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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队在办理农村养老保险违规操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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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泰州 |
我是江苏靖江城北园区城北村郑家组人,名叫徐文霞,情况是这样的,我组在2012年11月拆迁,在2014年11月为失地农民办理了农村养老保险。后来我们查帐发现有几个问题。疑点一、当时村里承诺进社保人员为133人,后查帐发现是193人,比实际多了60个人,这其中有6人是女儿一家,还有54人就空的,问村里为什么多这么多人,村里回答说打字的小女孩打字弄错。疑点二、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及空挂户没有责任田,都拿了土地补偿费。疑点三、原在4月18日初步确定了界定人员,我组有村民签名认可,但没有正式通过,在11月17日重新确认后,村里没有重新让老百姓签名,而是把原来的4月的签名复制到后来的确定送社保名单上。我们去社保局不让查,社保局说不关他们的事,有事找园区去。这事我们发了举报信,送了纪检,检察院,靖江市市长,都没有用,他们上下一致帮好的,请问用什么办法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急需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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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给父亲一次性交补交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村的失地保险:在厂子工做的这几年可以可以办理续工龄吗?
现在我给父亲一次性交补交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村的失地保险:在厂子工做的这几年可以可以办理续工龄吗?问题详情:我父亲今年61周岁,是临时工,89年在厂里开始工作2000年厂子破产了,我父亲不干了,现在我给父亲一次性交补交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村的失地保险:)在厂子工做的这几年可以可以办理续工龄吗?现在只能找到当时发的工资单了,别的证据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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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农村养老保险论文》
农村养老保险论文日期: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变迁级创新分析一、引 言 当前,中国实行的还是1992年民政部颁布实施的“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实施十多年来,收效甚微,举步维艰。目前,就全国整体而言,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境困难,徘徊不前,有的地方甚至处于停滞状态。理论界对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困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马利敏(1999)认为当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取而代之。王国军(2000)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田凯(2000)研究表明中国农村农民对养老保险的制度需求和政府的制度供给存在不均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朱俊生等(2005)认为当前制度保富不保贫,缺乏互助互济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养老问题。还有学者研究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金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基金安全没有保障(吴云高,1998)。张德元(2003)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用完全积累制,政府不承担直接财力支持的责任,集体补助常常落空,社会保险演变为自我保险,失去其应有的意义。本文试图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历史变迁与制度创新进行分析。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结构与制度变迁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随着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其他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演变。建国以来,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其一是1949年10月到人民公社成立前,确立了以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的中国传统型养老保障制度。其二是人民公社时期(1957年到上世纪80年代初),确立了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三是80年代中期至今,确立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1949年10月到人民公社成立前,以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开展以及农业互助组织的发展,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与此同时,政府颁布了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建立了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机构。1949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1949年11月,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正式成立,作为我国社会保障的主要管理机构之一,其管理的社会保障工作包括农村救灾、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等。从此,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有了宪法的保证和统一的管理机构,有了人民政府的积极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在体系架构和制度安排上出现了新的特点。但是这一时期针对农村人口的老年社会保障尚未出现,农村老年人完全依靠家庭养老。日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53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给,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依靠。由于这个文件明确提出了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给予保吃、保穿、保烧、年幼的保教和年老的死后保葬共五个方面保障,于是将其简称为“五保”,享受这种照顾的人和家庭被人们习惯称之为“五保户”,这一规定是中国农村“五保”制度的首次法规性规范,自此,我国农村形成了以家庭保障为主体,五保制度并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人民公社时期,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从1957年开始,我国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下,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既是政权实体又是经济组织,农村的基本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与建国初期相比,这一时期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显著特点是确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广大农民是公社社员,他们参加由生产队组织的集体生产,从生产队统一领取劳动报酬——粮食和金钱。粮食一般按“口粮加工分粮”或“工分粮加照顾”的原则分配,口粮按人口平均分配。这样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便得到了保障。不仅如此,老年人还可以参与集体分派的轻活,同样记工分,同样领取工分粮。60年代初颁布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党的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使上述集体保障体制走向制度化。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除上述集体保障制度外还规定“有条件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据此一部分发达地区开始试行退休养老金制度。据统计,到1984年人民公社制度完全解体时,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30个乡,9460个村实行了退休养老金制度,享受人数超60万人。集体经济的这种平均主义保障方式为公社社员构造了一种理想化的全方位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为解决鳏寡孤独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困难开辟了新的途径,对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在人民公社制度下,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生产是一种团队生产,其作为经济组织面临的两个重要任务是如何有效的测度劳动投入的生产率和测度报酬。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1972)以两个人一起搬运很重的货物上卡车为例分析了团队生产的特征。在团队生产中,只能观测总产出,很难确定各人的边际生产率,产出是团队创造的,仅靠观察总产出很难确定各人对合作产出的贡献。