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不服从安排人员不服从分配,单位领导是否有权停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事业单位领导工资将按绩效确定(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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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是独特网小编整理的中共中央办公厅事业单位领导工资将按绩效确定,欢迎阅读,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事业单位领导工资将按绩效确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下称《管理规定》),从任职条件资格、选拔任用过程、任期和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监督、退出等方面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事业单位领导超编、到年龄不退等现象或将成为历史。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制定本行业细则。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昨日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规定》大部分内容,特别是原则性的表述,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相同或相似,但也有一些针对事业单位特点的要求。之所以此时推出这个文件,他分析,事业单位改革正在推进中,需要一个指导性、纲领性的文件。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原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解读:竹立家表示,中国的事业单位大约有75%都是由知识分子构成,剩下的25%为后勤管理人员,例如高校、医院、研究所、设计院等,都属于事业单位,“高知”的比例很高。所以从事业单位的现状看,领导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一般都没问题。但在文件中明确这个要求是对的,也是必要的,事业单位整体水平都比较高,所以领导还是需要保证一定的文化程度的,这个从制度上保证了这一点。  对于领导超配问题,他说,不仅仅是事业单位,所有的行政机构都是如此。一个大学七八个副校长的非常多,虽然我们认为这是超配,但现在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就是说没有部门规定具体应该一正几副,所以学校说自己没有超配也无法反驳。编办有发放编制的权力,但没有核定编制的权力,所以现在很多单位跑到编办要人员、要编制的现象非常严重。应该出台相关的文件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将加大聘任比例  原文: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解读:竹立家解释,简单而言,委任制就是上级指定,选任制就是民主推举,聘任制就是同级聘任,“比如我当一把手了,就由我来聘任我的副手”。  目标责任制,简单说就是绩效管理,一直以来都是被鼓励的方向,但没有明确写在文件里,这应该是第一次。这个制度优势非常明显,可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降低公共服务成本。而聘任制和目标责任制也是国际上类似机构通行的做法。任期制中组部曾出台过相关文件,本次条款应该是参考这个规定而来。  他说,以上几点关键问题不在于如何实施实行,还是在于标准,这是很难确定的。“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等等,怎么确定目标?怎么选拔人才?依据什么标准?且标准出来后,如何考核?”竹立家表示,政策的最终效果除了明确这些细则,还要看最终执行的程度,需要考核机制密切跟上。  应结合履职情况确定领导绩效工资  原文: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解读:竹立家介绍,目前事业单位领导收入按照两个系统确定,一个是行政系统,就是与行政机关一致的按级别确定的,另一个是职称系统,例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文件的意思是按照绩效考核的方式确定领导的收入,就是说,如果业绩上去了,领导的收入也会增加。这个可以激发领导努力提高本单位业绩的热情,提高工作效率,是很好的政策,未来或许会出现一批高收入的事业单位领导。  对于到期免职,这个其实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只是执行得很不好。很多高校领导到了60岁还在干。这次在《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如果执行得好,这种现象或将成为过去时。所有条款的效果一定还得看最终的执行。扩展阅读  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龚冠宇任武警陕西省总队政治委员。7月31日上午,武警陕西省总队在西安召开宣布命令大会,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主任颜晓东宣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武警陕西省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杜航伟出席并讲话,武警陕西省总队司令员王春新主持宣布命令会议。  会上颜晓东宣读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江西陆军预备役步兵师政治委员兼江西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龚冠宇为武警陕西省总队政治委员。  宣布命令后,颜晓东就加强党委班子和部队建设强调,要坚持政治建军,紧跟习主席思想步伐加强理论武装,培塑新一代“四有”革命军人,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在看齐追随铸牢忠诚上下更大功夫;要聚焦能打胜仗,紧紧扭住能力这个支撑,始终聚焦反恐这个重点,牢牢守住执勤这个底线,在练兵备战履行使命上下更大功夫;要注重强基固本,在全面建设、建强组织、确保安全、厚实底蕴内涵发展上下更大功夫;要贯彻严实要求,烧旺党内生活大熔炉,强化集体领导聚合力,坚持以下率上正风气,在建强党委树好形象上下更大功夫。  颜晓东要求总队各级党委机关和广大官兵,继承保持和发扬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积极参加驻地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优异成绩,回报省委、省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厚爱。  杜航伟代表省委、省政府对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表示坚决拥护,向长期关心、支持陕西工作的武警党委及各位领导表示衷心感谢,对龚冠宇同志来陕工作表示热烈欢迎。他说,近年来,在武警党委和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武警陕西省总队聚焦强军目标,服务全省大局,忠实履行使命,全面加强部队建设,出色完成了以执勤处突、反恐维稳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在武装联勤巡逻、处置突发事件、重大活动安保、灾害抢险救援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经受住了实战检验。实践充分证明,武警陕西省总队是一支听指挥、守规矩、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的部队,是一支省委、省政府用起来得心应手的部队。希望武警陕西省总队在新一届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继续发扬优良传统,开拓进取,在部队建设和履行使命中再创佳绩。  杜航伟强调,总队党委要牢固树立“四种意识”,努力建设过硬部队;要加强练兵备战,全力干好维稳这件大事;要弘扬优良传统,积极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省委、省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总队建设,积极为部队排忧解难,努力为武警部队履行职责使命创造良好条件。  龚冠宇表示,中央军委和国务院任命我到武警陕西省总队担任政治委员,我坚决拥护、坚决服从。到总队任职,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长期在解放军作战部队和省军区系统工作,面对新的环境、新的岗位、新的职责和新的实践,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有信心、有决心着眼强军实践,忠实履职尽责,与总队党委“一班人”和全体官兵一道,坚持不忘初心、追求卓越,为把总队建设成为一流总队贡献自己全部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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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惩戒有关政策规定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 22:04 浏览次数:51 次 【字体: 】
