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校方责任险是学校以单位买的一份汽车保险第三责任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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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校方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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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保险是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以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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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及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招标公告
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及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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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及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需求公示
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及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非协议采购
采购人名称
深圳市教育局
公开招标(资格招标)
财政预算限额(元)
本项目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简称“双险”)捆绑招标,由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承保,概况如下:
(一)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
1.1险种名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
1.2采购单位/投保人:深圳市教育局。
1.3被保险人:在深圳市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注: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含高级技工学校)。
1.4保费:目前保费标准为注册学生每年每人保险费5元人民币。在此次招标中,以市政府批复同意的《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保险机制的工作方案》中测算的每年每人13.8元的保费标准为基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体保费标准;投标人报价低于此价格的80%即11.04元,必须提供综合“双险”的价格测算说明,如果报价低于11.04元且不提供价格测算说明视为废标,或者价格测算说明通不过评标委员会的认可亦视为废标。
1.5学校及在校生数:2013年数据,深圳市、区经政府批准注册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1997所,在校生164.13万人。本次校方责任险第一期参保人数以2014年的统计数据为准。
1.6赔偿金额限额: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95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500万元。
1.7保险责任期限:保险协议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市教育局有权根据供应商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约,合同总期限不超过三年。第一年期限自日0:00时起,至日24:00时止;第二年期限自日0:00时起,至日24:00时止;第三年期限自日0:00时起,至日24:00时止。
1.8保费支付
保费按被保险人2014年统计的在册学生人数计算,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在市教育局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统一签定《深圳市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协议书》后60天内由市、区教育局一次性将保费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在日至实际付款期间,保险人应按照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
1.1险种名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2采购单位/投保人:深圳市教育局。
1.3被保险人:在深圳市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籍(园)学生。注: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含高级技工学校)。
1.4保费:按学生每年每人保险费15元人民币计算。
1.5在校生数及参保学生人数:2013年数据,深圳市、区经政府批准注册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1997所,在校生164.13万人。参保人数按照学生或其监护人自愿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原则,以教育部门统计的实际人数为准。
1.6赔偿金额限额:每人死亡或伤残补偿金最高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最高限额1万元。
1.7保险责任期限:保险协议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市教育局有权根据供应商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约,合同总期限不超过三年。第一年期限自日0:00时起,至日24:00时止;第二年期限自日0:00时起,至日24:00时止;第三年期限自日0:00时起,至日24:00时止。
1.8保费支付
保费按被保险人实际参保学生人数计算,保费支付实行学生家长自愿购买、财政和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予以补助的办法,保险费用由学生(监护人)、教育发展基金会、财政按1:1:1比例分担,即学生家庭支付5元,教育发展基金会、财政各补助5元。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由市教育局委托)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统一签定《深圳市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并协调各区、各学校配合保险公司收取学生家长应承担的保费。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深圳市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签定后60天内由市、区教育局按照原有财政渠道一次性将应承担的保费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在日至实际付款期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属学生或其监护人自愿购买的,保险人应按照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投标人资质要求