由于对个人的贡献很难被监督,因此激励弱化、偷懒、磨洋工、搭便车等现象就会出现。在一个由。人组成的生产队中,与某个农民边际努力相联系的利润分享报酬的增加部分被因子1/n给稀释了,结果是一个缺乏效率的低努力水平,n越大,这一努力水平越低。因此,由于农民劳动的绩效很难度量和监督,农民劳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农民个人贡献的边际收益少于个人贡献的边际成本,其结果是产生巨大的效率损失,农民会选择出工不出力、偷懒、磨洋工、搭便车等消极怠工以减少在农业生产中的消耗。这种平均主义、理想化的生产和分配方式实际上导致了一种低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这种模式并没有给农民带来福音。据1958年的统计,全国农村享受五保的有423万户,共519万人,办起敬老院15万所,收养300余万人。然而,到1982年,全国敬老院仅存3万所,收养老人55万人,比1958年减少了80%。 (三)80年代中期至今,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家户经济取代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下的集体经济,集体保障丧失了经济基础,传统的养老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趋凸显和严重。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实行个人帐户储备积累制,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对其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级机构为基本核算平衡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营;保险对象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帐户基金积累总额计发养老金。”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有8200万农民投保。但是自1998年以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入衰退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除少数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郊区或少量乡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制度运行正常外,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均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多方面的困难,有的地区甚至处于停滞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从1999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加人数一直在减少,1999年为8000万人,2000年为6172万人,2002年只有5462万人,到2004年底人数进一步下降为5378万人。 三、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一个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耦合过程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戴维斯和诺思的研究表明,促进制度创新的因素主要有:市场规模的扩大、生产技术发展和由此引起的一定集团和个人对自己收入的预期的变化。面对低效率的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许多地区进行了制度创新,形成了一些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这么几种:一是苏州模式,它坚持资金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财政补贴、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互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是一种以政府高补贴为特征的福利型社会养老保障方式。二是广东模式,它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三是北京大兴区模式,大兴区实行的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建立个人账户,储蓄积累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方面是加大了政府补贴和扶持力度,另一方面是实行农村养老保险的普惠制。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克服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缺陷而产生的,是一个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耦合的过程。“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导致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耦合的制度创新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高度重视和政策倾斜,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补助、灾民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探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积极推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探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大大加快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步伐。 (2)农村老龄化进程加快。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龄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1990年为8.7%,2000年上升到10.8%,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16%。老龄化步伐加快,需要养老保障的农村老年人口越来越多,养老问题日趋严峻,农民对养老保险的制度需求越来越迫切,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势在必行。(3)农村耕地面积减少,土地保障功能下降。我国农业耕地面积在不断减少,土地保障功能降低。自1977年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一直以每年0.17亩的速度递减。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7亿亩,比上年度末净减少460.2万亩,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为1.39亩。至1998年以来全国的耕地变化情况如下图所示: 耕地面积的不断减少大大削弱了土地对农民的养老保障功能,客观上需要一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来代替现有的农民参与热情不高、效果不理想的养老保险制度。(4)家庭保障功能不断削弱。上世纪70年代以来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使得农村家庭子女减少,家庭规模变小,家庭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农村传统的养儿防老,依靠子女和亲属赡养老年人的养老方式正被大大地削弱。同时,中国农村正经历着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大量成年人口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把老年人留在农村。这些都使原来的传统家庭保障功能大大削弱,诱致着新的制度的出现。(5)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经济价值上升。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从十六大到十七大经济社会发展回顾系列报告之六: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的数据显示,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比2002年增加1111元,年均增加27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速由2002年的4.8%,提高到2006年的7.4%,打破了“十五”前三年收入增长缓慢格局,进入新的较快增长期。年农民增收连续三年超过300元,历史上前所未有。舒尔茨认为,制度变迁是由人的经济价值的显著提高引致的。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民的经济价值显著上升,他们更加关注自己的养老问题,对新的养老制度的需求更为迫切,诱致着新的制度创新。(6)国外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最贫穷的国家如尼泊尔和玻利维亚都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划拨出相当的财力支持农村养老事业。孟加拉国政府向生活在农村的57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提供50达卡(折合2.58美元)的社会救助金。印度75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可获得75卢比(折合1.50美元)的社会养老金。尼泊尔是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1995年,该国对75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老人津贴,1999年,每个老年人每月可获得50卢比(折合2.12美元)的救助金。(Gorman,2004)研究表明,农村养老基金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很低,在纳米比亚不超过2%,在莫桑比克仅占政府支出的1.4%。中国目前人均收入高于许多已经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推动着中国进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四、简要结论 考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变迁,是农村养老问题研究的学术起点,对于我们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具有基础性的意义。