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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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商品推荐一人在取钱的时候发现排在他前面的人未将信用卡带走,便按重复键,取走该卡上两千元人民币.那到底是定信用卡诈骗还是盗窃还是侵占罪?如果这人自首并退赃又怎么处理?
在信用卡犯罪中,明确规定只有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盗窃罪。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上述案例,其实重点在于行为人发现前面的被害人未将信用卡带走,便按重复建的行为中有无盗窃行为。
如果排除被害人未将卡拿走是由于后面的行为人实施欺骗等的行为所造成的情况。则由于卡还在atm机里,后面取钱的行为人没有接触到卡,就不存在盗窃的行为,只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由于2000元尚未达到信用卡诈骗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他答案(共6个回答)
在信用卡犯罪国际化的背景下,为弥补刑法规制能力之不足,避免国际信用卡犯罪对我国金融秩序的破坏和影响,我国通过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犯罪立法进行了完善,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信用卡违法行为进行了犯罪化的评价,增设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两个具体罪名,为便于司法实践对这两种新型信用卡犯罪的把握认识,笔者对此探讨如下:
■四种行为方式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一,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信用卡。有学者提出,“持有”是指随身携带,包括装在衣袋、旅行袋或旅行箱里,当然也包括拿在手里,但不包括私藏家中。因为私藏与持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修正案既未规定私藏,说明立法者未将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以私藏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持有是对特定物的管领和控制的状态,在本质上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和控制,持有无需将特定物品处于行为人物理力的控制之下,不以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自然力量或物理力上的直接占有、控制为条件,只要求行为人与物品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的事实状态和关系即可。因而,持有既可以是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携带在身、藏匿家中或存放于特定地点,也可以是将伪造的信用卡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在“持有”的具体内涵上,“持”和“有”不可分割,行为人仅是为他人保管信用卡而无直接支配权的,仅为“持”;因无法满足“有”的条件,不能构成本罪,可视情况构成窝藏赃物的犯罪。“运输”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所进行的空间位置移动。既包括将伪造信用卡从国(境)外运入国(境)内,也包括在国(境)内所进行的移动。通过各种方法将信用卡由此地运往彼地的为运输,此地与彼地不纯粹是物理意义的空间距离和位移,而应根据人们的一般观念,将一定的行政区域结合距离的远近作判断。持有、运输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已经完成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将用于他人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均为数量犯,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
第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按照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信用卡限本人使用。此种行为方式中的他人信用卡一般为他人合法申领的信用卡,但在特定情况下,持有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也可以成为此种行为方式的类型,表现为,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持有了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且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因行为人的持有行为不符合前列行为方式中所要求的特定主观要素,但基于行为人对他人信用卡属明知,仍应认定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对非法性的判断一般应通过对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消费或者取现的额度、行为人与持卡人的关系等加以判断,持有他人的信用卡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
第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身份证明是信用卡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关键信息,是信用卡申领者个人资信证明的基础,也是信用卡纠纷发生时责任主体确立的依据。然而,刑法典中对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并未设置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导致相关信息协调的不足。刑法修正案将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堵塞了信用卡诈骗可资利用的漏洞。此种行为方式以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为其客观行为方式,若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使用了真实的身份证明,而只是虚构其清偿或者担保能力的,则不应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出售的本质在于有偿转让物的所有权;购买的本质则在于以有偿的方式取得物的所有权。出售与购买既可以表现为典型的以钱易物(卡),也可以表现为非典型的以物(卡)偿债,行为人以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抵偿债务,债权人明知其所接受的信用卡的性质仍予以接受的,对于债务人而言属出售行为;对于债权人而言属购买行为。行为人“购买”的目的,既可以是使用,也可以是转卖。“提供”,是指将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无偿转让他人。其行为对象既包括伪造的信用卡也包括真实的信用卡,而真实的信用卡是通过出具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提供行为的对向行为为接受行为,尽管立法未将其直接规定为本罪的一种客观行为方式,但是,对于接受他人提供的伪造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应属非法持有信用卡的行为。
■如何理解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
1.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为犯罪对象。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成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是行为人实施信用卡伪造犯罪的重要资料,因而,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属于伪造型信用卡犯罪的上游行为。
2.客观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三种方式。“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方法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窥视,也可以是破解;“收买”是指行为人以有偿的方式获得他人出卖的信用卡信息;“非法提供”是指将通过非法或者合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转让他人。立法并未对非法提供行为的有偿性作出规定,但基于刑法解释合理性的要求,无论行为人以无偿还是有偿的方式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转让的均应认定为转让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新型信用卡犯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构建了对信用卡犯罪实施有效刑法规制的规范体系,新罪名的增设使得相关犯罪之间的界限产生了新的变化,为正确适用法律,实有厘定之必要。
1.伪造金融票证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从两罪的立法模式上考查,两者均采用了行为本位主义的立法模式,但在后罪的个别行为类型中又通过对行为数量设置犯罪标准的方法,对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提出要求。从构成要件行为的类型考查,前者的行为限于伪造,属于单一构成要件行为;后者的构成要件行为则具有多样性,涉及持有(在具体对象上涉及三种不同类型)、运输(涉及两种具体对象)、骗领、出售、购买、提供六种形式,其中,除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和骗领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一般不与伪造行为发生直接联系外,其余四种行为方式均与伪造行为存在内在联系,表现为持有、运输、出售、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属伪造行为的后续行为;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可能是伪造行为的先前行为;因刑法为两罪配置了不同的法定刑,且前罪高于后罪,因而,在单独犯罪的情形下,行为人基于伪造的故意自行实施上述行为的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或者属于牵连犯的情形,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若行为人基于与他人共同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否则,行为人非以共同犯罪的故意或者无法证明行为人系基于共同犯罪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2.伪造金融票证罪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
