行纳税调增的,如果分配了,计入账务了,可能跨年度了,就需要作纳税调减。因此这是与居民所得税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分配确认收入时点是不同的。
有的同志们说了,我合伙企业有利润还行,如果没有利润呢,是亏损(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那当年是没有分配的,因为合伙企业的亏损是不能由合伙人企业弥补的,但如果某年是正数,计算纳税了,次年又亏损了,又不能弥补,只能由之后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5年期),如果一直亏下去,第一笔税就算计算“白缴”了。
当然合伙企业还有股息红利免税的穿透问题,即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再给法人合伙人时,其免税能否享受的问题,一直没有进行推进,这个小编还是认为应认可为趋势。不宜只占税法未明确的“便宜”。
附:“如何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摘自网络资料,版权属原作者
为澄清市场对国家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误解,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重点课题—“合伙企业制所得税制研究”课题组组长魏志梅,在《投资与合作》杂志6月号,公开发表了《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一文。鉴于该文详述了国家有关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深意,有助于PE界人士理解国家政策,特择其主要观点摘编如下:
合伙企业无需缴税?还是需由合伙人为之缴税?
在国内,市场普遍认为,如果是公司制企业,就必须缴税;如果是合伙制企业,就无须缴税。其实,这是对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根本误解,正是这一误解又派生出其它种种误解。从公平税负和防止偷逃税角度考虑,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特点,而相应采取以下三种不同的合伙企业税制模式:
(1)不将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主体的非实体纳税模式,主要流行于合伙企业尚未演进为独立实体的国家;
(2)将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主体看待的实体纳税模式,主要流行于合伙企业已经演进为独立实体的国家;
(3)介于实体模式与非实体模式之间的准实体纳税模式,该模式虽然不将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但是需要在合伙企业环节作统一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对核算出的应纳税所得,必须由合伙人为之分别缴税。
我国在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中,就明确合伙企业不再是单纯的“伙伴关系”,而是拥有了相对独立的财产权的准法人实体。因此,91号文即要求对合伙企业采取准实体纳税模式。其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应当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这样,即使是合伙企业将利润留成下来不分配,合伙人也应当缴税,以避免合伙企业本身成为避税工具。
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合伙企业可以采取有限合伙这种更多借鉴公司相关制度的新型合伙形式。按照与我国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做法,对有限合伙这种具备了公司“有限责任”机制的新型合伙企业,有理由对其采取实体纳税模式,即将其直接作为纳税主体对待。但是,国家财税部门在制定159号文时,一方面继续对其采取准实体纳税模式,不将其作为纳税主体对待;另一方面为防范其成为避税工具,对其重申了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的一系列要求。159号文明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9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且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既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还包括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同时还明确:合伙人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既然我国是对合伙企业采取准实体纳税模式,那自然只宜理解为“合伙企业虽不作为纳税主体,但必须首先在合伙企业环节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由合伙人按分得的应纳税所得份额分别缴税”。然而,在普遍认为“合伙企业无需缴税”的误解下,不少市场机构向投资者宣称:投资于合伙制基金,不仅基金环节无需缴税;基金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还可以用各种账面亏损来冲销收益,所以,在投资者环节也无需缴税。
如何理解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
如上所述,按照准实体纳税模式,合伙企业虽不是纳税主体,但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核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将“税基”分配到合伙人,然后由合伙人为其缴税。159号文就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所谓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即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因此,我国目前针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所分的并不是“收益”,而是“税基”。按照分“税基”的原则,只要在合伙企业环节有应纳税所得,合伙人即需为合伙企业缴税。否则,如果合伙企业将每年所得都留成在合伙企业环节不分配的话,国家就总也收不到税。
然而,国内不少人士基于“合伙企业无需缴税”的认识,想当然地以为,国家针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理应是“先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然后才需要由合伙人缴税”。不少地方财税部门甚至出台有专门政策,只有当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实际分配了现金,且在扣除成本和亏损之后有了盈余时,才需要由合伙人缴税。按照这种税收政策,合伙企业只要将每年所得留成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就一直可以避税。
如何理解自然人合伙人需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税?
按照159号文,各类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应当按照2000年91号文执行,而按照91号文所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对自然人合伙人而言,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我国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从事股权投资等获得的资本利得,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普通所得,进行综合纳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对个人的各类所得,主要适用两类基本税率:
(1)对“工薪所得”,因其是一种经常性所得,且与个人贫富的关联性较大,需要考虑税收对收入的再调节作用,故采取综合纳税模式,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4.2万元/年后(samtpe note: 财税[2011]62号 RMB3500X12个月),适用3%—45%累进税率。
(2)对稿酬、劳务、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由于都具有偶然性,很难扣除个人从事该类活动的各种成本、亏损,更难考虑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费用,因而只好有一笔收入就要缴一次税,税基相对较高,税率也就自然较低。由于这些偶然所得和类似偶然所得与个人贫富没有必然关系,如采取分类纳税,较难考虑税收对收入的再调节作用,因此适用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在上述两种基本税率之外,对个体工商户这种特别的“个人”,由于其本身已经是相对独立的工商主体,可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进行综合纳税,因此,从税法原理来讲,是可以参照国外的综合纳税模式而直接适用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的。但是,从鼓励下岗工人再就业的角度,我国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新设了一种税率相对较低的优惠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为5—35%.  