由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其效果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并不理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覆盖面窄,管理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面对低效率的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各地纷纷进行了制度创新,形成了一些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是一个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耦合的过程。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都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力度,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目前,我国的法制准备工作明显落后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此外,我国农村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存在较大差异,政府应立足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特点的实际,将非制度性资源家庭养老与制度性资源社会养老结合,构建多层次、多类型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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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农村养老保险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农民的期盼,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随着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其他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演变。建国以来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指计划经济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证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政策措施。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使广大农民群众有地可耕,农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的恢复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成为了解决当时农村“鳏寡孤独”者生活贫困的主要方式。1956年前后,我国广大农村在建立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普遍开始并逐步建立起了高级农业合作社。时年的6月通过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该章程规定,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应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和烧柴供应,保证年幼的受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指望。”从此,基于集体经济基础上的农村“五保”制度得以确立。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制定发布了《农业六十条》,其中规定,生产队可以从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每年扣留不超过2%-3%的公益金,作为社会救济款对于老、弱、孤、寡、残疾社员进行生活补助。1964年增加的“保医”、“保住”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五保”制度。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初步体现,但是由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化程度低,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保障水平低,农民生活依然非常困难。
(二)改革开放后的发展和衰退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我国农村也拉开了改革的序幕,与此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进入了初步探索时期。农村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导致的集体经济的瓦解使传统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了严重的挑战。为了解决筹资困难等问题,少数农村开始探索实行退休金养老办法。
1.初步探索时期。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件(试行方案)》,方案中规定:“有条件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82年,全国已有11个省市的近3457个生产队推行了养老金制度。方案中还对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参加集体劳动满10年以上,年满65岁得男社员和60岁的
女社员均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标准一般为10元-15元,最高可达20多元,当时约有42万人左右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养老金来源主要由生产大队和各生产队按比例分担,且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
2.开始试点阶段(年)。1986年10月,国家第七个五年计划提出了要“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任务。同年,民政部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开始探索建立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一系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目标,其中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与1987年下发该报告,开始着手试点工作,加快了各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初步形成了了以乡镇企业职工为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6月,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草案),试点工作在山东牟平等5个县市正式进行。
3.着手推广阶段(年)。在总结了近五年的试点经验以后,1992年,民政部正式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方案中确定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指导思想,从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各地逐步推进。1993年,随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方案的审批通过,各种规章制度与操作方案也陆续出台,继而各地方政府也相继颁发适应其区域特征的规范性文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国推广。1994年-1995年政府先后下发《关于保持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工作的意见》,以规范和指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截至1998年底,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网络已基本形成,基金积累150多亿元。
4.搁浅衰退阶段(年)。1998年国务院进行的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民政部门移交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加上同时受利率下调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面临困境甚至陷入停顿。1999年,农业部要求暂停农村社会保险,7月2日,国发[1999]14号文件《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提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条件,对民政系统原来开展的‘县级农村养老保险’要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就此搁浅至2002年。据不完全统计,农保工作的乡镇单位从1999年的33806个减少到2000年的32610个,参保人数从1999年的80000万人减少到2000年的6172万人,减少了1828万人。
(三)“新农保”制度的恢复重建期(2003年至今)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农村养老制度】
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至此,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其中强调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为主的思想路线,成为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指导方针。
年,国务院连续下发了关于农村问题的五个“一号文件”。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通过,将2020年确定为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开始全面完善并加快发展。其后两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目标被不断的巩固。