(1)已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为注册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投标人为深圳地区分公司或以上级别的财产保险公司(同一家保险公司在深圳地区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分公司或以上级别的保险公司由总公司授权一家参与投标),提供在深圳地区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3)同时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条款备案表;(4)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纪录,由供应商营业执照住所地的检查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服务类清单
序号采购计划编号 需求内容 数量单位备注财政预算限额(元)
PLAN--000008
深圳市教育局
具体技术要求
(一)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
以下内容为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项目的基本需求,各保险公司应使用本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保险条款,但必须满足以下需求。以下需求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特别约定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本保险项目要求取消各公司《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条款》中免赔额、免赔率的相关规定,同时要对保险责任作出适当扩展。
1.基本责任(标的)
在被保险人的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内外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1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1.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1.4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1.5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1.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1.8学校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1.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1.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1.13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1.14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15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16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7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18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找不到事故责任方, 被保险人应负公平责任而负担的费用;
1.19因第三人对学生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1.2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21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扩展责任(竞标项目)
2.1超赔保障条款
为充分保障校(园)方权益,除按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95万元以外,特别在上述每人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95万元基础上,在全市另设累计不少于5人每人每年人民币30万元的超赔保障。对于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校园安全事故,每年累计提供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特别保障。特别保障的启动由甲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支付。
2.2扩展海外活动条款
本保险保障区域扩展为世界范围。对于由校(园)方组织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如境外学习、比赛、学术交流)也予以承保。
2.3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校园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参保学生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2.4扩展承保校际交流学生或实习生
对于参与我市参保学校与外地或境外的学校进行的校际交流活动或实习活动的交流学生或实习生,在深圳市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本保险承保的注册学生予以扩展承保。
2.5新增学生自动纳入保险。
对于在投保年度参保学校和幼儿园的新增学生的情况,自该学生完成注册当时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对于全市年度新增学生比例在5%以内的情况本公司免予收取增加的保险费。
2.6错误和遗漏扩展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情况及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本公司申报上述情况。
2.7恶劣天气扩展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参保学生到达学校后接到按深圳市气象部门认定的恶劣天气造成的学生必须停课的通知后,参保学生因为该项停课而直接从校园返回住所途中发生的伤害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8校园安全保障扩展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学校(园)因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疏忽和过失,导致其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9校园防灾防损费用条款
保险公司应按照不低于保费10%的标准提取防灾防损费用,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由教育部门根据全市学校安全工作需求情况确定项目,主要用于:编印学校安全宣传教育材料、制作学生安全教育影视宣传资料、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及竞赛、进行校园安全风险防范专题研讨和学习交流、开展学校安全风险点检查评估、开展学校保险评估论证,以及设立专门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心理、安全、法律事务等免费咨询服务。
3.赔付明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付明细包括:
1)普通伤害
a.医疗费 b.监护人误工费 c.护理费 d.交通费 e.住宿费 f. 住院伙食补贴费 g.营养费 h.后续医疗费
2)伤残除按普通伤害赔付外,还包括:
a.残疾赔偿金 b.残疾辅助用具费 c.残疾鉴定费 d. 残疾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费 e.精神损失赔偿金
3)死亡除按普通伤害赔付外,还包括:
a. 身故保险金 b.丧葬费 c. 精神损失赔偿金 d.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理赔流程
4.1一般理赔流程
事故发生——先行施救——报案——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及责任和赔付金额认定——和索赔人签定赔偿接受书——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理赔资料——保险公司赔付;
4.2其他理赔流程
对于校(园)方存在过失行为,索赔人与校(园)方、保险人三方对责任比例与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协商结果赔偿。