事业单位人员惩戒有关政策规定
泸州市人事局
1.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人发【2002】69号)
2.中共四川省纪委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纪发【2002】24号)
3. 四川省人事局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工作中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人发【1984】4号)
4.四川人事局转发《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发【1988】2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的通知(摘录) ( 川府发【1984】77号)
6.《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发【1983】8号)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人发200269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5】13号)执行几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四川省人事厅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自自在在自自在在足足。(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受下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除处分期所在年度均取消其年终一性奖金外,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
2、给予降级处分的人员,一般降低一个级别。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受到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降低后的级别执行级别工资。已在本人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按与下一级别的级差降低级别工资。若本人级别为15级的,其级别工资按15至14级的级差降低(下同)。
3、给予降职处分的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到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其,将本人所执行的职务工资降低一挡(降低到最低档以下的,按第一、二档的档差降低,下同),然后就近就低靠入降低后职务的工资标准(高于最高档的靠入最高档,低于最低档的靠入按一、二档的档产差递减的金额,下同)。
事业单位中既担任领导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双肩挑人员”)受降职处分的,以本人受处分时执行的职员(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按本条规定处理。其作为档案工资管理的专业技术(或职员)工资相应降低,并将情况记入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未低聘或解聘的,所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降一档后不再低靠(下同)。
4、给予撤职处分的人员。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撤职处分的,从受到处分的次月起,其工资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工资降低一挡,然后逐次就低靠入降低后职务的工资标准;同时级别工资降低一级。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将本人所执行的职务工资降低二档,然后逐次就低靠入降低后职务的工资标准。“双肩挑人员”以本人受处分时执行的职员(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按本项规定处理。其作为档案工资管理的专业技术(或职员)工资相应降低,并将情况记入档案。
5、给予开除留用查看处分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内降低三档职务工资(或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下同)。留用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以留用察看期内降低三档后的执行技术工人工资标准的,逐次就近靠入并执行初级工的工资标准。
6、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考核年限。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经核实确属不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恢复原工资待遇。因处分被停发或减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给予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被开除工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均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分别按以下规定计发生活费和分配工作后的工资。
1、被收容审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教育、强制戒毒(所外执行)的人员,在此期间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执行职级工资制的,按本人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以上人员经审查核实,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停发或减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补发其被扣发或减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暂不发给生活费。公安、检查机关撤案或者检查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查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案以下办法分别处理。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被羁押期间的工资按以下标准发给:执行职级工资制的,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75%发给;其他人员按本人工资固定部分的全额发给;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的,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被羁押期间扣发和减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3、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人员。安排了临时工作的,在缓刑期间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费执行职级工资制的,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其他人员按本人工资固定部分的85%计发。若按此发给的生活费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生活费标准继续发给。缓刑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在本人缓刑前的工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工资。
(1)、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工资降低二档,然后逐次就近就低靠入新安排的低职务工资标准,同时级别工资降低一级。
(2)、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将本人所执行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降低三档,然后逐次就近就低靠入新安排的低职务工资标准。其中执行技术工人工资标准的,逐次就近就低靠入并执行初级工的工资标准。
上述人员在缓刑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再享受离退休待遇和办理离退休手续,改按退休处理;退休人员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均按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未基数计发退休费。