针对后来出现的合伙企业,国家财税部门在制定2000年91号文时,也采取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的做法,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该说,这更是一种政策优惠。因为,合伙企业作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比,享受了更多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服务,理由承担比“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更多的纳税义务。
特别是到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发布以后,合伙企业已经可以按照“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如果按照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形来考虑,对“有限合伙”这种借鉴了更多公司型企业治理机制的新型合伙形式,本可像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将之作为纳税主体直接缴纳所得税。但是,我国国家财税部门在制定159号文时,仍然只要求比照“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来纳税。这样,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既无需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直接将其应纳税所得统一核算到个人的综合所得,适用高额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是适用较高的资本利得税率;也无需像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股权投资企业环节比照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纳税主体。
既然对各类合伙企业超优惠地比照“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进行综合纳税,其税基的计算就完全不同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税基的“财产转让所得”,因此,所适用的税率自然不宜简单套用!
当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活动时,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类似于“偶然所得”,只能按次单独核算,而不能用其它财产转让造成的亏损来冲销。尽管可以按“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税基,但是可以减除的“合理费用”仅限于与该笔投资直接相关的交易手续费之类的能够加以准确判断的费用。由于税基较高,自然可以适用相对较低的单一比例税率(具体为20%)。
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从事股权投资时,其在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则可按年汇算清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进行三类扣除:
(1)扣除5年之内的任何一笔投资亏损;(2)扣除合伙企业的各类管理支出(不仅包括从事投资活动的各项交易费用,还包括数额远远大于前者的各类支付给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3)扣除投资者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财税[2011]62号文,目前该项扣除的标准为4.2万元/年)。
进行上述三类扣除后,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从事股权投资的应纳税所得显着减少了,如果税率仍然套用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就必然造成明显的税负不公局面: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享受了国家更多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服务,但其实际税负却显着低于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
如何认识地方针对合伙制PE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国际惯例看,国家通常只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市场失灵的领域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对一般性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已是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故不再给予政策扶持,而是通过适当监管防范风险。但是,近年来国内不少地方政府将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手段,竞相出台各类优惠政策。政策种类名目繁多,政策力度越来越大。其中,不少属于越权减免税政策。例如,按照159号文,各类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应当按照2000年91号文执行;而按照91号文所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地方政府普遍越权将自然人合伙人的税率降低到20%.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先征后返”属于变相减免税,但不少地方政府将地方政府留成40%(合8个百分点)再返还投资者。对合伙制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159号文,应当统一作为“其它所得”纳入应税所得征税,但不少地方政府越权予以免收。对合伙制基金的营业税,按照国家的营业税管理条例,合伙企业仍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但不少地方政府误以为,既然合伙企业无须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那也无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把营业税也给免了。虽然2009年1月,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但是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竞赛却愈演愈烈!
为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创造必要的政策环境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税率过低影响了社会公平,这样的政策就很难长久。在美国,过去也曾将“资本利得税”直接纳入个人所得税,适用相当高的超额累进税率。2001年网络经济泡沫破灭后,为重振经济,小布什提出了减税法案。按照减税法案,一般资本利得税仍适用个人普通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最高为35%,但投资期限超过1年的资本利得适用最高为15%的税率。这项政策对于鼓励长期投资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引起了众多批评。2007年暴发的“黑石合伙集团避税风波”和近年来持续蔓延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在很大程度上与资本利得税税率过低相关。所以,目前美国朝野都在热议将资本利得所适用的税率恢复到原来最高为35%的水平。
近年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践已表明:地方政府针对合伙制PE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法的尊严和权威,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和股权投资行业自身的稳妥发展。最近一段时期,已经有舆论称,个体工商户在实体经济领域从事小本生意要缴纳5—35%的超额累进税;非常富有的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享受了国家更多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服务,却实际上只需按照12%单一比例税率缴税!在此基础上,还可获得当地政府其它名目繁多的财税优惠。一些优秀且具有良知的业内人士也称,名目繁多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助长了“PE泡沫”,形成了“全民PE”现象,造成了行业的恶性竞争,而且也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诱惑投资者和进行非法集资创造了条件。因此,从维护国家税法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与股权投资行业自身稳妥发展的角度考虑,都有必要对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各类越权减免税政策予以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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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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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税务,每个公司的大BOSS们是逃不过,避不了的,经常都要和税务打交道!当然合伙企业也不例外,但是合伙企业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这也是不少创业者选择注册合伙企业的原因。作为特殊的纳税主体,那么合伙企业该如何纳税呢?万众创业小编告诉你,合伙企业纳税需要警惕几个误区!