两罪虽均采用了行为本位主义的立法模式,但两罪的法定刑标准明显不同,前罪重于后罪。从行为之间的联系考查,行为人实施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前提是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因而,后罪通常是作为前罪的预备行为而存在的,两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在单独犯罪的情形下,行为人基于伪造信用卡的故意而实施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窃取、收买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对此,应以从一重罪处断,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行为人基于与他人共同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的故意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同犯罪,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在欠缺与他人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共同故意,或者在缺乏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与他人伪造信用卡的共同故意的情况下,应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定罪处罚。
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从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上的考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涉及六种具体行为方式,其中,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购买或者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前提行为,行为人基于本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故意,或者基于信用卡诈骗的共同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的,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在单独犯罪的情形下,若行为人实际实施了信用卡诈骗,且符合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标准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若行为人尚未实际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或者虽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但诈骗数额尚未达到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标准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行为人之间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若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标准的,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欠缺共同犯罪故意,或者缺乏证据证明共同故意的存在,应分别定罪。
别人遗忘的信用卡被冒用,当事人是在看见别人忘拿的情况下而冒用。说明是在遗忘人的控制范围内,应该认定为盗窃。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6条第四款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如果自首并退赃,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就本案而言,犯罪情节较轻,数额不大,且自首并退脏,会免予处罚的。
别人遗忘的信用卡,应当返还所有人或交有关部门处理,没有私自使用的权利。利用别人遗忘的信用卡提取现金,并所为已有,应为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自首并退赃,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就本案而言,犯罪情节较轻,数额不大,且自首并退脏,会免予处罚的。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
侵占罪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侵占罪的犯罪行为即侵占行为均发生在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后,
而盗窃则不同,它们是对他人持有之物进行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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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两高明确信用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伪造一张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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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玛莉
中国网12月15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二)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三)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六)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七)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了解,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还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信用卡犯罪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台了专门司法解释,为打击相关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解释》明确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解释》的公布施行,将对打击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信用卡犯罪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发挥重要的作用,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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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免责声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刑事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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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4、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透支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超过三月不归还。二、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对于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禁;2、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3、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注: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将所有的诈骗所得的财物全部挥霍,且无力偿还的,或者多卡恶意透支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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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
无锡刑事律师温馨提示:说起信用卡诈骗罪,很多朋友可能犯了罪自己却不知道。只要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都极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低,只要达到5000元,就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使用信用卡的朋友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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