4、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受的、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仍保留工职且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受处罚期间的生活费和刑满后的工资,按照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拘役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5、被判处拘役未宣告缓刑的,被判处管制未由原单位接收的,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所内执行的人员。在此期间均不发生活费。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处罚期满后的工资,按照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拘役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分配正式工作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6、在受到上述行政刑事处罚并停发工资期间,不计算工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次年起重新计算,若处罚后单位又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7、凡受到刑事处罚并开除工职的人员,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员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43号)规定确定工资。
8、经复查确被错判犯罪的,原判期间的经济、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停发或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但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原判期满至单位恢复工作期间不补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恢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依据原判前的工资标准考虑原判期间应正常晋升工资的因素,按照中共四川省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印发《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共【1994】41号)规定的办法,依据恢复工作后明确的职务确定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生效以前(即1994年底前)被错判犯罪的,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司法部门宣告无罪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川人惩【1993】1号)的规定办理。
9、经司法机关复查,改为免于刑事处罚的,会原单位后应视其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确定工资待遇,即:免于行政纪律处分的,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本文中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处理工资。
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三、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月起执行,尚在处分处罚期内的从发文之月起按本《暂行规定》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本《暂行规定》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中共四川省纪委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纪发〔2000〕24号
各市、地、州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省直纪工委,中物院纪委:
根据中央纪委的部署和省委的指示精神,1999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对1996年以来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普遍进行了检查。总的看,多数地方和单位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很重视,落实得比较好,但个别地方和少数单位处分决定执行未到位的情况比较严重。为切实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重申和提出如下有关规定和施行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机关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违纪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申诉期间不影响处分的执行。
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行政单位应在接到处分决定(批复)后三十日内宣布执后,并将处分决定(批复)送达受处分人。同时,组织、人事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在宣布处分决定后的三十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下达处分决定(批复)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送〈纪律处分执行情况回执〉。
三、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批复)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四、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对违纪人员处分决定(批复)后,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三十日内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年终考核、提升职务、调整工资时备查。
五、组织、人事部门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应按规定另行安排工作,并重新确定其职务。
六、受处分应降低工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下达降低工资的书面通知。降低工资从处分决定(批复)下达的次月起执行。
七、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按照两者中较重的处分降低工资待遇。
八、受党纪处分人员的任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受党内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只影响年度考核,不降低工资。受党内撤职或留党察看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和一个档次职务工资。受开除党籍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和二个档次职务工资。
十、受政纪处分的职级待遇及任用,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及〈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513号)相关条款执行。
十一、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告〉(人发19969号)相关条款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
十二、经复审(复议)或复查(复核)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工资总是按以下情况办理:
1、撤销原处分的,应恢复原职级待遇,其被扣发或少发的工资应予补发;
2、由开除党籍改为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或由行政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的,原处分期扣发或少发的工资按改变后核定的工资予以补发。
3、由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者由行政降级以上(含降级)处分改为记大过以下(含记大过)处分的,其被扣发或少发的工资,应予全部补发。
十三、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羁押,其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513号)相关条款执行。
十四、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缓刑期满后,对缓刑期间表现不好或不适宜在原单位工作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作辞退处理;对表现好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适当的工作,但应调整出党政机关,并按规定重新确定其职级和工资待遇。
