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马上可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办理吗

答:*居住证流程 1 ,携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开始日期距离你申办居住证的日期要超过半年) , 2 ,*证, 3 ,寄宿证明(有房的带房产证,租房的要让你房东携带房产证去给居委开个证明,或者有 好朋友好同事愿意帮你忙的,借他的房产证用下,让...
答:《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人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注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
答:人才落户要72分,普通落户120分 2014年上海积分入户细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
答:尊敬的百度用户您好! 欢迎使用百度知道!很高兴为您解答!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 一、*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1、持有《上海...
答:纠正一下:居住证、居住证积分是两个不同概念,申请居住证是第一步,然后在有居住证的基础上才能申请积分。所以120分跟你申请居住证没有啥关系。 居住证不需要排队,符合条件就可以办。只要你在上海缴纳社保并有居住在场所你就可以*。
答:在《上海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试行办法》中规定: 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依法纳税、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无*法记录者可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此外,为吸引优秀人才落户、《办法》规定:...
答:《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个人书面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基本材料(必需*):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证;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积分申请表》(网上打英表格上加...
答: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注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9项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还可在居住地享受*出入境...
答:根据2015年上海最新的政策,投靠类一般为10年可以*上海户籍。以结婚证为主,在申办的时候需要有居住证。 1、夫*投靠10年调沪*程序 凡申请夫*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
答:首先你先得*好上海市就业类居住证 你得请所在工作单位帮你开通居住证积分 根据现上海市落户*策:你需要从现在连续工作7年、社保连续7年后有望申请落户,当然是需要排队的,并不代表满7年就一定可以落户,首先肯定是按照积分从高到低排队 你...
答: 看这个图上面,中级应该是四级的吧,加30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相关法规,如果交了社会抚育费,相当于你具有合法生二胎的资格了,除了不能享受独生子*的一些优惠政策外,别的没有任何影响——事业单位除外——当然这不是法律上的影响,而是可能影响你升职进步一个缺陷。如果在企业单...
答:1、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子*在上海均可免费享受义务教育 孩子到了入学年龄,家长持有的还是临时居住证,不能直接*就近入学 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的子*纳入招生计划,符合条件的孩子还可享受就近入学政策。外省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在沪*就读申...
答:7年好像(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
答:应该说一定要调档到*所在地人才中心,而不是档案在户口所在地。 上海市居住证首次*的最后一个条件: 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
答:2015上海户口新*策: 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落户上海的一些看法,就目前形势而言,通过引进人才直接落户上海的高端人才,每个月报进上海各个公安派出所的人,是少之又少,上海市人保局于28日发布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答:按照上海现有的*策,居住证是可以转成上海户口的,只是不是马上,而是漫长的7年,对的,就是你要累计*满7年以后才可以申请,而且还有其他条件:社保缴纳满7年、符合计划生育正侧、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等。
答:可以,申请条件如下: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 一、*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
答:最高120 呢!!!!!!!!!!!!
答:上海市积分入户就是上海户口了 人才市场落户要72分,普通落户120分 2014年上海积分入户细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
答:半个月
答:《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 一、*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注合...
答:申请上海户口必须是积分居住证,按照现在的要求是居住证*7年以上才可以申请上海户口。临时居住证没法转积分居住证。所以你要申请上海户口,必须*积分居住证且缴纳社保。
答:《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人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注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
答:(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育背景 *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育行*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
答:分数虽然越高越好,但是居转户跟积分高低没有直接关系的。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
答:新华网北京8月3日电(记者杨毅沉、何欣荣)近日,北京市相关部门表示,2015年下半年将出台居住证制度,稳妥推进积分落户*策,引发社会关注。 刚刚过去的7月30日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一周年。据“新华视点”记者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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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积分制实施 租房有备案才能办新居住证
昨日上午,在市出入境管理局,一名非上海户籍人士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图1)
昨天是实施《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第一天,也是办理新居住证首天。记者在现场看到,负责受理新居住证的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人头攒动,很多外来务工者和上海市民的外来配偶、子女前往咨询,了解办理政策,希望能尽快办理新的居住证。老西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反映,昨天他们一早忙到晚,至下午3点,已经有约20位居民前来咨询,中心已经受理了五六位居民办理新证的材料,另外有多位居民要求老证换新证。“对于居民提出的各种问题,我们都一一作了解答,比如来问积分的,我们叫他们去人保部门了解情况。”昨天下午3点左右,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依然在忙碌,不时有外来人员前来咨询。“前来咨询的人很多,但可能很多人暂时还办不了证。”淮海中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主要是很多人的租房协议是私下签的,没去房产部门备案。而有一些外来人员没有与工作单位签劳动合同,或签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显然也不能办理新居住证。记者昨天查阅了《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办理新居住证,除了需要签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保外,外来人员租房必须去房产部门备案。居住在亲戚或朋友家的外来人员,必须有亲戚或朋友同意居住的签字,还要有居委和协管人员的签字。如果住在单位的集体宿舍,则需要单位出具证明,也要有协管员认可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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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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