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倒闭员工员工离职赔偿金计算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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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赔偿金怎么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有好几年了,由于近几个月公司的发展效益不是很好,面临着倒闭的境地。公司如果倒闭了,我们员工该怎么办呢,公司倒闭赔偿金怎么算?
公众采纳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13488***帮助网友:603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 你好,协商不成,申请仲裁。第一、如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第二、如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第三、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的,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如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公司还要支付失业保险金的。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为,还要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第六、如果公司克扣工资,还应足额支付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如何取证和操作,建议到律所由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11:04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6***帮助网友:52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1、公司倒闭,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按职工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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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产殃及员工 法院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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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经营困难,停发员工工资,双方也没有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日前,广东省江门市中院再审了此案,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19名员工的诉求。
  彭某等14人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日至日止,其他7人没有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9月,某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停止生产,并停发员工的工资,自此员工就没有上班,双方也没有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2014年3月,&21名员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获得支持。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该公司诉称因经营困难,于2013年4月作出解散某公司的决定,于2013年9月起正式停产,并称已将解散决定告知员工,与员工已达成一致意见,于停产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员工方则认为某公司停产不代表解散,他们也没有收到某公司的解散通知和告示,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应以申请仲裁的时间为准。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停产可能因为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如日后通过调整某公司生产制度,投入资金等亦可恢复生产,因此某公司停产不等于某公司倒闭,更不代表自动解散员工。双方对于某公司于2013年9月停产的事实无异议,虽然某公司的股东决定和告示落款时间是2013年4月,但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提前解散的股东决定和告示已实际上告知该批员工,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没有向他们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某公司主张双方已于2013年9月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某公司与其中彭某等14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止,而彭某等14人已于某公司停产后就没有上班,即在合同期满后,彭某等14人已没有在粤利某公司工作。合同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于日终止,彭某等14人申请仲裁的日期并不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
  经广东省江门市恩平法院一审,认定某公司应向19人支付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另外两人因达到退休年龄,其与某公司属劳务关系,不支持他们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某公司不服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某公司停产期间,员工仍与某公司保持劳动关系,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某公司在停产期间应发放生活费给员工。因此,某公司在停产期间应按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放生活费给员工。
  因彭某等14人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的终止属于法定终止情形,即劳动合同期满。而另外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5人,其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因某公司已停产,不存在与彭某等14人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彭某等人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在与彭某等人终止劳动关系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彭某等14人。而另外5人因粤利某公司拖欠工资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他们的情形也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广东江门恩平法院&&梁菊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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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破产企业职工,收到补偿金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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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A公司破产,B公司接收了A公司的职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但接收后B公司又和部分职工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当时计入“管理费用”,但现在A公司破产管理人把职工补偿款给了B公司,B公司收到这笔补偿金如何处理。以前的错误能更改吗?
作为收入既可,前期并不存在错误。
这笔钱不是属于职工个人,企业应转个职工个人吗?
哦,这样啊,但通过收支方式,或者代收代付方式,其实都可行,关键看具体的赔偿规定和会计的判断。
前期B公司已经签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赔偿款,属于B公司的行为,现在管理方再支付,列为B公司的收入当然可以;如果未来再支付给其他员工,则也列支出,有差额的话,直接体现为B公司的损益。
再说,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话,还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法律上不应该是这个道理,不能因为他欠我的不给,我就可以欠他的不给,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不能抵账。
毒砂 发表于
回复 凿齿 的帖子
法律上不应该是这个道理,不能因为他欠我的不给,我就可以欠他的不给,除非双方同意,否 ...
没明白你的意思,估计我们理解的不是同一件事。
A破产后,B已接收,则员工成为B的员工,离职时B有支付赔偿的责任,如果A的管理方认可这一责任,提供赔偿金,也可以理解为对B的赔偿。
是说的不一样
我的意思,这块赔偿金可能是和B无关的,纯粹是A和其员工之间的事,现在B只是代收代付性质。
我是这样看的:B公司收到A公司的这笔收入,应首先冲减前几年入账的“管理费用”(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差额部分列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如果作为代收代付处理,存在两个问题:
1、以前入管理费用要调整,会产生所得税上的麻烦;
2、如果对某个员的赔偿金,收到与支出间存在差额(这个一般都难以避免),则也要确认为收入,而不能常挂往来。
所以,不如直接入收入。
这是操作问题,你这种老会计,这个应该没问题了&
天涯财务 发表于
我是这样看的:B公司收到A公司的这笔收入,应首先冲减前几年入账的“管理费用”(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 ...
冲减以前年度管理费用,所得税补不补呢?有没有罚款和滞纳金呢?
这还用问,当时看当地税务局掌握了。
最简单的办法:由于以前年度赔偿员工的补偿金进管理费,以通过审计和税务所得税汇算,那也就是说税务局已认可这种处理方法。现在才收到A公司这笔收入,直接进“营业外收入”就行了,如果还有补偿金支付就列“营业外支出&.
直接进“营业外收入”
A公司破产,应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处理。
B公司接收了A公司的职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实际应该算招收的新员工。
A公司把补偿款给了B公司,B公司收到这笔补偿金应该B公司算安置职工费收入。
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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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了员工赔偿怎么计算的
我所在的了,我们这些员工自然也就失业了,可是听说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请问国家有没有相关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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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基本费用,以及法律、行政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由此可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自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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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合肥
|解答问题:10533
经济补偿金以应发工资为计算基数,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是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二倍支付。(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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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6013
如果企业倒闭,员工遣散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计算支付。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的,按照当地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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