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由单位缴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补缴保险,那我交的四年养老保险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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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员工起诉要求养老金
作者:冯均开  时间:     浏览量:0  
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损失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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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于1996年8月到被告重庆市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日,原告仲裁后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未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原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2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于1996年8月至日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因原告系农村户口,参照《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号)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日起开始实施。因此日之前,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不归责于被告,而日起至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时止,只能缴纳几个月的保险费用,且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不能接续养老保险,即原告从日起至原告退休(55周岁)时不能缴纳累计满18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故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又不能补办,应赔偿原告从日至日期间,被告应向社保机构缴纳的用人单位应缴费金额966元,原告的其余请求予以驳回。二审法院认为,因养老保险具体缴纳办法具有政策性、地区性,一审法院参照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制度及相应的政策规定,判决环卫所赔偿原告从日至日期间,应向社保机构缴纳的用人单位应缴费金额966.35元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劳动者认为: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此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赔偿劳动者遭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按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赔付。
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是向国家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向劳动者承担责任。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必须承担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义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致其不能享受养老待遇,要求用人单位按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养老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某律师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的条款而成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但损失的具体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可将损失确定为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而减少的支出,即用人单位因此获得的利益。
社保机构认为: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应当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应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将用人单位应当缴给社保部门,纳入保险基金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判给劳动者,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官回应】
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获利益可作赔偿标准
一、社会保险损失赔偿案件的受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的条款而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并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即为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利益受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应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纳入诉讼解决,并将适用主体扩大到在职的劳动者,适用时间不限于劳动者退休后。因此,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社会保险损失赔偿案件的裁判规则
1.举证责任的承担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对于第一个条件,应由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有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未给办理。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补办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能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补办,只有在社保机构明确表示不能补办,且经法院确认社保机构确实不应补办时,才能发生损害赔偿之债。也即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补办上必须由法院作出确认,这是为了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如果经确认社保机构可以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法院应驳回劳动者赔偿请求,并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寻求解决,由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损失,一般来说未缴纳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的损失是即时损失,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是累计损失,延迟损失。但需确定损失的具体范围以确定赔偿的标准,劳动者社会保险损失的确定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
2.赔偿标准的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即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但鉴于社会保险损失核算的复杂性以及损失的不确定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并未明确损失的确定标准和具体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全部损失给司法实践带来巨大挑战。以养老保险为例,不同的劳动者根据各自的缴费情况养老金金额各有不同,在没有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情况下,社保机构很难核算养老金的金额。再以医疗保险为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产生医疗费用,是否就认定劳动者没有医疗保险损失,而只能待产生医疗费用后才能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笔者以为,在社会保险损失难以明确核算的情况下,参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将损失范围确定为未履行法定义务一方因此而减少的支出,即用人单位因此获得的利益,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间接确定为劳动者的损失,依此为据确定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标准,不失为一种有益的裁判思路。此种裁判思路虽然尚未能补偿劳动者的全部损失,但却能抑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因大量社会保险赔偿案件陷入经济困境,从长远来看可实现惩治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衡平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保部门三方利益的立法目的。
本案为养老保险损失赔偿纠纷,一审法院经书面咨询当地社会保险局,确认社保部门不能为原告补办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参照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将用人单位未履行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而获得的利益确定为劳动者的损失,判决被告将应向社保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支付给原告。二审法院认为因养老保险具体缴纳办法具有政策性、地区性,一审法院参照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应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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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金上缴和领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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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职工可以提起仲裁和诉讼吗?
经常有人问:“单位从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可以告单位吗?”,我办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单位从来没有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或者只缴纳了工伤、失业保险而未缴纳养老保险等其他险种,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我们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或诉状里要求单位缴纳五险一金或者补交五险一金的申请或诉讼请求,最后都无一例外的被劳动争议仲裁委或法院驳回。
面临这样的问题,我一般是这样回答当事人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但重庆的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受理。”
首先,我们看看为什么说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2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23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3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35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44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53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83条: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77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五、《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以上法律、地方法规到司法解释来看,都无一例外的规定了职工与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单位未缴纳五险一金中任何一种保险,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话,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都应当受理(仲裁是必须的前置程序)。
其次,我们看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依据什么不受理。
》(号),内容是:“目前,我市各地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为其依法缴纳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而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不断增加。鉴于该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经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就该类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没有缴纳或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劳动者要求补缴的申诉不属于司法权管辖的范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告之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二、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自行缴纳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劳动者已经缴纳,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应作实体审理。三、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告之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第1条:......(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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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单位20%,个人8%,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因各地经济发展状况而不同。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开始领取,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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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交了四年养老保险金,现在不交了可以退还吗
一半是自己出一半由单位出现在我转为事业编了就不用交保险,那么过去四年我个人缴纳的能退还吗
现在不交了可以退还。退保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1)农村户口如果离职时选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可将个人帐户累计额(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缴费记录清零,以后按新参保处理,缴费年限重新计算。(2)城镇户口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清算出来的。只有如下三种特殊情况可以清算:一,达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累计缴费15年,可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额一次性清算退还本人。二,若不幸在退休前去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额可一次性清算出来。此部分可继承,即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三,若退休去世,其个人账户金额未领取完毕,余额可一次性清算出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养老金本来就是人人为我,想把那四年你个人交的养老金退回来对吧?不用期望给你退回来,要知道劳动法是允许退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从哪里出来呀,所以在扩大养老金征缴范围的基数上,又强化了已经建立了养老金账户的管理制度,只准许参加,不准许退保,大家都不交养老金,按说是可以退回来的,国家目前的养老金征缴压力很大,离退休职工工资发不上?你说的情况是自己原来交过四年的养老金,现在你转到事业单位上班了您好,我为人人的模式运作的,就是因为国家穷,没有足够的养老准备金可以足额发放已退休人员工资,才出台了不准退养老金的政策,除非参保人员发生事故方可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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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你所述不符合退保的条件,只能封存。
是跟着你一起走的反正也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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