十五、党政机关退(离)休工作人员,因违法犯罪受刑事处分后的待遇问题,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职工被判刑缓刑期间可否享受退休待遇的复函〉(劳人险局19824号)及〈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纪律处分的执行,应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执行和严格考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相关制度,各司其职,切实负起对处分决定执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处分决定执行中的失职违规错误,对不按规定执行处分决定,造成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十七、1996年(含1996年)以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执行到位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到位。
十八、本通知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本省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有关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摘录)
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摘录)
3、《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摘录)
4、《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摘录)
5、《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摘录)
6、《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摘录)
7、《关于退休职工被判刑缓刑期间可否享受退休待遇的复函》(摘录)
8、《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摘录)
中共四川省纪委检查委员会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人事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十二条 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 撤销党内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五条 留党察看。……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突起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六条 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682号
最近,各地、各部门反映,在执行《国务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惩戒规定中,遇到一些难于把握的具体问题,询问解决办法,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分问题
(一)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2、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3、违经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4、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六)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七)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国家行政机关再作出机相应的行政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二、关于处分的变理与解除问题。
(一)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国家公务员不当或者错误的行政处分,应当予以减轻、撤销或者加重处分。
(二)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同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1、警告处分满半年;
2、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3、撤职处分满两年。
(三)国家公务员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处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的,予以加重处分。
(四)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1、所在单位提解除处分的意见。
2、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199819号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纪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发19969号
四、关于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影响期限问题
凡是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劳动人事部
《关于退休职工被判刑缓刑期间可否享受退休待遇的复函》
劳人险局19824号
退休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劳动人事部
《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
荣人老函19875号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自来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和管理由省研究确定。
四川省人事局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工作中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川人发19844号
自一九八0年十月十九日原国家人事局国人奖1980759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在开展奖惩工作中,提出一些具体政策性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我们研究并请示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作如下解答,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四年五月五日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工作中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的解答
一、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党派出所,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的政纪处分是否由政府及其人事部门办理?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只负责承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政纪处分工作,不办理人大常委会、政协和党派,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这促进派睦处分期间的生活费怎样确定?留用察看期满后,重定工资级别的原则如何掌握?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停发工资(包括粮贴、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后,应发给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不包括应发的物价补贴)可参照本人原工资和家庭实际负担的情况确定,但不要低于当地干部的最低生活水平。留用察看期满后,应根据本人的表现和重新分配的工作,一般在低于原工资待遇的原则下重新评定工资级别,已停发的粮贴、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一律不再恢复。
三、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是否撤销其职务?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触犯刑法,经人民法院审理必须判处刑罚的,因其已丧失了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条件,应该撤销其职务。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是否办理开除手续?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以上刑罚的,应办理开除手续。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对其在管制或缓刑期间的工作如何安排:生活待遇怎样确定?