  一、有限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合伙企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各地对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制定了地方性政策。例如,上海地区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可以享受20%优惠税率,自然人普通合伙人,仍然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先分后税”是指分配了再缴税
  财税[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认为“先分后税”是指先向合伙人分配利润,而后才需要纳税是一种误解。如果合伙企业的利润留存在企业,一直不作分配,合伙人则不需要缴税。
  正确的理解“先分后税”:“先分”是指“应分配”的所得,而不是实际分配的金额。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不仅包含分配给合伙人的利润,也包括应分而未分的留存收益。因此,即使合伙企业对其利润未做分配,也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合伙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主体,由合伙人缴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但对合伙企业而言,被穿透的只是所得税。对于流转税而言,合伙企业仍然是纳税主体。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因此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应对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从事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企业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的行为,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五条对限售股买入价格的判定标准,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品目缴纳增值税。
  四、 股息红利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税
  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财税[2000]91号文规定,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作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单独纳税。合伙人为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人为法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不能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应并入法人合伙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形式,纳税问题不容忽视,如有不清楚的细节问题 应及时咨询税务、工商部门或者代办公司(万众创业),否则会对合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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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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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一)关于贸易型合伙企业应缴纳什么税收问题。根据现行规定,涉及到的税收(含随税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一般有:1)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4%);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5%或1%,视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城市或县城建制镇或农村地区);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1%);4)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所得额级距,适用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印花税{分别按建立的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总帐确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10000;其他帐簿:帐簿本数*5元/本];签定的购销合同(合同标的金额*3/10000)申报缴纳},6)车船使用税(按载客量或载重量定额缴纳,每年纳税一次)7)房产税[自用房产,房产原值*(1-30%)*1.2%,每年计算应纳税额一次,可以分期缴纳]。(二)关于暂时没有业务是否交税问题。因为有的税种与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有的税种则与经营收入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要区分情况确定是否缴纳税款。1)凡与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的纳税事项(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一般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规定在月份终了后10天内申报纳税,并且不管当月是否取得应税收入均应办理纳税申报。即使在应税收入为零的情况下,也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以明确纳税方面的法律责任。2)凡与经营收入没有直接关系纳税事项(如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则根据税法方面或当地具体规定的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属于行为税的印花税一般在建立、订立和领受相关纳税凭证时,即应申报纳税。(三)关于办公室使用自己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问题。凡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无论是否自用房产或出租房产)。自有房产缴纳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按上述列举的公式为:房产原值*(1-30%)*1.2%。友情提示:个人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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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郝就投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有限合伙企业是私募股权投资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它很好的解决了管理(技术)与资金的融合,实现了管理者与出资者的分离,使得资金与管理(技术)都得到高效率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日起施行,下同)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
有限合伙企业是私募股权投资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它很好的解决了管理(技术)与资金的融合,实现了管理者与出资者的分离,使得资金与管理(技术)都得到高效率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日起施行,下同)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随着国内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加大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稳步推进,有限合伙企业被运用的越来越多。
我们先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企业不用交税,改为由合伙人即GP和LP分别交税,而且只交所得税。那怎么个交法呢?法律说了&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呵呵,这就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既然是由合伙人交所得税,我们先看看合伙人都有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后面第三条又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样我们就明白了:LP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GP是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合伙人的出资,法律规定GP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LP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非居民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和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图景:中国自然人投资于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按5%至35%的税率征税,作为有限合伙人,按20%的税率征税;中国法人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征税;而非居民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若作为非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仅需按10%的预提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作为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需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籍个人投资于合伙企业,若作为有限合伙人,则其投资所得。行业人士认为仍应适用免税规定;若作为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按5%至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纳税的时间,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自然人合伙人应自行申报按合伙协定约定比例计算的红利所得,需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向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企业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纳税时点为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关于纳税的地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来自不同地区,虽然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而是所有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各自独立计算其应缴纳的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所有合伙人却并不能回到合伙人住所去缴纳所得税,其法定纳税地点为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即合伙企业注册所在地。
因为要在合伙企业注册所在地纳税,所以注册地不同,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目前新疆的税收政策是最优惠的,于是很多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往新疆注册。
国家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专业人士测算,按照新疆的股权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文件规定,迁入新疆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仅为12%和16%,而国内其它地方相对应的比例是25%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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