校(园)方无过错或过错不明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应该由校(园)方赔偿,但受害者单方面认为应由校(园)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或者虽应由校(园)方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受害人索赔金额高于合理赔偿金额的,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且受害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应诉,并在赔偿限额内按法院的判决结果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赔偿。该项诉讼费用和其他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费用(如调查费)保险人也予以赔付。
5.服务要求
5.1理赔事宜由保险公司指派专人到学校和幼儿园办理。索赔资料齐全之后,校(园)方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保险公司在一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上门收取,免除校(园)方人员、家长的奔波之苦。
5.2保证事故处理时效,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起2小时内到现场;
5.3保险公司实行限时理赔制度,保证所有事故的快速处理。除报案查勘外,对于抢救费担保额度增加申请一个工作日作出明确答复和确认。对于预付赔款申请,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对于正常赔案,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予以赔付结案。对存在特殊需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启动绿色通道,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4若理赔发生争议诉讼法院,由保险公司指派律师代理学校出庭应诉,学校出具聘请律师委托书,学校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5.5理赔人员实行全天候现场查勘制度。24小时电话畅通,查勘时当即向被保险人详细地介绍理赔程序和所需单证;
5.6保险公司编印理赔服务手册及制定索赔指引向各校(园)方发放,指导理赔工作;保险公司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和指定服务人员随时提供各类保险咨询服务。
5.7保险公司应有学生保险专业机构和服务团队,确保每个区均安排不少于2名专人负责保险工作;
5.8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校园安全勘查,并作出校园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5.9每季度向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每月编印校方责任险情况简报;
5.10如出现被保险人群死群伤事故,保险公司应立即做好先行赔付工作;
5.11其他特色服务。一般事故快速理赔机制,矛盾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重大事故预赔付机制,风险防范机制;
5.12保险公司建立费率的调整与浮动机制,根据过去年度的赔付情况,适时调整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使费率的确定理加公平合理。
6.履约保证金
保险公司如果中标,在签订保险协议前,要按照总保费的10%向教育部门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
1.保险责任
1.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或需要进行医疗救治的,保险人依保单约定给付保险金或赔付医疗费用。
1.1.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1.1.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1.1.3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烧伤的,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给付烧伤保险金。
1.1.4医疗救治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的,保险人依照保单约定赔偿医疗费用: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对于续保的学生,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期可延长至续保保单的保险期限届满为止。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赔付明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付明细包括:
2.1 身故保险金
2.2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2.3 医疗费用
3.理赔流程
事故发生——立即施救——报案——填写出险/索赔通知书—提供索赔资料——确定损失金额--领取赔款。
4.校园防灾防损费用条款
保险公司应按照不低于保费10%的标准提取防灾防损费用和学生投保工作费用,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由教育部门根据全市学校安全工作需求情况确定项目,主要用于:编印学校安全宣传教育材料、制作学生安全教育影视宣传资料、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及竞赛、进行校园安全防范专题研讨和学习交流、开展学校安全风险点检查评估、开展学校保险评估论证、学生投保工作,以及设立专门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心理、安全、法律事务等免费咨询服务。
5.服务要求
5.1理赔事宜由保险公司指派专人到学校、幼儿园或校园外事故现场办理,免除校(园)方人员、家长的奔波之苦。
5.2保证事故处理时效,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起2小时内到现场;
5.3保险公司实行限时理赔制度,保证所有事故的快速处理。对于预付赔款申请,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对于正常赔案,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予以赔付结案。对存在特殊需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启动绿色通道,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4理赔人员实行全天候现场查勘制度。24小时电话畅通,查勘时当即向被保险人详细地介绍理赔程序和所需单证;
5.5保险公司编印理赔服务手册及制定索赔指引向各校(园)方发放,指导理赔工作;保险公司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和指定服务人员随时提供各类保险咨询服务。
5.6保险公司应有学生保险专业机构和服务团队,确保每个区均安排不少于2名专人负责保险工作;
5.7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勘查,并作出校园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5.8每季度向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每月编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情况简报;
5.9如出现被保险人群死群伤事故,保险公司应立即做好先行赔付工作;
5.10其他特色服务。一般事故快速理赔机制,矛盾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重大事故预赔付机制,风险防范机制;
5.11保险公司建立费率的调整与浮动机制,根据过去年度的赔付情况,适时调整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使费率的确定理加公平合理。
6.履约保证金
保险公司如果中标,在签订保险协议前,要按照总保费的10%向教育部门缴纳履约保证金。
(一)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