答:对其管制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在机关的人员,可视本人具体情况安排从事生产劳动或分配一般工作。应降低原有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发给一定的生活费。管理或缓刑期满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分配适当工作,在低于原工资待遇的原则下重新评定工资级别。
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满后,对其中有特殊专长及其他原因需要收回安排工作的,要不要增干指标?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满后,对其中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情节轻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有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经批准收回安排在干部岗位工作的,要有增干指标。增干指标从各地区、各单位干部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对收回人员评定工资待遇时,一般应低于原工资级别。
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拘役期满后,收回安排工作的,是否需要增人指标?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应停发工资(包括粮贴、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拘役期满后,悔改表现好的,由原单位按批准权限收回分配工作。仍然适合法干部的,可以安排当干部,也可以安排当工人。由于拘役期较短,不需要增人指标。无论安排当干部或工人,其工资待遇一般不要低于原工资级别;已停发的粮贴、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按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八、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后犯了错误的,哪些行政处分适用于他们?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后,不属在职人员。对犯有错误,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原则办理。在使用处分种类时,对他们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没有实际意义,可不使用这种处分。对必须处理的人员,可酌情使用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离休、退休人员也可使用降级处分。对个别错误严重、屡教不改,已构成开除处分的,由现在管理单位作出丧失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条件的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并停止其享受的一切政治、生活待遇。对其中生活没有来源的,可酌情发给一定的生活费。
九、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后,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是否办理开除手续?刑满释放后,能否对其中罪行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的人员恢复其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的名誉,并发给处理前的全部或一部分离休工资(包括增发的生活补贴,下同)和退休、退职费?
答:离休、退休、退职干部被判处刑罚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除外),不需要办理开除手续。但应在法院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原管理单位作出丧失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条件的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停止期处理前的一切政治、生活待遇。刑期满后,不恢复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的名誉,不重新发给离休工资和退休、退职费。但对属于过失犯罪或情节轻微,恢复了政治权利,确有悔改表现者,以及个别没有生活来源的原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可由原管理单位报请主管部门批准,酌情发给一定的生活费。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根据情况,降低其生活待遇。
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拘役和缓刑期间能否计算工龄?
答:拘役期间不计算工龄。缓刑期间仍留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可以计算工龄。
十一、对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在拘留、逮捕期间停发的工资是否补发。
答:对犯有严惩错误或罪行的,不予补发的。如系错误,应补发本人在拘留、隶捕期间的工资。
十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其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后无故逾期不归的期限如何掌握?怎样办理自动离职处理的手续?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其撤离工作岗位或请假后无故逾期不归,经教育不改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款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需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可参照原内务部(65)内字第9号通知规定“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组织上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发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对于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但应予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的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的精神办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由原单位查证核实情况后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予以除名,并书面通知本人。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是否执行本解答的规定?
答:可以参照执行。
四川人事局转发《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发19882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62号文件《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鉴于我省已先后制定了川府发198632号川办发1987117号文件,故不再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上述两个文件与《处理办法》有矛盾的地方,按《处理办法》执行。
一九八八年一月六日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
劳人干198762号
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为了合理地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升职奖励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等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升级奖励。按照国人1982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作人员获升级奖励,其职务工资一般提升一个工资等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但均不得超过本人现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标准。对职务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的,则不给升级奖励,可给予其他种类奖励。
二、升职奖励。给予工作人员升职奖励,应根据其贡献、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职数限额决定,一般晋升一级职务;个别有特殊贡献、德才优秀的,可以越级晋升,并报任免机关审批。工作人员获升职奖励后,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可以提升一个工资等级。个别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
三、降级处分。工作人员受降级处分,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工资等级。对职务工资为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不给降级处分,可给予其他种类处分。
四、降职处分。工作人员受降职处分,降低一级职务,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一至两个工资等级,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如降低后的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无职可降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撤职处分。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二至三个工资等级,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如降低后的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无职可撤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六、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应分配不叙职工作,发给临时工资,即本人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另发给原职务工资的40%。察看期满配正式工作,其职务和职务工资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按低于受撤职处分的职能待遇重新予以确定。