日,国务院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新农保要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种形式相结合,同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截至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2011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提出:“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的县”,并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通过已有研究结论可以看到,中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政策的不稳定性不仅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制度的威信和吸引力,而中国当前现状也凸显了改革的必要与紧迫性:一方面,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承担农民养老的历史重任。随着老年农民老无所养问题越来越严重,与发达国家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形成了强烈反差,许多地区开始改革制度。
至今,农村养老保险已取得很大发展,但全国各地发展情况不平衡、缺乏统一管理和立法保障、保值增值困难仍是农村养老保险中不容忽视的问题。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强制性和国家责任性,随后从制度层面总结了保险制度的内在缺陷。有学者也指出了其他原因,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术界建立中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计划时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它的发展停滞。
改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政府的作用。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李迎生指出,政府担负着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阎安认为政府应承担全部转制成本和隐性债务,应从部分积累制
过渡到完全积累制,在强制缴费的基础上鼓励个人多储蓄积累,建立多功能个人养老账户。
(二)路径的选择。大部分学者认为中国不具备全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难以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这是由现实国情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既定路径决定的。建议发达地区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然后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建议立法先行,渐进式推进。(三)目标的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的构建,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在养老金筹集模式上坚持国家和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原则,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家庭养老和社区互助为辅助,逐渐与城镇从业者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整合的社会养老模式。
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变迁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发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基于目标、执行、路径和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这一制度,我们需要从政策科学和公共政策分析的角度去探析,或许这会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创新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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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制度(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我国农村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一、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的现状用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存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扶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方式为主。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传统养老方式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
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曾经世代以土地为中心。改革开放推动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减。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这意味着,减少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加大了农业生产继续增长的难度[1]。加上农业天生弱质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低下,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非常巨大,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
(二)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
我国农民的养老一直是以家庭为主。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养老的问
题日渐增多。
首先,家庭养老投入受到制约。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使得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独立谋生,以至于不能够切实地承担起扶养老人的责任。在农村,农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费,远远高于所支付的养老费用。农民家庭的财富由父母向子女转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重幼轻老”的社会现象。
其次,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农村家庭户均规模3.65人。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4个老人。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
再次,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上升。子女不赡养,或者只提供很低的养老保障,老年农民只有自养。目前,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逐渐上升。他们年老体衰,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导致生活质量不断下降,已经沦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三)农村人口老龄化拖累农民改善养老状况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2006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表明:年是中国社会的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0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4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97%。同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 557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
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1.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持续到2040年[2]。我国农村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民老年人队伍数量庞大,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质量,而且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家庭养老负担
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口,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进城务工搞基础建设。而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但是,长期的聚少离多所带来的“空巢家庭”和“代际”分化,造成了农村人口结构老化,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失去了依托。在此情景下,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没有得到好转,而是面临着更多的新困境。
(五)农村税费改革冲击集体养老基础