1.被保险人:在深圳市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注: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含高级技工学校)。
2.保费:目前保费标准为注册学生每年每人保险费5元人民币。在此次招标中,以市政府批复同意的《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保险机制的工作方案》中测算的每年每人13.8元的保费标准为基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体保费标准;投标人报价低于此价格的80%即11.04元,必须提供综合“双险”的价格测算说明,如果报价低于11.04元且不提供价格测算说明视为废标,或者价格测算说明通不过评标委员会的认可亦视为废标。
3.学校及在校生数:2013年数据,深圳市、区经政府批准注册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1997所,在校生164.13万人。本次校方责任险第一期参保人数以2014年的统计数据为准。
4.赔偿金额限额: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95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500万元。
5.保险责任期限:保险协议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市教育局有权根据供应商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约,合同总期限不超过三年。第一年期限自日0:00时起,至日24:00时止;第二年期限自日0:00时起,至日24:00时止;第三年期限自日0:00时起,至日24:00时止。
6.保费支付
保费按被保险人2014年统计的在册学生人数计算,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在市教育局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统一签定《深圳市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协议书》后60天内由市、区教育局一次性将保费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在日至实际付款期间,保险人应按照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
1.被保险人:在深圳市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籍(园)学生。注: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含高级技工学校)。
2.保费:按学生每年每人保险费15元人民币计算。
3.在校生数及参保学生人数:2013年数据,深圳市、区经政府批准注册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1997所,在校生164.13万人。参保人数按照学生或其监护人自愿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原则,以教育部门统计的实际人数为准。
4.赔偿金额限额:每人死亡或伤残补偿金最高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最高限额1万元。
5.保险责任期限:保险协议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市教育局有权根据供应商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约,合同总期限不超过三年。第一年期限自日0:00时起,至日24:00时止;第二年期限自日0:00时起,至日24:00时止;第三年期限自日0:00时起,至日24:00时止。
6.保费支付
保费按被保险人实际参保学生人数计算,保费支付实行学生家长自愿购买、财政和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予以补助的办法,保险费用由学生(监护人)、教育发展基金会、财政按1:1:1比例分担,即学生家庭支付5元,教育发展基金会、财政各补助5元。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由市教育局委托)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统一签定《深圳市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并协调各区、各学校配合保险公司收取学生家长应承担的保费。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深圳市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签定后60天内由市、区教育局按照原有财政渠道一次性将应承担的保费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在日至实际付款期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属学生或其监护人自愿购买的,保险人应按照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服务能力部分
理赔响应时间
设有24小时受理电话,在接到报案起2小时内到现场,并按照招标需求实行限时理赔制度的,得100分;其他情况,横向评价打分,分为80、60、40分。
理赔预付制度
满足招标需求的,进行横向评价打分,优100分,良80分,中60分;不满足的,40-0分。
理赔流程手续
满足招标需求的,进行横向评价打分,优100分,良80分,中60分;不满足的,40-0分。
满足招标需求的,进行横向评价打分,优100分,良80分,中60分;不满足的,40-0分。
定期报告制度
满足招标需求的,进行横向评价打分,优100分,良80分,中60分;不满足的,40-0分。
防灾防损工作方案
满足招标需求的,进行横向评价打分,优100分,良80分,中60分;不满足的,40-0分。
投保软件系统
具备成熟的投保及服务软件系统,进行横向评价打分,优100分,良80分,中60分;不满足的,40-0分。
综合实力部分
满分100分,排名由高到低按等差比例减分,计算公式为100-P*(排名-1),P等于 100/投标企业数。
近三年在深圳地区财务纳税情况
横向评价打分,优100分,良80分,中60分,差0-40分。请提供经审计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近三年纳税证明扫描件
,原件备查。
有深圳学校保险服务经验的,100分,有广东省(深圳除外)市级或区级以上经验的,80分,有其它省份市级或区级以上经验的,60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提供的得0分。请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扫描件,原件备查。
投标人营业网点
在深圳市有10个或以上固定营业网点的,100分,每减少一个扣减20分,不得负分。请提供营业网点的分布情况,含租赁合同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提供的得0分。
服务团队建设
横向评价打分,优100分,良80分,中60分,差0-40分。提供员工队伍的组成、数量,并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提供的得0分。
投标人形象及所获荣誉
近三年(年)获国家级保险奖项的,100分;获省级保险奖项的,80分;获市级保险奖项的,50分;无上述奖项的,0分。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
近三年社会公益活动
热心深圳教育部门公益事业,共捐资或捐物共100万元以上的, 100分,每减少10万元,扣减10分;热心其它地区和部门公益事业,共捐资或捐物共100万元以上的, 50分,每减少10万元,扣减10分。提供有效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提供的得0分。
校方责任险扩展责任部分
每人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95万元基础上,在全市另设累计每人每年人民币30万元的超赔保障名额
&5人,不得分;所报名额最多者,100分,减少1名扣减10分,扣减至60分为止。
中国 采招网(.cn#)
对于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校园安全事故,每年累计提供特别保障金额(单位:万元)
&100万元,不得分;所报金额最多者,100分,减少10万元扣减10分,扣减至60分为止。
考察内容:对照招标文件
********或后可见深圳市教育局关于申请安排学校及学生“双险”承保公司招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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