七、工作人员受到上述职级奖惩后,新确定的工资待遇从批准奖惩之日执行。
八、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人的升级奖励和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按上述第一、三、六条规定的原则处理。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级奖惩问题,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的通知(摘录)
川府发198477号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八日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奖惩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奖惩工作的任务与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奖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表彰奖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哿法纪观念,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转变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惩,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惩戒按照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
(三)根据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和不同特点,建立健全不同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坚持考核和奖惩制度,做到奖惩有依据、赏不虚施,罚不枉加,功过分明,奖惩严明。
(一)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应该予以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起模范作用的;
2.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身体力行,作出表率的;
3.刻苦学习,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完成任务出色,成绩优异的;
4.勇于改革,开创新局面,对改变本地区、本部门面貌起推动作用,成效显著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有显著贡献的;
6.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在抵制不正之风方面事迹突出的;
7.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同违法和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8.防止、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少受损失,或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贡献的;
9.关心他人疾苦,助人为乐,受到广大干部、群众赞扬的;
10.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二)奖励种类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升级、升职、通令嘉奖。
(三)给予工作人员何种奖励,应按功绩大小确定。对于具备本办法奖励条件一项或几项情形,事迹显著的人员,可以记功或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事迹显著,贡献较大的,可以记大功或授予县、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事迹特别显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升级、升职、授予省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通令嘉奖。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适当发给装饰品或奖金。
(四)评奖方法和时间,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执行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情况,严格按照奖励条件,经过群众评议,提出受奖名单,由领导集体审定。必要时,也可由上级机关确定给予奖励。
评奖时间,一般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随时予以奖励。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奖人员的事迹应在适当会议或报刊上公布,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和任用的依据。
(五)奖励的审批权限
1.授予本单位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所在机关或上一级机关决定。
2.记功、记大功、授予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县以上主管机关决定。
3.升级,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川人发19825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4.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5.授予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县(由)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6.通令嘉奖,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六)奖励经费,按照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一九八二年八月二日关于工作人员奖励经费的开支和使用办法的通知办理。
(七)对在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搞不正之风的,应即撤销奖励决定,并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于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应该给予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徽,经过批语教育,也可以免予处分。
1.严惩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及规章制度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严重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瞎指挥,给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或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的;
4.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侵犯人身权利的;
5.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敲诈勒索,行贿受贿,谋取私利,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包庇纵容违法乱纪行为的;
6.拉邦结派,进行非组织活动,破坏安定团结,制造冤假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7.贪污盗窃,投机诈骗,走私贩私,侵占公共财物,挥霍浪费国家和集体资财的;
8.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9.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或遗失国家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它应该予以处分的。
(二)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在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处分的,必须认真负责,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和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方针,根据所犯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影响和本人对错误认识的程度,给予恰当的处分或免于处分。
1.对于违反国家法纪,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但情节轻徽,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2.对于严惩违反国家法纪,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如果无职可降或无职可撤的,也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3.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屡教不改,或蜕化变质,不可救药,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可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可先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4.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其留用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在留用察看期间,停滞不前发工资,酌情发给一定的生活费。留用察看期满后,经过考察确已改正了错误的,重新分配工作和评定工资级别。悔改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一年继续考察。对个别仍然坚持错误,已丧失了国家工作人员条件的,应予以开除。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经司法机关审查,免予起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适法的纪律处分,或经过批评教育后,悔改表现好的,也可以免予处分。
(五)国家行政机关从发现工作人员违反纪律之日起,应迅速查处,不得无故拖延,一般应在冰个月以内查清处理,如果案件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结案处理至迟不得超过一年。