在我国农村,赡养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多年来实行的是以五保户和养老院为主要形式的集体养老制度。集体养老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物质丰富和管理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整体负担,但也削弱了县乡两级的财政实力。村级集体经济趋于瓦解,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又相当有限,致使原来由乡镇统筹和村级集体经济负担的部分五保户和其他一些农村贫困对象失去了救济保障。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情况更为严重。一些符合五保政策的对象,因为财政下拨资金有限而被挡在五保门外,未能实现应保尽保。各地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直接影响到集体养老的普及和规模化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迅速变化,集体养老只能作
为农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农村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20多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积极工作,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建立增长机制、防范基金风险,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到2006年末,全国已有1 900个县(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5 374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4亿元[3]。农村特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工作也逐步展开,全国有1 200多个县(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农村低保的人数达到445万。
然而,从总体上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口覆盖范围有限,保障水平低。已有的保障措施具有应急性,缺乏制度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相比,与农村居民发展的需要相比,与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待发展【农村养老制度】
1.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分割。受到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影响,我国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广大农村居民。在很多地区,多数农民缺少社会保障。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所享受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粮食和副食补贴等待遇,农民都不能够享有。尤其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们不得不退回到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保障模式。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从各地情况看,只有极少数失地农民能够享受与
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考试大网站整理许多失地农民家庭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征地款一旦“吃”完,生活往往没有着落。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生产生活、子女就学等得不到政策扶持。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已经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
3.农民工社会保障。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开始以不同方式从城镇职工向农民工延伸。据国家农业部2005年的调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2.9%,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0.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3.8%。只有9.6%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与农民工的关系最为密切,但农民工的参保率低,他们中间的伤残者不容易得到经济赔偿;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不能跨地区转移,参保不能受益,退保率高。根据现行规定,当农民工的工作发生变动的时候,退保只退还个人交费的部分,企业给农民工缴纳的保费是不予退还的。
(二)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待充实
这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财政投入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财政投入的增长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不相适应。投入总额不但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加,反而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财政投入的社会保障资金分配不均衡,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比较严重。
实际上,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明显少于其他国家。以2000年为例,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占中央财政的总支出,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也主要用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仅占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总数的11%;占全国人口20%的城镇居民,却占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总数的89%。城镇社会
农村养老制度(三):2016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介绍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等。
通知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
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农村养老制度(四):2015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学习汇报
考察学习汇报
为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保证,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及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赴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考察学习,现将考察学习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乡镇工业园区的兴建,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许多农民失去土地进入城市,由于原有的农村征用土地办法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造成不少农民失去土地后致贫,引发大量矛盾。苏州、嘉兴及昆山、张家港四地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建立用“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来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按征用土地的性质实行“三六九”办法逐年对农民实行补偿,即口粮地每亩补偿900元,自留地每亩600元,责任地每亩300元的标准补偿给农民,每年每亩补偿100元给村级组织,对农民不再进行就业安置;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来从根本上解决后顾之忧。
(二)张家港的主要做法:
以地域划分来进行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安置,主要两种做法:一是在集镇范围内对被征地人员的保障安置按年龄段进行,所需费用在征地费中统一支付。对未成年人(低于16周岁),按人均5000元付给安置费;对剩余劳动力(男为16周岁至40周岁,女为16周岁至30周岁)按人均1万元付给安置费,其中男40周岁至45周岁,女30周岁至35周岁之间增加5000元医疗费投入社保,每月发20元医疗费给本人;对保养人员(男46周岁以上,女36周岁以上)按人均3万元标准投保在社保局专户存储,60周岁之前按月享受180元/月,60周岁之后按月享受160元/月直至死亡。二是在偏僻乡镇实行逐年补偿的办法,由农民与镇政府签订协议,按每年不低于800元/亩的作为土地的收益付给农民。
(三)苏州、嘉兴的主要做法:
