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挥霍浪费的资金是否都要追回

滕州纪委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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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滕州11月17日讯(记者 孟令洋)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严明纪律,正风肃纪,发挥警示教育作用,16日,滕州市纪委公布了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姜屯镇卓庄村党支部原书记吕义亭、村委会原主任范光春、原会计范明道任职期间,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挥霍浪费村集体资金,2013年以来,卓庄村集体用于支付招待费、生活费、租车费等非生产性开支24万余元。姜屯镇党委给予吕义亭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范光春、范明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日下午,滕州市疾病控制中心驾驶员袁汝军私自驾驶市疾控中心鲁D3576Z公务用车接送亲属到滕州高铁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给予袁汝军党内警告处分,并由其个人承担公车私用产生的费用100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市疾病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裴宝伟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指出,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持执行制度不懈怠,落实规定不松劲,以严而又严的监督管理,坚决防范和杜绝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发扬严细深实作风,对奢靡享乐行为,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敢于亮剑,深挖细查、从严问责、决不放过。
责编:海闻“吃玩”变花样&私车公家养
福建省三明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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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吃玩”变花样 私车公家养
管住贪吃的嘴、乱伸的手,让群众获得更多正风反腐的受益感。然而,在正风反腐高压态势下,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四风”问题仍存在,且从“地上”转入“地下”,趋于隐蔽、花样翻新。福建省三明市纪检监察机关就查处了这样一批问题,笔者从该市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中摘选部分违规公款吃喝、违规使用公车、公款旅游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纪、敲响警钟,让这些“四风”问题新变种止于纪律红线前。
隐蔽吃喝难隐身
案例一:沙县凤岗街道西山村党支部书记陈胜泉、村委会主任林金亮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在县直部门干部到街道、村检查完工作后,多次用村集体资金宴请县直部门、街道干部,违反村级“零招待”有关规定。2014年12月,县纪委给予陈胜泉、林金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接受吃请的4名县直部门、街道干部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参与吃请人员退赔违规用餐费用。
案例二:三明市梅列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林立(副科级)于日晚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吃请及娱乐消费,共计1707元。日,区纪委给予林立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本人承担宴请所产生的费用。
分析:公款吃喝是个老问题,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各种形式的“餐桌腐败”得到有效遏制。然而,一些党员干部心存侥幸、漠视党纪党规,机关管得紧就转向吃基层,公款查得严就转向吃老板,自作聪明、翻新花样,屡屡触犯纪律红线。从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吃喝风”积习甚深,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更趋隐蔽,监督检查更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创新思维,改变方式,拓宽渠道,运用“制度+科技”动态监管平台,畅通违规公款吃喝的举报渠道,对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及时通报,使其无处隐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私车公养露真容
案例一:永安市第三中学原校长潘怡强于2009年7月至2013年1月长期使用该校公务车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累计金额达24212元。日,永安市委给予潘怡强撤销市教育局主任科员、第三中学校长兼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责令其上缴全部违纪款。
案例二:宁化县桥下水库主任邱元春于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长期占用其驾驶员垫付购买的车辆,使用所产生的汽油费、保养费用和过路费均由桥下水库财务列支报销。日,宁化县纪委给予邱元春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管单位大小、级别高低,配备、使用公车成了“待遇”,也成为权力、地位、身份的象征,这不仅是因为要“面子”,更是因为有“实惠”。正因为有了这种“特权”待遇,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面对日益规范的公车管理制度,绞尽脑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中不乏“私车公养”、“任性租车”、“定制假车牌”等新变种。本案中,潘怡强、邱元春等人采取“私车公养”等方式“避风头”、“躲猫猫”,在制度执行上玩变通,其名义上是单位“工作需要”,实际上是损公肥私、贪图享受。治理“车轮腐败”这个顽疾,必须加强管理,强化监督,铁面执纪,让监管照进死角。长远之计则必须深化公车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来根治,让公车回归姓“公”。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规定。
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详细内容见链接一)。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详细内容见链接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详细内容见链接一)。
“搭车”旅游现原形
案例一:清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黄招金、人事部经理曾长莉(非党员)于日至6日借赴省外公务之机绕道旅游,并公款报销绕道行程费用。日,县林业局党委给予黄招金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支付应承担的旅游费用;清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曾长莉警示谈话,扣发年度绩效薪金、奖金,责令其支付应承担的旅游费用。
案例二:尤溪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赖诗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张玉华于2013年11月组织县委党校第四期科级干部高级研修班赴省外党校培训,其间到当地景区游玩,并在干部培训费中列支旅游费用。日,尤溪县纪委给予赖诗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玉华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相关人员退缴全部费用。
分析:公款旅游曾被看做一些地方和部门理所当然的“福利”。在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的高压下,仍然有一些党员干部按捺不住躁动的心,总想找机会出去“看一看”,打着工作考察、学习培训、慰问走访等公务借口,顺便行旅游之实,自认为移花接木、神不知鬼不觉。上述案例中的违纪者错误地将“慰问、培训”当做逃避纪律追究的“挡箭牌”,最终现出原形,受到惩处。根治搭车旅游“福利病”,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转变监督方式,加强源头监控,强化经费审计,绝不能让公款旅游钻了空子,搭了便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让搭车公款旅游难行其道。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的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详细内容见链接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中纪发z2013{4号)规定,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处分的统一规定出台之前,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机关实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详细内容见链接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叶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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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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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连江县琯头镇壶江村是一座孤岛,虽与陆地最短距离不过300余米,却成为村民心中一道遥远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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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Mail:上杭县纪委公开曝光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上杭县纪委公开曝光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1月29日,上杭县纪委对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曝光。这4起典型问题是:上杭县泮境乡祖加村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上杭县泮境乡祖加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挥霍浪费集体资金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列支招待费、烟和土特产,费用共计36602元。日,上杭县泮境乡纪委分别给予祖加村党支部书记温彩洪、村委会主任王永贵党内警告处分。上杭县中都镇睦邻村违规超标准接待问题。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上杭县中都镇睦邻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村集体资金共计28662.5元用于超标准接待和购买烟、酒、水果等土特产。日,上杭县中都镇纪委给予睦邻村村委会主任丘征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有其他违纪行为)。上杭县蓝溪镇歧滩村违规发放福利问题。2015年6月,上杭县蓝溪镇歧滩村违规以5名原村两委干部的名义购买广电网络电视机顶盒,预存服务费等共计2850元,并在村财列支。日,上杭县蓝溪镇纪委给予时任歧滩村党支部书记黄焕钦党内警告处分。上杭县临城镇城南社区违规接待、发放补贴问题。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上杭县临城镇城南社区在接待费用中列支8500元用于购买香烟。同时,城南社区“两委”成员9人违规领取各类补贴共计62.15万元。2017年8月,上杭县临城镇纪委分别给予时任城南社区居委会主任曾永华、城南社区报账员张华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均另有其他违纪行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只会执纪越严、处理越重。各级党组织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严格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既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又要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县财政、审计、人社等职能部门,要按照“1+X”专项督查的部署,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职尽责,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共抓共管、严纠“四风”的浓厚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用好、用活“1+X”专项督查工作机制,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对无视中央关于作风建设的要求、无视纪律规矩顶风违纪的,一律严肃查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有关干部的责任。来源:杭川清风编辑:钟毅康 编审:吴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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