(六)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1.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中,对于已不适宜继续任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职后,再办理政纪处分的手续,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市)政府各部门的局(科)长受开除处分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执行。
2.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名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由本级人民政府办理政纪处分的手续,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3.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所在机关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省人民政府委托各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执行。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执行。
5.各市、地、州、县(市)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由各地(市、州)县(市)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一般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行确定。
(七)纪律处分的程序和要求
1.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做到错误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时,除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受刑事处分者外,都必须经过本单位群众讨论,并通知受处分人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诉意见。
3.组织上作出的正式处分决定或结论,应与受处分人见面,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如受处分人拒绝签署意见,经复查,事实确凿,结论正确,处理恰当的,由组织上如实写明情况。
4.经组织批准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时,必须通知受处分人,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对于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可以通报或在报刊上公布。
5.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二十日内,向批准处理的机关提出复议或向上级机关进行申诉。受理机关应认真研究处理。但在未作出改变处分之前,不得停止处分的执行。
对申诉案件经过复议或复查后,原定错误事实或情节有变化的,应予以纠正,重新结论处理。
奖惩工作承办部门及职责范围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各级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承办奖惩工作的综合部门,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对奖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解答对奖惩工作提出的问题,组织交流奖惩工作经验。
(二)负责具体办理寓言奖惩工作事宜。
(三)办理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奖惩工作事宜,并负责报告处理结果。
(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单位按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办理。
(三)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局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办法与国务院颁发新的奖惩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发19838号
现将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60号《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现对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部“通知”下发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了刑事处分,其职务自然撤销,已按原监察部和内务部的有关规定作了处理的,应视为丧失公职。
二、退职、退休、离休干部犯了严惩错误,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管理单位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应停发其退职、退休费和离休工资(包括增发的生活补贴,下同)。其中,被判处拘役的,在拘役期满后,可重新发给退职退休费和离休工资。被判处管制或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或缓刑期间,可酌情发给一定的生活费,撤销管制或缓刑期满,确有悔改表现的,可重新发给退职、退休费和离休工资。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后,对个别已经改正了错误,确有技术专长,需要重新录用的,按照吸收录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一九八三年二月八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劳动人干1982160号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自一九五七年颁布后,原监察部和内务部先后作过两次解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行政机关奖惩工作的开展,各地区又提出一些问题,经我们同有关部门研究,作如下解答。其中与前两次解答不一致的地方,请按照本解答执行。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其职务自然撤销”怎样理解?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均自然撤销。这里所说的“其职务自然撤销”是指违法犯罪者在受到上述刑罚期间,已经自然丧失了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权利。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否办理开除手续?执行期满后,是否收回分配工作?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除外),即办理开除手续。执行期满后,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情节轻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重定工资级别;其他不予收回。
三、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留机关工作,是否需要批准?由哪里批准?
答: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据此,缓刑人员交回原单位进行考察,不需要再办理批准手续,但应向任命机关或主管机关备案。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应怎样处理?
答:拘役是刑法规定的一种主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后,其职务自然撤销。拘役期间停发工资。拘役期满后,一般可以收回;对个别情节恶劣,毫无悔改表现,已不能继续留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可以不收回。是否收回,由原单位决定后,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批准收回的,分配适当工作;不收回的,应办理开除手续。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发198067号文件中的“一般保留公职”的原则,对被劳动教养的工作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即:劳教期间悔改好的,期满后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个别不适宜继续当干部的,可分配作其他工作;少数在劳教期间表现不好,甚至继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期满不予收回,办理开除手续。个别错误严重、情节恶劣不适宜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也可在送劳动教养前,办理开除手续。
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开除后,如何安置?能否重新录用?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开除后,一般可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家属所在地落户,并将情况介绍到户口所在地的组织。
如果本人要求连同家属一起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被开除的工作人员,确已改正错误,用人单位经过考试、考核符合录用条件的,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重新录用。
七、退职、退休干部犯了错误,应由哪里处理?
答:退职、退休干部犯了错误,按退职、退休干部管理范围处理。即:属于原单位管理的,由原单位负责查处;不归原单位管理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组织负责查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受过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否给予奖励?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后改正了错误;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批准恢复正式工作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与其他工作人员同样对待。
九、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是否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答: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奖惩问题,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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