苏州的做法与嘉兴一致,主要是针对被征地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措施。具体为:一是在征地时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并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统筹费,从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养老金,目前为每月398元;二是在征地时男 45—60周岁、女 35—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并为其一次性缴纳15 年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发放养老金,退休前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包干费(每月为160+20元的医疗保险费);三是在征地时男16—45周岁、女16—3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按其在农村劳动年限(16周岁起算)每满一年缴一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最高不超过15年,并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费8000元,由本人自谋职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自去年以来,苏州全市上下把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要前提来抓,并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一致好评。考察学习中我们发现苏州在全市上下形成全面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势头,初步形成自身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全市形成城乡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建立以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一致的保险模式,以“低水平、广覆盖、有保障”为目标,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的保险格局。
二是建立了财政补贴及老年农民的社会养老制度。首先,对所有老年农民不需要缴纳一分钱,无门槛进入养老,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00元,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领取等基础养老金130元。大年龄农民(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不需要补缴,从现在起只要每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到养老年龄就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其次,实行市、镇两级财政补贴,对纯农民实行市、镇两级的养老保险费补贴制度;第三,充分体现广覆盖,对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所有农民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并把城镇未参加保险且无收入的居民也纳人享受基础养老金范围。
三是建立城乡“捆绑式”的养老保险方式。为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通过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捆绑式”操作,即家庭人员全部参保,老人才能直接享受养老的模式,促进了全社会人员积极参保的意识,形成了农保与社保相互促进、相互联动的可喜局面。
(二)张家港的主要做法:
今年初张家港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改革,把所有的乡镇企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并设置二年半的过渡期,同时对有土地的农民实行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小统筹大帐户”的模式,即农民及政府的补助90%进入个人帐户,10%进入统筹帐户,缴费比例及基数参照
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学习汇报来自范文搜-农村养老制度(五):2016社会养老保险承诺书
社会养老保险承诺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全面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特作如下承诺:
一、尽职尽责,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能办理桂东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各类社会保险业务,做到依法依规经办,不违规越权办事。
二、公开信息,实施阳光政务。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开社会保险政策、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办理时限和经办纪律,在媒体上及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提高工作透明度,让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严格按程序办事,实行阳光政务。
三、优质服务,树立良好形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经办作风,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接待服务对象时态度热情,语言文明。对群众来访、来电咨询做到耐心解释政策,答复清楚准确。严肃对待群众举报、投诉,认真查证处理。
四、高效务实,提高经办效率。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便捷、高效、准确的服务,杜绝在经办中发生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等不良现象。凡在我中心申办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及来信来访,在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按承诺时间要求及时办结。
五、接受监督,保障群众权益。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力度,对违纪违规行政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如有违诺,请向我中心投拆。投诉电话:1。
桂东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荆门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履职尽责公开承诺
一、严格依规经办。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各级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督办落实和协调推进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和服务行为,打造“贴心养老、阳光社保”。
二、坚持优质服务。在社保服务大厅“一站式”办理转移接续、养老金计发、异地开户、接管退休人员档案等业务。完善“静默核查”资格认证机制,试行电子化转接养老保险关系,多途径全险种开展权益告知,提升经办服务质效。
三、落实民生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做好参保扩面,及时调整待遇,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办法,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两个100%。
四、畅通诉求渠道。热情接待办事群众,及时解答群众政策咨询,认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五、严守廉政纪律。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规定,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扎实推进“三严三实”、“强化责任担当,争做‘两为’干部”主题教育活动,切实转变作风,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政风行风形象。
监督电话:0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承诺书
扩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省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全镇劳动保障工作,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镇政府决定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现签订**年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任务目标
(一)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要求达到100%
(二)符合参保条件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又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新农保。
(三)积极发挥镇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并正常开展工作。村必须有专人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四)目标任务:
具体任务:你村应完成
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任 务(包括续保和新参农保人数),
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任务。
二、奖惩措施:
(一)为保证上述各项目标的实现,**年将继续把新型农村社会
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村年度目标考核。紧紧围绕“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顺利完成今年的新农保工作任务。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制度,按月报铜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生存状况稽核登记表
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按任务完成情况兑现奖惩。 时间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要在4月30日之前全面完成。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镇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镇长(签字): 村党组织书记(签字):
**区**镇人民政府
**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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